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2018 2018國傢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精講精練·民法(講義捲+真題捲 套裝共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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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業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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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9621
版次:1
商品编码:1232040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3-01
用纸:胶版纸
套装数量:2

具体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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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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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等全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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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講義捲】
緒 論1
一、民法的理論體係圖:一個中心,六個基本點/ 1
二、民法的規範體係圖:法考大綱必讀法規/ 1
第一編 民法總則3
第一講 民事法律關係/ 3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意義(★)/ 3
二、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情形:情誼行為(★★)/ 4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民事法律事實(★)/ 4
第二講 民事權利/ 5
一、權利的類型(★★★)/ 5
二、權利的私力救濟(★★)/ 8
第三講 人格權與精神損害賠償/ 9
一、一般人格權(★)/ 10
二、具體人格權(★★★)/ 10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16
第四講 民事權利主體:自然人/ 19
一、民事權利能力(★★)/ 19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 20
三、監護(★★★)/ 22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27
第五講 民事權利主體: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30
一、法人的分類(★★)/ 30
二、法人的民事責任(★★★)/ 31
三、法人的設立、變更(★)/ 33
四、非營利法人(★★)/ 34
五、非法人組織(★)/ 35
第六講 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錶示/ 36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36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36
三、意思錶示的基礎理論(★★)/ 38
四、意思錶示的瑕疵:意思與錶示故意不一緻(★★)/ 42
五、意思錶示的瑕疵:意思與錶示偶然不一緻(重大誤解)(★★★)/ 44
六、意思錶示的瑕疵:意思錶示不自由(★★★)/ 45
七、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49
第七講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 51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則》第143條)(★★★)/ 51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52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54
四、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56
五、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閤同法》第44條-2)/ 58
六、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不發生效力時的法律後果(★)/ 58
第八講 代 理/ 58
一、代理概述(★★)/ 58
二、代理的類型(★★)/ 59
三、代理權及其行使(★★)/ 62
四、無權代理(★★★)/ 63
第九講 訴訟時效/ 65
一、訴訟時效概述(★)/ 65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適用(★★★)/ 67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 68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 69
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70
六、訴訟時效屆滿自願履行的後果(《民法總則》第192條-2)(★★)/ 71
第二編 物權法73
第一講 物權法概述/ 73
一、民法上的“物”(★)/ 73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75
三、物權的保護(★★★)/ 76
第二講 物權變動/ 79
一、物權變動概述(★)/ 79
二、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動産(★★★)/ 80
三、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動産(★★★)/ 81
四、非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83
五、不動産登記/ 86
第三講 所有權的取得/ 88
一、拾得遺失物(★★)/ 88
二、善意取得(《物權法》第106條)(★★★)/ 89
三、先占(★)/ 93
第四講 共 有/ 94
一、共有的類型: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94
二、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 97
三、共有物的分割(《物權法》第99條)/ 98
第五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99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意義(《物權法》第70條)/ 99
二、專有權與專有部分(★)/ 99
三、共有權與共有部分(★)/ 100
四、共同管理權(★)/ 101
五、物業服務閤同(★)/ 102
第六講 用益物權/ 103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103
二、地役權(★★★)/ 105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 106
第七講 擔保物權概述/ 107
一、擔保物權的特徵(★★★)/ 107
二、共同擔保(★★★)/ 109
三、流押(流質)契約的禁止/ 111
第八講 抵押權/ 112
一、抵押權的意義(《物權法》第179條)/ 112
二、抵押權的設立:抵押閤同+物權公示(★★★)/ 112
三、抵押權的效力(★★★)/ 114
四、抵押權的實現(★★)/ 117
五、特殊抵押權(★★)/ 119
第九講 質權與留置權/ 121
一、質權的含義:動産質權與權利質權/ 121
二、動産質權(★★)/ 121
三、權利質權(★)/ 124
四、留置權(★★★)/ 125
五、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的適用規則(★★★)/ 128
第十講 占 有/ 129
一、占有的類型(★★)/ 129
二、無權占有恢復中的權利義務(★★)/ 131
三、占有的保護:占有返還請求權(《物權法》第245條)(★★★)/ 132
第三編 債與閤同法總論134
第一講 債與閤同概述/ 134
一、債的類型(★★)/ 134
二、債(閤同)的相對性(★★★)/ 135
第二講 債的發生:無因管理/ 137
一、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民法總則》第121條)(★★★)/ 137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阻卻管理行為不法性+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139
第三講 債的發生:不當得利/ 140
一、不當得利的類型/ 140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40
三、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42
四、排除不當得利的特彆情形(★★)/ 143
第四講 債的發生:閤同的成立/ 144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144
二、閤同成立的判斷(★★)/ 146
三、閤同形式瑕疵及其補正(《閤同法》第36條)(★★★)/ 147
四、格式條款(★★)/ 148
五、締約過失責任(《閤同法》第42、43條)(★★★)/ 149
六、懸賞廣告(★)/ 151
第五講 債的履行:雙務閤同中的履行抗辯權/ 152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閤同法》第66條)(★)/ 152
二、先履行抗辯權(《閤同法》第67條)(★★★)/ 152
三、不安抗辯權(《閤同法》第68條)(★★★)/ 153
第六講 債的保全/ 154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閤同法》第73條)(★★★)/ 154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閤同法》第74條)(★★★)/ 157
第七講 債的擔保:保證與定金/ 161
一、保證的意義/ 161
二、保證的成立(★★)/ 161
三、保證方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163
四、保證期間(★★★)/ 164
五、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165
六、保證的效力(★★★)/ 166
七、最高額保證(★)/ 168
八、定金(★)/ 168
第八講 債的移轉/ 170
一、債權讓與(★★★)/ 170
二、債務承擔(★★★)/ 173
三、閤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176
第九講 債的消滅/ 177
一、清償(★★★)/ 177
二、抵銷(★)/ 180
三、提存(★)/ 181
四、免除與混同(★)/ 182
第十講 閤同的解除/ 182
一、閤同解除的類型:閤意解除與解除權解除/ 182
二、法定解除權(《閤同法》第94條)(★★★)/ 183
三、解除權的行使(《閤同法》第96條)(★)/ 185
四、閤同解除的效力(★★)/ 186
第十一講 違約責任/ 187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嚴格責任為原則(★)/ 187
二、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以不可抗力為主(★)/ 188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88
第四編 閤同法分則:有名閤同193
第一講 買賣閤同/ 193
一、買賣閤同的意義/ 193
二、買賣閤同的預約(《買賣閤同解釋》第2條)(★★)/ 193
三、標的物的檢驗(《閤同法》第157、158條)(★)/ 194
四、多重買賣(★★★)/ 195
五、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197
六、商品房買賣閤同(★★)/ 198
七、特殊買賣形式(★★★)/ 200
第二講 租賃閤同/ 201
一、租賃閤同概述(★★)/ 201
二、租賃閤同的效力(★★)/ 202
三、轉租(★★★)/ 204
四、租賃物的改良(《閤同法》第223條)(★)/ 205
五、租賃閤同的特殊效力(★★★)/ 206
第三講 民間藉貸閤同/ 207
一、民間藉貸閤同的意義(《民間藉貸規定》第1條)/ 207
二、民間藉款閤同的效力(★★★)/ 207
三、民間藉貸閤同的擔保(★★)/ 208
四、企業法定代錶人或者負責人簽訂藉貸閤同的責任(★)/ 209
五、民間藉貸閤同的利息(★★★)/ 210
第四講 技術閤同/ 211
一、技術閤同的無效(《閤同法》第329條)(★★★)/ 211
二、技術開發閤同(★★★)/ 211
三、技術轉讓閤同(★★)/ 213
四、後續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閤同法》第354條)(★)/ 215
第五講 其他有名閤同/ 215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閤同(★)/ 215
二、贈與閤同(★★★)/ 216
三、承攬閤同(★★)/ 219
四、建設工程閤同(★★)/ 220
五、運輸閤同(★)/ 223
六、保管閤同與倉儲閤同(★)/ 224
七、融資租賃閤同(★)/ 225
八、委托閤同(★)/ 227
九、行紀閤同(★★)/ 228
十、居間閤同(★)/ 229
第五編 婚姻傢庭法230
第一講 婚姻關係/ 230
一、無效婚姻(★★★)/ 230
二、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11條)(★★★)/ 232
三、夫妻財産約定(《婚姻法》第19條)(★★)/ 233
四、法定夫妻共同財産(★★★)/ 233
五、法定夫妻個人財産(《婚姻法》第18條)(★★★)/ 235
六、訴訟離婚(★★★)/ 236
七、離婚的法律效力:人身關係(★)/ 237
八、離婚的法律效力:財産關係(★★★)/ 237
第二講 收 養/ 242
一、收養關係的成立(★)/ 242
二、收養的效力:親屬關係的變更(《收養法》第23、24條)(★)/ 243
三、收養關係的解除(★)/ 244
第六編 繼承法245
第一講 法定繼承/ 245
一、繼承權(★)/ 245
二、法定繼承順序與繼承人範圍(★★★)/ 246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247
第二講 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 249
一、遺囑(★★★)/ 249
二、遺囑繼承與遺贈(★★)/ 251
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31條)(★★★)/ 252
第三講 遺産的處理/ 253
一、遺産的範圍(《繼承法》第3條)(★)/ 253
二、遺産的確定:先析産、後繼承(★★)/ 253
三、遺産分割的具體方法(★★★)/ 253
四、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56
第七編 侵權責任法257
第一講 侵權責任法通則/ 257
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57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258
三、數人侵權與責任分擔(★★★)/ 260
第二講 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 262
一、監護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62
二、用人者侵權責任(★★★)/ 263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 266
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7條)(★★)/ 268
五、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40條)(★★)/ 268
第三講 各種具體侵權責任類型/ 269
一、産品責任(★★★)/ 269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70
三、醫療損害責任(★★)/ 273
四、環境汙染責任(★★)/ 275
五、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276
六、高度危險責任(★)/ 277
七、物件損害責任(★★★)/ 279
第八編 知識産權法281
第一講 著作權法/ 281
一、著作權的取得:自動保護(★★)/ 281
二、著作權的客體:作品(★)/ 282
三、著作權的主體:作者及其他單位(★★★)/ 282
四、著作權的內容(★★★)/ 286
五、鄰接權(齣版、錶演、錄音錄像、播放)(★★★)/ 293
六、著作權的限製(★★)/ 296
七、著作權的保護(★★)/ 298
第二講 專利法/ 300
一、專利權的客體(★)/ 300
二、專利權的取得(★★)/ 301
三、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與專利權的無效(★★)/ 304
四、專利權的限製(★)/ 305
五、專利侵權的認定(★★)/ 307
六、不視為侵權行為或者免於賠償責任的情形(★★)/ 309
第三講 商標法/ 312
一、商標的基本理論(★)/ 312
二、商標的注冊(★★)/ 313
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316
四、注冊商標的注銷、撤銷與無效(★★)/ 317
五、商標侵權與商標權的保護(★★)/ 320
【真題捲】
第一章 民法總則1
第一講 民事法律關係/ 1
第二講 民事權利及其類型/ 2
第三講 人格權與精神損害賠償/ 3
第四講 民事權利主體:自然人/ 7
第五講 民事權利主體:法人/ 11
第六講 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錶示/ 14
第七講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7
第八講 代 理/ 23
第九講 訴訟時效/ 26
第二章 物權法30
第一講 物權法概述/ 30
第二講 物權變動/ 34
第三講 所有權的取得/ 39
第四講 共 有/ 43
第五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45
第六講 用益物權/ 47
第七講 擔保物權概述/ 49
第八講 抵押權/ 51
第九講 質權與留置權/ 55
第十講 占 有/ 59
第三章 債與閤同法62
第一講 債與閤同概述/ 62
第二講 債的發生:無因管理/ 63
第三講 債的發生:不當得利/ 64
第四講 債的發生:閤同的成立/ 66
第五講 債的履行:雙務閤同中的履行抗辯權/ 70
第六講 債的保全/ 72
第七講 保 證/ 74
第八講 債的移轉/ 77
第九講 債的消滅/ 82
第十講 閤同的解除/ 84
第十一講 違約責任/ 85
第四章 閤同法分則:有名閤同89
第一講 買賣閤同/ 89
第二講 租賃閤同/ 94
第三講 民間藉貸閤同/ 98
第四講 技術閤同/ 99
第五講 其他有名閤同/ 102
第五章 婚姻傢庭法109
第一講 婚姻關係/ 109
第二講 收 養/ 117
第六章 繼承法119
第一講 法定繼承/ 119
第二講 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 121
第三講 遺産的處理/ 123
第七章 侵權責任法125
第一講 侵權責任法通則/ 125
第二講 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 126
第三講 具體侵權責任類型/ 130
第八章 知識産權法135
第一講 著作權法/ 135
第二講 專利法/ 146
第三講 商標法/ 152
第九章 綜閤練習161
第一部分 不定項選擇/ 161
第二部分 主觀案例分析/ 173

精彩書摘

  擔保物權,指債權人在藉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拓展]擔保物權的功能既包括保障債權實現(安全)、又包括促進企業融資(效益)。多元化的擔保物權製度,使得企業特彆是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得以擴展,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一、擔保物權的特徵(★★★)

  (一)從屬性

  擔保閤同是主債權債務閤同的從閤同,不具有獨立性,從屬於債權而存在,主要包括:

  1.成立與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權不成立,擔保物權不成立。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

  示例:甲嚮銀行貸款100萬元,並以自有房屋設定抵押權。後甲按期清償瞭該貸款。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當然消滅。

  判斷(2013/3/7):甲公司為乙公司嚮銀行貸款100萬元提供保證,乙公司將其基於與丙公司簽訂的供貨閤同而對丙公司享有的100萬元債權齣質給甲公司作反擔保。若乙公司嚮銀行清償貸款,則甲公司的債權質權是否消滅?〔分析:主債權為銀行的100萬債權,擔保權為甲公司的保證;以甲公司潛在的追償權為第二層次的主債權,以乙對丙的100萬元債權設立債權質權作為反擔保。債權質權從屬於保證追償權,而保證又從屬於銀行的債權。故乙公司嚮銀行清償瞭貸款(主債權),保證基於從屬性消滅;相應的,保證追償權作為主權利消滅,從屬性的反擔保即甲公司的債權質權也消滅。〕

  2.效力上的從屬性。

  (1)主債權債務閤同無效,擔保閤同原則上無效。

  (2)[注意]主債權債務閤同被解除,原則上並不影響擔保閤同的效力。

  例如:甲、乙簽訂傢具買賣閤同,約定甲3日內交貨,乙7日內付款。丙以其房屋對甲的債務設定抵押權。後因甲交付的傢具質量嚴重不閤格,乙請求解除閤同。此時,乙對丙的房屋的抵押權並不消滅,繼續擔保甲的損害賠償責任。

  3.轉移上的從屬性。

  (1)主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

  (2)債權轉讓後,主債權的不動産抵押即使未變更登記,或動産質押未交付質物,債權的受讓人亦享有擔保物權。

  例如:甲購買商品房一套,嚮銀行貸款100萬元,將房屋為銀行設定抵押權,辦理瞭抵押登記。後來,銀行將100萬債權轉讓於乙公司。基於擔保物權從屬性,乙公司取得抵押權。

  (3)例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二)物上代位性(《物權法》第174條)

  1.擔保期間,擔保財産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2.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示例(2012/4/案例):〔案情〕2012年3月,甲消費瞭5萬元,無力嚮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麵房抵押給乙,並作瞭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麵房嚮丁保險公司投瞭火災險,並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瞭己。……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瞭甲的鋪麵房。請問甲的抵押鋪麵房被燒毀之後,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分析:基於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或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

  (三)不可分性

  1.就抵押物而言,應以其全部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屬於不同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追及”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權。

  例如:甲嚮乙銀行藉款50萬元,並以其所有的A、B兩所房屋提供抵押。之後,甲因離婚法院判決A屋所有權歸屬於其妻丙。甲償還25萬元後無力償還。此時,乙銀行對A、B兩所房屋均有抵押權。

  2.就主債權而言,其全部均受擔保物權擔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均得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例如:甲嚮乙銀行藉款50萬元,並以其所有的A房屋提供抵押。之後,乙銀行先將其中25萬元債權轉讓於丙,甲乙丁三方約定對乙銀行的25萬債權中的10萬元由丁承擔。此時,乙銀行與丙均有權就房屋之全部實現抵押權。

  【經典實例與考點迴顧】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1.2012/3/7:甲對乙享有10萬元的債權,甲將該債權嚮丙齣質,藉款5萬元。乙在得到債權齣質的通知後,嚮甲還款3萬元。乙可否以還有7萬元的債權額作為擔保而主張該履行行為對丙有效。〔分析:不可以。基於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擔保人應以其擔保物的全部(即10萬元)擔保債權的實現。債權齣質通知債務人乙後,不得對原債權人進行清償。〕

  2.2016/3/55:甲對乙享有債權500萬元,先後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設定瞭抵押權,均辦理瞭登記,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擔保金額。其後,甲將其中200萬元債權轉讓給戊,並通知瞭乙。乙到期清償瞭對甲的300萬元債務,但未能清償對戊的200萬元債務。戊對哪些房屋享有抵押權?〔分析:主債權部分轉讓的,各部分均受全部抵押物的擔保,即戊對丙和丁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權。〕

  二、共同擔保(★★★)

  共同擔保,指為擔保一個主債權實現而設立兩個以上的擔保方式,包括共同保證、共同物保與混閤擔保三種形態。

  (一)混閤擔保:物保與人保並存(《物權法》第176條)

  混閤擔保,指同一債權既有物保(抵押或質押)又有人保(保證)的情形。《物權法》廢止《擔保法》的規定,確立瞭新的規則。具體如下:

  1.約定優先。債權人應當先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1)債務人提供物保,先實現該擔保物權後執行保證。

  (2)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有選擇權,既可要求實現物保也可要求實現保證。

  3.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嚮債務人追償。擔保人之間相互不追償!

  示例:甲公司對乙公司有100萬元債務。甲公司董事長李某以其個人房産設定抵押權,甲公司的總經理張某擔任保證人。若甲公司未償還債務,乙公司如何行使權利?〔分析:乙公司的債權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為混閤擔保。因物保為第三人提供,故乙公司享有選擇權,可以先實現李某房産抵押權,也可以先要求保證人張某承擔責任。李某或張某承擔責任後,都嚮債務人甲公司追償。〕

  【經典實例與考點迴顧】

  混閤擔保

  1.2014/3/8: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權、丙公司擔任保證人,後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並辦理瞭抵押登記。乙公司應當如何實現擔保權?〔分析:①乙公司的債權既有抵押權也有保證,構成混閤擔保。②因物保為債務人提供,故乙公司須先實現該機器設備抵押權。③丙、丁公司承擔責任後,應當嚮債務人甲公司追償,不能相互追償。〕

  2.2016/3/91:甲、乙雙方於2013年5月6日簽訂水泥供應閤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為其價款支付提供瞭最高額抵押,並辦理瞭登記。丙為擔保乙的債務,與甲訂立最高額保證閤同,保證期間為一年,自債權確定日開始計算。後乙被宣告破産,甲如何實現其擔保權?〔分析:①乙被宣告破産,最高額抵押和保證均終止,擔保的主債權確定。②甲的債權有債務人乙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同時有丙作為保證人,構成混閤擔保。因存在債務人乙自己提供物保,故應當先實現該物保,不足部分由丙承擔保證責任。〕

  (二)共同抵押(《擔保法解釋》第75條)

  1.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和連帶共同抵押。

  (1)類型認定。當事人可進行約定,未約定的推定為連帶共同抵押。

  (2)按份共同抵押。若當事人約定瞭各抵押人承擔責任的內部份額,則抵押權人隻能按照約定的內部份額來行使抵押權,各抵押人之間並不存在追償問題。

  (3)連帶共同抵押。連帶共同抵押中,抵押權人可以選擇任一或全部抵押權行使,不受順序與份額的限製。

  [考點提示]在共同抵押中,即使數個抵押權中包括債務人自己財産的抵押,抵押權人行使權利也不受順序限製,此點與混閤擔保不同!

  例如:甲公司對乙公司有100萬元債務。甲公司以自有房産設定抵押權,丙公司以其轎車也設定抵押權。甲公司與丙公司構成共同抵押。即使有債務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的抵押,債權人乙公司實現抵押權也不受順序限製,可任意擇一行使。

  2.追償權的行使:不受限製。

  共同抵押中,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可嚮債務人或其他抵押人追償不受順序的限製。

  【經典實例與考點迴顧】

  共同抵押

  1.2012/3/55:甲公司嚮乙銀行藉款100萬元,丙、丁以各自房産分彆嚮乙銀行設定抵押,乙銀行的抵押權如何實現?〔分析:①對乙銀行的債權,丙、丁構成共同抵押,因當事人未約定共同方式,推定為連帶共同抵押。無論是否有債務人抵押,債權人均有權選擇實現丙或丁的抵押權;②丙或丁承擔責任後,可以嚮債務人甲公司追償,也可以相互追償。〕

  2.2013/3/8:甲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乙公司設立瞭質權。10日後,丙公司嚮銀行貸款100萬元,甲公司將機器設備又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中40萬元貸款,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丙公司將自有房産抵押給銀行,擔保其餘60萬元貸款,辦理瞭抵押登記。銀行如何實現抵押權?〔分析:①丙公司對銀行的債務,既有甲公司機器設備抵押,又有丙公司房産抵押,構成共同抵押。②各抵押人與債權人約定,各抵押人擔保相應的份額(機器設備40萬;房産60萬),為按份共同抵押。③債權人銀行隻能按照約定的份額主張抵押權。〕

  (三)共同保證

  在保證關係中,保證人僅一人的,為單獨保證;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為共同保證。

  1.基本類型:按份共同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

  (1)共同保證的類型由保證閤同約定;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推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2)按份共同保證中,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照各自確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共同保證中,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4)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間內部約定的份額對抗債權人。

  2.保證人的追償權(《擔保法解釋》第20、21條)。

  (1)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按照保證閤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對其他按份共同保證人無追償權。

  (2)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嚮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考點提示]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權具有順序性:先嚮債務人追償;嚮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嚮其他保證人追償。

  示例(2012/3/55):甲公司嚮乙銀行藉款100萬元,戊、己分彆嚮乙銀行齣具承擔全部責任的擔保函,承擔保證責任。乙銀行如何實現擔保權?〔分析:①對乙銀行的債權,戊、己構成共同保證,因當事人未約定共同方式,推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債務人有權選擇戊或己承擔責任。②戊或己承擔責任後,應當先嚮債務人甲追償,不足部分嚮其他保證人追償。〕

……

前言/序言

【講義捲 前言】

在“法考”考查的諸學科中,民法(含知識産權法)的考點容量及掌握難度位列首位。不少考生花費大量時間學習民法,但常有“事倍功半”的苦惱!如欲在“多如牛毛”的民法知識點中不緻迷失方嚮,就應當注重探索考試規律,提高應試水平。因此,本書寫作的宗旨,即在於最大限度提高考生復習效率,“穩、準、狠”地直擊考點,並配套典型真題進行隨堂練習,增強考生的應試能力。

本書包括《講義捲》和《真題捲》,以民法重要考點為中心建構知識體係,兩冊配套使用、即學即練。精準凝煉理論闡述、重點培養案例思維,具有以下四個方麵特色:

1.以“考點”為中心。多年經驗顯示,考生民法分數不理想常常不是學習不夠,而是攝入過多不當與考點無關的“知識”乾擾。因此,本書捨棄晦澀的理論學說,以考點為中心,通過考點詳解、典型示例、判斷標準、考點總結等層次展開,並通過“經典實例與考點迴顧”模塊聚焦曆年真題中同一考點的考查異同,輔之以《真題捲》配套練習,著力提升考生應試能力。

2.考點全麵、重點突齣。為瞭提高考生備考效率,本書在全麵覆蓋考點的基礎上對篇幅作瞭大幅“瘦身”,結閤真題考查情況,突齣講授考試重點、深入剖析考試難點、果斷刪除不考點,實現知識、真題、方法同步提高。為方便考生明確重點,講義對知識內容作瞭星標區分,其中標注(★★★)的為必考點,標注(★★)的為常考點,標注(★)的為偶然考點。

3.緊跟最新立法動態。本書按照2017年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編寫,突齣與《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不同規定,並對曆年真題作瞭全新解讀,考生復習可一步到位,免於新法、舊法之間的混淆。同時,本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底頒布的《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和2018年1月公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使得考生能夠與時俱進,掌握最新規範內容。

4.突齣“講”與“練”有機結閤。本書配套的《真題捲》,按照《講義捲》的篇章體例與考點設置來梳理曆年真題,方便考生係統學習考點的同時做有針對性的鞏固訓練。本書全麵收錄瞭過去五年(2013年~2017年)的真題,同時選編瞭2002年以來較有參考價值的典型真題,幫助考生及時排解解題盲區、預測考試方嚮!

希望本書能夠幫助廣大考生揭開“法考”的“神秘麵紗”,以自信、飽滿、必勝的鬥誌跨越即將到來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同時,但願通過本書的學習,能夠讓各位考生熱愛民法,並對未來的研究深造或法律執業有所助益。本書的缺漏、不足之處,請各位考生及廣大同仁批評指正(新浪微博@民法嶽業鵬)!

嶽業鵬

2018年2月1日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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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书收到了,质量很好,应该是正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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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的课很棒!!!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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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的没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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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老师讲的特别好,我就是听温老师的课过的,这次帮朋友买的,祝愿他今年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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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用,质量好,信赖京东,下次还来京东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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