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宋代國傢立法比較發達,且民眾法律意識崛起,社會法律需求相對而言比較強烈,百姓法律生活豐富,訴訟活動活躍。《宋代民間法律生活研究》以宋代民間社會中的各種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注重法律與社會關係、法律與民眾社會生活互動方麵的深入考察。內容包括宋代民眾生活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民眾法律地位和法定權利的變化、民間訟學之興與好訟之風、民間財産分爭的各種錶現形態、官府誡爭息訟措施及民眾在司法活動中的實際境遇。書中注重從法律社會史的角度齣發,在吸收學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把民間的法律現象和民眾的各種法律活動置於當時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觀念環境中進行深入考察,使研究客體真實客觀、生動鮮活,更接近曆史的真實。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宋代民眾生活的社會環境
第一節 宋代民眾生活的政治環境
第二節 宋代民眾生活的經濟環境
第三節 宋代民眾生活的文化環境
第四節 宋代民間風俗習慣的變化
第二章 宋代民眾生活的法製環境
第一節 宋代統治階級法律觀念的變化
第二節 宋代法製建設的高度發展
第三節 宋代詳備的經濟立法
第四節 宋代發達的民事立法
第五節 宋代重典治民的刑事立法
第六節 宋代刑事司法製度的設計
第七節 宋代民事司法製度的創新
第三章 宋代民眾法律地位的變遷
第一節 宋代社會結構的變革
第二節 宋代雇工“從身份到契約”的變遷
第三節 宋代佃農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四節 宋代人力、女使法律地位的變化
第四章 宋代弱勢群體法律地位的變化
第一節 宋代保護孤幼權益的法律變化
第二節 宋代救濟鰥寡孤獨群體的法定措施
第三節 宋代保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律規定
第四節 宋代婦女法定地位的變化
第五章 宋代民眾法定權利的擴大
第一節 宋代民眾法定權利的錶現形態
第二節 宋代國有資産流轉中民眾的平等競爭權
第三節 宋代民眾法定的越訴權
第四節 宋代民眾法定的告賞權
第六章 宋代民間的訟學與訟師
第一節 宋代民間訟學的興起與訟師的齣現
第二節 宋代民間學法習訟的社會影響
第三節 宋代官府對訟學的態度與對策
第四節 宋代“名公”視野中的“訟師”形象
第五節 宋代官府對訟師的懲治措施
第七章 宋代民間好訟之風的盛行
第一節 宋代民間好訟之風的普遍性
第二節 宋代民眾訴訟中展現的精神世界
第三節 宋代民風好訟成因探析
第八章 宋代民間財産紛爭的錶現形態
第一節 宋代民間的田宅爭訟
第二節 宋代民間的錢債爭訟
第九章 宋代傢庭財産紛爭的錶現形態
第一節 宋代傢族共財的糾紛與爭訟
第二節 宋代婦女奩産的糾紛與爭訟
第三節 宋代遺産繼承中的糾紛與爭訟
第十章 宋代誡爭息訟之術
第一節 宋代士大夫對“訟則凶”的宣揚
第二節 宋代民間糾紛的自行調解
第三節 宋代民間爭訟的官府調解
第四節 宋代對民眾訴訟活動的限製
第五節 宋代調解息訟的時代特色
第十一章 宋代民眾司法活動的境遇
第一節 宋代司法審判中的腐敗現象
第二節 宋代的泛濫追證與民眾無故遭難
第三節 宋代的淹禁證佐與無辜人受害
第四節 宋代獄政的黑暗
第五節 宋代民眾嚮往司法公正的精神寄托
第十二章 宋代昂貴的訴訟成本
第一節 宋代民眾訴訟的精神成本
第二節 宋代民眾訴訟中的繁多費用
第三節 宋代民眾訴訟的連帶成本
第四節 宋代民眾訴訟中的額外支齣
第五節 宋代民眾訴訟中的無奈之舉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四)揮霍無度的財政支齣 生活糜爛是曆代統治者的共同特徵,而宋代統治者的揮霍浪費更為嚴重,不僅自身生活糜爛,還不惜揮霍大量錢財大搞獲取“仁厚”美名的各種活動。如宋真宗在製造降天書的神話之後,又東封泰山,西祀後土,南祭老子,並在京師修建玉清昭應宮,用銀5韆兩造真宗像,如此揮霍是曆代所少有的。另外,頻繁的郊祀大禮及推恩天下活動,既蠲放逋欠官物,又優賞百官諸軍,每次推恩從百官到士兵都可獲得不等的賞賜,這亦是宋代一項很大的經常性財政支齣,而且在不斷地增加。如宋真宗景德年間的郊祀之費,年支齣為600萬緡,而至宋仁宗皇祐年間此項支齣則增加到年1200萬緡,其後有增無減。宋代龐大的軍費開支、大量的歲幣支齣、沉重的官俸負擔與無度的揮霍浪費,使本應是國強民富的國傢,卻變成瞭國弱民貧、國傢財政一直處於危急狀態的朝代。三、超常繁重的賦役剝削 宋代龐大的財政開支,造成瞭長期財政危機。宋代統治者為解決人不敷齣的財政睏難,隻能走加大搜颳民脂民膏的道路。因此,在宋代不僅賦役名目繁多,而且搜颳民財的手段五花八門。(一)農業稅收中的苛捐雜稅 宋代的農業稅仍沿用中唐以來的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輸一鬥的定額收取榖物,但在收稅過程中的附加雜稅卻大大高於正稅,主要有:1.在二稅之內,加徵稅物損耗、州用,又有斛麵 在徵收稅糧和官租時,通過將鬥內糧食平麵堆高,藉以多取稅糧,實際上成為稅收中的一種附加,有的甚至超過正稅。2.在二稅之外,又有和買絹帛、和糴糧米、義倉、免役錢、身丁錢等 宋代在推行“和買”、“和糴”之初,官府尚給付民戶一些現錢,但後來則成為強行抑配的徵購,再後來則把徵購的絹帛或糧米摺算為現錢,勒令民戶交納,實際上變成納稅戶的一種額外負擔。免役錢,宋代州縣衙門及鄉裏辦事人員以及土丁、壯丁、土兵、砦兵、夫役等雜役,均由民戶輪流充當,王安石改革差役法後,令人戶齣免役錢和助役錢而免除各種職役和雜役,由於宋代承擔差役者不分主戶與客戶,所以交納役錢的人戶更廣泛。身丁錢,亦是正稅之外的一種附加稅,即不分有無土地,不論主戶還是客戶,皆按身丁徵收錢米,而且也常用摺變的辦法交納,甚至嚮未成丁人徵收掛丁錢。此製主要在江淮以南及閩廣地區施行。3.在二稅的收納過程中,又有“支移”、“摺變”、“預藉” 所謂支移,是農民在送納稅物時,官府以種種藉口令民戶送至指定地點,而路費皆由送納者自負;無支移任務或不願自送者,則按稅糧數量加收腳力錢,這種腳力錢亦成為變相的加稅。所謂摺變,即官府藉口需要,將原應納稅物令改納指定物資或現錢,在反復摺變中,不僅提高應納價值,而且附加腳費、倉耗等,由此大大提高瞭交納稅額,實際上也成為變相的加稅。所謂預藉,即宋代官府為解決財政睏難,提前藉徵兩稅、支移、摺變、加耗等,少者預藉一兩年的稅賦,多者預藉五六年的稅賦。實際上使民戶的賦稅負擔成倍地增加。(二)商業經營中的稅外盤剝 宋代為獲得徵商之利,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製定瞭“徵商則例”,確立瞭徵稅商品的範圍和稅率。宋代的法定商稅有住稅和過稅之分,凡坐賈交易者,收住稅3%,而行商流通者,收過稅2%,這是宋代法定的收稅標準。但在實際上,又有力勝錢、到岸錢、打撲錢、市例錢、免行錢、假藉錢等。而地方公吏巧取豪奪的名目更是不計其數。所謂力勝錢,即對商船以載重量徵收的船稅,並不以商船有無貨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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