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保險案件審判指導.5(增訂版)杜萬華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司法案例與司法解釋法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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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著,杜萬華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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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萬華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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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蓉政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6340
商品编码:26877841478
包装:平装-胶订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8-01-01
页数:450
字数:573000

具体描述



商品參數
保險案件審判指導.5(增訂版)
定價 88.00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版次 2
齣版時間 2018年01月
開本 16開
作者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編;杜萬華 主編
裝幀 平裝-膠訂
頁數 450
字數 573000
ISBN編碼 9787519706340


內容介紹

 

  《保險案件審判指導(增訂版)》在吸納各級法院審判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閤商事審判基本理論和 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指導案例,依據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政策,分門彆類,多方麵係統地總結瞭保險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適用問題。力求涵蓋保險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齣實用性、指導性、威性,為讀者辦理保險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藉鑒。

  本書修訂主要做瞭以下工作:

  1.豐富案例

  本次修訂再版,補充瞭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 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有關保險方麵的全部指導案例和公報案例,極大地豐富和完善瞭本書的案例資源。

  2.完善內容

  針對2014年以來保險方麵法律法規的變動以及保險法律實務的發展,補充和更新瞭實務中的新問題、新觀點,使本書的內容更加多方麵。鑒於保險法自1995年6月30日通過後,曆經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4次修正或修訂,目前新版的《保險法》是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保險法》,本書對上述各版《保險法》的內容均有所涉及,為方便讀者理解和查閱,修訂時編者特彆在書中注明瞭《保險法》的版本信息,如無特彆說明,均指2015年《保險法》或與2015年《保險法》規定相同。根據2015年新修正的《保險法》及新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等規定對全書內容進行瞭更新和完善。在具體內容修訂方麵,設專章或專節增加瞭保險閤同復效、保險人和解參與權等新問題;對投保人或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閤同解除權、人身保險的相關內容進行瞭大幅調整、修改與補充;對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可保利益、格式條款的解釋與效力、保險理賠與責任承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等進行瞭補充與完善,等等。

  3.更新規定

  搜集瞭保險領域2014年至今齣颱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及各地新頒布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文件,修改和補充到相應內容中;在本書的附錄部分多方麵收錄瞭 人民法院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以及各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供讀者查閱。

  4.查漏補缺

  本書一版中,有作者、讀者和編輯發現瞭部分問題,經過仔細核對與認真研究,對全書進行瞭係統的梳理,本著有錯 究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瞭改正,重新統一瞭全書的標題級和體例,對錶述不夠準確或清晰的地方進行瞭修改和潤色。

 




關聯推薦

  1. 簡明精準的問題提煉

   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所涉問題為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復歸納、篩選,剔除陳舊過時的,摒棄理論性過強而實踐中缺乏參考價值的,精簡拖遝冗長的,加入新觀點和依據,凝煉匯總而成。

  2. 係統深入的專業解答

  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請示與答復、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係統深入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瞭知名學者、立法者、法官對該問題的觀點, 人民法院審判專傢對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審判政策與精神選編瞭 人民法院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具有專業性、指導性。

  3. 豐富典型的案例指導

  叢書選用瞭 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及 人民法院民二庭終審的案例。重點案例有民二庭主審法官撰寫的評析意見,頗具實用性與參考性。

  4. 重點時新的法律依據

  叢書收錄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見均為商事審判領域重要且現行有效的文本。

 

 
目錄


一章保險案件基本問題
一節保險案件類型及爭議
001.保險案件的主要類型
002.保險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爭議
第二節2002年修正《保險法》與2009年修訂《保險法》的銜接
003.《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溯及力原則及例外情形
004.應將閤同成立作為《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原則區分時點
005.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閤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新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法的規定
006.適用新法的行為和事件
007.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閤同的法律適用
008.適用新法時一些期間的起算
第二章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節保險閤同的成立
009.預收保費或口頭通知續保而未簽訂書麵閤同的,宜補簽
010.保險閤同應當以當事人作齣承諾時,為閤同成立時間
011.保險人在閤理期限內既未作齣承保,又未作齣拒保,保險閤同是否成立
012.保險閤同約定有“猶豫期”的不影響閤同成立時間,保險閤同自保險人承保時成立
013.體檢不是人身保險閤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14.保險閤同記載內容不一緻時的認定規則
015.保險閤同的任意解除權
第二節保險閤同的生效
016.保險閤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017.附生效條件的保險閤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險閤同,在所附期限屆至時生效
019.當事人可以對保險閤同的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且保險閤同的成立不以簽發保險單為需要形式
【公報案例】雲南福運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公司麯靖中心支公司財産損失保險閤同糾紛案
020.保險費支付與否不影響閤同成立與生效,約定以支付保險費為閤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021.保險閤同的附條件應當加以適度限製,所附條件為免責條件時,不能對抗閤同其他有效條款
022.投保人簽訂保險閤同時應當親筆簽字或簽章,他人代簽的,除投保人追認外,閤同不生效
023.關於代簽保險單證的處理
第三節保險閤同的復效
024.保險閤同復效的條件
025.保險閤同復效與告知、說明義務
026.保險閤同復效時被保險人的保護
第三章可保利益
一節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論
027.關於保險利益原則
028.財産保險利益的內容
029.人身保險利益的內容
第二節可保利益的法律適用
030.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彆投保,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可依據閤同主張賠償
031.保險標的物範圍的具體認定
【案例指導】 再審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與被申請人煙颱宏輝食品有限公司財産保險閤同糾紛案
032.被保險人與保險利益不匹配的處理
033.關於保險競閤的處理
034.人身保險因不具有保險利益導緻保險閤同無效的後果
035.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判定及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認定
【案例指導】 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四章如實告知義務及閤同解除權
一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6.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否及於被保險人
037.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
038.對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之內容的判斷標準
039.保險閤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是否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
040.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緻時的告知
041.詢問告知主義
042.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公報案例】江蘇外企公司訴上海豐泰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閤同糾紛案
043.體檢程序能否減輕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44.人身保險閤同中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認定
第二節保險閤同解除權
045.保險人享有的解除保險閤同的權利的情形
046.保險人行使保險閤同解除權之限製
047.保險人在保險閤同成立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收保費的不得解除閤同
【公報案例】一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048.保險人解除閤同不可抗辯期間的適用
049.保險人行使保險閤同解除權與主張拒賠的關係
050.《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製度與《閤同法》可撤銷製度的關係
051.保險閤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章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一節說明義務的基本理論
052.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法理基礎及特點
053.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範圍
054.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055.關於說明與明確說明的區彆
056.關於明確說明的證明
057.保險人提示義務的履行
058.關於以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
059.違反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公報案例】一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段天國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二節說明義務的法律適用
060.特彆約定條款如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閤意,可不進行特彆說明
061.對保險監管機關審核過的格式條款,保險人仍負說明義務
062.投保人再次簽訂同種類保險閤同,保險人對相同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義務問題
063.保險公司擬定的投保單中書麵載明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不能認定保險人履行瞭說明義務
064.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一欄簽字,能否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065.投保人在猶豫期未提齣退保、在異議期未提齣異議,不能視為保險人已經履行瞭明確說明義務
第六章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解釋與效力
一節保險閤同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
066.在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做齣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公報案例】保險閤同雙方對閤同條款有不同解釋的,應當作齣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曹連成、鬍桂蘭、曹新建、曹顯忠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067.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閤同中發生爭議的格式條款
068.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非保險術語的解釋,不適用於保險術語、法律術語的解釋
069.不利解釋原則的解釋主體不應限定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
070.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 “通常解釋”無法解決對格式條款理解的爭議
071.海上貨物運輸閤同中一切險的責任範圍的認定
【指導案例】52號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閤同糾紛案
072.《保險法》第30條規定的不利解釋原則與《閤同法》第125條規定的關係
第二節格式條款的效力
073.格式條款效力評價的考慮因素
074.保險閤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075.保險閤同中的特彆約定的效力
第七章保險理賠與責任承擔
一節保險理賠
076.保險責任開始的含義及保險責任開始的性質
077.保險責任開始和保險期間開始的區分
078.近因原則在保險案件中的適用
079.保險核保期間的計算
080.保險費的支付與否對保險責任的影響
081.保險費支付問題的爭議及保險費交付約定的法律缺陷
082.發生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自行修理的,後因理賠金額有爭議的處理
083.理賠中支齣的公估費等 要費用的承擔
084.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085.保險糾紛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作為案件審理依據
第二節保險責任的承擔
086.第三人導緻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選擇權
087.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處理
088.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簽訂部分免除責任或以物抵債協議的處理
089.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前,已經嚮被保險人作齣賠償的處理
090.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時的責任承擔
091.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後,仍嚮被保險人作齣賠償的處理
092.保險人收取保費後簽發保單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093.保險人行使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094.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該部分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
095.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閤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
【公報案例】王玉國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096.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導緻其傷殘或者死亡的處理
097.暫保保險的適用情形及暫保責任與保險責任的區彆
098.臨時保險保障製度的理解及其與暫保承諾的區彆
099.追溯保險製度的理解與適用
第八章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一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本理論
100.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權利範圍
101.禁止保險人對“傢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傢庭成員”的範圍
102.禁止保險人對“傢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其組成人員”的範圍
103.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指導案例】74號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訴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例指導】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紅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104.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管轄確定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誌貴、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傢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105.交強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106.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107.再保險中,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08.補償性醫療費用保險中,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第二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適用
109.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第三者的賠償金額的確定
110.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處理
111.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時判決主文的錶述
112.被保險人對同一第三者享有數個競閤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13.保險人能否對第三者的保證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14.保險人能否嚮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115.保險人能否就已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特定項目以外的賠償項目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16.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後,能否再行對外轉讓其取得的權利
117.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法院應否審查第三者提齣的有關保險閤同無效等抗辯
118.損害保險標的的第三者為公法人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九章保險人和解參與權
119.保險人參與和解行為的性質
120.限製和解參與權的法理基礎
121.限製保險人和解參與權之現實需要
122.保險人和解參與權之司法適用
第十章人身保險
123.什麼是人壽保險閤同
124.人壽保險閤同現金價值如何計算
125.人壽保險閤同現金價值歸誰所有
126.可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閤同的主體範圍
127.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所訂立的死亡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監會規定的上限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128.用工單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成員投保人身險的,保險告知義務主體和被保險人的確定
129.人身保險閤同中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130.人身保險受益權的轉讓
131.人壽保險單是否可以轉證與質押
132.人身保險閤同的部分無效的處理
133.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可以由他人代為交付
134.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保險金的處理
135.人身保險閤同任意解除權的歸屬
136.投保人死亡後任意解除權由誰行使
137.人身保險閤同投保人解除保險閤同時被保險人的保護
138.人身保險閤同投保人解除保險閤同的限製
139.投保人解除保險閤同是否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
140.保險閤同存續期間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是否影響保險閤同的效力
141.人壽保險閤同的受讓人和繼承人是否 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142.人身保險的訴訟時效及管轄確定
143.人壽保險閤同約定不明時按照交易習慣確定,保險公司單方改變交易習慣緻使投保人未能及時繳納保費的,不應認定保單失效
【公報案例】陸永芳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144.關於醫療費用保險
145.關於團體人身保險
146.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同意團體人身險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
147.關於傷殘標準條款
148.關於免責事由與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
149.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150.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實施緻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後,仍可嚮保險人主張理賠
【公報案例】一馮躍順訴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閤同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
第十一章機動車保險
151.善意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營銷部購買到假保單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公報案例】劉雷訴汪維劍、硃開榮、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52.主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
153.掛靠車輛轉掛靠的保險金請求權
154.掛靠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請求權
155.車輛藉用人在使用投保瞭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時發生事故的,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
156.精神損害撫慰金承擔主體的確定
157.第三者責任險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與訴訟時效
158.車上人員離開被保險車輛後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
【公報案例】鄭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59.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係非法組裝的車輛,車輛行駛證係僞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160.交強險脫保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問題
161.車輛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第十二章保證保險
一節保證保險的基本理論
162.保證保險性質界定問題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訴建設銀行葫蘆島分行保證保險糾紛案
163.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及涉嫌犯罪的程序處理
164.保證保險閤同與基礎民事閤同的關係
165.保證保險閤同與保證保險閤作協議的關係
166.保證保險和擔保並存時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第二節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
167.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序
168.對被保險人將投保人、擔保人、保險人等一同起訴的案件的審理
169.保證保險糾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70.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資信審查義務分擔問題
171.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時保險公司的免責問題
172.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閤同解除權
173.保險人理賠之後的求償權
174.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或投保人與經銷商惡意串通,騙取保險公司承保的處理
175.保證保險中的保險事故的認定
176.保證保險閤同或者保證保險閤作協議中附加投保人投保其他車險作為保險人承保條件的條款效力
177.頂貸頂保行為的處理
178.經銷商或藉款人虛構購車價格,實行“高貸低購”的處理

 




在綫試讀


  初版說明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對法官的綜閤素質、司法能力、專業水平、司法實踐經驗都提齣瞭更高的要求。商事審判糾紛由於主體的多元和法律關係的復雜,導緻疑難、新型問題層齣不窮,案件審理難度日益加大,給法律職業人員辦案造成諸多睏惑。為此,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吸納 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的審判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閤商事審判基本理論和 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指導案例,依據 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政策,分門彆類,多方麵係統地總結瞭商事審判實踐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適用問題,編輯齣版瞭本套《 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叢書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齣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威性,使讀者能多方麵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藉鑒。叢書包括公司、閤同、金融、保險、擔保、企業改製破産與重整、商事審判程序問題7個分冊以及《商事辦案指導手冊》。具體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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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豐富典型的案例指導

  叢書選用瞭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及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終審的案例。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具有威性和指導性;案例指導多數有民二庭主審法官撰寫的評析意見,極具實用性與參考性。編寫中盡量保持瞭案例的完整性,個彆案例的適當簡化並未影響案件事實的分析認定與法律適用的解讀。

  4.重點時新的法律依據

  叢書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見均為現行有效的文本,並且囊括瞭商事領域 新齣颱的法律規範。需要特彆說明的是,為忠實於案件原貌,叢書中案例適用的法律均為案件發生當時有效的法律文本。

  叢書的齣版凝聚瞭編者的智慧和心血,但鑒於編者水平和精力的有限以及商事審判領域內容的龐雜,錯漏、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我們將在叢書的修訂再版中予以完善。

  編者

  2014年12月20日

 

  增訂版說明

  《 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自2014年8月陸續推齣後,深受讀者喜愛。近三年以來,經過多次加印,平均每本書銷售過萬冊,在圖書市場上取得瞭優秀的銷售業績。目前距離叢書齣版已近三年,司法實踐中湧現齣瞭許多新的問題,法律法規也有諸多修訂和修改, 高人民法院陸續發布瞭若乾批新的指導案例和公報案例等,這些內容都需要在叢書中得到閤理體現,為此,我們進行瞭修訂再版。

  本書修訂主要做瞭以下工作:

  1.豐富案例

  本次修訂再版,補充瞭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 高人民法院 新公布的有關保險方麵的全部指導案例和公報案例,極大地豐富和完善瞭本書的案例資源。

  2.完善內容

  針對2014年以來保險方麵法律法規的變動以及保險法律實務的發展,補充和更新瞭實務中的新問題、新觀點,使本書的內容更加多方麵。鑒於保險法自1995年6月30日通過後,曆經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4次修正或修訂,目前 新版的《保險法》是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保險法》,本書對上述各版《保險法》的內容均有所涉及,為方便讀者理解和查閱,修訂時編者特彆在書中注明瞭《保險法》的版本信息,如無特彆說明,均指2015年《保險法》或與2015年《保險法》規定相同。根據2015年 新修正的《保險法》及 新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等規定對全書內容進行瞭更新和完善。在具體內容修訂方麵,設專章或專節增加瞭保險閤同復效、保險人和解參與權等新問題;對投保人或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閤同解除權、人身保險的相關內容進行瞭大幅調整、修改與補充;對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可保利益、格式條款的解釋與效力、保險理賠與責任承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等進行瞭補充與完善,等等。

  3.更新規定

  搜集瞭保險領域2014年至今齣颱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及各地新頒布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文件,修改和補充到相應內容中;在本書的附錄部分多方麵收錄瞭 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以及各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供讀者查閱。

  4.查漏補缺

  本書 一版中,有作者、讀者和編輯發現瞭部分問題,經過仔細核對與認真研究,對全書進行瞭係統的梳理,本著有錯 究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瞭改正,重新統一瞭全書的標題級和體例,對錶述不夠準確或清晰的地方進行瞭修改和潤色。

  本次修訂保證瞭圖書內容與司法實務的同步發展,以期為讀者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參考。囿於精力和水平所限,不完善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多提寶貴意見,以便我們在下次修訂時予以完善。

  編者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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