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瞭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我最大的感受是,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純粹的法律著作,更像是一次深刻的社會觀察與人文關懷的體現。王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學功底,細緻入微地剖析瞭人格權這一在當代社會日益凸顯的法律概念。從隱私權、名譽權到肖像權、姓名權,再到如今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每一項權利的演變都與社會生活的變遷息息相關。書中對於這些權利在信息時代可能麵臨的新挑戰,比如數據泄露、網絡暴力、深度僞造技術對肖像權的影響等,都進行瞭深入的探討和前瞻性的思考。我特彆欣賞的是,王先生在論述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的同時,並沒有忽略對這些權利背後所承載的個體尊嚴和自由的價值的強調。他並非生硬地講解法律條文,而是通過生動的案例分析,讓我們這些普通讀者也能清晰地理解人格權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在麵對侵權行為時,我們所應有的法律武器。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人”這個主體,在現代法律體係中的位置有瞭更深的理解,也對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閤法權益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是一種潛移默化的啓迪,讓法律不再是遙不可及的條文,而是觸手可及的保護傘。
评分《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給我的感覺是,它不僅是一本麵嚮法學專業人士的權威著作,同時也是一本能夠引起普通讀者深度思考的優秀讀物。王利明先生以其獨特的視角和深厚的學養,將人格權這一在現代社會日益重要的法律領域進行瞭全麵而深刻的解讀。我個人尤其被書中對於人格權在信息時代麵臨的挑戰的分析所吸引。例如,關於個人數據如何被收集、使用和保護的探討,以及在社交媒體時代,個人名譽權和隱私權邊界的模糊化,王先生都給齣瞭非常精闢的分析。他不僅指齣瞭問題所在,還從立法、司法和個人意識層麵提齣瞭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這本書最大的優點在於,它能夠將復雜的法律理論用相對易懂的語言闡釋齣來,並結閤大量鮮活的案例,讓讀者能夠直觀地感受到人格權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信息時代的公民權利”有瞭更清晰的認識,也更加理解瞭在快速發展的社會中,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
评分閱讀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如同與一位循循善誘的智者進行一場思想的對話。這本書超越瞭單純的法律知識普及,更像是在引導我們進行一次關於“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深度反思。王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學功底,將復雜的人格權概念抽絲剝繭,清晰地呈現於讀者麵前。他不僅梳理瞭人格權在中國法製發展中的曆史脈絡,更重要的是,他敏銳地捕捉到瞭信息技術革命對人格權帶來的前所未有的挑戰。例如,在討論網絡環境下個人隱私的界定和保護時,王先生提齣的觀點既具有理論的深度,又飽含實踐的關照。他沒有停留在對現有法律條文的簡單解讀,而是深入探討瞭新技術可能帶來的新型侵權形式,並就如何構建更有效的法律屏障提齣瞭獨到的見解。我特彆喜歡書中對一些經典案例的分析,這些案例使得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也讓我們這些非專業人士能夠清晰地理解人格權保護的現實意義。這本書讓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法律不僅僅是規則,更是維護個體尊嚴、保障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石。
评分《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給我留下瞭極其深刻的印象,它展現瞭王利明先生在人格權法領域無可匹敵的學術造詣和嚴謹的治學態度。這本書的結構設計非常巧妙,從基礎理論的梳理,到具體人格權類型在不同社會情境下的發展演變,再到前沿性問題的深入剖析,層層遞進,邏輯清晰。尤其是在討論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的復雜性時,王先生提齣的觀點極具啓發性。他不僅指齣瞭現有法律框架可能存在的不足,還對未來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發展方嚮提齣瞭富有建設性的建議。書中對大量案例的引用和分析,使得抽象的法律概念變得鮮活具體,讓讀者能夠直觀地感受到人格權在現實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我尤其贊賞的是,王先生在論述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將人格權的保護置於維護社會公正和促進個人全麵發展的核心地位。他的文字雖然專業,但又不乏溫度,能夠引導讀者從法律的視角審視社會現象,並思考我們應如何共同構建一個更加尊重和保護個體尊嚴的社會環境。
评分讀完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我深感受益匪淺,這本書以其宏大的視野和深刻的洞察力,將人格權法這一復雜而重要的領域展現在我麵前。王先生憑藉其卓越的學術功底,對人格權的起源、發展及其在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演變進行瞭係統而詳盡的梳理。我特彆欣賞書中對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深入探討。他不僅剖析瞭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型侵權風險,如算法歧視、個人信息濫用等,更重要的是,他提齣瞭許多前瞻性的思考和建設性的建議,旨在構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保護體係。書中對諸多典型案例的分析,讓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鮮活而富有生命力,使我能更直觀地理解人格權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應用和麵臨的挑戰。這本書的價值不僅僅在於其學術上的嚴謹性,更在於它所傳遞的人文關懷和對個體尊嚴的強調。它引導我從更宏觀的角度去審視法律與社會、技術之間的關係,並深刻認識到,在追求社會發展的同時,保護每一個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是不可動搖的基石。
评分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主要学术成果:
评分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蔷《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属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评分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蔷《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属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评分《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评分《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评分非常不错,值得一看。
评分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蔷《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属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评分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蔷《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属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评分很喜欢读,能把道理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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