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權現象學綱要》這本書,我得說,它確實是一部不容小覷的作品。我是在朋友的推薦下開始閱讀的,一開始就被它那種嚴謹而又富有啓發性的研究方法所吸引。作者沒有采取那種平鋪直敘的敘事方式,而是通過一係列深入的分析,層層遞進地展現瞭法權現象背後的哲學意涵。我喜歡它在探討每一個法律概念時,都能夠追溯到其最根本的生成機製,並且將其置於更廣闊的經驗世界中去審視。書中關於“法律意識”、“規範的有效性”以及“權利的發生”等章節,都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我常常會閤上書本,陷入沉思,思考作者提齣的觀點是如何與我自身對法律的理解相契閤,又是如何拓展瞭我的視野。這本書最打動我的地方在於,它不僅僅是在討論法律本身,更是在探討法律與人類存在、與社會秩序之間的深層聯係。它提供瞭一種看待法律的新視角,讓我們能夠超越機械的條文解釋,去理解法律的真正力量和意義所在。雖然閱讀過程並非易事,但它所帶來的智識上的滿足感是毋庸置疑的。
评分不得不說,《法權現象學綱要》這本書真的讓我耳目一新。它不同於市麵上我所讀過的任何一本法律類書籍。作者的寫作風格非常獨特,他將現象學深邃的哲學洞察力巧妙地融入到對法律現象的分析之中。我尤其喜歡書中那種不斷追問“為什麼”的學術精神,作者不會滿足於對法律現象的錶麵描述,而是不斷地挖掘其背後的結構性原因和經驗基礎。閱讀過程中,我感覺自己就像是在與一位循循善誘的老師進行對話,他引導我一步步地去理解那些看似理所當然的法律概念是如何在我們的意識和經驗中被構建起來的。那些關於“法權”、“正義”以及“法律秩序”的探討,都充滿瞭深刻的洞見。這本書並非提供現成的答案,而是教會我如何去提問,如何去思考。它讓我開始審視那些我過去習以為常的法律實踐,並且從中發現瞭更多值得探究的維度。對於任何對法律理論有興趣,並且願意投入時間和精力進行深度思考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是一次不容錯過的智力探索。
评分這本書我斷斷續續讀瞭很久,終於翻到瞭最後一頁。初次拿到《法權現象學綱要》時,就被它沉甸甸的份量和那簡潔卻充滿學術氣息的書名所吸引。我一直對法律的哲學根基和它在人類經驗中的顯現方式感到好奇,而這本書似乎正是我一直在尋找的。它的敘事並非綫性,也不是那種提供明確答案的教科書式讀物。相反,它更像是一場邀請,邀請讀者一同進入一個深邃的思辨空間。作者的文字功底深厚,遣詞造句都經過仔細考量,許多段落初讀時會感到些許晦澀,需要反復咀嚼纔能體會其中精妙。我特彆喜歡作者在分析一些法律概念時,那種從具體情境齣發,層層剝離齣其本質的邏輯。有時候,讀著讀著,我仿佛能看到法律規則如何在社會互動中形成、被理解、被遵守,以及當這些規則遇到衝突時,我們是如何運用理性和情感來調和的。這本書讓我重新審視瞭許多習以為常的法律現象,比如閤同的效力,侵權的判定,甚至是國傢權力的來源。它不是那種能立刻解決實際問題的實用指南,但它賦予瞭我一種新的視角,讓我能夠以更深刻、更具批判性的方式去理解法律世界。
评分最近剛啃完《法權現象學綱要》,感覺像是完成瞭一場艱苦但充滿收獲的智力馬拉鬆。這本書的閱讀體驗非常獨特,它不像是那種你可以在午後陽光下輕鬆翻閱的小說,更像是一場需要高度專注和深度思考的對話。作者在書中構建瞭一個復雜的思想體係,將現象學的方法論引入到對法律權利的探討中。剛開始的時候,我常常需要停下來,迴過頭去重新梳理作者提齣的概念和論證鏈條。那些關於“意嚮性”、“意識流”以及“生活世界”的討論,在法律語境下被賦予瞭新的生命力,讓我看到瞭法律並非僅僅是冰冷的條文,而是與人類的主觀體驗、社會互動緊密相連的活的實在。我尤其欣賞作者在闡述一些抽象概念時,所引用的那些豐富而精闢的案例分析。它們不僅僅是為瞭支撐論點,更是為瞭生動地展現法律現象學是如何在現實世界中發揮作用的。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對“權利”的理解不再局限於它作為一種製度安排,而是看到瞭它在個體經驗和社會建構中的多重維度。這本書無疑是為那些想要深入理解法律本質,並且不畏懼復雜理論的讀者而準備的。
评分拿到《法權現象學綱要》這本書,我最先被它的封麵設計和排版所吸引,簡潔大方,透著一股學術的厚重感。然而,真正讓我沉浸其中的,是作者那獨樹一幟的分析視角。這本書不以宏大的法學理論為起點,而是從具體的法律經驗齣發,運用現象學的獨特方法,去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我常常在閱讀中被作者的洞察力所摺服,他能夠將一些日常的法律事件,比如一個普通的糾紛,升華為對人類意識、社會互動以及規範性力量的深刻反思。書中關於“權利意識的生成”、“法律規範的被體驗”以及“社會秩序的構建”等章節,都讓我受益匪淺。我發現,原來我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僅僅是被動的接受,更是一個主動的、動態的過程。這本書就像一麵鏡子,照齣瞭法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真實麵貌,並且讓我看到瞭法律背後那更為廣闊的社會和心理景觀。對於那些希望從更深層次理解法律,並且願意接受挑戰的讀者,這本書絕對值得細細品味。
评分欧洲一体化设计者科耶夫的法权理论,对国内法权理论建设颇有裨益
评分书名震撼人心,感觉是在继承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评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有些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苏联法学家,企图把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改头换面地搬到苏联的法律理论中。例如有的人从心理学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法的渊源是人们心理上存在着一种“直观的法”,虽然任何立法也没有把它固定下来。有的人从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苏维埃的法仅仅是规范的总和,而没有揭示这些规范的社会经济内容。由于他们观点错误,以致对苏维埃法的本质作了歪曲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苏维埃的法是由无产阶级的法、农民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法所组成的,第一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劳动法典,第二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土地法典,第三种法的立法表现是民法典。这样,苏维埃的法就成了一种五光十色的现象,其中每一个现存的阶级都有自己的一份。有人认为,在苏维埃国家中,法和宗教一样,都是人民的鸦片烟。有人认为,法制没有什么好或者坏、左或者右、革命或者反革命之分,法制就是规范战胜本能,因此,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评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有些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苏联法学家,企图把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改头换面地搬到苏联的法律理论中。例如有的人从心理学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法的渊源是人们心理上存在着一种“直观的法”,虽然任何立法也没有把它固定下来。有的人从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苏维埃的法仅仅是规范的总和,而没有揭示这些规范的社会经济内容。由于他们观点错误,以致对苏维埃法的本质作了歪曲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苏维埃的法是由无产阶级的法、农民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法所组成的,第一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劳动法典,第二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土地法典,第三种法的立法表现是民法典。这样,苏维埃的法就成了一种五光十色的现象,其中每一个现存的阶级都有自己的一份。有人认为,在苏维埃国家中,法和宗教一样,都是人民的鸦片烟。有人认为,法制没有什么好或者坏、左或者右、革命或者反革命之分,法制就是规范战胜本能,因此,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评分说完这话,他又睡着了。老奶奶趁机又拔了他一根头发,他惊醒后气冲冲地叫道:"你到底要干什么?"她说道:"别发火,我刚刚睡觉时梦见在一个大王国里,有一棵美丽的树,这棵树过去是结金苹果的,但现在树上却一片叶子也不生了,这是什么原因呢?"魔王说道:"嗨!要是他们知道这个秘密,一定高兴得不得了。在那棵树的根部,有只老鼠在不停地啃咬树根,他们必须把它打死,那棵树才能重新结出金苹果。如果不这样做,那树它很快就要死去。现在让我安稳地睡觉吧,要是你再把我弄醒,你会后悔的。"
评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有些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苏联法学家,企图把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改头换面地搬到苏联的法律理论中。例如有的人从心理学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法的渊源是人们心理上存在着一种“直观的法”,虽然任何立法也没有把它固定下来。有的人从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苏维埃的法仅仅是规范的总和,而没有揭示这些规范的社会经济内容。由于他们观点错误,以致对苏维埃法的本质作了歪曲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苏维埃的法是由无产阶级的法、农民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法所组成的,第一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劳动法典,第二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土地法典,第三种法的立法表现是民法典。这样,苏维埃的法就成了一种五光十色的现象,其中每一个现存的阶级都有自己的一份。有人认为,在苏维埃国家中,法和宗教一样,都是人民的鸦片烟。有人认为,法制没有什么好或者坏、左或者右、革命或者反革命之分,法制就是规范战胜本能,因此,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评分小房门于是"吱吱嘎嘎"响了起来。角落里的扫把听到了,问:"小房门,你为什么叫呀?""我难道不该叫吗?小虱子烫伤了自己,小跳蚤在伤心地哭泣。"
评分科耶夫的扛鼎之作。。值得收藏,翻译的也很好。。。
评分小房门于是"吱吱嘎嘎"响了起来。角落里的扫把听到了,问:"小房门,你为什么叫呀?""我难道不该叫吗?小虱子烫伤了自己,小跳蚤在伤心地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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