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十三版) | ||
定價 | 47.00 | |
齣版社 | 法律齣版社 | |
版次 | B13 | |
齣版時間 | 2017年09月 | |
開本 | A5 | |
作者 | 李立眾 編 | |
裝幀 | 平裝 | |
頁數 | 743 | |
字數 | 690000 | |
ISBN編碼 | 9787519713195 |
★連續暢銷十二版,久經市場考驗不衰
★超高使用率版本,2017年全新修訂版
★完美融入法學教研、司法實務、司考培訓
★專業實用、查閱功能強大的刑法工具至優之選
本次修訂增補瞭第12版以(至2017年8月14日之前)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指導案例。增補瞭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新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指導案例共18件,新增瞭不易收集的 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17件、公安部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2件,同時更正瞭第12版的細微失誤。
修訂後的《刑法一本通》能夠反映我國刑法法規及其解釋的新全貌。此外,為瞭控製篇幅,本次修訂刪除瞭第12版前言、第12版附錄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釋總名錄以及刑法司法解釋總名錄(可在公眾號“刑法一本通”閱讀這些內容)。
本版附贈精美書簽
為方便讀者查閱標記的使用需求,本版特彆設計製作瞭一組(兩款)的精美書簽,每本書隨機加贈一枚,既實用又美觀,為讀者的工作和學習增添一抹清新之氣。
關於本書配套的公眾號“刑法一本通”
與本書配套的公眾號“刑法一本通”近期也有重大改進,除在 一時間發布本書齣版後新發布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刑法指導案例外,藉助共享技術,公眾號已經發展成為“刑法掌中寶”:用戶可隨時在公眾號中查閱刑法典、單行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可查閱與刑法條文相關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包括各省級法院發布的立案標準等規範性文件),可查閱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資料,可查閱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規則,還可閱讀《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眾號中留言以便與編者保持溝通。
李立眾,教授,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
第十三版前言
如果不能及時反映法律條文與司法解釋的新動態,法規工具書基本就過時瞭,很快會被其他同類工具書取代。而且,同類工具書幾乎每年都在修訂,如果本書不想落後,定期修訂就是難免的。
讀者的利益至上,修訂版必須保證修訂質量。本次修訂增補瞭第12 版以來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新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指導案例共18 件,新增瞭不易收集的 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17 件、公安部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2 件,同時更正瞭第12 版的細微失誤。修訂後,本書能夠反映我國刑法法規及其解釋的新全貌。此外,為瞭控製篇幅,本次修訂刪除瞭第12 版前言、第12 版附錄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釋總名錄以及刑法司法解釋總名錄(可在公眾號“刑法一本通”閱讀這些內容)。
如何清理已經失效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是編撰法規類工具書的難題之一。當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刑法修正案不一緻,或者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不一緻,或者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一緻時,就會齣現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失效問題。為瞭避免司法人員誤用失效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處理案件,及時指齣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失效之處,是法規類工具書義不容辭的責任。
2011 年下半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瞭建國以來首次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全麵清理工作,取得瞭重大成就。不過,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永遠都是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因為刑法條文可能被刑法修正案修訂,新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不斷問世,自然陸續齣現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失效問題,因而必須及時做好清理工作。
本來,及時清理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是司法部門順帶即可處理的事情,因為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是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者, 清楚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哪些內容已經失效。因此,在發布新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時,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隻要順帶指齣現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已經失效或者哪些內容已經失效,就同時完成瞭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或許是基於這一考慮,2015 年12 月31 日 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第24 條第2 款明確規定:“製定新的司法解釋,以往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或者部分不再適用的,應當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規定。”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確實也在從事這一工作。例如,2017 年1 月25 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6 條規定:“本解釋自201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 號),《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 號),以及《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 號)同時廢止。”類似這樣的規定,使人一目瞭然哪些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已被廢止。
令人遺憾的是,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並未一以貫之地進行上述工作。例如,2016 年11 月14 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42 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該條並未明文宣布2012 年1 月17 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被廢止,因此,2012 年1 月17 日《規定》是否已經整體失效,就成為問題。
對於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中部分內容失效的情形,要在新的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哪些內容不再適用,就技術而言存在難度。盡管如此,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仍有各種機會完成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例如,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可以在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明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哪些內容已經不再適用。但是,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似乎很少進行這一工作。
這樣,及時清理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任務,自然就落在瞭法規類工具書的頭上。為此,就有必要明確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標準。根據多年的清理經驗,本書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
1. 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刑法修正案不一緻時,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故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相關內容失效。
2. 針對同一法律適用問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優於原有司法解釋規定,二者不一緻時舊的司法解釋規定應被清理。在已有司法解釋的前提下,之所以發布新的司法解釋,是因為對法律適用問題有瞭新的看法,隻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處理案件,發布新的司法解釋纔有其意義。正因為如此,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經常在司法解釋 後一條規定“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優於舊的司法解釋規定意味著,如果舊的司法解釋完全被新的司法解釋取代,則舊的司法解釋整體失效。如果新的司法解釋與舊的司法解釋僅是交叉關係,新的司法解釋僅對舊的司法解釋部分內容重新作瞭規定,則舊的司法解釋中被變更部分的規定失效,其他部分規定依然有效。
3. 針對同一法律適用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優於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二者不一緻時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應被清理。
這裏首先需要厘清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概念。所謂司法解釋,是指經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或者 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應在《 高人民法院公報》或者《 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全國性媒體(如《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上登載,涉及法律具體適用的且有司法解釋文號的司法指導性文件。1949 年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間,由於缺乏司法解釋形式和製定程序的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有多種形式。自2007 年4 月1 日起, 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聯閤有關部門發布的“解釋”“規定”“批復”“決定”且以“法釋”字編號的司法指導性文件為司法解釋。自2015 年12 月31 日起, 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規則”“規定”“批復”“決定”等形式,統一編排“發釋字”文號。
所謂規範性文件(亦稱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是指司法解釋以外的由 高人民法院或其研究室及各個業務庭、 高人民檢察院或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及各個業務廳發布的未經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涉及法律的具體適用但無司法解釋文號的司法指導性文件,有“意見”“紀要”“通知”等多種形式。當前,無論是 高人民法院還是 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指導性文件,隻要沒有司法解釋文號,就不屬於司法解釋,應當劃入規範性文件的範疇。
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存在如下區彆:其一,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人員必須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案,而規範性文件並無法律效力,僅對處理案件具有參考、藉鑒意義。其二,司法解釋屬於裁判依據,如果按照司法解釋處理案件,在法律文書中就必須援引司法解釋;而規範性文件並不屬於裁判依據,雖可在法律文書說理部分作為說理的理由加以引用,但不是必須援引的。可見,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存在位階關係,司法解釋高於規範性文件。在以往的司法解釋中, 後一條常規定“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但近期發布的司法解釋在錶述上齣現瞭細微變化,如2016 年12 月23 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8 條規定:“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之所以不再提及“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緻”,是因為規範性文件與司法解釋本來就不是同一層次的東西,二者不一緻時,理所當然應以司法解釋為準。所以,僅在沒有司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未作規定時,纔能考慮參考規範性文件處理案件。
據此,針對同一法律適用問題,先有規範性文件,後來發布瞭司法解釋,或者原本就有司法解釋,後來發布瞭規範性文件,如果二者不一緻,一律應以司法解釋為準。明確這一點,有助於提醒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者在製定規範性文件時,不僅要避免規範性文件與現行法律規定不一緻,而且應在現有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製定規範性文件,以避免規範性文件與司法解釋不一緻。
本書就是按照上述原則清理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公開這一清理標準,既有助於學界進一步討論該清理標準是否閤適,又有助於讀者自行清理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還有助於讀者檢查編者的清理結果是否正確。
近期,與本書配套的公眾號“刑法一本通”也有重大改進,除在 一時間發布本書齣版後新發布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刑法指導案例外,藉助共享技術,公眾號已經發展成為“刑法掌中寶”:用戶可隨時在公眾號中查閱刑法典、單行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可查閱與刑法條文相關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包括各省級法院發布的立案標準等規範性文件),可查閱1979 年刑法原文、1997 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資料,可查閱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規則,還可閱讀《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眾號中留言以便與編者保持溝通,等等。
很多讀者使用本書多年,並以各種方式就本書的修訂、再版提齣瞭不少有價值的完善建議,在此對這些讀者錶示衷心的感謝。同樣,一如既往,對數年的閤作夥伴張心萌編輯,錶示謝意。
李立眾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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