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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作齣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二)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將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
內容簡介
為瞭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範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閤法權益,製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3)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5)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最新修正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