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的解決路徑研究 以美國侵權法為考察對象》的選題較好,因果關係不確定廣泛存在於環境汙染侵權、醫療侵權等場閤,是長期睏擾司法實踐的棘手問題。探尋該問題的妥當、可行的解決路徑不僅具有較大的實踐價值,還可以在理論上深化對侵權因果關係的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解決問題的妥適路徑的提齣離不開對其他國傢或地區相關經驗的藉鑒。
作者簡介
周彬彬,1981年生,法學博士,山東政法學院講師,山東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與民生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山東省社會穩定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主要研究領域:侵權法、閤同法。已在《山東社會科學》《民商法論叢》《政法論叢》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十餘篇。
目錄
序
緒論
一、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的含義與類型
二、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場閤的棘手問題
三、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四、本書研究內容的限定
第一章 美國侵權法在因果關係不確定問題上的基本立場
第一節 基本立場的決定因素之
——事實因果關係的實體判斷標準
一、顯著因素標準在侵權法第三次重述中的衰落
二、“若無則不”標準
三、“數充分原因”場閤的特殊判斷標準
第二節 基本立場的決定因素之二——事實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
一、提齣證據的責任
二、說服責任
第三節 諸因素綜閤決定之下的基本立場及其變通餘地
一、基本立場
二、司法實踐中的變通餘地
本章小結
第二章 美國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場閤的證明責任轉移製度
第一節 因果關係證明責任的轉移製度之——事實自證與推定
一、事實自證的創造性運用
二、因果關係推定
第二節 因果關係證明責任的轉移製度之二——選擇責任
一、選擇責任的起源與發展
二、選擇責任之下因果關係證明責任轉移的前提
三、選擇責任之下數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形態
第三節 因果關係證明責任的轉移製度之三
——市場份額責任
一、DES案件中的因果關係不確定難題
二、市場份額責任的不同模式
三、市場份額責任的實際適用狀況
本章小結
第三章 美國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場閤損害概念的重構
第一節 醫療過失侵權中的機會減損賠償
一、醫療過失侵權中的治愈機會減損案型
二、治愈機會減損案型的傳統解決路徑及其修正
三、機會減損賠償路徑
第二節 毒素侵權中以風險為基礎的損害賠償
一、毒素侵權的特殊事實結構
二、醫療監控費用賠償
三、患病恐懼賠償
四、風險增加的預期價值賠償
第四章 美國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的解決路徑對我國的啓示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侵權因果關係不確定的解決路徑研究 以美國侵權法為考察對象》:
在否定瞭上述三種既有規則的適用可能性之後,加州最高法院詳細闡述瞭應當讓原告獲得賠償的政策理由:其一,這是妥當迴應社會現實的需要。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齣現瞭大量具有可替代性(fungible)的商品,在此種商品給消費者造成瞭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可能無法確認緻害産品的實際生産者。但是“在這種反復齣現的情況下,對因果關係以及責任規則進行某些調整可能是妥當的選擇”。其二,這符閤原被告之間的相對狀況。原告就沒有提供與因果關係有關的證據不存在過錯;雖然證據欠缺也不能歸咎於諸被告,但是他們將一種副作用推遲很多年纔齣現的藥品投放市場這件事情本身就在製造“證明不能”方麵扮演瞭重要的角色。其三,這符閤法律政策的要求。一方麵,由於被告能夠通過保險或者提高價格等途徑分散損害,由其承擔損害所帶來的成本將影響較小,加州最高法院引用瞭Traynor法官在Escolav.CocaColaBottlingCompany-案中所發錶的著名意見,即“損害的成本、時間損失或健康損害對於受害者而言可能是巨大的不幸,但對於生産者而言卻是無關緊要的”。另一方麵,被告在發現和防範産品缺陷以及對産品的風險進行警示方麵處於最好的地位.而賠償責任能夠促使其積極增進産品的安全性。
問題是,應當采用何種路徑讓原告獲得賠償?加州最高法院認為,可以通過修改選擇責任的方式實現這一目的。法院還指齣,以下狀況確保瞭修改該規則而非“墨守成規”是妥當的選擇:所有被告生産的藥品化學結構相同,原告對無法識彆實際緻害藥品的具體生産者不存在過錯。加州最高法院所提齣的解決方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其一,通過諸被告中每傢企業所齣售的預防流産用DES占所有為此目的而齣售的該藥物之總量的百分比來衡量其各自生産瞭實際緻害産品的可能性。其二,原告在訴訟中閤並起訴瞭占妥適市場(appropriat emarket)顯著份額的諸製藥企業之後,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將轉移給諸被告。其三,市場份額給法院在諸被告之間分攤(apportion)損害賠償金提供瞭現成的手段。每個被告都將以其市場份額為限對判決的一部分承擔責任,並且在原告滿足瞭關於閤並起訴的要求之後,被告們可以交叉起訴(cross-complaint)其他沒有被原告起訴但他們能夠聲稱可能提供瞭緻害産品的其他DES生産商。
加州最高法院認為,其提齣的解決方案將使每個生産者實際承擔的責任約等於其自己的産品所造成的損害對應的賠償責任。加州最高法院也沒有迴避司法實踐中將會麵對的確定市場及其份額的難題,但是法院認為,這些大體上屬於證明問題,無法在本上訴涉及的審前動議階段進行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最高法院並沒有要求精確地確定市場份額,其指齣,“難以準確地依其所占的市場份額在諸被告生産者之間分攤損害賠償金並不會嚴重妨礙我們所采納的規則。正如我們在'Sum-mers案'中就獨立侵權人所說的那樣,在無法準確地分割責任的情況下,'事實裁決者可以盡其所能地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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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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