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泰王國民商法典》是泰國現行的民商法典,我們可以通過本書全麵、係統地瞭解泰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物權製度、債權製度、閤同製度、侵權製度、公司製度、票據製度、婚姻傢庭製度、繼承製度等民商事法律製度。相信本書將有助於我國企業傢更好地在泰國開展經貿活動,並為我國民法典的製定提供一些參考、為我國法學傢研究泰國法律製度提供基礎文獻。 作者簡介
米良,現任北京外國語大學亞非學院教授,東南亞研究中心主任,東南亞社會文化、國際法與區域治理博士生導師。曾在越南河內法律大學攻讀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曾將大量越南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在國內齣版。研究領域:東南亞國傢法律製度與法律文化、語言學和法學的教學等研究。主持完成國傢社科基金、教育部等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多項。 目錄
第一捲 總則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編 物
第四編 法律行為
第五編 期限
第六編 時效
第二捲 債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閤同
第三編 無因管理
第四編 不當得利
第五編 侵權行為
第三捲 閤同
第一編 買賣閤同
第二編 以貨易貨閤同
第三編 贈與閤同
第四編 財産租賃閤同
第五編 租售閤同
第六編 勞務閤同
第七編 承包閤同
第八編 運輸閤同
第九編 藉貸閤同
第十編 寄存閤同
第十一編 擔保閤同
第十二編 抵押閤同
第十三編 質押閤同
第十四編 倉儲保管閤同
第十五編 代理閤同
第十六編 經紀人
第十七編 和解
第十八編 賭博和博彩
第十九編 抵消
第二十編 保險
第二十一編 票據
第二十二編 經營協會或公司
第二十三編 聯閤會
第四捲 物權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物權
第三編 占用
第四編 附屬狀態
第五編 居住
第六編 錶層麵積
第七編 收益權
第八編 支付不動産款項
第五捲 傢庭
第一編 婚姻
第二編 父母與子女
第三編 撫養
第六捲 繼承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法定繼承權
第三編 遺囑
第四編 財産的管理與分配
第五編 無人繼承的財産
第六編 時效
《泰王國民商法典》修正案(第九號) 前言/序言
光從東方來
張西平
現代性源於西方,而西方精神之根是希臘,希臘的神話、希臘的藝術、希臘的哲學、希臘的邏輯,這一切奠基瞭西方精神。既然西方是現代性的最早的實踐者和成功者,其他民族若要走嚮現代性之路,自然要學習西方,迴歸希臘,隻有“言必稱希臘”纔是正道,而“落後”的東方則作為西方的對立麵隻能被拋棄。像黑格爾所說的,東方隻是人類的童年,而希臘纔是人類的青春。這就是近百年來植根於我們思想中的“東方—西方” “現代—傳統”二分的思維方法。
人類的精神之根在希臘還是在東方?這本來是一個曆史常識,卻被忘記瞭。這裏的“東方”概念,在英文中叫作Levant,指地中海東岸“各地”。正是在這個東方,産生瞭農業文明,文明之光首先從美索不達米亞即兩河流域興起,這個新興的文明被稱為“蘇美爾文明”,它從公元前5000年至前2000年,綿延達3000年。從兩河流域往西,則是古埃及文明。它興起於公元前4000年,經曆瞭兩度分裂、三度統一,斷斷續續達3500年。古埃及的文字、法律都達到瞭很高的水平,這在《帕勒摩碑銘》和《金字塔銘文》中均有明確體現。在此之後,纔是剋裏特—邁锡尼文明,這個文明存在於大約公元前2000年至前1100年,晚於蘇美爾和古埃及文明。這便是後來所稱的“愛琴海文明”“希臘文明”。關於這個曆史事實,西方的思想傢也是承認的,但他們認為人類文明隻是到瞭希臘時代,纔真正達到瞭自覺,正如黑格爾所說:“希臘的名字被歐洲的知識階層深刻地領會著,尤其是被德國人深刻領會著……他們(希臘人)的宗教、文化的實質性開始當然自……亞洲、敘利亞和埃及;但是,他們是如此深刻地泯滅瞭這一來源的外來性質,如此深刻地改變、修正、變化瞭它,使它變得完全不同,以至於他們,如同我們一樣,在其中注重、瞭解和鍾愛的東西本質上是他們自己的瞭。”
黑格爾對希臘的崇愛到瞭無以復加的地步,作為希臘精神之根的亞洲和非洲則被他完全拋在瞭一邊。黑格爾的這種敘述,被馬丁·貝爾納(Martin Berna)在他的《黑色雅典娜:古典文明的亞非之根》一書中稱為“雅利安模式”,貝爾納對黑格爾所代錶的將希臘自我神聖化的敘述提齣瞭嚴厲批評,他說:“如果我堅持推翻雅利安模式,而代之以修正的古代模式是正確的, 那麼,不僅有必要重新思考‘西方文明’的基石究竟是什麼,而且有必要認識到種族主義和‘大陸沙文主義’對我們所有史學或曰曆史寫作哲學的滲透。古代模式沒有重大的‘內部’缺陷或解釋力單薄的問題,它被推翻是由於外部原因。在18和19世紀的浪漫主義者和種族主義者看來,希臘不僅是歐洲的縮影,而且是歐洲純潔的童年,認為希臘是本土歐洲人與外來殖民的非洲人和閃米特人混閤的結果簡直令人無法忍受。因此,古代模式必須被推翻,而代之以更能讓人接受的東西。”一係列的研究已經證明,19世紀以來西方學術界和思想界所提齣的“東方—西方” “現代—傳統”模式,所反復敘說的希臘是人類文明之根的理論是站不住腳的。
人類文明之根是亞洲和非洲文明,盡管在其後發展起來的希臘文明在人類文明史上也有著重要地位,但以希臘為代錶的西方文明是在充分吸收瞭亞非文明的成果後發展起來的。亞非文明不僅在曆史上是人類文明之根,在文明進展上至今仍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財富。21世紀將是亞洲和非洲重新崛起的世紀,19世紀以來形成的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將被改變,19世紀所形成的文明觀和文化觀也將被重寫。亞洲和非洲文明與文化的特色與價值將獲得它們應有的地位。走齣西方中心主義已經是曆史之必然。當然,告彆“西方中心主義”,並不是迴到“東方中心主義”。“‘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和而不同是一切事物發生發展的規律。世界萬物萬事總是韆差萬彆、異彩紛呈的,如果萬物萬事都清一色瞭,事物的發展、世界的進步也就停止瞭。每一個國傢和民族的文明都紮根於本國本民族的土壤之中,都有自己的本色、長處、優點。我們應該維護各國各民族文明多樣性,加強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藉鑒,而不應該相互隔膜、相互排斥、相互取代,這樣世界文明之園纔能萬紫韆紅、生機盎然。”這種文明互鑒觀是我們處理文明之間關係的基本原則。
重讀亞非文明的經典吧!我們疏遠、冷淡這個人類文明之根的時間太長瞭。當亞非學院組織齣版這套“亞非譯叢”,希望我寫篇序言時,我欣然允諾下來,這不僅僅是因為我曾在亞非學院工作過,與亞非學院的很多同事結下瞭深厚友誼,更為重要的是,正是我在亞非學院工作這段時間,我的學術和思想更為堅定地走嚮東方,開始迴到亞非這個人類文明的傢園。
是為序。
寫於2015年6月5日從孟加拉國訪問返迴之時。
序 言
泰國是我國的鄰國,是一個曆史悠久的國傢,曆史上與我國聯係密切,兩國有著傳統的友誼關係。
泰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曆史的國傢,經曆瞭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和曼榖王朝等幾個重要朝代。其中的曼榖王朝亦稱卻剋裏王朝,延續至今。在16世紀以前的數百年裏,泰國處於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從16世紀起,泰國先後遭到葡萄牙、荷蘭、英國、法國的入侵。1824年英緬戰爭的爆發對暹羅上上下下産生瞭很大的衝擊和影響,《伯尼條約》的訂立打破瞭暹羅長期閉關自守的格局,緊接著法國等西方國傢的傳教士紛至遝來。但直到拉瑪三世當政時,暹羅仍然保持著傳統的社會經濟及世襲的統治製度。
拉瑪四世(1851~1868年在位)即濛固王是泰國曆史上第一位接受西方思想的國君,他與西方國傢建立瞭外交關係。1855年,暹羅與英國簽訂瞭不平等的《鮑林條約》,開啓瞭暹羅允許外國人在泰國自由經商的先例,泰國國門由此打開。此後,法國、荷蘭、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先後與暹羅簽訂瞭各種不平等條約。到19世紀末,英法兩國已經分彆在暹羅兩側建立瞭英屬印度和法屬印度支那殖民地。為瞭避免兩國發生直接衝突,1896年英法簽訂條約,規定暹羅為英屬緬甸和法屬印度支那間的緩衝國,暹羅因此成為東南亞唯一沒有淪為殖民地的國傢。但這並不意味著泰國曼榖王朝的法製完全沒有受到西方的影響,恰恰相反,西方殖民者逐步吞並、分割東南亞其他國傢的慘痛現實及對泰國咄咄逼人的勢力侵入給曼榖王朝的統治者們帶來瞭強烈的危機感,他們不願意步其他東南亞國傢淪為殖民地的後塵,於是,因外部壓力而起,發自於內部的自上而下的法製改革在泰國的曼榖王朝時期上演。
在嚴峻的形勢麵前,實行社會改革,維護國傢的獨立和封建君主製的統治,成為擺在統治者麵前的急迫問題。於是,拉瑪四世迫於英法殖民者的外部壓力,終於開始瞭全麵的社會改革。在經濟上,他逐步采用雇傭製來代替無償的徭役製度;限製齣賣個人為奴隸的條件;在曼榖市修築道路,發展交通;設立造幣廠,用新幣代替長期流通的貝幣;取消食糖收購壟斷製度。在思想上,他提倡宗教信仰自由,允許各種宗教在泰國傳播;在宮廷中推行西式教育。在法律上,他主張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廢除國王齣巡百姓必須迴避的製度,並允許百姓直接嚮國王申訴等。
在這樣的背景下,《泰王國民商法典》的製定就提上瞭議事日程。在佛曆2451年(公元1908年)宣布實施《刑法》之後,同年,拉瑪五世下令組建法律委員會負責編寫“民商法典”。拉瑪五世認為:“現如今所使用的民法和商法仍散落各處,應當將其歸攏整理,編寫成冊,以便符閤國傢的時代背景、商業的繁榮發展以及對外關係的欣欣嚮榮。”之後,經曆瞭漫長的製訂過程,《泰王國民商法典》終於齣颱並施行至今。
《泰王國民商法典》是亞洲最早的民法典之一,在亞洲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於這部民法典的成敗得失,我們需要進行深入研究之後纔能得齣結論。為瞭讓華人世界的民法學者瞭解這部民法典,米良教授對其進行瞭翻譯。米良先生先後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學院並獲得法學理論碩士學位、就讀於越南河內法律大學並獲得民商法博士學位,長期緻力於東南亞國傢法律研究,取得瞭可喜成果。我自2010年以來,經常到大陸講學。有機會認識米良教授,閱讀其精心翻譯的《泰王國民商法典》,我認為讀書文字精準典雅,實為敬佩,深覺其有助於認識泰國民法與社會經濟發展,在比較法上具有重大參考價值,特鄭重推薦。
2010年7月13日
《泰王國民商法典》製定的背景與西方法律對泰國的影響
《泰王國民商法典》是在近代泰國法製改革的大背景下産生的,有著復雜的社會曆史背景。曼榖王朝拉瑪四世以前,泰國曆經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和曼榖王朝的一部分,朝代更迭,曆時漫長,但在法製上保持瞭相對穩定。1851年,曼榖王朝四世王拉瑪四世(1851~1868年在位)登基,拉開瞭泰國近代史的序幕。1852年1月,英國在第二次英緬戰爭之後,占領瞭緬甸,並覬覦泰國。1855年,英國派其駐香港的總督鮑林率使團到泰國與拉瑪四世談判,威逼泰國於1855年4月18日簽訂瞭《英暹條約》(史稱《鮑林條約》)。條約規定,英國臣民在泰國享有治外法權;可以在泰國自由貿易和在曼榖永久居留;對英國商品隻徵收3%的進口稅;鴉片和金銀可以免稅進口;允許英商直接與泰國公民做買賣,不受第三者乾預;允許英國軍艦進入湄南河口,在北欖要塞停泊。這一不平等條約徹底打開瞭泰國閉關自守的大門,歐洲列強相繼以該條約為藍本,威逼泰國簽訂瞭類似條約。泰國自此成為一個半殖民地國傢,其法製也逐步西化,泰國的法製也在這一時期完成瞭從古代法製嚮現代法製的轉型。事實上,泰國法製現代化的過程,就是一個從理論到製度逐步西化的過程。《泰王國民商法典》就是在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産生的。
一 泰國古代法製嚮現代法製轉變的原因
(一) 殖民者的外在壓迫
1855年,泰國與英國簽訂《英暹條約》,條約的重要一項就有對於涉外法律的規定:“外國人在泰國犯法不能夠按照泰國的法律進行判處。”規定這一條款的理由是英國認為泰國的法律過於陳舊落後。之後,從1855年至1899年,泰國還先後與法國、丹麥、荷蘭、德國、瑞士、挪威、比利時、意大利、俄國和日本簽訂瞭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除瞭使泰國在法律上喪失司法主權外,還使得泰國在經濟上遭受瞭損失。為瞭不淪為西方國傢的殖民地,泰國不得不接受。而與此同時,其他東南亞國傢則先後淪為西方國傢的殖民地。英國國學者D.G.E.霍爾也說:“毫不誇張地說,泰國人從國王拉瑪四世身上所受到的恩惠比誰都大,在東南亞許多國傢都淪為西方國傢殖民地的時候他卻保持瞭泰國的獨立。”
(二)維護民族獨立及變革圖強的內在需要
在被迫與西方國傢簽訂瞭諸多不平等條約之後,西方勢力湧入泰國,泰國逐漸成為歐洲列強的商品傾銷市場和廉價原料供應地。泰國社會經濟發生劇烈變化,封建統治麵臨瓦解危機。在嚴峻的形勢麵前,實行必要的社會改革,富國強兵,維護國傢的獨立和封建君主製的統治,成為曼榖王朝統治者的選項。這可以從國王拉瑪四世逝世時與一位大臣所說的話中看齣端倪:“從今後來看,與安南、緬甸的戰爭都將沒有瞭,要有戰爭的話也是與西方人打仗。切記,要小心與其周鏇,他們有什麼新思想新事物,就拿迴來用,但不要學習他們的信仰。”
(三)拉瑪四世內部改革的需要
由於前述原因,泰國必須改革法律體係並成為現代國傢。這種改革始於泰國國王拉瑪四世統治時期。他從登基後就緻力於對國傢的法律進行改革,學習西方現代的法律製度,並在有生之年頒布瞭500多份法律文件。這些法律除瞭滿足當時的社會需要以外,還顯示瞭拉瑪四世希望改變泰國人的傳統觀念、嚮西方學習的英明決策。比如,禁止父母或丈夫為瞭償還貸款在兒女或妻子不願意的情況下將其當奴隸齣賣,並指責這種行為沒有給婦女兒童以公正的待遇。此外還允許嬪妃離開王宮或是改嫁他人,認為她們在王宮中的生活猶如坐牢,缺少自由、健康狀況令人擔憂,生活缺乏意義。拉瑪四世還對國傢機構進行調整,取消瞭一些落後的風俗習慣,如嚴禁大臣注視國王等。同時還注重公民的財産所有權,改變瞭人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這一傳統思想等。這些舉動都充分說明拉瑪四世想要廢除當時不適閤社會需要的、落後的法律製度。此外,由於擔心國民不能夠改掉陋習或是不能正確理解新法,使得變法無法獲得實質效果,同時也為瞭幫助國民更好地理解新法,拉瑪四世還在王宮內建立瞭印刷廠,在新法律齣颱時嚮國民宣傳新法。
二 拉瑪五世時期泰國行政、立法及司法改革
公元1868年至1910年是泰國國王拉瑪五世統治時期。拉瑪五世學習瞭西方的先進思想,命令建立現代化的陸軍和海軍,修築鐵路將全國各地連接在一起,製造輪船等,與此同時,進行瞭大規模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改革。
(一)行政體製改革
如上所說,泰國進行現代化改革始於拉瑪四世統治時期,但拉瑪五世的改革纔是最重要、最全麵的。當拉瑪五世在1868年即位時,正值英法兩國入侵東南亞,因此對國傢進行改革顯得刻不容緩。而為瞭使泰國能夠早日擺脫涉外法律帶來的不利影響,對司法體係進行改革尤為急迫。拉瑪五世命令建立樞密院作為統治國傢及製定法律的機構。
1.任命國傢事務顧問。要讓泰國轉變為一個現代國傢,必須對國傢行政機構進行改革。但要讓民眾接受現代國傢及新法律的思想,並非易事。正如拉瑪五世在詔書中所說:“從寡人登基開始,就意識到如果要對現在已經無法使用的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就必須有一批有學曆、有能力、受到現代法律思想影響的學者作為顧問參與修改工作。因此我們決定設立一個我們自己的國傢事務顧問,其對於我們進行現代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國傢事務顧問對泰國關係重大,對於泰國的未來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必須尋找具有先進思想的人來擔當此重任,所幸的是當時泰國找到瞭傑齣的人員負責這一工作,他就是古斯塔夫·羅林(Monsieur Gustave Roln Jaequemyns),後在泰國被授予二等爵位,稱“阿披拉差披耶”。
古斯塔夫·羅林在擔任國傢事務顧問期間給予瞭泰國很大幫助,除瞭完成好國傢事務顧問的工作外,還為泰國做瞭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那就是建立法律學校。現在泰國法政大學內還有學校第一任校長拉差布立公摩萬和古斯塔夫·羅林的半身雕像。
2. 改革泰國的行政體係。泰國曼榖王朝早期的行政體係仍然是大城王朝時期的統治方式,即由“四大臣”統治國傢。而當時泰國統治下的附屬國和邊境城市有很大的自治權,中央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管理。拉瑪五世認為泰國想要成為現代國傢,就必須將權力收歸中央,由中央對地方實施統一的管理,纔能夠使泰國保持獨立不受外國的侵犯。要將地方權力收迴中央,並非短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因為需要花費巨大的人力與物力纔能夠完成,此外還由於部分邊境城市與英法國殖民地相交,如果中央過快地將地方權力收迴中央會引發地方執政官的不滿,進而成為英法齣麵乾涉的藉口。此外,國王拉瑪五世曾經說過,“我們必須要盡全力將曼榖王朝將設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繁榮富強的國傢”。拉瑪五世憑藉自己的聰明纔智,在改革的過程中先任命瞭國傢事務顧問,隨後又任命瞭國王政務顧問,希望能夠將行政與法律事務分開。
拉瑪五世改革的主要內容就是將權力收歸國王。這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因為當時藩王的權力過於大,特彆是一個叫“鐵刀木”的藩王權勢尤大。為瞭保持泰國的領土完整及統一、不被外部勢力消滅,將權力收歸國王勢在必行。
在中央機構方麵,拉瑪五世也進行瞭相應的改革,取消瞭原來由“四大臣”統治國傢的機構,並於1892年新設立瞭12個“部”對國傢進行管理,即內務部、軍務部、財政部、宮務部、政務部、農業部、國庫部、司法部、作戰部、教育部、工程部和總務部。
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麵,拉瑪五世設立瞭“省”來對全國進行管理。拉瑪五世剛開始時僅在個彆地區進行改革,隨後推廣至全國各地。將原來的兩個城市閤並為一個“省”,每個“省”下麵又設置“縣”一級行政單位,再下一級的行政單位是“鎮”,最後是“村”。1897年,拉瑪五世將地方行政改革推廣到全國多個地方。與此同時,還采用瞭新的公務員選拔製度,以便讓國傢公務員能夠按照中央的政策來管理民眾。
(二)司法體製改革
泰國原來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辦法自大城王朝時期一直延續到曼榖王朝初期,這種舊時的司法體係雖然在古代適應當時的社會發展需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給國傢造成瞭許多負麵影響,無論是司法體係本身還是法官對於案件的審理方麵,都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問題越積越多,到拉瑪五世時期已經積重難返,必須盡快解決。拉瑪五世對此曾經形容:“審訊部,即現在的司法部,當時分為好幾個審訊機構,十分腐敗,按照當時的社會體製根本沒有辦法對其進行改革。因此有必要從司法體製上進行一次大規模的革新,建立新的司法體係,使得案件的審理能夠有統一的標準,不會對每件案子單獨做齣判決。當時泰國的司法體係,就如同一艘被蟲蛀的帆船,什麼地方被蟲蛀瞭就隻去單獨對那個地方做齣修補,而其他地方就任憑其腐爛壞掉,帆船使用的時間越長這些問題就越明顯,現在是時候對整艘船進行全麵的翻新重修瞭,如果不進行重新翻修的話就會如同其他被蟲蛀或是使用時間太長的船一樣沉沒。”
拉瑪五世改革前的泰國有14個法院,即中央法院、刑事法院、疆域刑事法院、京畿法院、宮廷法院、中央民事法院、民事安全法院、港口法院、農事法院、財政法院、行政法院、宗教法院、兵役法院、醫師法院。除此以外,根據文獻記載,在拉瑪三世統治時期,1837年在曼榖王朝初期還設立瞭其他一些法院,如隸屬國防部的涉外法院、隸屬內務部的上訴法院、隸屬港口廳的外國法院、隸屬農業部的食品法院、隸屬宮務部的宮務法院等。多個部門設立多個法院造成案件審理速度慢、行政機構乾涉、司法腐敗等問題。因此拉瑪五世於1891年3月25日下令設立司法部,將原來隸屬不同部門的法院收歸司法部統一管理,並且使用瞭新的案審製度,將行政權與司法權分開。除瞭建立司法部將各個法院集中起來,其他一些與司法有關的事務也由司法部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如檢察廳、禦刑廳及法律廳等。
(三)立法改革
泰國進行立法改革、使用新式法律始於拉瑪四世時期,拉瑪四世頒布瞭許多法令以解決社會中齣現的各種問題;但是對泰國法律做齣重大調整並改革法律製度的是拉瑪五世,拉瑪五世的改革使得泰國的法律製度發生瞭根本的變化並完成瞭泰國由古代法律製度嚮現代社會法律製度的轉變。
1.人權領域的改革。泰國舊社會等級分明,有奴隸和賤民存在。在外國人眼裏及從現代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製度與“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大相徑庭。因此,要對社會進行改革,這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改革這一體製並非易事,因為當時社會確實存在著大量的奴隸和賤民。拉瑪五世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纔智,很好地廢除瞭泰國的奴隸製度。拉瑪五世采取瞭循序漸進的方式。他先禁止奴隸贖身,之後於1874年發布命令要求奴隸主將奴隸進行登記並區分開,要求在1868年以後齣生的奴隸年滿8歲就可獲得自由,為奴隸主服務滿21年的奴隸可以不再為其服務。同時還放寬瞭賤民服徭役的時間,隻要賤民年滿60歲就可免除徭役,並為遭到國傢徵集的服徭役的賤民發放工錢,這些舉措使得奴隸和賤民的生活狀況得到瞭改善。直到1905年4月1日,拉瑪五世強製下令要求奴隸主在1905年末釋放所有的奴隸。此外,拉瑪五世還於同一年製定瞭新的兵役製度。
2.公民財産方麵的改革。拉瑪五世下令修訂一部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並命令農業部於1901年在泰國舊時首都大成發放土地契約,這種契約是由政府發放的首個現代國傢的土地憑證,以書麵形式規定瞭財産所有權。有專門的登記處負責處理這一事務,同時也改變瞭稅收製度。除瞭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外,拉瑪五世還製定瞭多部法律規定動産方麵的所有權。如於1895年頒布《典當法》,方便民眾在需要錢財時可以通過變賣傢産的方式獲得,並於1900年頒布瞭《齣售與典當法》。
3. 刑事審判與刑罰方麵的改革。泰國舊社會對於案件的審理方式以摺磨犯人的身體為主,因為當時的人們相信,被抓捕的人都是有罪的,隻有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纔能迫使其招認。同時對案件審理非常草率,刑罰也非常殘酷恐怖,比如犯人犯罪常常要牽連周圍的人、犯人常被砍手砍腳等。要對舊社會殘酷的司法製度進行全麵的改革,使得刑罰規定符閤現代社會的要求,就必須對所有法律規定進行重新製定,製定齣新的《刑法法典》與《刑事案件審理規定》,這一工作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但這一問題又亟待解決,因此拉瑪五世首先於1894年製定瞭《證人法》,讓詢問證人的方式符閤現代社會的需要。之後又於1896年廢除瞭通過刑訊審理犯人的方式,製定《案件審理方式暫行規定》來審理案件,並於同年製定瞭《民法法典》。
(四)拉瑪五世對西方法律的接納
自拉瑪五世統治時期進行國傢行政體係調整和法院改革之後,需要繼續進行的重要工作就是改革泰國法律,使其符閤現代法律的標準。這也是當時必須盡快完成的工作,目的是解決泰國在外交方麵的效率低下問題。然而,改革所有法律或編寫現代法典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逐步推廣使用現代法律,或者引入西方法律原則用於案件的審理判決,之後纔能以歐洲法律為範本編寫法典。
1.初期對英國法律的接納。英國法律對泰國法律的影響始於將英國法律原則引入泰國法律,具體說來,泰國於佛曆2437年(公元1894年)宣布廢除“刑訊斷案”,轉而依法律懲治刑事犯罪,同時,也齣颱瞭專門用於處理民事糾紛的法律。上述泰國法律的製定以英國法律原則為基礎,但也有部分法律以歐洲其他國傢法律為範本,如《法院章程》就是以法國法律原則為基礎起草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時期泰國宣布實行的法律都是為解決當時的首要問題服務的,除瞭上述法律外,還陸續公布瞭其他法律,如曼榖曆116年(公元1898年)的《紅字法》、曼榖曆118年(公元1900年)的《藐視法》、曼榖曆118年(公元1900年)的《關於強奸犯罪的規定》、曼榖曆119年(公元1901年)的《關於貪汙腐敗犯罪的說明》、曼榖曆120年(公元1902年)的《著作權法》等。至於民事案件,尤其是商業案件,如若沒有相應的法律文件或著作,同時也沒有法院齣具的判決證明作為標準,法院則可依據慣例風俗處理。
英國法律原則,即“習慣法”係統(common law)對泰國的影響,不僅僅體現在泰國將其用於法律實踐,還由於泰國將大部分英國法律原則引入當時法律學校的法學教育之中。正如昭披耶瑪希通在談到恭鑾叻武裏在法律學校進行的某次法律教育時錶示:“那次法律學習氣氛活躍熱烈,學生敢說敢問,老師樂於講解迴答,為學生釋疑解惑。人們一緻認為殿下有能力成為一位偉大的教師,而需要教授的法律書籍有兩本,即《部分法律匯編》和《叻武裏法》。刑事犯罪案件主要使用印度法典,民事糾紛和民事傷害案件的審理則利用英國法律。可以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偏嚮任何一方或隻重某一法律,必須按照國際通行法律辦理。對此,不僅每天必須教授相關法律知識,還要編寫各類法典,導緻教師學生辛苦勞纍。殿下非常關心教師和學生,希望法律學科能夠帶來真正的利益,於是支持進行辯護,任何學生無辯護任務時可代替獄中嫌犯進行辯護……”
2.對歐洲大陸法律的接納。隨著時間的推移,英國法律的影響逐步消退,泰國決定建設以歐洲大陸法律為範本的法律體係。泰國專門聘用瞭日本與法國的法學專傢作為顧問,負責協助泰國進行各項工作,比利時人羅藍·耀明就是當時國傢行政事務顧問。通過對各方因素的全麵討論分析,拉瑪五世最終決定以擁有法典的歐洲國傢為範本建設泰國的法律體係。此外,雖然泰國的法律體係朝著民法法係的方嚮改變,但英國法律中的某些原則仍然存在於泰國法律之中,如《證人法》《破産法》《股票法》等。
三 《泰王國民商法典》的編撰
在佛曆2451年(公元1908年)宣布實施《刑法》之後,同年,拉瑪五世下令組建法律委員會負責編寫“民商法典”。拉瑪五世認為:“現如今所使用的民法和商法仍散落各處,應當將其歸攏整理,編寫成冊,以便符閤國傢的時代背景、商業的繁榮發展以及對外關係的欣欣嚮榮。至於民法原則和商法原則,法院曾將其調整後用於案件的分析審理。可以用於司法進程的習俗慣例應當被記錄下來,用以作為判斷的依據;法律還未涉及的民事領域和商業領域的某些活動也應當被記錄下來。要獲得既定利益,就應當以其他國傢的做法為榜樣,將提到的法典和法律文件整理成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目前已經做瞭大量有關法典的整理審核工作,應當將‘民法典’和‘商法典’中重要的、能夠獲得利益的某一部分先宣布實行,其他部分則等到整理完結後再宣布實行。”
專門成立的負責“民商法典”起草工作的法律委員會由清一色的法國法學專傢組成,原因是法國有權有勢,泰國必須遵照行事。起草“民商法典”時首先進行的工作是分析框架結構。該法律委員會對“民商法典”的框架結構進行瞭交流討論,首先討論的問題是當宣布法典實行時,是否將法典分成兩部分,即“債務”部分和“其他”部分分彆實行,而如此做法在瑞士、突尼斯和摩洛哥可見。通過討論,法律委員會達成最終意見,即應當將“民商法典”作為整體統一實行更為閤適。
專門設立負責起草“民商法典”的法律委員會於佛曆2451年至2457年(公元1908年至1914年)在巴渡的主管下進行起草工作;於佛曆2457年至2458年(公元1914年至1915年)在德蘭薩德的主管下繼續進行起草工作。當法典前兩捲起草完成之後,便送交由濛昭乍倫塞·叻達昆領導的委員會進行審核修改。但由於在審核會議期間發生瞭意見分歧,濛昭乍倫塞擔心若會議繼續進行會傷害彼此的感情,於是下令取消瞭會議。由於會議取消,法典的審核修改工作一度陷入停滯;又可能因為分歧,濛昭乍倫塞在當年辭去瞭司法部大臣一職。此後,拉瑪六世任命披耶因他提波蒂希叻隆濛為司法部大臣,繼續負責法典的起草工作。
法律委員會中的法國委員在起草“民商法典”的過程中曾齣現過混亂,具體而言,在巴渡啓程返迴歐洲後,推薦瞭德蘭薩德和其他一些法國專傢繼續進行法典的起草工作。然而事實證明,德蘭薩德不具備足夠的能力,法典的起草工作偏離瞭正確的原則且進展異常緩慢。此外,德蘭薩德還廢除瞭原委員會確定的法典的框架結構,使得法典的起草工作陷入混亂。巴渡於佛曆2459年(公元1916年)再次訪問泰國時錶示,法典的起草工作太過混亂,初期製定的規章程序已經蕩然無存。經商議,巴渡決定讓德蘭薩德辭去法典起草工作負責人的職務返迴法國。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起草“民商法典”共耗資77萬泰銖,但起草的內容隻有短短兩捲。
佛曆2459年(公元1916年),新一屆負責起草“民商法典”的法律委員會設立,主席為法院大法官披昭蓬汶特恭披沙瓦滴瓦塔那威西,委員包括:披耶那班差吉(拉·仙塔布)、披耶金達披隆(吉·宋卡)、披耶帖威昆(汶粹·瓦尼昆)、叻內·吉雍、德·拉佛加、來威。此外,此次委員任命時,已明確月薪標準:外國法典編寫委員月薪為1800泰銖,若為負責人則可領2000泰銖;泰國法典編寫委員在原有月薪基礎上每月增加500泰銖,但僅限法典編寫月份。在此後編寫“民商法典”的過程中,叻內·吉雍記載道:“法典編寫人的重要目標是編寫符閤國傢需要的法律,因此,所有法律編寫人在起草法律時都盡力避免落入‘抄襲彆國法律’的陷阱,而奉行無論該部法律如何傑齣,都隻選取皮毛的做法。至於每一類法律的起草,起草人都要先廣泛學習研究該法律涉及的知識麵,而後再參考暹羅現有的法律記載和外國重要的法典文獻,比如,在力求清晰方麵,要參考法國法典,某些法律原則要參考特定英國法典,大部分暹羅法學專傢都熟知上述內容;在力求法律內容使用便利和緊跟時代方麵,要參考瑞士和日本法典;在利用法律武器增強凝聚力方麵,要參考德國法典。此外,還必須將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美國等國傢關於法律修訂的資料文獻拿來用於本國法律的審核討論。針對某一事件的記載方法有許多種,法律委員會力求一種利益最大化、最符閤泰國當前需求的方法,因此,法律委員會盡力藉鑒已經擁有法典的國傢起草法典的經驗和智慧,代替直接的照搬抄襲,堅決不當‘智慧的奴隸’……”
雖然融閤瞭各種思想觀念,但編寫“民商法典”並不是一件輕鬆容易的事,因為搜尋泰國原有法律可以發現,泰國曆史上有關“民商”的法律比“刑法”和其他門類的法律都要稀少,因此“民商法典”的起草工作又暫時停滯。佛曆2462年(公元1919年),恭鑾沙瓦滴瓦塔那威西辭去法律委員會主席一職,由時任司法部長的昭披耶阿披拉差齣任。同時,拉瑪六世下令增加專門負責協助法典起草和法律翻譯及遣詞造句審核校對方麵的委員。
當法律委員會增加許多分支,每一分支又增加瞭許多委員之後,委員會間的聯係協調變得十分不便,效率低下,具體事例有:佛曆2465年(公元1922年),法國政府要求泰國調整現有法律,設立專門司局負責法律起草工作,用以作為廢除法國外交特權的條件之一,因此,佛曆2466年(公元1923年),泰國國王拉瑪六世下令將“泰國法典審核委員會”提升為“法律起草廳”,隸屬司法部,專職負責草擬聖諭和相關法律,由司法部長昭披耶阿披拉差瑪哈育滴堂通(羅·素他)任廳長,法典起草負責人叻內·吉雍任顧問,其他委員還包括:法院委員披耶納叻內班差吉(拉·仙他吉);法院委員披耶金達披隆叻沙帕波提(吉·宋卡);檢查廳廳長披耶帖威通帕戶羅盧達波提(汶粹·瓦尼昆);披耶瑪納瓦叻仙威(波·宋卡);法國法學專傢查裏·萊汶(Charles L’Evesque)、萊米·德·布朗特羅(Remy de Planterose)叻內·加索(Rene Cazeau)。
宣布實施“民商法典”對泰國來說是一項新政。雖然“民商法典”隻完成瞭開頭兩捲的起草,但法律委員會的泰國委員無法理解其中的含義。對此委員們認為,應當齣版配套的法語條文翻譯並將其分發給每一名法官及律師,用以調查泰國法律工作者對“民商法典”內容的看法。泰國國王拉瑪六世於是於佛曆2466年(公元1923年)11月11日下令施行起草完成的兩捲,但不是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佛曆2476年(公元193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宣布施行上述兩捲之後齣現瞭一個問題,即泰國的法官和律師都無法真正理解法典的內容。
對於“民商法典”起草工作久拖不決的原因以及宣布實行法典後所帶來的問題,披耶瑪那瓦叻仙威說:“……起草‘民法典’事宜,西方法學傢提齣由其全權負責……西方法學傢建議以法國‘民法典’為範本起草‘三段式’法典。法典起草工作耗費大量時間,直至我從英國迴國仍未完成……我閱讀起草內容後發現無法理解,法律條文的編寫雜亂無章,不能環環相扣……當時國王陛下任命瞭一批皇親和近臣作為委員專門負責審核校對法律條文的遣詞用句,其實上述委員也無法理解法律的內容,隻是沒有說齣口而已。在當時的大環境下,泰國由於法國強大的實力而懼怕法國,當無法理解起草的法律內容時,國王陛下徵求臣的意見,最終臣嚮國王陛下稟報稱:上述法律起草班子不能勝任法律起草工作,應當下令更換新的法律起草人員。其實在當時沒有法律工作者能夠達到起草法律的標準,最終由於起草的法律內容雜亂無章,新任命的法律起草人員幾乎全部離職……”
因此,最終不得不重新組建法律委員會負責法典的起草工作。新組建的法律起草班子包括披耶那叻內班差吉、披耶希他瑪提貝、披耶帖威吞、披耶瑪那瓦叻仙威和叻內·吉雍。該法律委員會就如何保證“民商法典”的起草工作順利完成專門開會進行討論研究,對此,披耶瑪那瓦叻仙威建議以德國“民商法典”結構(模仿日本“民商法典”結構)為基礎進行泰國“民商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為瞭不傷和氣,同時將法國“民商法典”的部分內容和之前已經起草完成的兩捲內容(於佛曆2466年即公元1923年宣布實行)也引入其中,此外還應藉鑒瑞士“民商法典”的相關內容。
接下來的佛曆2476年(公元1933年)11月11日,泰國齣颱法典,同時宣布廢除原先起草完成的兩捲內容而以重新修訂過的內容代替。如此做法是因為原先宣布實行的法典內容在某些方麵存在較大爭議,應當進一步修訂完善,在經過仔細分析之後,決定對原先的兩捲內容進行重新修訂。
關於廢除原先起草完成的“民商法典”的兩捲內容的其他原因,育·仙烏泰教授解釋稱,將已經廢除的兩捲“民商法典”內容同當今的法律相比較可以發現,舊有的法律是參照法國及瑞士的法律條文進行起草的,以“契約”原則為普遍原則,可以說已經落後於時代;而當今法律以“法律行為”原則為普遍原則,參照德國及日本法律條文進行起草,更加符閤時代要求,因為德國與日本的法律成文於法國法律齣颱大約100年以後。此外舊有“民商法典”內容還存在許多缺陷。然而,並不能說已經廢除的“民商法典”毫無價值,因為原有的兩捲內容為更好更快地完成新版“民商法典”的相關內容提供瞭基礎。
“民商法典”的第三捲繼前兩捲之後宣布實行至佛曆2471年(公元1928年),隨後國王下令對內容進行重新修訂。進行內容修訂的原因是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典”。新修訂完成的第三捲自佛曆2472年(公元1929年)4月1日起實行。隨後的佛曆2473年(公元1930年)宣布“民商法典”第四捲於佛曆2475年(公元1932年)4月1日起實行。
佛曆2475年(公元1932年),在泰國統治方式發生劇變、泰國必須依照同外國簽訂的“契約”起草全麵翔實的法典的大背景下,泰國政府依次進行瞭“民商法典”第五、第六捲的起草工作,並於佛曆2478年(公元1935年)以“國王簽署諭令”的方式宣布“民商法典”第五、第六捲施行。
四 西方法律思想與泰國社會的融閤
雖然泰國存在著很多接受西方現代法律的原因和現實需要,但泰國在接受這些西方法律的時候並非全盤照搬,也並非沒有考慮泰國社會的現實情況。拉瑪五世曾就法律改革問題發錶訓話:“也許你們當中有人經常拿泰國的法律與外國的進行對比,尤其是通常隻拿外國法律中特有的東西與泰國相比。從理智的角度看,我們不應該將保留至今的傳統全部改造成‘現代’化的東西,當然也不能對他國先進的東西置之不理。”
正因為此,在製定泰國法典的時候,製定者考慮到製定的法律是否適用泰國社會,尤其在製定關於傢庭關係方麵的法律上態度謹慎。雖然一些法律規定可能不可避免地改變泰國民眾原先的生活方式和習慣,但力求做到將影響降到最低,如泰國雖然接受瞭現代法律中“一夫一妻”的法律內容,並以結婚登記的方式確定下來,但並非意味著如果某人違反瞭這一規定,就要像其他國傢一樣被處以“重婚罪”,因為如果這樣做的話,將給泰國社會帶來很多問題——還有相當一部分民眾的傳統思想還沒有轉變過來。雖然沒有規定這是一種罪行,但如果沒有如實嚮負責婚姻登記的官員報告婚姻情況的話,將被判“欺騙罪”。而在關於宗教信仰、傳統文化的法律規定方麵,製定者也考慮到並且使製定的法律符閤泰國原有的傳統信仰和文化,如規定“殺害傢長者,其罪行判定要比殺害普通人還要重”;子孫不得控告本人的傢長或傢院長輩,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這被稱為“有違常理而不許控告”。因為泰國傳統觀點認為,這是傢庭內部矛盾,解決矛盾的應該是傢庭成員自己。
即使是製定者在製定法典時充分考慮瞭泰國社會、傢庭傳統的現實情況,但西方法律的影響力還是顯而易見的。如在關於傢庭關係的法律規定中,很多已經不再是泰國民眾所習慣的傳統約定。這可以從婚姻登記中看齣來:新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一夫一妻製。另外,在離婚的規定上,新法律允許夫婦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身染無法醫治的、嚴重的傳染病的時候提齣離婚申請。這種法律思想並不是泰國傳統思想,因為泰國傳統思想認為,“結婚”就是結為生命伴侶,同甘共苦,越是在艱難的時候越要不離不棄。另外,在西方婚姻關係觀念裏,離婚後要求撫養費是正常的,而泰國傳統思想認為,離婚意味著斷絕關係,是婚姻關係最壞的一種選擇。甚至在泰國古代認為,如果離婚斷絕關係,就意味著各走各的路,就連死的時候都不能在一起火葬,也不可能索要錢財作為補償。離婚後要求補償撫養費源於西方的文化。
雖然新法典中的一些內容仍然保留瞭泰國的傳統思想,但總體來看,新製定的法典吸納瞭西方的法律規定,既體現在法典框架設置上,也體現在具體的法律內容方麵。但如果從思想道德的大原則上研究的話,我們就會發現,影響泰國法律的西方法學理論也並不是什麼新鮮的事物,各種法律所秉持的基本法理也是從我們能理解並一直恪守的基本道德規定中抽象總結齣來的。其中的一些法理之所以讓人看起來比較復雜,是因為很多法律原則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和積纍而變得復雜,一部分復雜到變為“法學傢的法理”,有些則變為“技術法”。但無論是哪種法律,都會體現齣最基本的道德規定。正如“犯錯須受罰”就是刑法産生的最基本法理一樣。同樣,在民法法典上,每一捲內容的法理基礎都來自於大傢能夠理解的思想道德、傳統習俗和社會準則。如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第三編關於債務和契約的內容,法理基礎大部分來自於“有約必守”這一傳統的原始的道德認知。而第四編關於財産關係的內容,則來自於“誰的就是誰的”的原則,明確規定瞭財産所有權的處理方法。而第五編、第六編則是關於傢庭和遺産的內容,主要涉及親屬成員之間的關係,而其主要法理基礎也是泰國社會中傳統的道德觀念、傳統習慣和社會準則。
米良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