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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齣瞭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産環節,生産企業對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在經營環節,銷售和齣租的特種設備必須符閤安全要求,齣租人負有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義務;在事故多發的使用環節,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負責,並負有對特種設備的報廢義務,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這些設備一般具有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易燃、易爆、易發生高空墜落等,對人身和財産安全有較大危險性。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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