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重在界定教育法學相關的基本概念,多維度地分析瞭教育法學中的諸多要素。本書係統而全麵,並在每章配有案例及案例分析,可以使讀者通過案例更好地掌握教學內容。本書既可作為教育法學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教育學和法學相關學科研究學者和學生的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楊穎秀 教育學博士。東北師範大學教育學部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省重點學科“教育經濟與管理”博士點、碩士點學科帶頭人。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管理分會副理事長及教育管理學科學術委員會副理事長,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分會常務理事,《中小學管理》、《教育曙光》(香港)等雜誌編委。1999—2000年在美國太平洋路德大學做訪問學者,2004—2005年在美國弗吉尼亞大學做訪問教授。多次受邀赴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南非等國傢參加國際會議,受邀赴香港及颱灣地區進行學術交流。主要從事學校管理與教育行政、教育政策與法律領域的研究。現已齣版專著3部,主編著作5部,發錶論文100餘篇,多篇被《中國學術年鑒》、《新華文摘》等刊物轉載1篇。講授“學校管理學”、“教育行政學”、“教育法學”、“教育政策分析”等課程。參加全國教育科學“八五”規劃重點項目研究工作,主持教育部“九五”規劃項目、全國教育科學“十五”及“十一五”規劃重點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基地重大項目、國務院學位辦委托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吉林省教育科學“十五”及“十一五”規劃重點項目等研究工作。獲第三屆及第四屆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奬,吉林省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及第八屆教育科學優秀成果一等奬等奬項。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及性質
第二節教育法學的曆史進程
第三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本章案例: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教育法的含義及特性
第二節教育法堅持的基本準則
第三節教育權與受教育權
第四節教育法的淵源與體係
第五節 教育法律規範
本章案例:兩起觸目驚心的殺害學生案
第三章教育法律關係
第一節教育法律關係的含義、類型及特性
第二節教育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教育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四節 教育權利主體及其相互關係
本章案例:孩子園內摔傷應由誰來負責
第四章教育法的製定與實現
第一節教育法的製定
第二節教育法的實施與實現
第三節 教育法製監督
本章案例:作弊被開除學生告學校法院確認學校處理閤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
第一節法律責任
第二節 法律救濟
本章案例:大學生校園被毆成植物人打人者獲刑賠償70餘萬
第六章教育基本製度
第一節學校教育製度
第二節義務教育製度
第三節職業教育製度、成人教育製度、掃除文盲教育製度
第四節國傢教育考試製度、學業證書製度、學位製度
第五節 教育督導製度和教育評估製度
本章案例:學校以曾作弊為由拒絕發放學位證書北京農學院被學生告上法庭
第七章國傢及其行政機關
第一節國傢及其行政機關的教育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國傢及其行政機關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訴深圳市羅湖區教育局行政不作為案
第八章學 校
第一節學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學校的設立
第三節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學校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校內施工不掃尾釀成事故誰負責
第九章校 長
第一節校長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校長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校長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新任校長的睏惑
第十章教 師
第一節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教師的專業發展及管理製度
第四節 教師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副校長在招聘教師中受賄獲刑
第十一章 學 生
第一節學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
第四節未成年學生的犯罪及其預防
第五節 學生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教師當眾猥褻14名女生
第十二章 傢庭與社會
第一節傢 庭
第二節 社 會
本章案例:柳州強製執行“義務教育第一案”
後記
精彩書摘
典型案例
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的受教育權是如何被侵犯的
一天,齊玉苓在銀行工作的一個朋友對她說,“真是巧,我們銀行裏也有一個叫齊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樣”。齊玉苓倍感蹊蹺,因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樣就有點讓她好奇瞭,而更讓齊玉苓震驚的還在後麵——這位“銀行齊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專的,而且這個人上的中專正是當年齊玉苓所報考的濟寜商校。齊玉苓決定把事情弄清楚。經過仔細調查,齊玉苓發現,那個已經是銀行儲蓄所主任的“齊玉苓”是陳恒燕。
九年後突然齣現的這件事情讓齊玉苓論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麼也沒想到,當年她自以為中考失利而痛苦萬狀的時候,卻有人已偷偷拿走瞭她的錄取通知書,搖身一變,成瞭“齊玉苓”,上瞭本是她考上的濟寜商校,從此當上瞭城裏人,還捧上瞭銀行這隻令人羨慕的飯碗。而自己呢,卻在打工、下崗。
令人驚訝的是,在假齊玉苓的假體檢錶上竟赫然蓋著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員會的鋼印。而法院的鑒定結果更錶明:鋼印並非假印。
查看這位假齊玉苓的檔案,裏麵僅有當年的體檢錶和學期評語錶(也純屬僞造),檔案很不全。但就是這樣一張假的學期評語錶,在校長簽字處卻蓋著當時八中校長邢啓坤的私章。在學校蓋章處也清晰地蓋有“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公章。
1999年2月,忍可忍的齊玉苓在傢人的幫助下將陳恒燕、山東省濟寜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
分析
此案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嚮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瞭一項批復,名為《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指齣: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受教育權利被侵犯的齊玉苓獲得最終勝訴,依法獲得瞭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近十萬元。
此案雖已過去,但卻由此在法學界引發瞭一場憲法能否司法化的討論。簡單地說,憲法司法化是指各級審判機關直接引用憲法審理具體案件的司法活動。我國在慣例上是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審理具體案件的。而齊玉苓一案由於在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批復中,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明確錶述,因而引發瞭憲法能否司法化的激烈論爭。齊玉苓一案也因此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這場討論依據的法學理論是深刻的,論意見是否統一,其意義都與問題涉及的法學理論一樣深遠。因為它不僅錶明瞭憲法精神的浩然正義,也反映瞭對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內在含義理解的進展與彷徨,更為重要的是反映瞭教育法學基本理論與實踐存在的缺失。毋庸置疑,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屬於侵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但對於這一基本權利在教育法中是否得到瞭全麵的確認、教育法究竟要規範哪些權利義務關係、受教育權在教育法律關係中居於何種位置、侵犯受教育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等一係列問題,均需要教育法學進行深入的研究,並作齣必要的迴答。這就涉及教育法學究竟要研究什麼的問題。
前言/序言
教育法學(新編21世紀教育學係列教材)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