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適用於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審定公布的各類內景區的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規範(GB50298-1999)》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一般規定;專項規劃;規劃成果與深度規定。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一般規定
3.1 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
3.2 風景資源評價
3.3 範圍、性質與發展目標
3.4 分區、結構與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態原則
4 專項規劃
4.1 保護培育規劃
4.2 風景遊賞規劃
4.3 典型景觀規劃
4.4 遊覽設施規劃
4.5 基礎工程規劃
4.6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
4.7 經濟發展引導規劃
4.8 土地利用協調規劃
4.9 分期發展規劃
5 規劃成果與深度規定
附錄A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4 風景恢復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對風景區內需要重點恢復、培育、撫育、涵養、保持的對象與地區,例如森林與植被、水源與水土、淺海及水域生物、珍稀瀕危生物、岩溶發育條件等,宜劃齣一定的範圍與空間作為風景恢復區。
(2)在風景恢復區內,可以采用必要技術措施與設施;應分彆限製遊人和居民活動,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項目與設施,嚴禁對其不利的活動。
5 風景遊覽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對風景區的景物、景點、景群、景區等各級風景結構單元和風景遊賞對象集中地,可以劃齣一定的範圍與空間作為風景遊覽區。
(2)在風景遊覽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資源利用行為,適宜安排各種遊覽欣賞項目;應分級限製機動交通及旅遊設施的配置。並分級限製居民活動進入。
6 發展控製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在風景區範圍內,對上述五類保育區以外的用地與水麵及其他各項用地,均應劃為發展控製區。
(2)在發展控製區內,可以準許原有土地利用方式與形態,可以安排同風景區性質與容量相一緻的各項旅遊設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産、經營管理等設施,應分彆控製各項設施的規模與內容。
4.1.3 風景保護的分級應包括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等四級內容,並應符閤以下規定:
1 特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風景區內的自然保護核心區以及其他不應進入遊人的區域應劃為特級保護區。
(2)特級保護區應以自然地形地物為分界綫,其外圍應有較好的緩衝條件,在區內不得搞任何建築設施。
前言/序言
本規範是根據國傢計委計綜閤[1989]3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主編,具體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國傢文物局、國傢土地管理局、國傢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浙江省建設廳、安徽省建設廳、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江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等單位共同編製而成。經建設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標(1999)267號文批準,並會同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在本規範的編製過程中,規範編製組在總結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的基礎上,主要對風景區規劃的基本術語,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風景資源評價,規劃範圍、性質、目標、分區與結構布局,保護規劃、風景遊賞、典型景觀、遊覽設施、基礎工程、居民社會調控、經濟發展引導、土地利用協調等規劃,規劃成果與深度等方麵作齣瞭規定。並廣泛徵求瞭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在本規範的執行過程中,希望各有關單位結閤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纍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裏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037)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參編單位:國傢文物局、國傢土地管理局、國傢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浙江省建設廳、安徽省建設廳、四川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江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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