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學劄記(增訂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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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民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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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09223
版次:1
商品编码:1034595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0-07-01
页数:405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提起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德國今日的行政法教科書幾乎都會援引兩位公法學者的名句或名文。頭一位是堪稱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奧托·麥耶(Otto:Mayer)教授所講過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

作者簡介

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齣生在颱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於颱灣大學法律係,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ler 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迴颱灣後,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瞭進一步瞭解海洋法係公法學的體係,曾於1987年赴美睏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上後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係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前擔任颱灣大學“國傢發展研究所”教授,並曾經獲選為1995年“颱灣十大傑齣青年”之榮譽。
陳新民教授多次應邀到中國內地各著名大學講課,並獲聘為澳門火學、中網人民大學、蘇州大學,及中國禮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其公法學著作甚豐、研究領域及大陸法係,特彆是以德國為主的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的基本理倫、人權製度、國防法製、及東南亞國傢的比較憲法等,廣受海峽兩岸公法學界人上及學生的引述與推崇。

目錄

第一篇 憲法與行政法之關聯——談奧托·麥耶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及弗立茲·韋納的“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
第二篇 行政國傢理念的澄清——談漢斯·彼德斯的“為行政國傢的奮鬥論
第三篇 “服務行政”及“生存照顧”的原始概念——談福斯多夫的“當作服務主體的行政
第四篇 行政法之任務——彼得·巴杜拉的“自由主義法治國與社會主義法治國的行政法
第五篇 憲法的維護者——從卡爾·史密特對總統緊急權力和總統角色之定位談起
第六篇 憲法的軀殼與靈魂——從鬍柏對魏瑪憲法實施的迴顧與反省談起
第七篇 社會法治國傢理念的締造者——赫曼·哈勒的憲法學與政治生活
第八篇 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談徐道鄰的憲法學理論
第九篇 行政法學的拓荒者——中國早年的行政法教科書
第十篇 不法法律及命令服從的睏境——從譯、讀賴特布魯赫的經典之作“法律上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檢視“賴特布魯赫定律”的適用問題
第十一篇 中國公法學的啓濛者——論鍾賡言的公法學著作
第十二篇 雨過天晴麗日來——談中國大陸行政法發展與颱灣地區行政法學的影響
第十三篇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考慮——是否達到立法成熟期的問題
第十四篇 剋林姆特繪畫名作“法律”的重新剖析
第十五篇 浪漫的社會主義者?——研讀馬剋思早年的法學著作有感
第十六篇 司法人員考試的方法論——以兩則德國國傢考試之行政法試題為例
附錄 法律箴言、謔語一百五十則選

精彩書摘

(十五)許多人也許會認為,本文已將公法學推入社會學、政治學、曆史學及各種學科的叢林之中。但我們要認清現代公法的問題卻無法脫離上述其他學科,而隻用傳統法學方法來解決。這對公法是一種刺激,但也有危險。學者VonRanke曾言:“曆史要常重寫,法學亦然。”每個時代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這種檢討在精神生活方麵不是戲劇化的個案改變,而是逐步、不顯目的地進行之。一段時間且一段時間地在必要範圍內來改進,假以時日後必會發現已有所顯著改變。有時候我們會聽到有人說:“法律人是一種瀕死的人,法學是一種快要熄滅的學科。”筆者卻認為這種懷疑是太誇張的。我們端視在這一個變動很快的社會中,法律人與法學應如何定位與適用?誠然,法學者不一定要成為革命運動的先鋒。法律人職業的好處在於保持時代精神,常常一個時代的情緒激動,其影響不一定傳達到行政機關的抽屜裏及法庭之中,但這也不無利益可言。在這種情形下,短暫情緒的激動,並不一定會演變為法律的行動,隻不過是已經傳送瞭某種聲音。把時代的潮流演變形成憲法的內容,並非法律人,尤其不是公法法律人的職責,法律人也不應去從事這種工作,而是把已存在憲法的內容加以發揚光大矣。
三、麥耶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之釋疑吾人在前文瞭解到韋納教授所極力主張的行政法應是一個“協調法”,用以將憲法所揭示的理念“放射”齣來,具體化的實踐多元化民主。緊接著來看看常被誤解的麥耶教授之“名言”。

前言/序言

  提起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德國今日的行政法教科書幾乎都會援引兩位公法學者的名句或名文。第一位是堪稱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奧托·麥耶(Otto:Mayer)教授所講過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Verwaltungsrechtbesteht),來相互對比這兩個法學領域,或是實證法律體係重要性之消長關係。第二位便是曾任西德聯邦行政法院院長的弗立茲·韋納教授所撰的《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一文(Verwaltungsrecht als konkretisiertes Verfassungsrecht),強調這兩個法在原則性與實踐性上的密切關聯。
  究竟孰是孰非?憲法與行政法是否真有如麥耶所稱的冷漠關係,對於行政法學而言,倒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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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民教授论及的宪法和行政法的关联,对大陆行政法学研究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x]宪法确立起行政法律制度的蓝图和行政组织机构的雏形,行政权力的运作,行政程序的设计,都不能违反宪法制度和宪法原则的规定。这被称为“宪法原则的投射现象”。[xi]我国行政法至少在如下方面受到宪法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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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伦、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学生的引述与推崇。陈新民教授的《公法学札记增订新版)》共收录了16篇文章,主要内容则是以译介和评论几篇德国公法学的名著为对象,文章闪烁着德国人的睿智和陈新民教授的深邃学识。其中多篇直接以行政法学为主题,又有多篇直接在宪法学的背景下直接展开,分别论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联,宪法背景下行政国家的展开,社会法治国的兴起和福利国家的展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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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学人士值得看的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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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好的好的好的好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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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读,很有启发,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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