編輯推薦
收錄在本書中的論文屬於同一個標題,但它們還代錶著一批重要的實例,反映齣布坎南在奠基和構建憲則經濟學這套現代經濟學中的獨特方法上所做齣的開拓性貢獻。這裏收錄的文章有許多初次發錶於不易獲得的齣處上,甚至對於專業讀者來講它們也很難獲得(事實上,有一些文章先前從未公開發錶過)。
內容簡介
《憲則經濟學》所選31篇論文為美國著名經濟學傢、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奬獲得者、憲政經濟學範式的創立者詹姆斯·M.布坎南奠基之作。本書的目的就是要為這些在30年中寫成的文章提供一個更方便的渠道,從而更廣泛地展示一套論點和理念,它們構成瞭布坎南憲則經濟學範式構建過程中的重要階段。
作者簡介
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公共選擇學派創始人,公共選擇學派*具影響力、*有代錶性的經濟學傢,代錶性著作有《同意的計算》《財政理論與政治經濟學》《民主過程中的公共財政》《自由的限度》等。他將政治決策的分析同經濟理論結閤起來,使經濟分析擴大和應用到社會—政治法規的選擇,並因此在1986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奬。
韓朝華,1953年9月生於上海,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嚮為製度經濟學、公司治理、國企改革。主要研究成果有“明晰産權與規範政府”(《經濟研究》2003年第2期)、“新中國國營農場的緣起及其製度特點”(《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1期)。主要中文專著有《戰略與製度:中國企業集團的成長分析》(經濟科學齣版社2000年),中文譯著有柯武鋼、史漫飛著《製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2000年)。
目錄
【本書目錄】
譯者序
序言
第一部分 理論基礎:憲則的範式
第一章 預測力和體製選擇
第二章 診斷政府失靈和建設性改革奠基:公共選擇論的成就和局限
第三章 社會科學中的理性選擇模型
第四章 個人與國傢
第五章 憲則經濟學
第二部分 應用
錶決活動
第六章 是—否錶決活動理論
第七章 若無多數贊成的動議將如何?
第八章 投票者的選擇:估價政治性替代項
第九章 典型情境中的選票收買
貨幣憲則和財政憲則
第十章 可預測性:貨幣憲則的標準
第十一章 一個圈外經濟學傢對佩塞剋和塞弗英的辯護
第十二章 政策能動主義能成功嗎?
第十三章 觀念、製度和政治性經濟:籲請撤建製
公共品供給
第十四章 對政府服務的估價
第十五章 關於公共品供給的筆記
第十六章 布雷頓和威爾登論公共品
第十七章 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公共品
第十八章 公共品理論中的凸性約束
稅收和政府債務
第十九章 跨期的稅種選擇:贊成間接稅的一種依據?
第二十章 財稅流動性的效率邊界
第二十一章 約束政府歲入配置的稅收工具
第二十二章 關於財政信仰的對話
第二十三章 效用最大化政府的比例所得稅 和纍進所得稅
第二十四章 憲則性契約中的強製徵稅
第二十五章 組織理論和財稅經濟學:社會、國傢和政府債務
財産權和外部效應
第二十六章 私人所有權和設施共用
第二十七章 關於帕纍托非相乾外部效應、強製履行成本和産權萎縮的筆記
第二十八章 外部效應的製度結構
第二十九章 科斯定理與國傢理論
第三十章 企業傢活動與外部效應內部化
第三十一章 市場失靈和政治失靈
索引
精彩書摘
《憲則經濟學:人類集體行動機製探索/金剛石譯叢》:
但如果我們允許在收入或者需要上存在某些預期波動,就必須根據具體的時間性扭麯來修改這些結論。如果預見到需求在時間上比收入更穩定,則由於時間扭麯因素,基於每一時期所獲收入的纍進稅往往將比年度稅或比例稅更受歡迎。在這方麵,必須將可能的時間扭麯所帶來的乾擾與“模式扭麯”閤在一起。後者在關於各式稅收工具相對效率的正統分析中曾幾乎成瞭注意力的唯yi中心。當然,不可能先驗地規定,在任何特定環境中這兩個因素中的哪一個將更重要。但顯而易見的是,當隻考慮時間性扭麯因素時,纍進稅將比按收入徵收的其他稅種更受歡迎。這種稅,能使納稅責任集中於在無法求助於藉貸市場的情況下預期花銷的邊際效用較低的時期。這樣,我們現在尋求考察的問題是,是否因同樣的理由,人們會不歡迎依托於消費支齣的綜閤稅或從量稅,而歡迎哪怕是纍進性的所得稅呢?看來,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兩種消費稅中的任何一種,在預期需求會在時間上比收入更穩定的情形中,都顯然引入瞭那些熟悉的模式扭麯。因此,從引入瞭時間性扭麯的角度來看,在同一時間裏,它們不會比纍進性所得稅更受歡迎。
……
前言/序言
譯者序
一布坎南理論中的兩個基本概念
在理解詹姆斯·布坎南的理論上,有兩個基本概念需要特彆注意。
第一個概念,政治。布坎南聲言,自己的理論屬於政治經濟學範疇,但他所注重的“政治”與中國人通常理解的政治在概念上是有差異的。撇開種種意蒂牢結(ideology1)和權爭傾嚮,中國人對政治這個概念的通常理解都指嚮與國傢和政府有關的事務。但是,布坎南心目中的政治概念並不僅限於這一層麵,要寬泛得多。
眾所周知,西方經濟學以市場經濟為主要研究對象,在西方經濟學所理解的市場交易中,獨立的個人按效用最大化原則行事,自主選擇、自負其責,但這隻反映瞭市場運行中的一個方麵。因為,以個體決策為主的純市場過程並不能解決人類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麵臨的所有問題。在經濟活動和社會運行中,還有許多事務超齣瞭個體決策和個人負責的範圍,需要人們聯閤起來,共同行動,集體選擇。而在布坎南眼中,這樣的集體選擇和集體決策都是政治,而各種國傢行動或政府行為隻是人類“集體行動”中的一種。
因此,在布坎南的術語中,集體決策、公眾選擇和政治決策常被用來錶示同一類現象。在有些場閤,布坎南不加區分地使用著“集體性”“政治性”甚至“政府性”之類的形容詞。總之,隻要不是個人單獨決策並單獨承擔決策後果的群體性人類活動,都被布坎南視為政治性活動,從而都可以成為其理論分析的對象。而且,在個人行動和集體行動之間,布坎南並不籠統地崇尚個人,貶抑集體。相反,布坎南肯定集體行動、集體選擇在市場經濟中的必要性,他甚至認為,人類生産活動所創造的全部價值都應被視為“社會租”(socialrents),因為它們是社會閤作的集體産物。(第二十四章)
第二個概念,憲則經濟學(constitutionaleconomics)。對這個概念,國內學術界已有幾種譯法,如“憲法經濟學”“立憲經濟學”和“憲政經濟學”。但細品布坎南對“constitutions”或“constitutional”的運用,可以發現,這些中譯與布坎南的本意都有明顯的偏離。
憲法屬於法律範疇,在法治國傢中,憲法是統率一切具體法律和規章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一般隻體現一個社會或國傢在組織和運行上的基本原則,並不涉及具體領域中的專屬製度和規範。
然而,布坎南的研究並不僅僅聚焦於這個層麵,而是指嚮瞭各種具體領域中的行為規則和體製選擇,如財政政策、金融體製、轉移支付、收入分配、選舉製度、環境保護等。
近年來,“constitutions”這個英語單詞還被國內學界越來越多地解作“憲政”,從而對“co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詮釋也從“憲法經濟學”或“立憲經濟學”轉變為“憲政經濟學”。這可能是因為,布坎南身處西方民主國傢,他的研究多有涉及憲政國傢
政治體製的問題,因而其理論很容易被認為是在研究憲政體製。但實際上,布坎南並非憲法學專傢,也不主攻國傢政體問題。與布坎南的研究層麵相比,中文語境中的“憲政”概念太大、太籠統瞭,而布坎南所關注的問題則具體得多。
要理解這一點,關鍵在於準確理解布坎南心目中的“集體”。實際上,布坎南所理解的“集體”相當寬泛,它可以是一個小組、委員會、企事業機構、社團、社區,也可以是一個地域、國傢乃至國傢聯盟,從而布坎南所關注的集體決策和集體選擇並不僅限於國傢層麵上的政體選擇。在布坎南的心目中,任何一個人類群體,在麵臨集體選擇和集體決策時,都會遇到如何決策和如何選擇的問題,從而無論自覺與否,都要麵臨對集體決策機製和選擇程序的比較和優選,而這正是布坎南所理解和強調的憲則選擇問題。
因此,布坎南心目中的“憲則”(constitutions)不限於國傢的根本大法,它同時也涵蓋瞭各種具體的集體性選擇程序和決策規則。它們可以是法律(如憲法),也可以不是法律(如組織原則、公司章程、團體議決程序等)。在布坎南的觀念中,稅收製度裏有憲則,金融領域中有憲則,轉移支付方式上也有憲則,而一個群體的內部議事決策程序就更是憲則瞭。並且,民主的決策體製代錶著一種憲則,而獨裁的決策體製則代錶著另一種憲則。顯然,這樣一種含義寬泛的憲則概念可以適用於任何形式的人類群體行為。
在問題意識上,布坎南特彆強調,集體決策或集體選擇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對規則本身的選擇(choiceofconstraints或者choiceamongconstraints);二是在一定規則的約束框架內對具體事物或目標的選擇(choicewithinconstraints)。他所關注的是前者。這種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怎樣的製度結構和決策程序纔是有效的集體行動機製。因此,“憲法”“立憲”和“憲政”這些中文概念都未明確地傳達齣布坎南通過“constitutions”(或“constitutional”)一詞所錶達的本意。
另外,當前中文語境中的“憲政”話語源於近代中國反專製、求民主的變革思潮,其核心內涵是依靠法治限製政府、約束官員。但是,將布坎南的憲則經濟學詮釋為關於憲政的經濟學,難免忽略瞭他理論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麵。因為,在布坎南的憲則研究中,如何限製政府權力隻是其中的一個方麵(當然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麵),除此之外,布坎南還關注如何恰當地選擇民主決策程序的問題,這是布坎南憲則研究中的又一重要方麵。這方麵的規則選擇所要解決的不是專製問題,而是民主問題,即如何解決民主製度中多數票決機製所可能帶來的種種弊端,而這顯然與當下中國語境中強調“限製政府”的憲政話語大異其趣。無視這一點,將布坎南的理論詮釋為關於“憲政”的經濟學,其實限製和縮小瞭布坎南理論中“constitutions”一詞的內涵和外延,不利於準確解讀布坎南的理論。
但布坎南的憲則概念與一般的憲法概念在一點上是相通的,即它們都是在一定範圍內的統率性規則。不同的是,憲法是整個國傢範圍內的統率性規則,而憲則是種種具體領域中的統率性規則。前者是政治學中的專屬名詞,後者則是布坎南研究的特有對象。長期研究和介紹布坎南學說的馮興元教授對國內迄今關於“constitutionaleconomics”的中譯早有異議。他認為:“采用‘立憲經濟學’或‘憲政經濟學’的譯法並非全無道理。……但是,這裏的‘憲’或‘憲政’,絕對不是單指政治學上明確定義的‘憲政’。……德國學者把它譯為‘秩序經濟學’,其傳神程度遠遠好於‘立憲經濟學’或‘憲政經濟學’。”馮興元的觀點是,對於布坎南的“constitutions”概念,中譯上最恰當的用詞是中國古典中的“憲則”。1
我贊同興元的這一主張,對於布坎南理論中的這個獨特概念,應該有一個獨到的專有中文名詞與之對應,否則不利於準確理解和傳播布坎南的理論。盡管興元自己錶示,不堅持自己的主張,願仍沿用“憲政經濟學”這一既有的中文譯法,但我在翻譯本書的過程中還是與他商量,錶示準備采用他主張的“憲則”一詞。對此興元錶示支持。因此,本書中譯本通篇對布坎南的這一概念都改譯為“憲則經濟學”。這樣,就在術語上對布坎南關注的人類集體行動製度與當前中文語境中的法治化國傢政體做齣瞭區分,前者較抽象,更具普適性;後者較具體,專屬某一專門的人類集體行動層麵。
外文學術著作的中譯殊非易事,由於中外文化和思維方式的巨大差異,許多重要理論概念的迻譯難以一步到位,需要深入研究,反復琢磨。而高深理論著作的中譯,更需要有一個不斷逼近、漸進完善的過程。隨著理解的深入,適當地調整或修改對關鍵術語和核心概念的中文詮釋,不僅必要,而且難免。我不奢望我們目前這種處理就是最佳的定論,但希望這一改動能有助於國內學界在準確理解布坎南的理論和方法上更進一步。
二布坎南的自由主義立場
對人類集體行為和集體選擇的重視,使布坎南的理論思維與新古典經濟學有瞭質的不同。在新古典經濟學中,核心假設依托於獨立的個人,在整個市場經濟係統不過是這種獨立個人的簡單加總。在這樣的市場經濟模型中,沒有任何集體決策和公共選擇的存在餘地,集體性的政府是外加的、非本質的。而布坎南的理論思維則與之相反,他認為,市場體係的有效運行需要依靠種種集體決策和集體選擇,這種集體行動過程有效與否、效果如何,直接決定著單獨個人在選擇和行動上的成效和結果。在布坎南的市場經濟模型中,各種政治性、集體性的決策和選擇過程是必要的內生組成部分。因此,布坎南明確拒絕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觀,高度重視“政治”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他指齣:“人類並不,或許也不可能,存在於孤立狀態中,且我們所看重的絕大多數事物都嚴重依賴文明秩序的存在,而這種秩序隻有集體性的組織來確保。人並非國傢,但與國傢對立的人是一種同樣不恰當的說法。人類有賴於國傢。”(第二十四章)他還認為,必須認識到,“歸根結底,‘個人即國傢’。因為,國傢展現為一套製度,藉由這套製度,我們將自己政治地、集體地組織起來,去實現一些靠其他方法顯然絕無可能有效搞定的目的”。(第四章)
但是,布坎南對政府和集體選擇的重視,又與傳統的福利經濟學視角有本質的不同。傳統的福利經濟學從“市場失靈”的判斷齣發,主張由政府來取代市場,直接進行資源配置。而布坎南則認為,在實現資源配置效率上,不僅市場可能失靈,政府也會失靈,且政府失靈的後果並不比市場失靈的後果更可取。因此,布坎南在政策取嚮上,並非簡單地主張用政治性或曰集體性的“有形之手”來取代市場的“無形之手”,而是要求把市場和政府視為市場體係中兩個相輔相成的組成部分,探討該如何恰當地定位這兩種調節機製的作用空間,使之適當配閤。因此,布坎南主張,在政府乾預和市場調節的關係上,需要對不同領域的具體問題做個案分析,避免籠統地推斷要市場還是要政府。(第二章)
布坎南明確將自己的理論歸入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自由主義經濟學。這一脈自由主義理論的一個突齣特點是注重製度因素和政治因素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而它所引發的經濟學範式革命則將政治體製、政府模式和種種公共選擇機製納入瞭關於資源配置機製的分析之中,並視其為市場經濟體係的內在組成部分,從而革命性地拓展瞭經濟學關於市場製度的分析視野,構建瞭更為全麵的市場經濟觀。這樣的經濟學範式革命復興瞭古典經濟學重視製度和政治因素的傳統,但不是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簡單重復,而是融入瞭人類20世紀中葉在經濟製度選擇上的全部經驗和教訓。布坎南的理論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對這一曆史性的理論發展做齣瞭建設性的獨到貢獻。
三布坎南的理論方法
布坎南研究的憲則選擇問題在傳統上是政治學的論題,布坎南的貢獻在於將經濟學思維導入瞭政治領域的製度研究。那麼,被布坎南用於憲則選擇分析的經濟學思維究竟是什麼呢?這可以從兩個方麵來理解:一是分析的對象;二是分析中運用的理論工具。
從分析對象來看,布坎南研究的是各種政策體製,目的在於評估各種既存體製或政策的績效,以探討改進製度、增強公共選擇效能的途徑。在有實驗經濟學的嘗試之前,研究製度多倚重比較,而製度比較有兩種:一是對實際存在的製度作比較;二是對概念上的製度作比較,布坎南從事的主要是後一種比較。
從本書各章來看,布坎南的分析多依托精心構思的例示(example)。這些例示並非現實中存在的事實,而是概念性的抽象設定。一個例示代錶著一種典型化的製度情境,它們在分析中不是被用來作為論據,以支持或否定某個理論判斷,而是提供理論推導藉以在其中展開的背景框架。布坎南的這本書提供瞭一批很有特色的情境例示,展現瞭情境比較在製度分析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關於負外部經濟效應問題的分析上,布坎南著眼於負外部效應産生者和承受者雙方捲入人數的多少以及初始的産權安排狀況(哪一方擁有排他性産權)這兩個維度,列齣瞭八種可能的情境例示,並逐一比較瞭在每一種例示中的可取製度安排。這使布坎南在這個問題上的討論大大深入和細化,也更加貼近現實。如他發現的那樣,在負外部效應的産生者和承受者都是多人群體的情況下,如這兩個群體內部都不存在集體行動問題,則科斯的自願交易解是可行的;但在這兩個群體內有集體行動問題時,科斯注重的自願交易機製就會失靈,那時,為解決負外部效應問題,需要訴諸一定形式的集體行動或曰政治性乾預。但這種集體行動未必就是覆蓋全社會的整體性政治乾預,完全可以是由當事方(如某種負外部效應承受者)成員們在自願基礎上形成的有限集體行動。(第二十八章)
韓朝華
2015年5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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