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7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特點:
1.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糾紛、肖像權、名譽權糾紛等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序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以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已經堅持20年不輟連續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凡80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該中心又編輯齣版《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年首次齣版以後,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本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平均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發現需要的案例。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瞭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理由。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願望,可能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願意承擔責任,並不斷改進。
在信息社會,流行快餐文化,紙質類媒介往往輸給數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國法製齣版社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
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留守兒童溺水身亡該由誰擔責
——張正春、崔興萍訴李自寶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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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2011)嵩民初字第71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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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正春、崔興萍
被告:李自寶
【基本案情】被告李自寶在原告居住的村子旁邊承包土地實施取土工程,在取土過程中形成瞭低窪的土坑,在雨季因下雨積水形成深約1��8米左右的水塘。2011年9月9日下午,正值教師節學校放假,兩原告七歲的兒子張某到村子旁邊玩耍,不慎掉入被告取土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發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補償金、安葬費、誤工費等共計148205元。雙方所屬小街鎮大橋村村委會和小街鎮司法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
另查明,涉案挖土場長期無人看管,土坑的具體位置是靠人走車行的路邊。
【案件焦點】原、被告雙方是否均應承擔責任,如應承擔,雙方各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
【法院裁判要旨】嵩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自寶在原告傢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後,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緻兩原告的兒子張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寶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原告張正春、崔興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積極的監護責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環境中去玩耍,原告存在主要過錯,對損害的後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訴訟中,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79040元(每年3952元×20年)、喪葬費17165元,符閤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車旅費、食宿費等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5000元。以上費用閤計101205元人民幣,由雙方當事人在其過錯責任範圍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自寶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賠償原告張正春、崔興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1205元的40%,閤計人民幣40482元;
二、駁迴原告張正春、崔興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齣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後語】本案是因施工方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留守兒童溺水身亡引發的案件。留守兒童在這個名稱,代錶著一個脆弱的群體,一種酸楚的生活狀態。當他們最需要父母擁抱的時候,父母卻為瞭生活,遠離傢鄉,一年到頭隻能見上一兩次麵。父母的外齣,使留守兒童無法得到細緻的照料與關懷,麵臨著成長風險和安全隱患。事實上,近些年來,由於疏於監護,安全教育缺位等問題嚴重,留守兒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很多時候,由於缺乏父母的有效監管,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留守兒童成為最容易受傷害的群體。年幼無知,又缺乏父母的監護,這些孩子往往不能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以至於釀成大禍。輕者,可能承受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導緻傷殘;最嚴重的,則是失去生命。
本案中,施工方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但未對施工場地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也為事故的發生埋下瞭安全隱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李自寶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在原告傢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後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緻兩原告的兒子張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寶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同時,原告張正春、崔興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積極的監護責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環境中去玩耍,對損害的後果存在主要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原告方雖然得到瞭一定的補償,但失去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買迴的;施工方雖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瞭賠償責任,但對原告方所造成的傷害是無法挽迴的。為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應該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的安全問題,加強施工方安全措施等方麵的管理。
編寫人: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楊勁鬆
評分
評分
古人說“天地君親師”,特彆突齣瞭“師” 的地位和作用。自古教師與“天”“地”“君”“親”是同一地位的,可享受任何特權的。對學生,教師可以有等同於父母的權利。而如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齣颱後,結果怎樣呢?學生是越來越自由瞭,對教師也越來越不尊敬瞭!以前,我們在老師麵前唯恐做錯事的心態,恐怕現在的學生心中再也沒有瞭。有時候連我們自己都瞧不起自己瞭,老師,還算什麼“靈魂的工程師”?自己都不愛自己的職業瞭,還能用心教學嗎?不用心教學,這不是教師本質的腐敗嗎?
評分評分
古人說“天地君親師”,特彆突齣瞭“師” 的地位和作用。自古教師與“天”“地”“君”“親”是同一地位的,可享受任何特權的。對學生,教師可以有等同於父母的權利。而如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齣颱後,結果怎樣呢?學生是越來越自由瞭,對教師也越來越不尊敬瞭!以前,我們在老師麵前唯恐做錯事的心態,恐怕現在的學生心中再也沒有瞭。有時候連我們自己都瞧不起自己瞭,老師,還算什麼“靈魂的工程師”?自己都不愛自己的職業瞭,還能用心教學嗎?不用心教學,這不是教師本質的腐敗嗎?
評分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評分內容簡單易懂,書質也還不錯。簡便易用、 權威實用--打造“好讀有用”的案例,含拆遷補償、物業服務、建設工程、買賣、贈與、藉款、租賃、存款、委托理財、承包、居間、代理、運輸、旅遊、教育培訓閤同等《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5·閤同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閤同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拆遷補償、物業服務、建設工程、買賣、贈與、藉款、租賃、儲蓄存款、委托理財、代理、運輸、承攬、承包、居間、行紀、旅遊、教育培訓、供用電水氣熱力等閤同,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並且案情凝練,可讀性、適用性很強, 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1、權威的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2、強大的規模: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獨特的內容: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中國法院2012年度案例係列》、《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案評還不錯,例如:【法官後語】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單方允諾行為中,錶意人應當將其意思錶示充分、準確地嚮相對人闡明,以便相對人作齣是否接受的意思錶示,而相對人在作齣與錶意人允諾相關行為時亦應充分徵求錶意人的意見,否則將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航空公司對旅客下機後能否自行選擇住宿在錶意時並未明確,而崔煥富亦未在下機前與航空公司就此確認。在雙方對航空公司意思錶示存在差異的情況下,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方麵,航空公司為其他下機旅客提供瞭住宿,另一方麵崔煥富實際自行選擇瞭住宿,因此航空公司對於崔煥富接受倡議下機後發生的住宿費仍應承擔補償責任。在崔煥富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航空公司同意其自行選擇住宿,以及其並未告知航空公司入住套間的情況下,崔煥富主張航空公司全額負擔住宿費,沒有依據。故一審、二審法院均是判令航空公司按照其安排住宿酒店的標準將住宿費補償給崔煥富。法律鼓勵並有利於公序良俗的建立,但民事主體即便是實施有利於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時,仍應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原則,在充分錶達己方意思錶示以及知曉相對方意思錶示的基礎上謹慎行為。
評分於是,一嚮被稱為“清水衙門”的教育聖地——校園變得越來越汙濁瞭,連小學生在學校就要經受“廉政文化進校園”之類的社會考驗,心得體會《廉文讀書心得體會——讓我們都昂首地活著吧》(http://www.unjs.com)。這是社會的進步,還是社會的退步?
評分非常滿意,五星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