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司人格論:以公司擔保製度為中心》共分七章。本書先論述公司法人具有人格的前提,接著論述公司法人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在前述論述的基礎上,接著論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點,然後論述如何依據公司的人格特點來分析判斷公司法人法律行為的效力,*後再論述如何修改完善我國公司擔保製度的現行立法。由於公眾公司對於社會影響麵大,本書筆者還就公眾公司作瞭特彆的說明。
作者簡介
餘塵,湖北羅田人,北京市閤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博士。從事律師近二十年,承辦過大量的刑事辯護和公司業務。榮獲過“司法部黨員律師標兵”、“首都勞動奬章”、“北京市優秀律師”、“北京市司法行政係統先進個人”、“北京市優秀公益法律服務律師”等稱號。先後在期刊或報紙發錶論文多篇,已齣版過三本專著。現任或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全國代錶大會代錶、北京市石景山區人大代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石景山區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閤導師、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監督員、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作傢協會會員等職務。
目錄
目 錄
緒 論
一、本書選題背景介紹
二、研究意義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四、本書創新點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法律確認公司具有主體人格原因分析
第一節 人格和人格權的定義及曆史內涵的演變
第二節 從個體人格到團體人格
第三節 法律賦予公司人格的前提分析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公司人格權的具體內容
第一節 名稱權
第二節 名譽權
第三節 信用權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我國公司擔保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
第一節 我國公司擔保法律規定概述
第二節 公司擔保現實司法睏境
第三節 部門法中有關公司擔保製度立法背景分析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公司意思錶示的法理學解釋
第一節 團體法律行為的法理學解釋
第二節 國傢民主學說對團體法律行為學說的影響
一、公司曆史及其意思錶示
二、國傢意思形成機製及民主國傢國傢意誌形成方式
三、民主國傢民主政治理論及實踐對公司治理模式影響
第三節 公司法人機關意思錶示的形成模式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公司財産與相關方利益考量
第一節 公司財産與公司本身的利益關係
一、公司財産權性質之爭
二、公司財産客體範圍及公司資本製度
三、公司財産權對於公司法律人格之意義
四、公司擔保對於公司利益之影響
第二節 公司財産與股東利益關係
一、股權性質辨析
二、公司擔保的形成或有債務對股東權益影響
第三節 公司財産與公司債權人利益關係
一、公司資産與公司債權人關係
二、公司擔保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第四節 公眾公司財産的社會屬性特彆分析
本章小結
第六章 公司擔保的法理學解釋
第一節 公司擔保的權利能力法理思考
一、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理論産生及發展
二、公司法人的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特點
三、公司應當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
第二節 公司擔保意思錶示生成過程中的國傢強製
一、公司從事經營行為應當具有意思自治權利
二、公司法中意思自治與國傢強製的平衡
三、我國公司擔保製度中的意思自治與國傢強製的平衡
第三節 公司擔保效力要件分析
一、公司法律行為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二、公司法律主體意思錶示的相關理論
三、公司擔保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
第四節 擔保決議的性質及法律效力分析
一、公司擔保決議的性質
二、公司擔保決議對內法律效力分析
三、公司擔保決議對外法律效力分析
第五節 現行公司擔保法律製度及其成因
一、理論爭議及司法睏惑
二、理論分歧及司法睏惑成因
第六節 常見病態公司擔保協議效力的學理分析
類型一:公司章程就擔保規定缺位,未經內部機構決議的
擔保閤同效力認定
類型二:公司章程就擔保規定缺位,但經過內部機構決議的
擔保協議效力認定
類型三:擔保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擔保協議效力認定
本章小結
第七章 完善我國公司擔保製度的立法建議
第一節 製度經濟學關於交易費用的學說
第二節 中國現行擔保製度的缺陷及成因
第三節 各國公司擔保製度的比較法考察
第四節 重構我國公司擔保製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關於現行公司擔保製度修改的建議
一、應明確設立擔保權人的錶麵審查義務
二、應當建立擔保閤同的公告或登記製度
三、公眾公司擔保法律製度重構
四、現行法律製度的協調與統一
本章小結
本書結論
參考文獻
後 記
前言/序言
自序
博士畢業已經幾年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博士學位論文一直放在那裏未曾啓封。這一兩年來,我越發感覺到對論文的修改、補充是一種無形的壓力。因此,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我就籌劃著今年年底前一定要完成這一工作。新年伊始,我就重新打開論文,開始修改、補充,到今天就呈現齣現在的樣子。初步目標總算完成,心理的壓力似乎有所減輕。
當初之所以選擇這一主題作為自己博士學位論文的研究對象,是因為在日常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常遇到對於公司法律行為效力判斷的睏惑,在司法實務中也經常目睹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這讓我感覺對公司法律行為效力判斷標準進行研究實有必要。因此,在撰寫博士學位論文時,我就選取瞭公司擔保行為作為對公司法律行為效力進行研究的具體對象,以期通過對公司這一具體法律行為的研究,找到判斷公司法律行為效力通常的思維範式和標準。通過研究,本人認為,判斷公司法律行為效力的標準與判斷自然人法律行為效力的標準具有相似性。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均應包含意思錶示要件,而意思錶示要件是否閤法、是否完善,是判斷主體法律行為效力*重要的要件。因此,在對公司法律行為效力進行判斷時,我們同樣應當依據公司在從事法律行為時,其意思錶示是否閤法、是否完善,進而再行判斷公司法律行為的效力。與自然人一樣,意思錶示要件是否閤法、是否完善,同樣是判斷公司法律行為效力的*重要的標準。隻有依據這樣的標準,纔能真正衡平公司各相關方的利益。
由於自己水平所限,本書難免會有不少錯誤和疏漏,期望各位方傢能對本書的錯誤和疏漏予以批評、指正。我相信,中肯批評的言詞,就是鋪就學術前進道路的沙石。
謹以拙文,願與諸君共勉!
是為序!
2017年9月16日於北京崇文門
摘要
公司之所以能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主體,是因為其像自然人一樣具有人格。而法律之所以賦予其人格,是因為其具有獨立的意思錶示能力和獨立的財産權,這種意思錶示能力和獨立的財産權是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如果不具有獨立的意思錶示能力和獨立的財産所有權,法律也不可能賦予其獨立人格。公司這種獨立的人格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正是因為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因此判斷公司行為的法律效力,與判斷自然人行為的法律效力一樣,應當將意思錶示是否具有瑕疵作為其依據。而判斷意思錶示是否具有瑕疵,應當結閤意思錶示的形成機製以及意思錶示的對外形式等因素進行綜閤判斷。
公司由於具有人格,其就當然具有人格權,而公司由於其性質不同於自然人,其享有具體人格權的內容有彆於自然人享有的具體人格權的內容。公司享有的具體人格權應當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及信用權。公司與自然人一樣享有一般人格權。也正是由於其享有一般人格權,其人格權纔呈現齣一種開放的形式。因此,現有的這些具體權利不是封閉的,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可能齣現新的權利形式。
公司擔保製度是公司法律製度中的一項重要製度。現實經濟社會中,公司從事擔保行為十分普遍。如何判斷這些擔保行為的法律效力,這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發生瞭較大的分歧。之所以有這些分歧的存在,筆者認為主要有兩方麵的原因:其一,我國現行公司擔保製度的規定具有模糊性;其二,理論界對現行公司擔保問題的研究不夠深入。我國理論界在分析公司擔保行為的效力時,往往隻注重對《公司法》相關法條的規範屬性分析,並沒有深入對公司法律行為效力要件進行分析。司法實務界正是由於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缺少理論指導,導緻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對公司法律行為效力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為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分析判斷公司法律行為效力提供更好的判斷標準。同時,由於我國現有公司擔保製度本身存有一定的缺陷,故應當吸收藉鑒世界上其他國傢較好的立法經驗,來完善我國公司擔保製度的立法。
正是本著上述思路,筆者采取各種研究方法對這一問題進行瞭研究。全書共分七章。整體思路是先論述公司法人具有人格的前提,接著論述公司法人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在前述論述的基礎上,接著論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點,然後論述如何依據公司的人格特點來分析判斷公司法人法律行為的效力,*後再論述如何修改完善我國公司擔保製度的現行立法。由於公眾公司對於社會影響麵大,本書筆者還就公眾公司作瞭特彆的說明。具體來說,本書按下麵思路展開論述。
第*章筆者論述瞭人格的定義及其曆史內涵的演變,進而論述法律主體從個體人格到團體人格發展的社會經濟原因。本章作者分析瞭法律之所以賦予公司獨立人格的原因,其一是因為公司具有獨立的意思錶示能力,其二因為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産所有權。
第二章筆者論述瞭公司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公司具體人格權應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及信用權。同時,公司同樣享有一般人格權,公司具體人格權是開放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可能會齣現新形式的具體人格權。
第三章筆者先列舉瞭四個典型案件,這些案件類型分彆代錶公司對內和對外擔保兩種類型。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內擔保問題上作齣瞭相互矛盾的判決結果,在對外擔保上同樣作齣瞭相互矛盾的判決結果。筆者對這些案例進行瞭具體分析,並作齣結論認為這些判決所依據的法條和法理均難說閤理,故其判斷結果無法讓人信服。通過本章的論述,我們可以認為,我們對於現有的法律製度及理論的研究具有進一步改善的必要。
第四章筆者主要論述公司法人意思能力的特點,也即其意思錶示的特點。公司法人之所以具有法律人格,其原因有兩個方麵,其一為意思能力,其二為獨立的財産所有權。其意思能力屬於現實存在而非擬製。與自然人一樣,其意思錶示同樣是其法律行為效力判斷標準之一。但公司法人意思生成機製與自然人意思生成機製具有不同的特點,公司意思生成受民主政治思想影響較大。法人意思生成過程中及意思錶達過程中可能會具有瑕疵,正是這些瑕疵決定瞭其法律行為效力。以意思錶示作為判斷公司法律行為效力的要件之一,這種思路應該是判斷公司擔保法律行為效力的閤理思路。
第五章主要論述瞭公司之所以具有法律人格的另一重要原因,即其具有獨立的財産所有權,也即具有獨立的責任財産。公司法人所擁有的財産與公司本身、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均有利益關係,因此其作齣任何行為均會涉及其他方利益。故在建立公司相關法律製度時,應當注意對這些相關方利益進行平衡保護。
第六章主要論述公司是否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並論述公司在生成擔保的意思錶示過程中應受到國傢強製的約束。同時,本章對公司擔保決議對內、對外法律效力進行瞭深入分析。在這些分析的基礎上,本章對於司法實踐中一些常見的有關公司擔保的爭議案件分彆進行瞭法理分析。
第七章筆者采取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於如何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公司擔保製度作瞭論述。筆者認為,應從四個方麵修改完善我國公司擔保製度。同時,對於公眾公司擔保製度的完善,筆者亦提齣瞭一些建議。
關鍵詞:人格、人格權、公司擔保、意思錶示、法律行為、公司財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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