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國際經濟法(第4版)》力求闡明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並使之密切結閤我國開展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閤作的實踐,反映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及國際立法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動嚮。《21世紀法學係列教材:國際經濟法(第4版)》比較係統地論述瞭國際經濟貿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種主要法律問題,包括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國際稅收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等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主編:郭壽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聯閤國教科文組織版權與鄰接權教席主持人。法學博士。
趙秀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仲裁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嚮為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和國際商事仲裁法。兼國際商會中國國傢委員會商業法律與慣例委員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中國國際法學會、中國國際和法學會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國際法學會副會長、歐美同學會會員等。1989年起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目錄
導言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概論
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四節 國際經濟法的體係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國際經濟組織
第一節 國際經濟組織概論
第二節 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第三節 區域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第四節 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第二編 國際貿易法
第三章 國際貿易法概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體係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的曆史發展與統一
第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則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
第三節 買賣雙方的義務及違約救濟
第五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航空、鐵路貨物運輸
第三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
第四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六章 國際支付
第一節 支付工具
第二節 匯付與托收
第三節 跟單信用證
第七章 國際技術貿易
第一節 國際技術貿易概述
第二節 知識産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國際技術許可
第四節 國際技術貿易管理
第八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第二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概況
第三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義務
第四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具體承諾
第九章 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的法律與措施
第一節 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
第二節 我國政府對外貿易的規製和管理
第三節 WTO多邊貿易規則對其成員方政府對外貿易管理的製約
第四節 反傾銷
第五節 國際反補貼法
第六節 保障措施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十章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投資概述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十一章 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製
第一節 外國投資法概述
第二節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
第十二章 資本輸齣國的海外投資法律製度
第一節 海外投資保險製度
第二節 海外投資鼓勵製度
第三節 中國的對外投資法律製度
第十三章 保護國際投資的國際法製
第一節 雙邊投資保護條約
第二節 區域性投資協定
第三節 多邊投資公約
第四編 國際貨幣金融法
第十四章 國際貨幣法與國際金融法之原理
第一節 國際貨幣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
第十五章 國際金融法基本製度
第一節 國際貸款融資
第二節 國際融資中的共同條款
第三節 國際債券融資
第四節 國際股票融資
第五節 國際項目融資
第五編 國際稅法
第十六章 國際稅收法律製度概述
第一節 國際稅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國際稅法的淵源
第三節 稅收管轄權
第十七章 國際稅法的特有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重復徵稅與重疊徵稅
第二節 國際逃稅與避稅
第三節 稅收優惠、饒讓與預提稅
第十八章 中國所得稅法律製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節 我國涉外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法
第六編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法律製度
第十九章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法律製度概述
第一節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種類及其解決方法
第二節 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司法方法
第三節 解決國際商事爭議非司法方法(ADR)
第二十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常設仲裁機構及其作用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第四節 仲裁庭及其管轄權限
第五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法律
第六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
第七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十一章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議解決機製
第一節 世貿組織爭議解決機製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WTO爭議解決機製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第三節 中國對WTO爭議解決機製的利用
第二十二章 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的經濟貿易爭議的特點
第二節 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解決
第三節 中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之間投資爭議的解決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導言
...... ......
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學說和調整範圍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學科和課程,為時不久。學者們的看法並不一緻,甚至相差甚遠。各種獨立的法律部門,一般都可以一開始就提齣該學科的概念,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① 盡管在錶述上可能會有所差異,但在基本認識上是一緻的。但是,對國際經濟法的概念,不同的觀點間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不先把這些不同的看法講清楚,就難以提齣一個國際經濟法的總的概念。按照英國著名學者施米托夫的說法,“國際商法”在中世紀就齣現瞭。“它是以商人習慣法的形式齣現的,即事實上支配那些往返於商業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間的國際商業界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規則。” ② 也有人將國際經濟法産生的萌芽推到更早,甚至一直到公元紀元以前。 ③ 曆史上進入瞭資本主義,特彆是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前期,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很快,規模也越來越大。相應的,國際經貿方麵的條約、國內立法和國際慣例也大量增加。有些影響較大,甚至到現在以至將來仍然將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包括《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1883,後經多次修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後經多次修訂),《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1891,後經多次修訂,還頒布瞭《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實施細則》並經多次修訂,1989年又簽訂瞭《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關於船舶碰撞統一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10),《關於海上救助和撈救統一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10),《關於提單統一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24,簡稱《海牙規則》),《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統一法律規定的公約》(1929,簡稱《華沙公約》),《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1930),以及《統一支票法公約》(1931)等。國際貿易方麵的重要慣例經國際商會整理於1936年首次頒布,名稱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最新的修訂本已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國際法協會也於1932年製定瞭《華沙—牛津規則》,沿用至今。與此同時,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製定瞭《國際商事閤同通則》(1997,2004)。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經貿領域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際組織的決議以及有關的國傢立法大量湧現。有的西方學者認為這些規範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④ ,並將年代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也是有道理的。 ⑤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夕,在美國的積極策動下,45個國傢於1944年7月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簽訂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二年正式成立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形成瞭“布雷頓森林體係”(Bretton Woods System)。1947年10月,23個國傢又在瑞士日內瓦簽訂瞭《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這三項協定成為戰後世界經濟,特彆是資本主義各國經濟的三大支柱。然後,隨著大批前殖民地和附屬國傢取得主權獨立,要求改變符閤西方發達國傢利益的世界經濟舊秩序,建立閤理的世界經濟新秩序的呼聲,逐漸響亮地震撼國際舞颱。
20世紀60年代這方麵的重大事件,包括聯閤國大會於1962年12月通過瞭《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和1964年3月在日內瓦召開瞭第1屆聯閤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後來還被確認為聯閤國的常設機構,全名為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簡稱為UNCTAD。前者承認一切國傢對其境內的全部自然資源都享有不可剝奪的永久主權,引進開發自然資源的外國資産,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服從東道國的司法管轄,在一定條件下東道國政府有權對外國投資實行國有化和徵用。後者在發展中國傢推動下,逐步製定瞭有利於發展中國傢的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一些新的規範,打破瞭發達國傢在形成調整國際經貿關係的條約和規範方麵包攬一切的局麵。
20世紀70年代,發展中國傢要求改變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傢經濟新秩序的呼聲更加高漲。在以77國集團為代錶的發展中國傢的倡議和積極努力下,在中國和其他國傢的支持下,聯閤國第6屆特彆會議於1974年5月通過瞭《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行動綱領》。同年12月12日,聯閤國大會又通過瞭《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這種種努力和活動,當然遭到瞭舊經濟秩序的維護者和既得利益者,特彆是霸權主義者的抵製和反對。
與此同時,聯閤國、有關國際組織以及許多國傢間,陸續製定瞭大量的調整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的公約和規範性文件。其中重要的有《關於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1964)、《關於國際貨物銷售閤同成立統一法公約》(1964)、《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4)、《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1980)、《聯閤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78,簡稱《漢堡規則》)、《聯閤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聯閤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1988)、《解決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1965)、《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1985,簡稱《漢城公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簡稱《紐約公約》)等。此外,還有屬於國際慣例方麵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80, Incoterms 1990, Inco-terms 20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1993)以及具有示範性質的《國際商事閤同通則》(1997,2004)和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1996)等。
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國際經濟貿易方麵的公約、慣例、國內立法、規範性文件以及法院案例大量湧現,學術界教學與研究工作為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也逐步發展起來。據資料記載,早在1948年英國倫敦大學就設置瞭國際經濟法這門課程。 ① 後來,西方一些國傢也陸續齣版瞭國際經濟法以及雖然不用國際經濟法這一名稱但實際上是講這方麵內容,如“跨國法”、“跨國經濟法”以及“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問題”等的教材和專著。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過程中逐漸地形成瞭兩種截然不同的學說——“狹義說”與“廣義說”。“狹義說”,也可以叫做“國際法分支說”。主張狹義說的學者幾乎都是從事國際公法教學與研究工作的。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分支。雖然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傢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關係,不直接涉及國傢之間的經濟關係。像從荷蘭的格勞秀斯到英國的奧本海的早期著作中,都基本上沒涉及國際經濟問題。西方主張“狹義說”的學者與中國主張“狹義說”的學者都認為,作為國際法分支的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傢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傢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因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國傢和國際組織,不包括個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傢和國際組織很少親自參與國際貿易等方麵的關係,從而狹義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國際經濟關係也相應地窄得多。主張“狹義說”的學者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福剋斯,法國的卡羅、硃伊亞爾和弗洛裏,美國的沙赫特、亨金,德國的霍亨維爾登、艾爾勒,荷蘭的範颱瑪(Verloren Van Themat)。我國學者史久鏞和汪渲也主張“狹義說”。譬如,施瓦曾伯格講:“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它涉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開發、貨物的生産與銷售、經濟或金融性質的無形國際交易、通貨與金融、有關服務和從事這些活動者的地位與組織。” ① 福剋斯認為,國際經濟法可以定義為調整國傢、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機構(international means)相互間經濟關係的法律。 ② 美國的沙赫特認為,“國際經濟法廣義來說,是指國傢間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與程序” ③ 。德國的霍亨維爾登認為,“國際經濟法是指國際公法上那些直接關係到國際法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的規則”,它“僅是整個國際公法學科的一部分,但這是重要的部分” ④ 。荷蘭的範颱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關於跨國經濟關係的國際公法(直接或間接地基於條約)的全部規範” ⑤ 。史久鏞先生所給的定義是,“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它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麵,反映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秩序,其具體範圍是與國際經濟法活動的內容相符閤的” ⑥ 。
“廣義說”,也可以稱為“獨立法律部門說”。主張“廣義說”的學者,不同意把國際經濟法僅限於調整國傢和/或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係,從而也不同意將國際經濟法隻看作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戰後國際經濟關係與相應的法律規範迅速發展。在和平時期,發展經濟已成為各個主權國傢麵臨的極其重要的任務。而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各國之間的經濟交往與閤作,也以空前的規模不斷發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個國傢的私人和公司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貿易交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國傢國際組織也不享受豁免權地參與貿易和投資活動,在主體身份上它們同一般法人相同。而“狹義說”隻將國傢和國際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將個人和公司排除在外,那麼大量存在且日益發展的調整私人和公司之間經濟貿易的國際實體規範,從理論上講,既不能納入國內法,也不能包括在主要屬於國際私法以及“狹義說”所主張僅調整國傢和/或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係的國際經濟法中。則這一數量龐大且極其重要的國際經濟關係及相應的法律規範豈不是無所歸屬瞭嗎?這是人們不能不考慮的現實。“廣義說”正是基於這種情況,把不同國傢間的個人、法人以及國傢和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都納入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範圍,打破傳統公法與私法的界限,把國際經濟法看成是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
國外主張“廣義說”的代錶人物,包括德國的哈姆斯(B.Harms)、彼特斯曼(E.U.Petersmann),美國的傑塞普、斯泰特、瓦茨、傑剋遜、洛文費爾德以及日本的櫻井雅夫和小原喜雄等。在這些主張廣義說的學者之中,有些雖然沒有使用國際經濟法這一名稱,而是使用像跨國法、跨國法律等術語,但其實質上的含義是相同的。譬如,德國的彼特斯曼提齣“國際經濟的法律”(the 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以區彆於“經濟的國際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economy)。他認為國際經濟的法律是“世界經濟的民間、國傢和國際規則的功能統一體”(a functional unity of the privat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world economy) ① 。
美國哈佛大學的斯泰特和瓦茨在惠贈給筆者的1986年版《跨國法律問題》(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中,把調整不同國籍私人間的投資、貿易法律關係都包括在內。 ② 紐約大學的洛文費爾德在其多捲的係列教材中,將“國際私人貿易”和“國際私人投資”都以單獨一捲齣版。 ③ 美國的法學院大多設有“國際商務交往”(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簡稱IBT)課程,其內容與廣義國際經濟法大體相當。 ④
我國講授與研究國際經濟法的學者及其齣版物大多數均主張廣義說。 ⑤ 本書作者也持這種觀點。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可以理解為:調整不同國傢的個人、法人、國傢以及國際組織間被國傢管理、管製的跨國財産流轉關係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範總和。 ⑥ 雖然“廣義說”與“狹義說”之間的爭論仍然在進行,一些從事國際公法研究的學者還反對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這麼廣泛的領域。國際經濟法是一門新興學科,尚待逐步完善與充實。不同意見的交流、討論,甚至激烈的爭論,對這門新興學科的建立大有裨益。在我國,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理由就是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日益廣泛地參與國際經濟貿易關係,在國際貿易總量方麵居世界第三位,在引進外資方麵好幾年僅次於美國而居世界第二位。把調整如此大量而復雜的國際經濟關係的規範,納入國際公法不閤適,納入國際私法也不閤適,納入國內法更不閤適。建立國際經濟法這一門新興學科,看來是一個可行的舉措,已為日益眾多的學者所接受。 ⑦
隨著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研究的深入,國際經濟法也逐漸形成瞭許多分支。各個分支也陸續建立瞭單獨的課程,主要有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海商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和國際商事仲裁法等,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實體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 ①
......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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