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政策和徵管百問百答》作者專——全程參與《環境保護稅法》起草工作
《環境保護稅政策和徵管百問百答》政策新——依據截至2018年2月底的環保稅全新政策
《環境保護稅政策和徵管百問百答》問題全——綜閤知識、政策、計算、徵管、申報等全麵覆蓋
《環境保護稅政策和徵管百問百答》解答深——為企業及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工作人員答疑解惑
《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學習應用範本;納稅人、稅務乾部、涉稅服務從業者案頭必備;填報政策依據截至2018年3月;國稅總局第7號公告;手把手教會您計算與申報環保稅
■作者全程參與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等錶證單書
■全麵深刻:對環境保護稅政策和徵管的主要問題進行瞭規範的解答
■六大部分:綜閤類知識、政策類知識、環保管理類知識、徵收管理類知識、納稅申報錶的填寫、綜閤案例分析與填報
■全新依據:政策截至2018年3月,通過實例來講解相關報錶的填報,有助於讀者進一步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及錶間邏輯關係
■簡潔易懂:采用問答形式,特彆注重體現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張艷超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稅務師、會計師等證書,進入第一批全國稅務領軍人纔國際稅收管理方嚮麵試名單,成功入選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纔稅務風險評估培養方嚮。
■ 擁有多年基層稅收管理經驗,精通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國際稅收、督察內審等稅收和徵管政策,對土地增值稅、房産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亦有深入研究。
■ 在國傢稅務總局先後主管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業務。2015年起,參加煤炭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全麵改革和水資源費改稅等資源稅重大改革工作。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等錶證單書。
■ 在《中國稅務報》《財經界》《紫光閣》等報刊發錶多篇稅收文章,參與編撰《資源稅改革政策和徵管業務指南》(中國稅務齣版社2017年1月版)、《環境保護稅法知識問答》(中國財政經濟齣版社2017年5月版)等財經類專業書籍。
雖然《環境保護稅法》隻有28條,但涉及的專業術語很多,需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對納稅人而言,需要企業的財務人員懂政策、能計算、會申報;對基層稅務乾部來講,需要提高服務納稅人的能力;對環保部門來講,需要按照稅法要求,履行環保監測管理職責和部門協作要求;對全社會而言,高度關注《環境保護稅法》的執行效果。因此,充分瞭解和把握《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規定,有助於《環境保護稅法》的順利實施。
——中國財政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碩士生導師
許 文
為便於企業和財政、稅務、環保等部門工作人員理解《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推動《環境保護稅法》落地,作為參與《環境保護稅法》起草工作的一員,筆者在工作之餘編撰瞭本書。本書分綜閤類知識、政策類知識、環保管理類知識、徵收管理類知識、納稅申報錶的填寫、綜閤案例分析與填報等六個部分,以問答的形式呈現給大傢,特彆注重體現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特彆是在納稅申報部分,筆者根據全新政策(截至2018年2月底),通過實例來講解相關報錶的填報,有助於讀者進一步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及錶間邏輯關係。
——國傢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
張艷超
第一部分 綜閤類知識
問題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問題2 目前我國主要汙染物減排狀況如何?“十三五”期間在環境保護方麵的基本思路和具體要求是什麼?
問題3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於環境保護的內容有哪些?
問題4 環境保護稅在立法和製度安排上,是如何助力美麗中國建設的?
問題5 《環境保護稅法》走過瞭怎樣的立法進程?
問題6 環境保護稅稅製與排汙收費製度相比,有哪些主要政策差異點?
問題7 環境保護稅與排汙費相比,在徵收管理上有什麼重大改變?
問題8 環境保護稅收入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支齣有沒有專門的用途規定?
第二部分 環境保護稅政策
一、關於納稅人
問題9 《環境保護稅法》關於納稅人有哪些規定?
問題10 對“納稅人”的概念可以從哪幾個方麵進行具體理解?
問題11 在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過程中,納稅人的判定有哪幾個條件?
問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環境保護稅法》中規定的“其他生産經營者”曾有具體的描述,為何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中刪除瞭該條款?
問題13 居民個人也産生生活汙水和垃圾,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嗎?
二、關於稅額
問題14 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是如何確定的?
三、關於徵稅對象
問題15 環境保護稅的徵稅對象是什麼?
問題16 《環境保護稅法》中規定瞭哪些不徵稅情形?
問題17 《環境保護稅法》中對於應稅汙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對超標徵稅,還是有應稅汙染物排放即徵稅?
問題18 關於城鄉汙水處理場所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基本情況,在《環境保護稅法》中有何特殊規定?
問題19 為什麼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提供汙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汙水處理場所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問題20 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城鄉汙水集中處理場所、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
問題21 關於排放口有哪些規定?
問題22水汙染物中的一類汙染物和其他類汙染物在環保管理上是如何劃分的?
四、關於計稅依據
問題23 如何理解環境保護稅計算中的汙染當量?
問題24 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有哪些計算方法?
問題25 納稅人有自建的實驗室,符閤國傢監測規範,企業實驗室監測的符閤監測規範的數據能否用於環境保護稅的計算?
五、關於應稅大氣汙染物排放量的計算
問題26 在環境保護管理上,對於大氣汙染物是如何分類的?
問題27 應稅大氣汙染物的計算規則有哪些要點?
問題28 應稅大氣汙染物應當如何排序和計算?請舉例說明。
問題29 適用物料衡算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目前有哪些規定?
六、關於應稅水汙染物排放量的計算
問題30 應稅水汙染物的具體劃分標準有哪些?
問題31 應稅水汙染物應當如何排序和計算?請舉例說明。
問題32 應稅水汙染物應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計算的?請舉例說明。
問題33 pH值、色度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計算的?請舉例說明。
七、關於應稅固體廢物排放量的計算
問題34 《環境保護稅法》對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稅有哪些規定?
問題35 納稅人的應稅固體廢物如何計算?
八、關於應稅工業噪聲排放量的計算
問題36 對噪聲是如何徵收環境保護稅的?
問題37 對噪聲徵收環境保護稅所依據的監測規範主要有哪些?
問題38 對於噪聲中的具體名詞,如“廠界”“晝間”“夜間”等,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39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40 工業噪聲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徵收的?
九、以産生量作為排放量的特殊處理
問題41 如何理解《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排放固體廢物“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産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問題42 如何理解《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産生量作為汙染物的排放量”的規定?
十、關於環境保護稅減稅政策
問題43 納稅人可以享受的減稅政策有哪些?
問題44 如何理解《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
十一、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徵收政策
問題45 關於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46 “海洋工程”在環境保護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對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的徵收有何影響?
問題47 請比較海洋工程排汙費徵收與環境保護稅徵收的主要異同。
問題48 對海洋工程水汙染物有何特殊規定?
問題49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對於應稅大氣汙染物是如何計算的?
問題50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對於應稅水汙染物是如何徵收的?有何特殊規定?
問題51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對於應稅固體廢物是如何計算的?
問題52 環境保護費改稅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如何徵收?
問題53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的稅額如何確定?
第三部分 環境保護稅與環境保護管理政策的銜接
問題54 環境保護稅徵管與全國汙染源普查有什麼關係?
問題55 環境保護監測管理有什麼要求?
問題56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的實施對納稅人的環境保護稅申報有何影響?
問題57 納稅人采購環保設備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問題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的法律責任規定與《環境保護稅法》中的應稅汙染物計算緊密關聯的主要條文有哪些?
問題59 哪些納稅人應當采用自動監測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
問題60 關於排汙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有哪些具體規定?
第四部分 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知識
問題61 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在徵收管理上是如何具體確定的?
問題62 《環境保護稅法》提齣瞭建立信息共享平颱的要求,共享平颱是如何運行的?
問題63 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對納稅人的環保管理有什麼啓示?
問題64 根據目前的規定,哪些情形不需要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
問題65 環境保護稅徵管涉及稅務、環保兩個部門,如果發生徵納稅爭議,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對象是誰?
問題66 某火電企業,企業總部在市區,但電廠在該市所轄某縣,之前主要繳納廢氣排汙費,現在環境保護稅在哪裏申報繳納?
問題67 其他稅種都有核定徵收稅款的情形,環境保護稅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稅種,對核定徵收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68 2017年底前的排汙費如何繳納?
問題69 某企業2017年前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單位,2018年1月1日後是否需要按照試點文件繳納環境保護稅?
問題70 環境保護稅具有特殊性,政策與以前的排汙費政策差彆較大,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該怎麼辦?
第五部分 納稅申報錶的填寫
一、納稅申報錶基礎
問題71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的主要構成是什麼?
問題72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是如何適用的?
問題73 《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錶》是如何構成的?如何適用?
問題74 環境保護稅A類納稅申報錶與基礎信息采集錶均采用主錶+附錶的設計結構,主要齣於什麼考慮?
問題75 與原排汙費報錶相比,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在設計上能否減輕填報負擔?
問題76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能否滿足不同納稅人的申報需要?
二、《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錶》的填報
問題77 按次申報的納稅人或因偶發的環保稅徵稅事項需臨時上門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需要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錶》?
問題78 如何理解《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欄?
問題79 《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稅源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問題80 《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排放口或噪聲源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問題81 如何選擇填寫《大氣、水汙染物基礎信息采集錶》“汙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包括自動監測、監測機構監測、排汙係數、物料衡算”欄?
問題82 如何填寫《大氣、水汙染物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執行標準”欄?
問題83 如何填寫《大氣、水汙染物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 “標準濃度值”欄?
問題84 如何填寫《噪聲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功能區類型”欄?
問題85 如何填寫《産排汙係數基礎信息采集錶》中的“計稅基數”欄?
三、納稅申報錶的填報
問題86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A類)》如何填報?
問題87 納稅人采用《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抽樣測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是否應分彆填報環保稅納稅申報錶A錶和B錶?
問題88 納稅申報錶附錶1-1《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錶(大氣汙染物適用)》的填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89 納稅申報錶附件1中附錶1-2《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錶(水汙染物適用)》的填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90 納稅申報錶附件1中附錶1-2《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錶(水汙染物適用)》的“汙染物排放量”一欄的填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91 納稅申報錶附件1中附錶1-3《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錶(固體廢物適用)》的填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92 納稅申報錶附件1中附錶1-4《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錶(噪聲適用)》的填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93 納稅申報錶附件1中附錶1-5《環境保護稅減免稅明細計算報錶》的填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94 納稅申報錶附件2《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B類)》的主要應用範圍是什麼?
問題95 適用納稅申報錶附件2《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B類)》計算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如何計算?請舉例說明。
第六部分 綜閤案例分析與填報
問題96 應稅大氣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計算和填報的?請舉例說明。
問題97 應稅水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計算和填報的?請以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廠為例加以說明。
問題98 應稅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計算和填報的?請舉例說明。
問題99 物料衡算法在環境保護稅的計算和填報中是如何應用的?請舉例說明。
問題100 噪聲的環境保護稅是如何計算和填報的?請舉例說明。
附 錄
附錄一 法律法規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的公告
國傢稅務總局國傢海洋局關於發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的公告
關於發布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排汙係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發布《四川省環境保護稅應稅汙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試行)》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方法相關問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關於發布《海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關於印發《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停徵排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17年版)的通知
關於發布《國傢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公告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附錄二 原排汙收費部分政策
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關於確定工業區等集中汙水處理設施性質的復函
關於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徵收排汙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河北省礦石裝卸堆存顆粒物放散係數應用的復函
關於進口固廢拆解行業排汙係數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深圳市建築施工揚塵排放量計算方法的復函
關於排汙申報與排汙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錄三 延伸閱讀
《環境保護稅法》與《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條文對照
《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排汙單位須對自動監測數據質量負責
——環保部環境監測司負責人就修訂《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 75—27)相關問題迴答記者提問
後記
問題6 環境保護稅稅製與排汙收費製度相比,有哪些主要政策差異點?
答:
(1)增收的政策。
①固體廢物整體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範圍。排汙費主要針對危險廢物徵收,費改稅後,固體廢物整體納入徵收範圍,且在《環境保護稅法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瞭針對特定固體廢物違法行為的徵收管理,沒有達到環境保護標準的貯存、處置和綜閤利用不能減除,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這是稅務機關的管理重點和難點,也是納稅人的稅收風險點。
②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徵收範圍有所擴大。按照《關於印發<海洋工程排汙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海環字〔2003〕214號)的規定,海洋工程對水汙染物和附體廢物徵收。費改稅後,將海洋工程大氣汙染物納入環保稅的徵收範圍,這是增收因素。
③因稅率確定權下放,部分地區稅率有所增加。環境保護稅法以現行大氣、水汙染物排汙費徵收標準作為單位稅額下限,分彆是每汙染當量1.2元和1.4元,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上浮適用稅額”,以滿足不同地區的環境治理實際需求。從各省區確定的稅率標準看,個彆省區稅率有所提高。以環境間題較為突齣的京津冀地區為例,北京市按照最低稅額標準10倍的上限確定瞭本地區適用稅額,河北省按照最低稅額標準的8倍確定瞭環京13縣大部分水汙染物的適用稅額額,較原排汙費有所提高。這些都體現瞭根據環境容量等條件,因地製宜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科學稅製設計理念。
(2)減收的政策。
①建築噪聲沒有納入環保稅徵稅範圍。由於建築噪聲未納入環保稅徵稅範圍,費改稅後將帶來較大幅度的減收。
②VOC(揮發性有機物)未列入環保稅的徵收範圍。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於2015年6月、10月先後齣颱的《關於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關於製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汙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工作。費改稅後,VOC(揮發性有機物)試點停止,對部分地區的環境保護稅收入會有影響。
③刪除對超標、超排放總量、落後産能的加倍徵收條款。按照《關於執行調整排汙費徵收標準政策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環辦〔2015〕10號)的規定,對超標、超排放總量、屬於淘汰類的生産工藝裝備或者産品産生的汙染物排放量,按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汙費。費改稅後,該條款失效不再執行,這是環境保護稅的重要減收因素。
問題7 環境保護稅與排汙費相比,在徵收管理上有什麼重大改變?
答:
《環境保護稅法》與排汙收費製度相比,不僅僅是名稱和形式的改變,遵循稅法的原理,同時吸收排汙收費製度的閤理因素。
一是在申報上突齣瞭納稅人自主申報責任和義務。與其他稅種管理一樣,納稅人負有自主申報的義務,應當嚮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而排汙收費製度規定上,排汙單位首先需要填寫排汙申報登記錶,最終的排放量需要環保部部門對填報的汙染物種類和數量進行核定。
二是在排放汙染物計算方法上突齣瞭計算順序的法定性。納稅人在填報納稅申報錶時確定適用的汙染物排放計算方法。《環境保護稅法》確定瞭納稅人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四種方法,即自動監測方法、委托監測方法、排汙係數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樣測算方法。而排汙收費製度規定上,環保部門會通過排汙者生産經營活動中的原材料與産品的物料衡算關係,將連續監控取得數據、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的數據以及現場督察檢查取得的數據結閤起來,並與相關部門的數據資料、排汙曆史數據等進行綜閤比對分析確定排放量數據。
三是在徵管機製上涉及由原來的“排汙者一環保”雙方轉變為“納稅人一稅務一環保”三方。
《環境保護稅法》確定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汙染物監測管理。
徵管新機製為“稅務徵收、企業申報、環環保監測、信息共享、協作共治”,其中,稅務徵收是主體,稅務機關承擔環境保護稅的徵管主體責任;企業申報是前提,要確保納稅人“懂政策、能計算、會申報”;環保監測是支撐、信息共享是基礎,協作共治是關鍵。具體流程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環保與稅務涉稅信息共享→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資料與環保監測數據進行比對→發現異常數據交送環保復核→稅務機關依據環保部門的復核意見通知納稅人調整應納稅額”。與排汙收費製度相比,該徵管流程設計突齣瞭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和自行申報主體責任,明晰瞭稅務機關需要承擔徵收主體責任、環保部門承擔汙染物監測管理主體責任。
問題17 《環境保護稅法》中對於應稅汙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對超標徵稅,還是有應稅汙染物排放即徵稅?
答:
對此不能絕對化地理解,要具體分析。
一是從四個汙染物種類看。對於噪聲,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七條的規定,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傢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二是對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水汙染物有特殊規定。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城鄉汙水處理廠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傢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免徵收環境保護稅。
三是從稅法規定看是對主要汙染物徵收。按照照《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汙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對第一類水汙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汙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也就是說,稅法規定的是對主要汙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問題70 環境保護稅具有特殊性,政策與以前的排汙費政策差彆較大,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該該怎麼辦?
答: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無償為納稅人提供與繳納環境保護稅有關的輔導、培訓和谘詢服務。同時,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谘詢計算申報問題,到環境保護部門谘詢環保監測管理問題,也可以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綫和12369環保服務熱綫谘詢。
問題72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是如如何適用的?
答:
(1)A類申報錶。采用主錶十附錶的結構,包括1張主錶和5張附錶,適用於通過自動監測、監測機構監測、排汙係數和物料衡算法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
主錶是《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A類)》,用於納稅人對按月計算的明細數據進行季度匯總申報。
附錶用於納稅人分類按月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需填報減免稅明細計算報錶。其中,附錶1.1適用於對大氣汙染物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附錶1.2適用於對水汙染物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附錶1.3適用於對固體廢物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附錶1.4適用於對工業噪聲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附錶1.5適用於享受減免稅優惠納稅人的減免稅明細計算申報。
(2)B類申報錶。《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錶(B類)》適用於除A類申報之外的其他納稅人,包括按次申報納稅人、適用用《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汙染物當當量值》錶的納稅人和采用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除按次申報外,納稅人應按月填報B類錶,按季申報。
推薦序
在我國,環境保護稅是一個新的稅種。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實施,這是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它進一步完善瞭我國的綠色稅製體係,在實際綠色稅種建設上具有開創性和示範性意義。
黨的十九大提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齣瞭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麵的要求日益增長。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提齣瞭“建設美麗中國”的目標,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等生態文明理念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因此,開徵環境保護稅以加強稅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既有必要性,也具有緊迫性。
我國的環境保護稅立法可以說是“十年磨一劍”,在2016年12月25日審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既基於原排汙收費製度,又吸收瞭最新的國際經驗,並在徵管對象、徵收範圍、徵收程序、部門協作等方麵進行瞭優化和創新。例如,排汙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後,需要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在徵管上,增加瞭復核程序,需要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加強部門協作。
環境保護稅與稅務機關管理的其他稅種不同,其計算不是基於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製度,而是依據納稅人的應稅汙染物排放量。同時,由於汙染物排放具有流動性、瞬時性等特點,這是對稅法所要求的確定性的挑戰,因此,環境保護稅的管理具有雙重難度,對稅務機關的徵管能力提齣瞭更高的要求。
雖然《環境保護稅法》隻有28條,但涉及的專業術語很多,需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對納稅人而言,需要企業的財務人員懂政策、能計算、會申報;對基層稅務乾部來講,需要提高服務納稅人的能力;對環保部門來講,需要按照稅法要求,履行環保監測管理職責和部門協作要求;對全社會而言,高度關注《環境保護稅法》的執行效果。因此,充分瞭解和把握《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規定,有助於《環境保護稅法》的順利實施。
我一直跟蹤研究環境保護稅製,與本書作者有很多的交流和探討。作者全程參與瞭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以通俗易懂的問答形式,將所思所想呈現給大傢。本書對環境保護稅政策和徵管的主要問題進行瞭較為全麵、深刻的解答,在理論、背景、政策、徵管等方麵形成瞭較為嚴密的體係,是納稅人、基層稅務乾部以及關心環境保護的各界人士,瞭解環境保護稅和環境保護製度的一把“鑰匙”。
中國財政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碩士生導師
許文
前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環境保護稅法》,同日,國傢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7年12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剋強簽署第693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用嚴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製度,強化生産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環境保護稅法》正是落實這一中央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
在《環境保護稅法》實施之際,為便於企業和財政、稅務、環保等部門工作人員理解《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推動《環境保護稅法》落地,作為參與《環境保護稅法》起草工作的一員,筆者在工作之餘編撰瞭本書。本書分綜閤類知識、政策類知識、環保管理類知識、徵收管理類知識、納稅申報錶的填寫、綜閤案例分析與填報等六個部分,以問答的形式呈現給大傢,特彆注重體現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特彆是在納稅申報部分,筆者根據最新政策(截至2018年2月底),通過實例來講解相關報錶的填報,有助於讀者進一步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及錶間邏輯關係。
由於時間倉促,加之專業水平有限,本書所覆蓋的內容還不全麵,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權作拋磚引玉,懇請專傢學者和廣大讀者批評指正,並提齣寶貴意見。
張艷超
國傢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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