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行政法(第3捲)》為《行政法》教科書的第三捲,也是全書的重點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監督法。作者奧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學長期執教的法學教授。沃爾夫為圖賓根大學的法學教授。羅爾夫·施托貝爾教授現為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
《行政法(第3捲)》是有關德國行政法的典範之作,也是一套經典教材,共三捲。書中將公共行政作為一個連貫的整體,全麵係統的考察瞭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
內容簡介
《行政法》是德國行政法學的經典之作,研究課題廣泛,內容深入詳實,共三捲。本書為第三捲,內容包括行政組織法概論和行政監督概論兩編。本書內容不僅局限於行政法本身,還包括瞭行政學、憲法和歐洲共同體法。其中所涉及行政學和經濟學方麵的知識,是同類圖書中罕見的。本書不僅適閤學習和研究,而且也適閤行政、律師和司法的實踐。
目錄
第五版前言
縮略語錶
第九編 行政組織法概論
第一章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概念
第八十節 行政組織法的對象和概念
第八十一節 有關行政組織的憲法規定
第八十二節 組織權及其分配
第八十三節 行政組織的功能主體
第八十四節 管轄權製度和領導權製度
第二章 公共行政的組織形式
第八十五節 部委行政
第八十六節 間接國傢行政
第八十七節 公法團體
第八十八節 公共設施
第八十八A節 學校法
第八十九節 公法基金會
第三章 私人的閤作與私有化
第八十九A節 閤作與私有化的方式
第九十節 授權
第九十A節 行政協助與行政優益義務
第九十一節 私法形式的行政組織
第九十二節 公私夥伴關係
第九十三節 實質的私有化
第四章 地方自治法概論
第九十四節 地方自治及其憲法保障
第九十五節 地方組織法
第九十六節 地方閤作法
第五章 公務自治法概論
第九十七節 公務自治的概念、錶現形式和法律依據
第九十八節 公務自治主體的內部結構特徵
第六章 歐盟行政組織概論
第九十九節 成員國機關在執行共同體法方麵的地位
第一百節 歐盟直屬行政概述
第十編 行政監督概論
第一章 一般行政監督法
第一百零一節 行政監督的概念和手段
第二章 自我監督和數據保護監督
第一百零二節 行政自我監督的手段
第一百零三節 數據保護與隱私保護
譯者後記
前言/序言
第五版前言
將公共行政作為一個連貫的整體,全麵係統地考察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是本三捲本教材一如既往的目標。本書立足於教學研究,著眼於行政、司法和律師的實踐。本書由高傢偉博士譯成中文,由安東尼奧·弗朗西斯科·德·蘇薩(Antonio Francisco de Sousa)譯成葡萄牙文。高傢偉博士翻譯完成的前兩捲已經由中國商務印書館於2002年8月齣版。
本教材第一捲研究公共行政、行政法和行政學的基礎,第二捲研究行政活動、行政程序、公法賠償和公産。本捲研究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監督法,根據截止到2003年的資料做瞭全新修訂。其中,做瞭許多調整的行政組織法部分盡可能遵循漢斯·尤裏烏斯·沃爾夫奠定的係統思路。在完善內容的同時,編碼也做瞭調整。作為結束捲,本書是沃爾夫、巴霍夫、施托貝爾三人閤作新觀念之後的首版,結構和部分內容都與奧托·巴霍夫主持的版本不同。讀者有可能混淆前版第二捲和第三捲的個彆章節,例如人事法(Personalrecht)或者秩序行政和給付行政部分,已經衝破瞭行政法一般研究的框架,為此,該部分做瞭特殊處理。另外,對近年來的發展也予以特彆重視,如行政閤作法和行政私有化法。對材料的重新組織也與作者的變化有關,這一點在第二捲已經有所體現。
我的同事溫弗裏德·剋魯特(Winfried Kluth)博士(馬丁路德大學教授)負責本書的大部分修訂工作,馬丁·米勒(Martin Muller)博士(Braunschweie/Wolfenbuttel學院教授)負責設施法部分的當代化修訂工作。多人分擔修訂工作的必要性在於保障學術研究的連續性和著作的學術水平,推動行政法的精密化。兩位作者熱心閤作,承擔瞭繁重的編寫任務。這裏要錶示衷心的感謝。
作者要誠摯地感謝學術助手們。沒有他們不遺餘力、不畏勞苦的付齣,本書不可能如期齣版。這裏要首先感謝我在漢堡大學的教席秘書安格裏卡·奧姆(Anglika Ohm)女士,她將修訂手稿打印成齣版稿本。通過第二次國傢考試的候補文職人員比爾特·斯泰勒(Birte Stelle)女士在漢堡承擔瞭繁重耗時的文稿編輯工作,完成瞭隻有她纔能夠勝任的整體協調任務。前學術閤作者格裏特·布勞澤·永(Gerdt Brauser-Jung)女士和邁裏剋·郎格(Merik Lange)博士撰寫瞭第九十節“授權”(Bleihung)和第九十A節“行政協助與行政優益義務”的初稿,這裏要錶示特彆的謝意。前學術助手丹尼爾·弗蘭剋(Daniel Frank)博士對第九十一節“私法形式的行政組織”,學術助手斯文·艾森門格(Sven Eisenmenger)對本書的當代化修訂工作都做齣瞭同樣重要的貢獻。
我在哈勒(Halle)馬丁路德大學的學術助手兼編外講師托斯騰·弗蘭茨(Thosten Franz)博士參與瞭第九十六節,奧拉弗·耶什(Olaf Jensch)參與瞭第九十九節和第一百節的初稿草擬。學術閤作者、通過第二次國傢考試候補文職人員弗丁那德·格爾茨(Ferdinand Goltz)和亞娜·魯剋爾特(Jaba Nuckelt)碩士資助瞭初稿的撰寫。學術閤作者弗丁那德·格爾茨、卡斯騰·庫亞特(KarstenKujath)、馬庫斯·萊茵哈德(Markus Reinhard)和弗蘭剋·裏格(Frank
Rieger)參加瞭索引的編寫和校對。卡塔裏麗娜·伯恩(Katharina Bom)和蘇珊娜·木赫(Susanna Much)協助整理文獻。他們與秘書海爾卡·蘇斯(Helga Suss)一起編寫和校對目錄。這裏要對他們一並錶示衷心的感謝。
羅爾夫·施托貝爾
2003年11月於漢堡
本捲是原著的重頭戲。沃爾夫教授與巴霍夫教授以行政組織法見長,而施托貝爾教授以經濟行政法、地方自治法見長,都有專著齣版。三位作者將本書作為“接力棒”,50年來不斷修訂。本捲是2004年第5版,由施托貝爾教授主持修訂,有兩位閤作者參加。其中,剋魯特(Kluth)博士負責第80節至第87節、第舛節至第103節,米勒(MUller)博士負責第89節和第89A節,施托貝爾教授負責其他部分,並且負責最後審訂。
“信達雅”是公認的翻譯基本原則,但受多種因素的製約或影響,有關原著與譯著之間關係的處理,至少有轉換說、閤作說、改造說等模式。轉換說偏重於語言的對接式轉變,譯著的篇章結構、語法句式、文體風格等都力圖與原著保持一緻,至於思想內容,則留齣給讀者自主揣摩的空間。閤作說偏重於思想內容,將翻譯過程視為與原著者進行思想交流的過程,偏重於原著思想內容的再現,並不拘泥於特定的語言或者文體,譯著完全尊原著,但更偏重譯著讀者的需要,正所謂“信”為本,“達”為用,“雅”為標。改造說則主張再造和提升原著,認為忠於原著的思想內容並不妨礙取捨和改造,恰恰相反,改正原著中的內容與形式缺失,如遺漏、失範、邋遢、重復、玄虛、深澀、隱晦、龐雜、過時等,纔真正有助於體現並且提升原著的思想內容。筆者贊成改造說,認為譯者不是原著者的恭順奴隸,而是中國讀者的忠實僕從,因此“青齣於藍而勝於藍”纔是翻譯的最高境界。至於客觀上是否真的達到瞭這一點,讀者自有公論。
為瞭盡早完成翻譯,一年多來幾乎隱姓埋名,將來若乾年內還要如此。這裏首先要嚮關心我而沒有得到及時迴應的恩師、領導、同事、學友錶示歉意,諒解之情,感激不盡。包萬超博士、陳小文博士、劉禹先生傾力幫助,眼光長遠,心知肚明。餘娟、王巍、張前峰、靳超、魏明月擔任學術秘書,不遺餘力。父母妻子親人承擔傢務,不謝恩情。篇幅不允許在這裏一一點名說到,隻可說:過客人,忘機友,知己伴,刎頸交,清涇濁渭,去馬來牛,來日方長。
自大道既隱,小道盛行,皋陶製法,周公作禮,中國法製走嚮瞭“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發展道路;自董仲舒“罷黜百傢、獨尊儒術”以來,“外儒內法、內聖外王”逐漸成為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核心特徵,法術勢協調並重的中國法製“根性”由此塵埃落定;此後,秦皇漢武,唐宗宋祖,天驕風流,所幸“根性”未改。筆者在翻譯“入定”時發現,德國法之所以發達,無非是法術勢並重而已,公法領域尤其如此。法不足,術勢有餘者,必然落於粗俗、狡詐,沉淪於極端的個人主義、機會主義和無政府主義;法有餘,術勢不足者,必然失之於天真、迂腐,敗之於虛妄的理想主義、簡單的本本主義和機械主義。法術勢並重協調,應當是中國法學追求的理想狀態。共和百年,中國法製“沉舟側畔韆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但沉寂的“慧根”從來就沒有死亡,隻是暫時掩埋在“儒釋道”多元和諧的豐厚文化土壤裏“鼕眠”罷瞭。筆者堅信:中國法隻能是中國法,中國法隻能通過中國的話語並且在中國文化的語境裏得到真正的錶達,西方法學的話語不可能恰如其分地解釋中國法,西方法學的話語霸權在中國不可能長久。因此,中國現代法製在傳統“慧根”的基礎上長成參天大樹,善果壓枝,隻是時間問題。
最後捧齣心愛的般若波羅密多心經:
觀自在菩薩行深般若波羅密多時照見五蘊皆空度一切苦厄捨利子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捨利子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耳鼻舌身意無色聲香味觸法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無無明亦無無明盡乃至無老死亦無老死盡無苦集滅道無智亦無得以無所得故菩提薩蝰依般若波羅密多故心無掛礙無掛礙故無有恐怖遠離顛倒夢想究竟涅粲三世諸佛依般若波羅密多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知般若波羅密多是大神咒是大明咒是無上咒是無等等咒能除一切苦厄真實不虛故說般若波羅密多咒即說咒曰揭諦揭諦波羅揭諦波羅僧揭諦菩提薩婆訶。
高傢偉
乙酉年長夏於北京昌平紋心閣
丙戌年長夏於海南三亞鬼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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