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綫、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目錄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無目錄。
精彩書摘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閤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閤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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