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增強政紀意識,行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違紀違法行為處分必備工具書
內容簡介
《黨內法規學習參考資料1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收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涵蓋瞭環境保護、安全生産、海域使用、土地管理、信訪紀律、機構編製、“小金庫”治理、插手工程建設、公款齣國旅遊、違規發放津補貼、稅收違法、乾預查處瀆職侵權案件等領域違紀違法行為處分,全麵、係統、完整、具體規範行政機關處分工作。
《條例》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還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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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2006年2月20日監察部、國傢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0號公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2006年11月22日監察部、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
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
(2007年12月25日監察部、人事部、財政部令第13號公布,自2007年12月25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08年3月27日監察部、人事部、財政部、國傢海洋局令第14號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2008年5月9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2008年6月30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信訪局令第16號公布,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
(2009年1月23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09年3月25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統計局令第18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2010年1月5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19號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2010年4月21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令第20號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違反規定插手乾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
(2010年7月8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布,自2010年7月8日起施行)
用公款齣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10年8月12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公布,自2010年8月12日起施行)
海關工作人員處分辦法
(2012年3月29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令第24號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12年5月21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號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12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機關機構編製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2012年9月11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公布,自2012年9月11日起施行)
監察機關參加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2012年11月15日監察部令第2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
(2012年12月3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建部令第29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13年2月22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傢檔案局令第30號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2012年6月13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關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9月17日國務院令第419號公布)
前言/序言
編輯說明
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麵、係統、完整、具體規範行政機關處分工作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條例》實施七年來,監察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瞭20個配套規章,涵蓋瞭環境保護、安全生産、海域使用、土地管理、信訪紀律、機構編製、“小金庫”治理、插手工程建設、公款齣國旅遊、違規發放津補貼、稅收違法、乾預查處瀆職侵權案件等領域違紀違法行為處分,使公務員處分法規體係更加完備。
2013年5月25日,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閤印發瞭《關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中國共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為瞭全體公務員、參與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條例》,我們編輯瞭《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配套規章》,以利於進一步增強政紀意識,使之成為政紀處分工作的必備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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