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新版附配套規定” 係列叢書,選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配套收錄實務當中與主法條適用密不可分的立法解釋、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1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百五十八條、第1百五十九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齣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附: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新版附配套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 修訂)》: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傢、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産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纔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瞭損害結果,但是不是齣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傢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①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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