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將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緊密結閤,詮釋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差異及融閤,試圖使民事案件處理既方法適當又結果理想。書中論述三段論與證明責任裁判思維之運用。提齣用三段論法裁判案件無法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事實真僞不明怎麼辦?二是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與要件待證事實不相符怎麼辦?這就需要運用證明責任法來補充。
本書將運用證明責任法裁判案件形成係統思維、裁判方法;厘清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之關係及釋明權行使,解決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要審什麼、判什麼的問題;闡述瞭駁迴起訴的幾種情形,即法官應具有的過濾裁判思維。論述瞭事實爭議焦點的證明,包括確定證明對象,能否證實、如何證實該證明對象以及心證公開與證據自由裁量。
本書重點理論問題配用26個實例為作者承辦案件,涉及問題及具體舉措、觀點,均經理論與實踐反復檢驗,可為相關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者提供參考藉鑒。
精彩書評
春華法官的《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一書,在理論上能夠比較完整地解決民事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兩個問題,這是不多見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 梁慧星
在本書中,春華法官結閤自己的審判經驗深入、細緻地闡明瞭許多復雜的、容易令人誤解的問題——關於訴訟標的、證明責任、證明力、證明標準(證明度)的性質、作用以及審判實踐中實際運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 張衛平
目錄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導論
一、核心內容與架構
(一)判決因為終局而正確:裁判的可預測性和可接受性要求
(二)民事案件需要何種的裁判思維
(三)民事案件事實爭議焦點的證明
二、本書的其他意義
(一)法官裁判思維的重新歸位與正當程序的實現
(二)融閤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分傢問題
(三)促使案件立案階段調解與繁減分流
第一章民事案件裁判思維
第一節兩種裁判思維:三段論法與證明責任法
一、案例
案例一:事實真僞不明時,舉證責任是否可以轉移
案例二:事實真僞不明時,鑒定申請的責任人如何確定
案例三:如何處理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與要件特徵事實不相符
案例四:采用三段論裁判思維,直接推導齣裁判結果
二、三段論裁判思維
(一)三段論基本原理
(二)三段論思維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
(三)三段論法的批判與正名
三、證明責任裁判思維
四、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述評
第二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
一、案例
案例五:無論當事人主張藉貸還是不當得利,案由最後應該由法院、法官認定
案例六:一審沒有正確理解訴訟標的理論及運用,導緻一案六訴
案例七:閤同效力確定之後,對閤同涉及的標的物應該對等一並處分;其他的請求則需要另行主張(包括反訴)
案例八:主從閤同應該同時處理
案例九:主從閤同應該同時處理,並駁迴另案的起訴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關係
(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之區彆
(二)訴訟標的新理論發展與爭議
(三)本書主張聲明說
三、法官對訴訟請求變更及訴訟標的釋明權之行使
(一)法官釋明價值的體現、界限
(二)《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35條第1款規定內容之爭議與第3條第1款規定內容的理解
(三)法院對訴訟標的釋明之義務
第三節裁判過濾思維:駁迴起訴
一、案例
案例十: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條件成就時可再行主張權利
案例十一: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糾紛已經解決,屬於重復訴訟
案例十二:缺少構成確認之訴的起訴要件
二、民事案件審理過濾裁判思維
第二章證明方法總論
第一節證明及相關問題
一、證明是權利還是義務
二、證明主體的界定
三、訴訟上的證明與自然科學的證明
四、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五、證據規則
六、證明妨礙
七、證明與釋明
第二節證明對象
一、證明對象範圍
(一)程序法上的事實是否屬於證明對象
(二)證據事實是否屬於證明對象
二、證明對象內容
(一)程序法事實
(二)證據事實
(三)實體法事實
(四)法律爭點
(五)經驗法則
案例十三:藉助初步證據,憑經驗容易確定其價格,無須要求鑒定申請的提齣
三、免予證明的事實與不屬於免證事項
(一)屬於免予證明的事實
案例十四:全權代理人自認
(二)不屬於免予證明的事項
案例十五:預決的事實
案例十六:公證證明的事實
四、證明對象確定的具體程序
(一)法律關係探知
(二)從民事法律關係到具體法律法規
(三)法律事實構成要件之確定
第三章證明方法各論
第一節舉證責任
案例十七:是否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提齣鑒定申請,必須首先確定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來源真實性
一、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的不同見解
(二)本書的主張
二、舉證責任倒置
案例十八:舉證責任倒置
三、舉證責任轉移
(一)舉證責任“可轉移說”與“不可轉移說”之爭
(二)本書主張
(三)我國舉證責任轉移製度的構建
四、法院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
案例十九:法院調查取證範圍
(一)有關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二)有關證據保全的規定
第二節證明要求
一、證據屬性要求與證據種類
(一)民事證據與證據材料
(二)民事證據特徵
案例二十:單位證明應核實是否真實
案例二十一:證據存在一定瑕疵,對方明確不否認的,應該降低其證明力要求,同樣可以考慮采信
(三)民事證據種類
二、證據提齣時間要求——適時提齣主義
案例二十二:對舉證責任分配應該做齣恰當地釋明,並給予當事人閤理的舉證時間,否則不能認定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
案例二十三:故意不按時提交證據,二審雖改判勝訴,但予以罰款2萬元
目錄
Contents
三、證據交換要求——證據開示
四、證據對質要求——質證
(一)質證的程序價值考量
(二)質證的構成要素
(三)質證的詢問與再詢問
五、證明力要求
案例二十四:證明力要求
六、證明標準要求
案例二十五:證明標準要求
(一)民事訴訟中的多元證明標準
(二)兩大法係證明標準比較
(三)我國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證明標準
第三節法官的心證公開與證據的自由裁量
案例二十六:涉案對遺漏現場鋼結構的殘值、過錯責任比率的認定、鑒定價值的采信均涉及法官自由心證及對證據的自由裁量
一、為什麼需要自由心證與對證據自由裁量
二、法官自由心證與對證據自由裁量之界定
三、法官的心證公開——現代法官自由心證
(一)從法定證據到自由心證
(二)從秘密心證到公開心證——現代自由心證
(三)自由心證之中國命運
(四)我國公開心證支持體係之構建
四、證據自由裁量權的閤理行使
(一)證據自由裁量之功能認知
(二)證據自由裁量之先決條件
(三)證據自由裁量之現狀觀察
(四)證據自由裁量之運作思考
(五)證據自由裁量之約束機製
後記
前言/序言
序言一
程春華法官2005年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我是他的閤作導師。來法學所做博士後之前,他已經有紮實的學術研究基礎,尤其是在民事程序法和破産法方麵,他的博士學位論文《破産救濟研究》研究的內容跨經濟法、民商法和民事程序法三個交叉學科,被選入我主編的“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於2006年由法律齣版社齣版,齣版後獲全國首屆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優秀成果一等奬。由於有這個基礎,我們導師組同意他提齣的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交叉非常緊密的“民事證明對象研究”作為他的博士後報告研究選題,兩年內,他認真地完成瞭博士後報告。由於報告中很多觀點兼顧實體與程序,幾乎顛覆傳統民商法理論思維模式,在答辯會上引起瞭非常熱烈的討論,最後他清晰的思路、充分的論證並經實踐檢驗的成效贏得瞭導師們的贊賞,並全票通過瞭他的報告。
春華法官與我來往比較頻繁,我很贊賞他能始終堅守法官職業理想,堅持一綫辦案,同時善於總結研究。2011年,他被評為全國第二屆審判業務專傢,這是對他多年努力的肯定和鼓勵。他研究問題認真,經常與我探討並同我一起參加一些學術活動,有時我也嚮他求證一些實務中的操作經驗及民訴法學者的看法,我對他的研究領域及思路比較熟悉,因此,對他的新著《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一書中的核心內容並不陌生。民事裁判思維一直備受關注,已有的研究成果也不少,但春華法官的《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一書,在理論上能夠同時比較完整地解決民事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兩個問題,這是不多見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當前,我國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學者在一些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而《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一書較充分詮釋瞭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差異與融閤。同時,該書試圖使民事案件的處理既做到方法適當又獲得理想的結果,研究方法上,對重點問題幾乎都配有實例分析,全書使用的26個實例全部來源於他近年所承辦的案件,理論與實踐聯係緊密。書中涉及的問題及一些具體舉措、觀點,均經理論與實踐反復檢驗,相關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人員可學習、嘗試。春華法官一直緻力於理論與實踐的有效結閤,並使二者相互檢驗、相互促進。例如,該書涉及的庭審改革創新,即使是二審案件的庭審,也盡量做到三位法官全部參加庭審,聽取當事人或證人的當麵錶訴,確保審判直接言詞原則的真正落實,滿足審判法官親曆性的理論要求;庭審中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優先用調解方式處理,對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有必要為社會提供規則指引的案件,則采用判決的方式,且盡量做到當庭宣判。提高裁判的可預見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真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讓公平正義在每一個案件中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一書是春華法官作為一個研究者與實踐者多年的實踐、思考和經驗總結,盡管不能說十全十美,但書中涉及的很多研究成果有助於相關立法的改進及司法實踐的運用,一些裁判思維和經驗舉措可供參考並付諸實踐檢驗。我非常願意將此書推薦給大傢,以供研究或實踐參考。
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序言二
在我國,法律實踐與理論的脫離是非常明顯的,這種脫離極大地製約瞭法律實踐技術水平的提升,妨礙瞭司法的統一性,也極大地阻礙瞭法律理論的發展。已有的法律理論不能有效地對法律實踐進行指導,尤其是在裁判的方法論方麵,豐富多樣的法律實踐也無法給予法律理論提供充足的給養。不過,好在我國還有一些處於審判一綫的法官們在自己緊張、繁重的審判工作之餘,能夠將自己的審判實踐與法律理論結閤起來,將自己的審判經驗通過理論整理加以提升、提煉為可用於指導法律實踐的理論,為我國這座還算不上高大的法律理論大廈添磚加瓦。
盡管這樣的法官為數極少,但還有。本書的作者——程春華法官就是其中之一。
多數法官在自己的審判專業經驗和知識有所積纍之後,因為走上“領導崗位”而與審判實際工作漸行漸遠,從審判一綫轉戰到領導一綫。在我國,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發展和進步就意味著離自己的專業領域越遠。似乎隻有如此,纔越能夠體現或錶明一個人的價值存在,審判領域就是如此。審判本職工作如同“藍領工作”一般,一個法官的“進步”就是要擺脫或實現從“藍領”身份的轉換。一旦實現瞭這種“轉換”,“進步”瞭的專業法官們自然將更多精力和纔華注入“宏觀”的政治層麵,在更為復雜的人際交往之中——與司法機關內外的人進行著博弈式的交往。一些法官關注的是“政治上”的進步,而非專業技能的提高。這種現象也實在地說明瞭我國法治發展階段的初級性——司法尚沒有自己應有地位,法官也沒有自己應有的地位和信念。在一些場閤,還不知道應該堅守什麼。醫生們都知道作為一名醫生必守“希波剋拉底誓言”,而作為法律人,我們堅守的誓言是什麼呢?我們有沒有足夠的底氣大聲喊齣,馬剋思曾說過的——上帝之下,法官之上唯有法律?
作為特例,春華法官有進步,但沒有遠離自己的審判一綫,就如已經故去的鄒碧華法官一樣,依然埋頭於復雜而繁重的專業工作,依然是審判的“藍領”。更不容易的是,與鄒碧華法官同樣,春華法官始終如一地在堅持法律理論的學習和研究,堅守對理論無垠星空的仰望,並不斷從理論中汲取營養,注入自己的審判實踐之中,讓更多的人能夠感知具體司法中的公正、公平與效率,就此,我們應當為他對審判實踐和理論探索的堅守而點贊。春華法官不僅成為全國第二屆“審判業務專傢”、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首批研究員,獲評東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纔、東莞市鋒尚人物,曾連續10年被評為“辦案標兵”或“辦案能手”,同時也撰寫多篇學術論文發錶,齣版瞭多部學術專著,這些論文和專著不是他個人政績的豪華裝飾,而是真誠的作業,因而他是一名真正的學者型法官。我相信,沒有相當的定力、毅力和熱情,這些是很難成就的。
在本書中,春華法官結閤自己的審判經驗深入、細緻地闡明瞭許多復雜的、容易令人誤解的問題——關於訴訟標的、證明責任、證明力、證明標準(證明度)的性質、作用以及審判實踐中實際運作。這些問題也都是民事訴訟法或民事證據法中極為基礎的問題,大部分問題均屬於民事訴訟法學中“猜想級”的問題。春華法官在這方麵的探究和解析顯現瞭他極大的勇氣,也反映瞭他紮實的理論功底。這些問題的探究和解析無疑有助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的繁榮和發展。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也需要更多像春華這樣的學者型法官介入其中以助推其進步。
在我國,做官不易,而要做一名真正的法官則更加不易。因為我們還處於現代司法和現代法官製度的建構初期,法官的身份保障還有很大或嚴重的缺失。法官還不能專注於自己的審判工作,製度上還沒有為此創造這樣的條件。體製層麵和觀念層麵也還沒有形成現代司法所應有的大環境。因此,現代裁判所應有的思維方式還無法成為一種深入於我國司法過程的通常的思維方式。以自由心證為例,自由心證是必需的,但自由心證又並非法官對證據資格、證據的證明力、證明標準、事實推定的肆意妄斷,對法官的心證形成必須要求有各種製約——外部製約和內部製約。這些製約需要有一係列的體製和製度保障,例如,現代司法製度、現代法官製度和訴訟製度及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直接原則、言詞原則、公開原則和相應的證據製度(如特殊情形下的證據法定),等等。沒有這些製度保障,自由心證原則便不可能有效、正當實施,司法過程中的肆意妄斷就無法避免,司法權威也無法樹立。沒有司法體製和訴訟製度的現代化,現代裁判思維難以形成,科學的證明方法也難以建立和普遍地加以運用。優秀法官們的裁判方法也難以復製。這正是我們必須全力推進司法改革嚮縱深發展,改革必須觸及體製性、結構性問題的理由。可以說,現在的司法改革還無法真正觸及這些問題,還處於應時、應勢、應景的政策層麵。對此,我們應當有清醒的認識,也正是如此,纔錶明司法改革的任重道遠!
張衛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2016年5月20日於清華大學自宅靜孤齋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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