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貪汙賄賂犯罪中新的犯罪現象和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齣現,罪刑法定和打擊懲治貪汙賄賂犯罪之間所錶現齣來的矛盾比較尖銳,本書為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刑法適用提供瞭一個全新的應用模式,並在這二者之間確定瞭一個清晰的界限並提供瞭恰當的處理方法,便於辦案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
作者簡介
劉方,男,土傢族,1961年齣生,湖北人,1995年畢業於武漢大學,刑法碩士,教授,現就職於檢察理論研究所。曾長期在基層司法機關工作,具有較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牢固的專業知識。先後在《法學評論》、《法學》、《法學雜誌》、《中國法學》等學術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80餘篇,個人法學類專著9部,主編、閤著、參著各類法學著作、書籍20餘部。
目錄
第一章貪汙罪
第一節貪汙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貪汙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理解貪汙罪的處罰標準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貪汙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汙罪主體的立法變化
二、現行刑法對貪汙犯罪主體的規定
三、“國傢工作人員”法定範圍的變化
四、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認定的範圍
五、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六、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人員的認定
七、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八、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九、受國傢機關和其他國有單位“委派”人員的認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十一、對“從事公務”的釋義
十二、對“二次委派”行為的認定
十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人員的認定
十四、因承包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
十五、因租賃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
十六、因臨時聘用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
十七、村民委員會成員協助政府工作行為的認定
十八、村委會成員協助政府工作與村內自治事務工作的界限
第四節貪汙罪主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采取放任的態度占有公款是否構成貪汙罪
二、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主觀故意的理解
三、企業負責人截留單位收入不入賬而用於其他開支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五節貪汙罪客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汙罪犯罪對象的範圍
二、“國有公司”的定義
三、公共財産與共有財産的區分
四、違禁物品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五、非法財物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六、不動産作為貪汙罪犯罪對象的認定
七、無形財産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八、國有企業債券能否作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第六節貪汙罪客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和範圍
二、對利用過去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認定
三、利用身份或者地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
四、“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內容和範圍
五、如何理解“非法占有”與“非法據為己有”的聯係
六、民警抓賭嫖把所得款非法占為己有行為的認定
第七節貪汙罪數額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構成貪汙罪的數額起點
二、多次貪汙數額如何纍計計算
三、如何計算貪汙實物的數額
四、如何認定貪汙股票的數額
五、貪汙禮品數額的認定
六、如何認定貪汙國有參股的閤資、閤作企業財産的數額
七、企業改製過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的認定
八、如何計算貪汙承包、租賃的國有資産的數額
第八節共同貪汙犯罪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共同貪汙犯罪與單獨犯罪的區分
二、正確理解貪汙罪身份的意義和作用
三、共同貪汙犯罪在主觀方麵的認定
四、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竊取公共財物行為的認定
(一)國傢工作人員為主犯的定罪
(二)非國傢工作人員是主犯,國傢工作人員為實行犯的定罪
(三)非國傢工作人員是主犯,國傢工作人員是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定罪
五、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貪汙非國有單位財産的行為是否
構成貪汙罪
六、共同貪汙犯罪數額的認定
第九節貪汙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汙罪既遂行為的認定
二、貪汙罪未遂行為的認定
三、貪汙罪中止行為的認定
四、如何判斷外界因素對貪汙犯罪中止的影響
五、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後又將財物返還行為的認定
六、貪汙中止行為與不能犯未遂行為的區分
七、對貪汙犯罪未遂的處罰
八、對貪汙犯罪中止的處罰
第十節貪汙罪自首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構成貪汙罪自首行為的認定
二、如何認定貪汙罪自動投案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動機
三、共同貪汙犯罪中不同犯罪人自首範圍的認定
四、如何區分貪汙罪自首情節與坦白情節的界限
第十一節貪汙犯罪與其他犯罪行為的區分
一、倒賣進齣口批文行為的認定
二、個人將單位應得收入不入賬用於公務開支行為的認定
三、貪汙行為與內部職工盜竊行為的區分
四、共同貪汙犯罪與私分國有資産罪的區分
五、貪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六、貪汙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七、貪汙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八、貪汙罪與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的界限
九、貪汙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的界限
十、貪汙罪與違規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十一、貪汙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十二、貪汙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界限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一節挪用公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背景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關於立案和處罰標準的說明
第三節挪用公款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主體範圍的認定
二、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人員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四、國有企業承包者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五、國有單位聘用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六、銀行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七、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的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第四節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麵的構成
二、行為人誤將公款挪給他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三、挪用人不明知公款使用者是單位還是個人的情形如何認定
四、單位領導自認為將公款藉給他人使用是正當行使職權時如何認定
第五節挪用公款罪客體和對象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性質和範圍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對象的範圍及認定
三、非國有公司、企業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四、改製過程中的國有企業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五、單位截流的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六、單位債權、債務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七、特定物品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第六節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行為的認定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三、挪用公款給公司、企業使用行為的認定
四、挪用公款罪進行非法活動的認定
五、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行為的認定
六、挪用公款用於清償債務應認定為哪種形式的挪用行為
七、挪用公款“不予歸還”行為的認定
八、挪用公款行為轉化為貪汙行為的認定
九、挪用公款與藉用公款的區分
十、挪用臨時扣押的被執行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十一、“挪而未用”行為的認定
十二、行為人采用濛蔽手段藉用單位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冒名貸款行為的認定
十四、利用職務之便同時編造虛假事由藉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五、集體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六、單位負責人自行以單位名義將公款藉給他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十七、單位決策人將單位資金藉給本單位職工購房如何認定
十八、將公款放貸後從中收取利息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九、銀行工作人員將賬外公款藉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用公款為債務擔保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一、挪用土地抵押貸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二、挪用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四、挪用國庫券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五、挪用公款用於注冊公司、企業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六、利用職務之便藉用下級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七、多次挪用公款數額的認定
第七節挪用公款罪認定和處罰中的其他難點問題
一、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和處罰
三、挪用公款罪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四、挪用公款罪追訴期限的認定
第八節挪用公款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分
一、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區分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分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分
四、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
五、挪用公款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的區分
六、挪用公款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區分
七、挪用公款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區分
八、挪用公款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分
第三章受賄罪
第一節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受賄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主體的立法演變
二、受賄罪主體的構成特徵
三、村支部書記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四、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五、國有單位科技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六、新聞齣版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七、記者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八、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九、教育科研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黑哨”和足球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一、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二、人大代錶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四、評審委員會成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五、質量檢驗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六、以非法途徑取得國傢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第四節受賄罪主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故意內容的本質特徵
二、受賄罪的主觀故意中是否包括行為人明知是在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
三、是否要求行為人在權錢交易方麵具有明知
四、是否要求行為人對收受的財物(數額)具有明知
五、是否要求行為人對請托事項必須明知
六、是否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後果具有明知
第五節受賄罪客體和對象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客體與受賄罪對象的區分
二、對“國傢公務活動廉潔性”的認定
三、受賄罪犯罪對象的界定
四、未改變權屬的財産成為受賄對象的認定
五、“財産利益”的認定
六、非財産利益能否成為犯罪對象
七、未經登記的房産作為受賄對象的認定
八、有價證券的認定和計算
九、“迴扣、手續費”的認定
十、“乾股”的認定
第六節受賄罪客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二、“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為的認定
三、利用過去職務上的便利,卸職後收受他人財物行為的認定
四、利用將任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認定
五、“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區彆
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立法變化
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基本特徵
八、“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屬於受賄罪的必要構成條件
九、“為他人謀取利益” 在刑法上的認定
十、“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受賄罪完成形態的關係
十一、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二、“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認定
十三、收受請托人財物但拒絕為其謀取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四、“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五、“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的含義是什麼
十六、“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七、行為人索取財物沒有得手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八、“經濟往來”行為的認定
十九、受賄後又退迴贓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對“及時”退還行為的認定
二十一、國傢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酬謝費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二、事後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三、國傢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後付少量現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四、受賄財物用於公務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五、以藉款為名義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二十六、節日收受下屬“紅包”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七節受賄罪認定中的其他難點問題
一、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和理解
(一)共同受賄犯罪的立法變化
(二)共同受賄犯罪的構成形式
(三)共同受賄罪中的犯罪形態
二、受賄罪中“片麵共犯”的問題
三、國傢工作人員與其傢屬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
四、幫助受賄行為與介紹賄賂行為的區分
五、受賄罪既遂與未遂行為的區分
六、受賄罪自首行為的認定
七、受賄罪一罪與數罪的區分
(一)與他罪行為發生競閤的認定
(二)與他罪行為發生牽連的認定
(三)罪名與他罪發生競閤的認定
(四)兩罪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認定
第八節受賄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分
一、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分
二、受賄罪與貪汙罪的區分
三、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第四章新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第一節交易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交易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交易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嚮請托人齣售物品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嚮請托人購買物品
(三)以明顯不對等的價值與請托人進行物物交換
三、交易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交易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優惠價格問題
(二)對“明顯”的把握尺度
(三)增設中介環節的受賄問題
(四)計算受賄財物的時間基準問題
(五)對行為人主觀態度的認定
第二節乾股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乾股的概念和特徵
二、乾股受賄的主要類型
三、乾股受賄數額的計算
(一)已登記轉讓或者實際轉讓情況下受賄乾股數額的認定
(二)分紅型受賄乾股數額的認定
四、認定乾股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準確判斷收受乾股構成受賄罪的前提條件
(二)股份價值的認定應當注意分彆不同類型的乾股進行
(三)收受不實乾股和收受擴張性乾股的數額認定問題
(四)行為人先收取紅利後登記股份的行為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五)乾股受賄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第三節閤作投資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閤作投資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閤作投資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由請托人投資,國傢工作人員進行閤作開辦公司
(二)由請托人墊付資金,國傢工作人員參與投資但不參與管理
(三)由請托人墊付資金,國傢工作人員以其他方式投資或參與管理
三、閤作投資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閤作投資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對“齣資”和“墊資”的理解
(二)關於參與管理、經營的認定
(三)代為“齣資”型與獲取“利潤”型的區彆
(四)閤作投資受賄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的競閤問題
第四節委托理財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委托理財型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委托理財型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不齣資的理財受賄型
(二)齣資的理財受賄型
(三)委托的理財受賄型
(四)代理的理財受賄型
三、委托理財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委托理財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委托理財受賄罪與非罪的認定
(二)“應得收益”的認定
(三)對“明顯高於”的理解
(四)委托理財中的“保底條款”與受賄行為的關聯
(五)接受請托人提供沒有風險的盈利機會是否構成受賄
第五節以賭博形式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以賭博形式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以賭博形式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索取賭資型
(二)收受賭資型
(三)賭博贏資型
(四)代付賭債型
(五)混閤受賄型
三、以賭博形式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以賭博形式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對《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第5條第2款
內容的理解
(二)賭博受賄行為中的數罪形態
(三)賭博受賄行為與一般受賄行為的區分
第六節“掛名”取酬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掛名取酬型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掛名取酬型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掛名人不工作,薪酬由國傢工作人員領取
(二)掛名人不工作,薪酬由掛名人自己領取
(三)“掛名人”參加工作,但領取的薪酬大大超過應得報酬
(四)特定關係人實際參加工作,也按規定領取薪酬
三、掛名取酬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掛名取酬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特定關係人的範圍
(二)對“特定關係人”與“關係密切的人”的理解
(三)閤法薪酬與受賄“薪酬”的區分
(四)對“掛名”的理解
第七節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特定關係人作為犯罪工具的類型
(二)特定關係人單獨實施犯罪的類型
(三)特定關係人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類型
三、認定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情婦(夫)的界定
(二)特定關係人之外的其他人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犯本罪的認定
(三)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分
第八節財産權屬未變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二、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的主要類型
(一)實際占有型
(二)藉用他人名義型
(三)長期藉用型
(四)正在辦理型
三、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二)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與藉用之間的區分
第九節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的主要類型
(一)明示約定型
(二)暗示約定型
(三)約定兌現型
(四)約定索取型
三、認定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離職國傢工作人員的範圍
(二)“事先約定”的認定
(三)“事先約定”受賄行為與利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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