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與參考叢書》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叢書》中侵權案例分冊。全書收錄瞭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國審判指導叢書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34個對各類侵權糾紛化解進行指導的案例,按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産品責任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環境汙染責任糾紛等分類標準進行瞭分類梳理,並提煉瞭裁判要旨,方便讀者快速查找、掌握案例的爭議焦點與指導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與參考叢書》以案例的形式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權糾紛法律適用中難點問題的解決意見進行瞭實例闡釋,對法律工作者化解侵權糾紛、準確掌握法律適用標準具有指導價值。
目錄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1.許景敏等訴徐州市聖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協助旅行社履行閤同義務的第三人故意或過失侵犯遊客閤同權益的,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焦建軍與江蘇省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康輝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遊侵權糾紛案
旅遊輔助人的侵權行為可直接認定為旅行社的侵權行為,旅遊者有權選擇閤同之訴或侵權之訴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3.王俊訴江蘇強維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學生在校外企業實習期間進行與其所學知識內容相關的實際操作,不應認定學生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4.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齣侮辱行為使其名譽受影響的屬於名譽侵權行為
5.季帥帥訴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學校未對該校實習生所在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的傷害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訴徐某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的發施入在其微博中發錶的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與客觀事實基本一緻的網絡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
7.蔣海燕、曾英訴罩維邱、蘇燕弟生命權糾紛案
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
8.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緻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9.洋馬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豪嘉利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洋馬株式會社名譽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仲裁範圍的確定、違約侵權競閤時的處理及仲裁協議的放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10.申翠華訴王錚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網絡交易中買傢給“差評”若不是齣於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則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為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1.趙寶華訴上海也寜閣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靜升實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閤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12.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閤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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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環境汙染責任糾紛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因申請訴中財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其他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與參考叢書》:
豪嘉利公司於2014年10月嚮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洋馬公司及洋馬株式會社在與豪嘉利公司發生經銷權爭議期間,嚮豪嘉利公司業務的網絡成員及國內外各關聯方長期不斷傳遞因豪嘉利公司過錯纔被解除洋馬産品分銷權等不實信息,導緻豪嘉利公司在中國機械行業長期積纍的良好口碑和聲譽受到侵害。請求判決:(1)認定洋馬公司、洋馬株式會社共同侵犯豪嘉利公司的名譽權,並共同賠償豪嘉利公司因此而遭受的部分損失計人民幣7500萬元;(2)洋馬公司、洋馬株式會社就訴爭的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3)洋馬公司、洋馬株式會社共同賠償豪嘉利公司評估費支齣人民幣21萬元;(4)洋馬公司、洋馬株式會社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和保全費。
洋馬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齣管轄權異議,認為:(1)本案應由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員會管轄。包括本案在內,豪嘉利公司與洋馬公司之間存在數起已經審結和尚在審理中的訴訟,該一係列糾紛均因雙方於2008年3月1日簽訂的《齣口和分銷協議》的解除而産生。本案中,豪嘉利公司以名譽權受損要求洋馬公司及洋馬株式會社承擔侵權責任,其聲稱的侵權行為及主張賠償的損失範圍和已經判決以及正在審理的案件存在重復,實質仍是基於雙方間簽訂的《齣口和分銷協議》的解除行為而産生的糾紛。根據《齣口和分銷協議》第19條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該協議的解釋和法律效力均受新加坡法律管轄,因協議或協議項下進行交易而産生的任何爭議,均在新加坡進行仲裁。仲裁應由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商事仲裁規則進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7日作齣(2010)滬一中民認(仲協)字第7號民事裁定,認定該仲裁條款意願明確,應為有效。雖然在另案中,洋馬公司曾書麵錶示放棄仲裁管轄約定,接受法院管轄,但僅能錶示洋馬公司在特定訴訟中放棄仲裁管轄,並非對仲裁約定的完全放棄,因此該仲裁管轄約定仍具有效力,且其效力及於本案糾紛。(2)即使本案應由人民法院管轄,也應由洋馬公司住所地有一審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豪嘉利公司就本案訴訟而提供的對原經銷商的問捲調查證據顯示,經銷商分散各地,很難統一到某個“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結閤相關已經判決和正在審理的案件均在上海審理的情況,本案應由洋馬公司所在地有一審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綜上,請求支持洋馬公司提齣的管轄異議申請,依法駁迴豪嘉利公司的起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豪嘉利公司起訴主張在豪嘉利公司與洋馬公司經銷權爭議期間,洋馬公司及洋馬株式會社通過嚮豪嘉利公司業務網絡成員及國內外各關聯方長期不斷以各種方式傳遞不實信息,使得豪嘉利公司在中國機械行業長期積纍的聲譽被侵害,要求洋馬公司及洋馬株式會社承擔侵害豪嘉利公司名譽權的賠償責任,故本案豪嘉利公司提起的係名譽侵權之訴,而非因履行《齣口和分銷協議》産生的閤同糾紛。洋馬公司以《齣口和分銷協議》約定仲裁為由,主張本案應由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至於豪嘉利公司於本案中主張洋馬公司、洋馬株式會社侵犯其名譽權與其於另案中主張洋馬公司違約解除閤同是否存在請求權競閤,須擇一主張權利的問題,則不屬於管轄異議的審查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的規定,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名譽權侵權結果發生地。該院作為豪嘉利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雖然洋馬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亦享有管轄權,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嚮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嚮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豪嘉利公司有權選擇嚮該院起訴,洋馬公司主張本案應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亦不予支持。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裁定駁迴洋馬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齣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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