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總論(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清華大學法學係列教材》是作者在多年民法教學的基礎上,改革民法教材常用的教學體例和敘述方式,對新的教材編寫方式的嘗試。本書首先對民法入門知識進行引導式介紹,隨後對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自然人、法人、民法上的時間、民事法律關係、民法基本原則等民法基礎知識進行係統的闡述,最後以案例分析鞏固瞭理論知識的教授和講解。《民法總論》第二版結閤我國重要民事法律、司法解釋的頒布進行瞭修訂。
本書可供法律學者、法科學生進行民法研究和學習的參考資料使用,同時,也可供立法、司法、執法機關法律實踐工作者的參考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民法入門
第一節 民法的含義
第二節 民法的曆史淵源與繼受
第三節 民法的淵源
第四節 法律適用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以解釋論為基礎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概說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係積極內容之權利
第四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積極要素
第五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消極內容
第六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性
第七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第三節 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監護
第五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六節 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住所
第七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章 法人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類型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法人機關
第五節 法人的設立
第六節 法人的終止
第七節 其他組織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要件
第三節 意思錶示
第四節 意思與錶示不一緻
第五節 意思錶示不自由
第六節 條件與期限
第七節 民事行為的效力評價
第八節 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九節 法律行為的解釋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代理行為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錶見代理
第五節 無權代理
第八章 民法上的時間
第一節 時間在民法上的意義
第二節 期日和期間及其計算
第三節 訴訟時效
第四節 除斥期間
第五節 權利失效期間
第九章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版後記
精彩書摘
特彆民法的形成,並非基於體係原因,大都基於曆史原因,如在中世紀,商人是一個特殊的階層,需要調整商事生活的法律,但又無法納入民法典之中,故在法國、德國等國傢多齣現瞭獨立的商法典。我國雖沒有獨立的商法典,但存在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單行商法,但並不存在適用商人或商行為的特彆閤同法。
特彆民法通常沒有自成一體的規則,均在民法規則的前提下,做瞭一些補充性的規則,或者特彆性規則。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特彆民法中的規則,如董事會製度、股東代錶訴訟製度等,在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纔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則,如民事主體或代理製度。
六、民法與民法總則
(一)五編製與總則
民法總則的齣現是19世紀理性法學思考的産物,潘德剋頓法學以體係化為特徵,體係化要求內在的符閤價值的秩序以及外在的一體性,其工具是提取公因式的最終抽象。在這種思想下,齣現瞭民法總則的設置。以《德國民法典》為例,其第一篇規定瞭邏輯一貫、徹底構造的總則,包含法律主體(人)、法律客體(物)、法律行為的成立以及主觀權利的行使等。其實這裏的抽象工作並沒有到位,隻有法律行為是真正的“一般性”規定,“人”章隻包括瞭一般理論的斷簡殘篇,而“物”章隻是物權法的片段.而就消滅時效、權利的行使、正當防衛與自力救濟涉及的隻是權利保護的一些曆史遺跡。總則編中的有些規定被人為地從它們所屬的特彆聯係中割裂齣來,最後變成瞭純粹的概念解釋或立法技術(特彆是第90條以下)①。
對於民法總則的質疑,並不僅限於此。對於其政策上的正當性、內部結構的安排都有反對的聲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設置在第一篇,在德國的法學教育中便慣例式地將之作為法律人的第一門民法課,我國的法學教育也遵循此例。對於初學者來講,一開始就接觸如此高度抽象的內容,實在很難招架得住。
……
前言/序言
本書作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初版於2010年,先後多次重印,深受高校法律院係師生的歡迎。近三年來,隨著我國民法學研究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侵權責任法》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釋的頒布,我們深感本書有修訂之必要。經與清華大學齣版社方潔編輯協商,決定對本書進行修訂形成第二版。茲就第二版的修訂問題做如下說明。
1.第二版對全書的章節體係進行瞭調整。一方麵,將原第九章《民法的基本原則》與第七章《民事法律關係》提前為第二章和第三章。另一方麵,將原第二章《民事法律行為》與第三章《代理》調後為第六章與第七章。其餘各章順序依次調整。
2.“君子和而不同”。第二版的修訂一如既往地遵循瞭求同存異的理念,由每位作者按照自己的研究寫作思路,依據最新的研究成果、法律法規和文獻資料對各自負責的章節進行修訂、增補及刪節。
本書第二版的寫作分工如下:王洪亮副教授撰寫第一、九章;耿林副教授撰寫第二、七章;申衛星教授撰寫第三章;程嘯副教授撰寫第四、五章;韓世遠教授撰寫第六章;崔建遠教授撰寫第八章。
作為聯絡人,程嘯副教授負責本書修訂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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