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民法總則》,這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民法總則》的頒行,正式開啓瞭民法典編纂的進程。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在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方麵將發揮重要作用。為全麵學習民法總則,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總則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我們特邀《民法總則》立法的全程參與者王利明教授,逐條解析民法總則新規定,研究民法總則所體現的新理念、新理論,以饗讀者。
全書分為上下兩冊,從條文釋義、曆史沿革與比較法、其他相關問題和典型案例四個欄目對民法總則逐條深入解析。“條文釋義”欄目,從條文本身齣發,全麵闡釋法條基本涵義;“曆史沿革與比較法”欄目,眾觀古今中外,麵麵俱到分析條文來龍去脈;“其他相關問題”欄目,發散思維,深入剖析條文疑難問題;“典型案例”欄目,理論結閤實踐,真實案例印證條文主旨。此外,本書下冊附有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呈現新舊條文的區彆與變化,幫助讀者正確適用。本書旨在為廣大專傢學者、法律實務人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學習和運用《民法總則》提供有力藉鑒和專業指導。
上冊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閤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法源】
第十一條【民事一般法與特彆法的適用關係】
第十二條【民法的地域效力範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 十 五 條【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 十 六 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 十 七 條【成年人與未成年人】
第 十 八 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 十 九 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 二 十 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對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 三 十 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單位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成年意定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三十七條【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者所負義務的繼續履行】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 四 十 條【宣告失蹤的法定條件】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時間的計算規則】
第四十二條【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産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時間的推定】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第 五 十 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撤銷死亡宣告的財産法律效果】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概念】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條件】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第 六 十 條【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人的法定代錶人】
第六十二條【法人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公信力】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閤並、分立】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 七 十 條【法人解散時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條【法人因破産而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設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 八 十 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關】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關與法定代錶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齣資人權利濫用的遏製】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關聯交易的規製】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瑕疵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決策機構和法定代錶人】
第 九 十 條【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治理機製】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的設立】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治理機製】
第九十四條【捐助法人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分配】
第四節 特彆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彆法人】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的設立】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撤銷後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 一 百 條【閤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種類】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償債規則】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錶人製度】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強製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法人規則的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傢庭關係等産生的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産權利的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閤同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産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七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弱勢群體的民事權利】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權利自願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條【義務必須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下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 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錶示】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錶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錶示的撤迴】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錶示的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製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通謀虛僞錶示】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製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溯及自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法律行為無效等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製】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構成與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違反代理職責的後果】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轉委托代理(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錶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一般性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形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適當補償義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行為人的豁免權】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閤】
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律責任的聚閤】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的一般規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行為能力欠缺者基於法定代理所生請求權訴訟時效
期間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期間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規定的援引】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關係】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時間點】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截止日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截止日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計算方法的例外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本數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生效施行日期】
附錄: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民法總則》,這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該法進一步提升瞭我國民事立法的科學性和係統性,完善瞭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法律規範,保障瞭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為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瞭堅實的製度基礎。
一、《民法總則》的頒行正式開啓瞭民法典編纂的進程
《民法總則》的頒行正式開啓瞭我國民法典編纂的進程。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啓動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當時的曆史條件所限,民法典的製定始終未能完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齣“編纂民法典”,為我國民法典的製定提供瞭新的曆史契機。由於民法典內容浩繁,體係龐大,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因此,製定民法典首先需要製定一部能夠統領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從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來看,雖然我國已經頒布瞭250部法律,其中半數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國始終缺乏一部統轄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總則》的製定不僅實質性地開啓瞭民法典的製定步伐,並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瞭法律體係的完善。《民法總則》頒行後,未來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並以《民法總則》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價值融貫、規則統一、體係完備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製定確立瞭民法典的基本製度框架。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的體係構建應當以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以權利為民法典“中心軸”的思想最初起源於自然法學派,並為近代潘德剋頓學派所采納。一些大陸法係民法典,如《德國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等,實際上都是以權利為中心構建的。我國《民法總則》也是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軸”而展開的。在總則中有關自然人、法人等的規定,是對權利主體的規定;有關民事權利一章的規定,就是對民事權利的類型、客體、權利行使方式的規定;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具體規則的規定;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是對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産生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期限的限製。民法總則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及民事責任等的一般規則作齣規定,而分則體係將以物權、閤同債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以及侵害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為主綫而展開,在此基礎上形成瞭完整的製度體係。從這一意義上說,《民法總則》不僅奠定瞭民法典分則製度設計的基本格局,而且也為整個民事立法的發展確定瞭製度基礎。
《民法總則》從中國實際齣發,藉鑒兩大法係的先進經驗,充分彰顯瞭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我們要製定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要迴應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21世紀的時代精神首先體現為對人的關愛,對人的尊嚴的尊重。人文關懷側重於保障個人享受一種有尊嚴的生活,從而實現對個人的全麵保護,維護每一個人的尊嚴。從民法總則的體係結構來看,其關於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規則設計也都是以人為中心而展開的。《民法總則》“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都體現瞭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如宣示瞭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為瞭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規定瞭遺囑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人製度以及監護人的撤銷製度;此外,《民法總則》還規定瞭成年監護製度,以有效應對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強化對老年人的保護。
二、《民法總則》的頒行極大地推進瞭我國民事立法的體係化進程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綱舉目張,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具體展開。由於民法總則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確立的規則,是民法典中最基礎、最通用,同時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適用於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律,《民法總則》的製定將極大地推進民事立法的係統化過程。法典化就是體係化,《民法總則》的製定將使整個民事立法體係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緻性。長期以來,由於沒有民法典,我國民事立法始終缺乏體係性和科學性,這不利於充分發揮民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麵的功能。例如,在閤同效力的規定上,《民法通則》與《閤同法》就存在明顯的衝突。再如,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通則》中被確認為一項基本原則,但在《物權法》等法律中則未被確認為基本原則,從而導緻各個民事立法所認可的內在價值和原則並不具有一緻性。《民法總則》確立瞭普遍適用於各個民事法律製度和規則的基本原則,消除瞭各個法律相互之間的衝突和矛盾,這就使民事立法體係更加和諧一緻。
《民法總則》的頒行有效協調瞭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我國實行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民法與商法(如《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等)都是規範、調整市場經濟交易活動的法律規則,在性質和特點等方麵並無根本差異,兩者實際上還都具有共同的調整手段和價值取嚮,都以調整市場經濟作為其根本使命。但民法總則應當是所有民商事法律關係的一般性規則,可以說是私法的基本法,因而可以有效地指導商事特彆法。民商閤一體例並不追求法典意義上的閤一,其核心在於強調以民法總則統一適用於所有民商事關係,統轄商事特彆法。一方麵,通過民法總則的指導,使各商事特彆法與民法典共同構成統一的民商法體係。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各組成部分及對商法規範的高度抽象,諸如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等,均應無一例外地適用於商事活動。另一方麵,《民法總則》與各個商事法律構成瞭有機的整體,二者之間是普通法與特彆法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在齣現商事糾紛後,首先應當適用商事特彆法,如果無法適用商事特彆法,則可以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則。
《民法總則》整閤瞭司法解釋中的大量規定,體現瞭強烈的實踐性。針對民法規範的適用,司法機關曾頒行瞭大量的司法解釋,對民事立法作齣瞭細化性的、補充性的規定,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完善起到瞭重要作用。《民法總則》在製定過程中,通過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將比較成熟的司法解釋的規則吸納到法律中。例如,訴訟時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斷等規則,都大量吸收瞭司法解釋的閤理規則,並且也解決瞭司法解釋與民事立法之間不協調的問題,消除瞭二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促進我國民事立法的體係化發展。
三、《民法總則》完善瞭私權體係,強化瞭私權保護機製
民法典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眾所周知,現代法治的核心在於“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確認權利、分配權利、保障權利、救濟權利,《民法總則》廣泛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産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使其真正成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民法總則》繼續采納《民法通則》的經驗,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集中地確認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充分地彰顯民法對私權保障的功能。《民法總則》在全麵保障私權方麵呈現齣許多亮點,主要錶現在:一是時代性,即體現瞭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徵,迴應瞭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例如,該法首次正式確認隱私權,有利於強化對隱私的保護。再如,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民法總則》規定瞭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維護瞭個人的人格尊嚴,並將有力遏製各種“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網絡賬戶、販賣個人信息、網絡電信詐騙等現象。二是全麵性,即係統全麵地規定瞭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人身、財産權益。從保護公民財産權利的角度來看,《民法總則》首次在法律上使用瞭“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物權的錶述,這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該法對知識産權的客體進行瞭詳盡的列舉,擴張瞭知識産權的保護範圍,進一步強化瞭對知識産權的保護。該法強化瞭對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有助於弘揚公共道德,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三是開放性,《民法總則》第126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依據該條規定,不論是權利還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這不僅與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原則相對應,而且為將來對新型民事權益的保護預留瞭空間,保持瞭對私權保護的開放性。保障私權就是為瞭更好地保障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此外,由於私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界定瞭公權行使的範圍,從而也將起到規範公權的作用。
四、《民法總則》的頒行完善瞭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生産生活秩序。《民法總則》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齣發,完善瞭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一方麵,《民法總則》開宗明義地宣告,要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立法目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價值理念,並確認瞭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要求從事民事活動,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有利於強化人們誠實守信、崇法尚德,推進誠信社會建設。《民法總則》規定瞭民事權利行使和保護的規則,規定“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第131條),禁止濫用權利(第132條),為人們的交往活動提供瞭基本的準則。另一方麵,《民法總則》廣泛確認瞭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權益,規定瞭胎兒利益保護規則、民事行為能力製度、老年監護製度、英烈人格利益保護等,實現對人“從搖籃到墳墓”各個階段的保護,每個人都將在民法慈母般愛撫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該法規定瞭民事責任製度,切實保障瞭義務的履行,並使民事主體在其私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能夠得到充分的救濟。
《民法總則》貫徹瞭私法自治理念,保障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非法乾涉(第130條),並確定瞭私法自治的邊界,保障權利的正當行使。《民法總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瞭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所作齣的決議行為及其效力,從而使大量的團體規約、章程等,也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並受民法調整。為強化社會自治,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民法總則》確定瞭以傢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保障、國傢監護為補充的監護體製,形成瞭國傢和社會的良性互動。同時,《民法總則》確定瞭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並對其名稱、住所、章程等作齣瞭更為細緻的規定,這有利於充分實現社會自治。另外,《民法總則》在法源上保持瞭開放性,第一次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適用習慣,這就保持瞭民法對社會生活調整的開放性,同時,使民法可以從符閤善良風俗的習慣中汲取營養,完善民法規則,也有助於民眾將民法規範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五、《民法總則》的頒行完善瞭市場經濟基本法律製度
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總則》的頒行,有力地促進瞭市場經濟法律製度的完善,提高瞭國傢治理能力。一方麵,《民法總則》確認瞭自願原則,弘揚私法自治,為社會經濟的創新和發展提供瞭法律保障。馬剋思說,“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民法總則》通過一係列規則,充分保障瞭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另一方麵,《民法總則》通過對各項權利的保護,有力地維護瞭市場經濟的法律環境和法治秩序。《民法總則》確定瞭綠色原則,順應瞭保護資源、維護環境的現實需要。
《民法總則》完善瞭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製度。在市場主體製度方麵,《民法總則》確立瞭主體平等的原則,有助於市場經濟之間的平等交易;同時,該法明確瞭法人的分類標準,豐富瞭法人的類型,確立瞭營利性法人的一般規則,規定瞭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以及責任,從而將有力地釋放和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在市場行為規則方麵,《民法總則》確立瞭民法的各項基本原則都是市場主體所應遵循的基本規則,該法詳細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等具體規則,並對意思錶示的一般規則進行瞭規定,進一步完善瞭代理規則。在交易客體層麵,《民法總則》廣泛確認瞭市場主體所享有的各項財産權利,如對知識産權的客體進行瞭詳盡的列舉以及確認對數據等的保護,適應瞭創新型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市場秩序維護方麵,《民法總則》強化對交易第三人的保護,注重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保護交易當事人的閤理預期。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民法總則》頒布之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民法總則》的解釋,並完善配套規則,及時清理相關立法中不閤時宜的規則,從而保障該法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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