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之於民意,就像山澗的溪水與沿途的植被。一方麵,純淨清澈的溪水執著的要奔嚮大海(正義),滋養著沿途的飛禽走獸、花草樹木。另一方麵,也從一路經過的土壤中汲取著水分,聆聽著花的低語、鳥兒的需要、樹的呻吟。這些都更堅定瞭清溪奔嚮大海的決心,也更讓他明白自己的價值,所以,他時而駐足聆聽,時而調整路綫,在不斷的交融中,構建著沿途的平衡與和諧。
辯護人與公訴人的關係相生相剋、立體多維,難以言錶。有時,像國際社會中的兩個國傢,為瞭共同的目標(維護被告人閤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結成同盟、友好閤作,為瞭各自的利益,又劍拔弩張、針鋒相對;有時。像魔鏡與人,映襯齣公訴人自己難以發現的缺漏與不足;有時,像武林中的兩大高手。在不斷的博弈中享受著釋放與升華。
“身無彩鳳雙飛翼,心有靈犀一點通”,多麼美好的心靈之約。但事實上讓一個毫不知情的法官能洞悉每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意圖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要將自己懷揣的明白化為對方的理解,這既是為自己贏得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是對對方工作的尊重與體貼。我相信沒有一個法官喜歡無緣由的讓公訴人難看,很多情況下,良好的閤作關係取決於我們自身的心態與方法。
很多人為瞭讓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往往會滔滔不絕、不厭其煩地講,結果常常是對方不僅不會接受,還會覺得厭煩。當我們遭遇一個滿腹苦衷、滿腔憤懣的人時,怎樣纔能讓他放鬆下來?讓他盡情傾訴。怎樣纔能獲得他的好感與信任?耐心傾聽他的傾訴。說理不意味著說最重要,有時沉默纔是金。
作者簡介
李愛君,1969年生,法律碩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監委會專職委員兼公訴一處處長。第二屆全國十佳公訴人第二名,全國檢察業務專傢,第十屆全國青聯委員,江蘇省十大傑齣青年,江蘇省首屆十佳檢察官,江蘇省檢察官培訓中心聘任教師,江蘇省教師,江蘇省警官學院兼職教授。齣版專著:《審查起訴重點與方法》。
目錄
第一章 自我博弈——職業素養與內心世界
第一節 我是誰
一、我是公訴人
二、從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要一直跟著程序走
三、懲惡還要揚善
第二節 優秀公訴人的煉成
一、心理素質是鍛煉齣來的
二、理論功底有賴於不懈怠的思考
三、辦案技巧要靠經驗積纍
四、辦案感覺是法律素養、洞察能力和社會良知的綜閤
第三節 如果失敗是必須的,那就微笑著去擁抱
一、我的一些親曆——踏人社會的第一場博弈
二、站在公訴人的角度,刑辯是一門遺憾的藝術
三、擁抱失敗的同時,你也站在成功的起點
第四節 情感與責任怎樣纔能守恒
一、法律人的情感與正義觀
二、情感與責任有時會發生碰撞
(一)法律跟不上情勢發展
(二)法的一般規定是正當的,但由於個案的特殊性
導緻適用法律的結果偏離一般社會情感
(三)社會公眾的普遍道德水準與法的期待有差距
(四)證據規則適用結果使得社會一般情感得不到滿足
三、情感與責任的守恒實則是博弈的過程
第五節 司法與民意怎樣纔能契閤
一、我眼中的民意
二、司法與民眾需求
三、能動司法是促成司法與民意契閤的不二選擇
四、實踐中能動司法的一些個案
第二章 不辯之辯——隱形博弈
第一節 辦案中的博弈大多是看不見的
一、辦案中要與許多對象進行博弈
二、想要說服彆人先要說服自己
第二節 在罪與非罪之間徘徊
一、時常在罪與非罪之間猶豫
(一)有些法律條文過於原則,留下太多的解釋空間
(二)有時,我多麼希望法律能給我一定的解釋空間
(三)猶豫之後的抉擇
二、在幾種情形下的糾結很痛苦
(一)行為人的行為依法構成犯罪,但承辦人認為不應當被評價為犯罪
(二)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犯罪評價,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三)承辦人確信行為人犯瞭罪,但證據不足以證明
三、有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很模糊
(一)證據是否充分
(二)行為人是否具備特定身份
……
第三章 與辯護人的博弈——對抗與閤作並存
第四章 與法官博弈——說服與閤作同在
第五章 與當事人博弈——釋法與平衡的藝術
精彩書摘
我們認為,從法律適用角度,對許霆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是無可非議的,對其處以無期徒刑也是正當適用法律的結果。然而這起案件的判決為什麼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以至於一般民眾都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過於嚴厲?我想主要原因在於社會一般道德標準與法所期待的標準存在差異。我們知道,刑法在對某個行為作否定評價時,同時錶達著一種期待,這種期待更多的是一種道德層麵上的行為規範。在本案中,法律要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秘密占有他人的財物,即使是財物所有人基於過錯疏於對自己財物的管理時,也要抵住誘惑,自覺地放棄不當獲利的行為。而在一般的社會觀念中,人們認為多數人很難在此情形下自覺地抵製由於銀行內部管理齣現問題而給他人形成的巨大誘惑,因此社會對許霆的行為錶現齣瞭很大的容忍甚至理解,由此産生對許霆案判決的質疑。在法所期待的道德標準與現實的社會標準之間存在巨大差異的情況下,司法者必須通過個案的妥善處理調和兩者之間的矛盾。
再如,對待醉酒駕車。早些年,這個問題並未引起社會關注,司法實踐中對待這種行為以交通肇事罪處理後並未引起社會的反感。但近年來,隨著孫偉銘、張明寶、黎景全等案的案發以及網絡輿論的炒作,醉酒駕車行為引起瞭社會公眾的普遍厭惡,有感於此類問題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趨勢,社會民眾對這種行為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如再按照原有的司法模式對此類行為以交通肇事罪處理勢必引起社會民眾更大的不滿。這就不得不引起司法機關乃至立法機關的關注,於是就有瞭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齣颱,繼而立法機關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將危險駕駛罪列於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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