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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登記資料施行依法查詢製度,除公檢法機構等機關可以依法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以外,不動産相關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在按照規定辦理申請之後,也可以依法查詢、復製不動産登記資料。
不動産登記過渡期內,農業部會同國土部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辦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不動産登記過渡期後,由國土部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內容簡介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旨在規範不動産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産統一登記製度,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産登記,保護權利人閤法權益。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不動産登記薄、登記程序、各類不動産權利登記、資料查詢、保護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幾方麵,細化瞭不動産統一登記製度,使不動産登記更具可操作性,是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範性文件,能更好地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閤法權益,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作者簡介
法律齣版社法規中心是法律齣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機構。法規中心以國傢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閤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各類法律圖書。法規中心長期與機關單位、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閤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1)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15)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7)
精彩書摘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緻不動産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嚮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産的;
(二)以不動産作價齣資(人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閤並、分立等原因緻使不動産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産分割、閤並導緻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緻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産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緻不動産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産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産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産權利轉移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産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産權利的;
(三)不動産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迴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緻不動産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産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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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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