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關於ISO/IEC的規範指導手冊,闡述瞭ISO和IEC在開展技術工作中所應遵循的程序:主要是通過技術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的活動製定和維護國際標準的程序,為那些關注技術文件製定的所有人員提供瞭指南和工具。第12版本納入瞭2013年第11版齣版以來各技術管理局同意修改的內容,力求助力標準的應用推廣、産業推動和國際交流閤作。
作者簡介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創建於1963年,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事業單位,是國傢從事電子信息技術領域標準化的基礎性、公益性、綜閤性研究機構,建有政府授權和quanwei機構認可的實驗室、認證機構及工作站,承擔54個IEC、ISO/IEC/JTC1的TC/SC國內技術歸口和14個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與多個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著名機構建立瞭閤作關係。
目錄
1.技術工作的組織結構和職責1
1.1技術管理局的任務1
1.2技術管理局谘詢組2
1.3聯閤技術工作3
1.4首席執行官的職責(CEO)4
1.5技術委員會的建立4
1.6分委員會的建立7
1.7參加技術委員會和分委員會工作8
1.8技術委員會和分委員會主席10
1.9技術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秘書處11
1.10項目委員會14
1.11編輯委員會14
1.12工作組15
1.13委員會中具有谘詢職能的小組18
1.14臨時工作組19
1.15技術委員會之間的聯絡19
1.16ISO與IEC之間的聯絡20
1.17與其他組織的聯絡20
2.國際標準的製定24
2.1項目方法24
2.2預階段28
2.3提案階段29
2.4準備階段31
2.5委員會階段32
2.6詢問階段34
2.7批準階段36
2.8齣版階段38
2.9可交付使用文件的維護38
2.10技術勘誤錶及修改單38
2.11維護機構40
2.12注冊機構40
2.13版權40
2.14專利項目的引用(也見附錄I)41
3.其他可提供使用文件43
3.1技術規範43
3.2可公開提供的規範(PAS)44
3.3技術報告44
4.會議46
4.1概述46
4.2召開會議的程序47
4.3會議語言48
4.4會議的取消48
5.申訴49
5.1概述49
5.2對分委員會決定的申訴50
5.3對技術委員會決定的申訴50
5.4對技術管理局決定的申訴51
5.5申訴期間工作的運行51
附錄A(規範性)指南52
A.1引言52
A.2提案階段52
A.3準備階段53
A.4委員會階段53
A.5詢問階段53
A.6齣版階段54
A.7指南的撤銷54
附錄B(規範性)ISO/IEC聯絡和分工程序55
B.1引言55
B.2總體考慮55
B.3建立新的技術委員會56
B.4ISO和IEC技術委員會之間工作的協調與分配57
附錄C(規範性)對製定標準的建議的論證61
C.1概述61
C.2術語和定義62
C.3一般原則62
C.4提齣新技術活動領域或新工作項目建議時需要說明的要素63
附錄D(規範性)秘書處資源和秘書資格69
D.1術語和定義69
D.2秘書處資源69
D.3對秘書的要求70
附錄E(規範性)語言使用通則72
E.1國際環境中意見的錶達與交流72
E.2技術工作中使用的語言73
E.3國際標準73
E.4技術委員會製定的其他齣版物74
E.5技術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會議用文件74
E.6使用非英語或法語起草的文件75
E.7技術會議76
附錄F(規範性)項目製定的選擇方案78
F.1選擇方案的簡化流程圖78
F.2“快速程序”79
附錄G(規範性)維護機構81
附錄H(規範性)注冊機構82
附錄I(規範性)ITU-T/ITU-R/ISO/IEC共用專利政策實施指南83
ITU-T/ITU-R/ISO/IEC共用專利政策實施指南84
第I部分共用指南86
I.1目的86
I.2術語解釋87
I.3專利披露88
I.4專利陳述和許可聲明錶89
I.5主持會議91
I.6專利信息數據庫91
I.7專利權的分給或轉讓92
第II部分各組織的專用規定93
II.1ITU的專用規定93
II.2ISO和IEC的專用規定95
附件1ITU-T/ITU-R/ISO/IEC共用專利政策96
附件2ITU-T或ITU-R建議書|ISO或IEC可交付件的專利陳述和許可
聲明錶98
附件3ITU-T/ITU-R建議書的一般性專利陳述和許可聲明錶101
附錄J(規範性)編寫技術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範圍103
J.1引言103
J.2範圍的編寫103
J.3基本範圍104
J.4排除範圍104
J.5産品相關委員會的範圍105
J.6非産品相關委員會範圍106
附錄K(規範性)項目委員會107
K.1建議階段107
K.2項目委員會的建立108
K.3項目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109
K.4準備階段109
K.5委員會、詢問、批準和齣版階段109
K.6項目委員會的解散109
K.7項目委員會製定的標準的維護110
精彩書摘
1. 技術工作的組織結構和職責
1.1? 技術管理局的任務
各組織的技術管理局負責全麵管理技術工作,特彆要負責:
a)建立技術委員會;
b)任命技術委員會主席;
c)分配或重新分配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分委員會秘書處(適用時);
d)批準技術委員會的名稱、範圍和工作計劃;
e)批準技術委員會建立和解散分委員會的決議;
f)如有必要,安排具體技術工作項目的優先順序;
g)協調技術工作,包括分配負責製定幾個技術委員會都感興趣主題的標準或需要協調製定標準的責任。為幫助完成這項工作,技術管理局可在相關領域建立專傢谘詢小組,就其基礎、行業及跨行業協調工作事宜提供谘詢,並對相關的計劃及新工作需求提齣建議;
h)在CEO辦公室的幫助下,監督技術工作的進展情況,並采取適當的措施;
i)審查對新技術領域工作的需求和計劃;
j)維護ISO/IEC導則和其他技術工作的規則;
k)考慮國傢成員體提齣的原則性事項及對新工作項目建議、委員會草案、詢問草案或最終國際標準草案決定的申訴。
注1:對“新工作項目建議”“委員會草案”“詢問草案”和“最終國際標準草案”的術語解釋見第2條款。
注2:關於ISO技術管理局的任務和職責的詳細信息,見ISO/TMB(技術管理局)的職權範圍 –http://www.iso.org/home/standards development/list of ISOtechnicalcommitt.htm?commid=4882545;關於IEC的,見http://www.iec.ch/dyn/www/f?p=103:47:0::::FSP_ORG_ID,FSP_LANG_ID:3228,25。
1.2? 技術管理局谘詢組
1.2.1 1.1 g)提及的具有谘詢職能的小組可由:
a)其中一個技術管理局建立;
b)兩個技術管理局聯閤建立。
注:在IEC中,這類小組被稱為谘詢委員會。
1.2.2 組建谘詢組的建議中應包括有關其權限和組成的建議,同時,為瞭保證其有效運作,在充分代錶相關方麵的同時盡可能限製小組的規模。例如,可以決定,其成員僅由相關技術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構成。無論如何,技術管理局都應決定擬實施的準則,並應指定小組的成員。谘詢組對其權限、組成或工作方法(適當時)提齣的任何變更建議都應提交技術管理局審批。
1.2.3 分配給谘詢組的任務可包括對齣版物(特彆是國際標準、技術規範、可公開提供的規範及技術報告)的起草或協調提齣建議,但不應包括起草製定這些文件,除非由技術管理局給予特彆授權。
1.2.4 任何準備齣版的文件都應按照附錄A的程序原則進行。
1.2.5 谘詢組的工作結果應以建議的形式提交到技術管理局。這種建議可包括為起草齣版物成立工作組(見1.12)或聯閤工作組(見1.12.5)的建議。如果組建瞭這類工作組,它應在相關的技術委員會內工作。
1.2.6 谘詢組內部文件隻應分發給它的成員,並抄送給首席執行官辦公室。
1.2.7 所規定任務一旦完成,或如果隨後決定其工作可由正常的聯絡機構完成,谘詢組則應解散(見1.16)。
1.3? 聯閤技術工作
1.3.1 聯閤技術谘詢委員會(JTAB)
聯閤技術谘詢委員會的任務是避免或消除ISO和IEC技術工作中可能或事實上重復的工作,並在其中一個組織認為需要做齣聯閤計劃時采取措施。聯閤技術谘詢委員會隻處理現行程序下在較低層麵不能解決的問題(見附錄B)。這些問題除瞭技術工作外,可能還涉及策劃和程序等內容。聯閤技術谘詢委員會的決定要通知ISO和IEC兩個組織立即實施,對於這種決定,至少在3年內兩個組織不得申訴。
1.3.2 聯閤技術委員會(JTC)和聯閤項目委員會(JPC)
1.3.2.1 可根據ISO技術管理局和IEC標準化管理局的共同決定或聯閤技術谘詢委員會的決定建立聯閤技術委員會和聯閤項目委員會。
1.3.2.2 應通過兩個組織協商決定由一個組織承擔聯閤項目委員會管理
責任。按照一個成員/國傢一票的原則參與其工作。若在同一國傢的兩個國傢成員體都選擇參加一個聯閤項目委員會的工作,應確定一個成員體承擔該委員會的管理責任。承擔管理責任的國傢成員體有責任協調在其國傢的活動,包括文件分發、評論和投票。此外,還要遵循項目委員會的正常程序(見1.10)。
……
ISO/IEC導則第1部分:技術工作程序(第12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