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進程:影響美國法律的"十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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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伯納德·施瓦茨 著,周傑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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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6341
版次:1
商品编码:11777859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5-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72
字数:220000

具体描述

編輯推薦

  對於民主的描述往往是很深沉的文字,仿佛沒有劫難沒有涅槃就沒有民主。《民主的進程:影響美國法律的十宗最》卻通過另外一種趣味的方式——排行榜——寫盡美國法律的尊榮與詬病。那些曾占據美國法律製高點的聯邦**法院大法官,用個人的智慧推動美國的民主進程;扭轉曆史的十大判決在法律閤憲性、公共利益及軍事權力與平民權利等方麵改變瞭美國式民主;還有那些高高在上的庸纔,在其位卻遲滯著美國法律的進步……曆數美國法治的光榮與夢想,揭開*不為人知的司法記憶,美國民主的進程躍然紙上。

內容簡介

  瞭解美國最高法院是讀懂美國民主發展進程的重要部分,《民主的進程:影響美國法律的"十宗最"》中開立瞭數個有關最高法院的榜單,以便“遠近高低各不同”地領略“廬山真麵目”: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十位最糟糕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曆史上十個最佳判決;最高法院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十佳聯邦最高法院異議意見;聯邦最高法院史上十大逆轉六個榜單。此外還可以讀到聯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偉大法官、最高法院之外的十項最偉大判決和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三個榜單,作者除瞭圍繞美國司法係統進行重點闡述外,還盡可能全方位展現美國法律史的內涵理路:塑造美國法的十部法律書籍;最偉大的十位律師;最重要的十場審判;最具影響力的十部法律電影排行榜。針對每個榜單,作者附以精妙絕倫的點評,而這種點評也不是普通的介紹性文字,視野之廣闊與深邃,無論是普通愛好者,抑或法學專業研究者,讀罷皆會有所得,整個美國最高法院的發展內在邏輯躍然紙上。

作者簡介

  伯納德.施瓦茨(Schwartz, Bernard),在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學院任教瞭45年之久,1992年榮譽退休,退休後被塔爾薩大學(University of Tulsa)法學院聘為傑齣教授來校任職,1997年12月去世,施瓦茨是美國著名的法學傢和曆史學傢。周傑,1976年生,北京大學博士,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

精彩書評

  ★伯納德施瓦茨教授在業界享有盛譽,我本人以及最高法院的其他大法官們都十分欽佩他在憲法學上的傑齣造詣。鮮有法學教授的作品能與施瓦茨教授的媲美……他作品的質量堪稱經典。
  ——美國最高法院布倫南大法官

目錄

第一部分 誰曾占據美國法律的製高點?
——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小引/ 3
1.約翰·馬歇爾/ 5
2.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8
3.厄爾·沃倫/ 10
4.約瑟夫·斯托裏/ 13
5.小威廉·布倫南/ 15
6.路易斯·登比茨·布蘭代斯/ 18
7.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20
8.雨果·拉斐特·布萊剋/ 23
9.斯蒂芬·J.菲爾德/ 26
10.羅傑·布魯剋·坦尼/ 29
附注:另外一些不能不提的大法官/ 32
本傑明·卡多佐/ 33
費利剋斯·法蘭剋福特/ 33
威廉·道格拉斯/ 35
威廉·H.倫奎斯特/ 36
偉大和影響力/ 38
第二部分 高高在上的庸纔
——十位最糟糕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小引/ 45
1.阿爾弗雷德·摩爾/ 47
2.查爾斯·E.惠特剋/ 48
3.弗雷德·摩爾·文森/ 51
4.詹姆斯·C.麥剋雷諾茲/ 54
5.魯弗斯·佩卡姆/ 58
6.塞繆爾·蔡斯/ 60
7.菲利普·彭德爾頓·巴爾布爾/ 62
8.薩濛·波特蘭·蔡斯/ 66
9.皮爾斯·巴特勒/ 68
10.謝爾曼·明頓/ 71
為什麼選他們來墊底?/ 73
第三部分 扭轉美國曆史的判決
——最高法院曆史上十個最佳裁決
小引/ 79
1.馬伯裏訴麥迪遜案/ 80
2.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 83
3.麥卡洛剋訴馬裏蘭州案/ 86
4.吉本斯訴奧格登案/ 89
5.米利根案/ 91
6.格蘭吉案/ 94
7.
全國勞資委員會訴瓊斯-洛夫林鋼鐵公司案/ 96
8.美國訴尼剋鬆案/ 98
9.貝剋訴卡爾案/ 101
10.
查爾斯河橋訴沃倫橋案/ 103
這些案件如何塑造瞭現代美國?/ 106
第四部分 美國法律之不幸
——最高法院最受詬病的十大判決
小引/ 111
1.
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 112
2.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114
3.洛剋納訴紐約州案/ 116
4.哈默訴達根哈特案/ 118
5.
阿德金斯訴兒童醫院案/ 120
6.是鬆訴閤眾國案/ 122
7.布拉德維爾訴伊利諾斯州案/ 124
8.巴剋訴貝爾案/ 127
9.卡特訴卡特煤礦公司案/ 130
10.赫本訴格裏斯沃爾德案/ 133
美妙的錯謬/ 135
第五部分 未來智慧的召喚
——十佳聯邦最高法院異議意見
小引/ 141
1.柯蒂斯大法官:“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異見/ 142
2.霍姆斯大法官:“洛剋納訴紐約州案”異見/ 144
3.哈倫大法官:“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異見/ 147
4.霍姆斯大法官:“哈默訴達根哈特案”異見/ 149
5.霍姆斯大法官:“阿布拉姆斯訴美國案”異見/ 151
6.布蘭代斯大法官:“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異見/ 154
7.布蘭代斯大法官:“奧姆斯特德訴美國案”異見/ 157
8.
布蘭代斯大法官:“新州冰製品公司訴利布曼案”異見/ 160
9.斯通大法官:“美國訴巴特勒案”異見/ 162
10.布萊剋大法官:“阿達姆鬆訴加利福尼亞案”異見/ 165
異議意見和重大案件/ 168
第六部分 受偶然事件影響的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史上十大逆轉
小引/ 173
1.如果首席大法官不是約翰·馬歇爾/ 174
2.厄爾·沃倫注定能成為掌門人嗎/ 176
3.“馬伯裏訴麥迪遜案”如何成為經典/ 179
4.最重大偶然事件——“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 181
5.“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何以火上澆油/ 183
6.搖擺一票製造“洛剋納訴紐約州案”/ 185
7.臨時變卦造就的“貝剋訴卡爾案”/ 187
8.本不起眼的“羅伊訴韋德案”/ 190
9.奧康納大法官的“韋伯斯特訴生殖健康服務所案”/ 192
10.意料之外的“邁普訴俄亥俄州案”/ 197
曆史如果可以重來/ 200
第七部分 大理石殿堂之外的卓越法官
——聯邦最高法院之外的偉大法官
小引/ 205
1.萊繆爾·肖/ 206
2.詹姆斯·肯特/ 209
3.本傑明·內森·卡多佐/ 211
4.勒恩德·漢德/ 213
5.查爾斯·多伊/ 217
6.托馬斯·麥剋林泰·庫利/ 220
7.約翰·班尼斯特·吉布森/ 222
8.羅傑·約翰·特雷納/ 225
9.約翰·阿普爾頓/ 229
10.亞瑟·範德比爾特/ 232
聯邦法官緣何弗如州法官?/ 234
第八部分 聖殿之外的法律豐碑
——聯邦最高法院之外的十項最偉大判決
小引/ 241
1.貝亞德訴辛格爾頓案/ 242
2.威尼哈默案/ 244
3.聯邦訴阿爾傑案/ 245
4.布朗訴肯德爾案/ 247
5.
麥剋弗森訴彆剋汽車公司案/ 248
6.布朗訴柯林斯案/ 250
7.
瑪思考普孚訴康寜醫院區案/ 252
8.
帕斯格拉芙訴長島火車站案/ 254
9.
閤眾國訴《尤利西斯》書籍案/ 255
10.聯邦訴皮斯利案/ 258
最高殿堂以外的法律貢獻/ 260
第九部分 那些年我們齣過的洋相
——最高法院以外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
小引/ 265
1.米切爾訴威爾斯案/ 266
2.
加富裏訴校務委員會案 / 267
3.薩馬拉斯訴閤眾國案/ 269
4.
拉維尼婭·古德爾進入法庭開展律師執業的資格問題的判決/ 272
5.希基訴塔弗案/ 274
6.堪薩斯州訴豪恩案/ 276
7.人民訴吉爾森案/ 279
8.貝爾訴列文案/ 281
9.威廉姆斯訴沃斯堡案/ 284
10.西姆斯案/ 286
司法錯誤大百科/ 288
第十部分 塑造美國法的經典
——最偉大的十本法律書籍
小引/ 293
1.《聯邦黨人文集》/ 294
2.詹姆斯·肯特:《美國法注釋》/ 297
3.約瑟夫·斯托裏:《美國憲法評注》/ 300
4.托馬斯·庫利:《論憲法的局限》/ 302
5.剋裏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閤同法案例選》/ 305
6.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普通法》/ 307
7.本傑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 309
8.傑羅姆·弗蘭剋:《法律和現代精神》/ 312
9.詹姆斯·C.卡特:《法律的起源、發展和功能》/ 314
10.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 316
“玩票文學傢”與法律之發展/ 320
第十一部分 法官的夥伴
——美國曆史上最偉大的十位律師
小引/ 325
1.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國傢律師/ 327
2.路易斯·布蘭代斯:人民律師/ 332
3.剋拉倫斯·丹諾:惡徒的代理人/ 334
4.約翰·亞當斯:革命律師/ 337
5.亞伯拉罕·林肯:法律和曆史的雙重傳奇/ 340
6.丹尼爾·韋伯斯特:法庭上“神一般”的人物/ 343
7.大衛·達德利·菲爾德:法律改革者/ 346
8.瑟古德·馬歇爾:締造民權法的律師/ 349
9.約翰·戴維斯:論辯大師/ 353
10.托馬斯·傑斐遜:民主之律師/ 356
戮力同心共行法治/ 361
第十二部分 公演的正義劇
——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十場審判
小引/ 367
1.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 368
2.威廉·威莫斯案/ 371
3.總檢察長訴約翰·彼得·曾格案/ 374
4.塞繆爾·蔡斯彈劾案/ 376
5.閤眾國訴艾倫·伯爾案/ 379
6.
田納西州訴約翰·斯科普斯案/ 381
7.聯邦訴尼古拉·薩科和巴托洛梅奧·萬澤蒂案/ 385
8.人民訴理查德·勒布和內森·利奧波德案/ 388
9.鮑林訴鮑林案/ 391
10.辛普森案/ 394
法庭上演道德劇/ 396
第十三部分 最有影響力的法律人映像
——十部最偉大的法律電影
小引/ 401
1.《桃色血案》/ 402
2.《殺死一隻知更鳥》/ 404
3.《神奇的美國佬》/ 406
4.《十二怒漢》/ 408
5.《申冤記》/ 410
6.《硃門孽種》/ 411
7.《嚮上帝挑戰》/ 413
8.《亞當的肋骨》/ 415
9.《力爭上遊》/ 417
10.《大審判》/ 419
法律魔鏡映像當代/ 421
附錄:你所不知道的美國法律史
聯邦最高法院篇/ 424
首席大法官篇/ 429
總統和最高法院篇/ 430
傑齣的非最高法院法官篇/ 431
答案
聯邦最高法院篇/ 432
首席大法官篇/ 444
總統和最高法院篇/ 447
傑齣的非最高法院法官篇/ 448

精彩書摘

  第一部分
  誰曾占據美國法律的製高點?
  ——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約翰·馬歇爾(1755~1835)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1835
  2.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193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
  3.厄爾·沃倫(1891~1974)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53~1969
  4.約瑟夫·斯托裏(1779~184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811~1845
  5.小威廉·布倫南(1906~)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
  6.路易斯·登比茨·布蘭代斯(1856~1941)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
  7.查理斯·埃文斯·休斯(1862~1948)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10~1916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30~1941
  8.雨果·拉斐特·布萊剋(1886~1971)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
  9.史蒂芬·J.菲爾德(1816~1899)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863~1897
  10.羅傑·布魯剋·坦尼(1777~1864)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36~1864
  小引
  誰能登上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偉大法官的寶座?他們又憑藉什麼在法律世界的製高點占據一席之地?
  老實講,這世上所有的排名都不能說是完全客觀的,都會或多或少受排名人自己主觀價值的影響。畢竟,正如費利剋斯·法蘭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所說:“尚且沒有這樣一個公認的標尺,來評判一個人在法律世界的地位,甚至,連評判時需要衡量的各方要素都不能明確。”所以,法律不像棒球,在棒球的世界,至少還有一個平均擊球數來確定泰·科布(Ty Cob)們或特德·威廉斯(Ted williamses)[ Ty Cob和Ted Williamses兩人都是美國職棒大聯盟的著名運動員。——譯者注
  ]們遙遙領先的地位,而在法律界,我們甚至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標準來比較大法官們的優劣。
  或許,我們能套用一下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關於色情齣版物的精妙斷語:“是的,我可能永遠無法準確定義何謂色情齣版物。但隻要我看過之後自然就會成竹在胸。”同樣,恐怕誰也無法給“偉大的大法官”一個確切定義,但是,我們讀罷此書,自然能判斷他們是否當得起“偉大”的名號。
  以下即是依我的判斷所列齣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偉大的十位大法官,並陳述他們獲此殊榮的理由。另外有些大法官登上瞭我總結的其他一些最佳名單,遺憾的是我卻沒能將他們納入本人的“十佳”之列,其具體原因我也會一一道來。本章結尾,我會為我的名單作一個總結,闡明是哪些因素決定瞭某位法官能否登入這座先賢祠。
  1.約翰·馬歇爾
  在所有美國最高法院最偉大法官的列舉中,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的榜首地位都無可動搖。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是如此描述他的:“如果選齣一個人來代錶美國法律,無論是他的忠實擁躉,還是懷疑者,恐怕都不會質疑約翰·馬歇爾的當選。惟此一人,彆無他選。”而且,這位首席大法官在文獻中被提及的頻率,遠遠高於其他任何大法官。他不僅是憲法的解釋者,同時也是其撰寫者和創造者。美國總統詹姆斯·A.加菲爾德(James A. Garfield)曾說過“馬歇爾不僅造就瞭憲法的文本,也賦予瞭憲法的權威;他不僅搭建瞭憲政的框架,而且還給瞭其血肉和靈魂。”
  對馬歇爾而言,憲法實施切忌形式主義,而應根據建國先賢們的首要初衷來實行,即建立一個政府享有必要權力的國傢。他所做的最重要的三個判決保證瞭聯邦政府擁有必要的權力:“馬伯裏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1803),確定瞭憲法至上和司法權對法律閤憲性的審查權;“麥卡洛剋訴馬裏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1819),確定瞭聯邦權力並不限製於憲法的列舉範圍;“吉本斯訴奧格登案”(Gibbons v. Ogden,1824),為聯邦管理商業的權力作齣瞭寬泛解釋。
  我們可以從他的一句影響深遠的法律意見中領略到馬歇爾法哲學觀念的關鍵所在:“我們永遠也不能忘記,我們所解讀的是一部憲法。”法蘭剋福特大法官如此評價馬歇爾的這句話:“這是有關美國憲法的最重要的一句話。”馬歇爾的這句名言奠定瞭憲法解釋的基調,用法蘭剋福特的話來說,憲法就是應該被解讀為“一個小型的保險條款,麵嚮難以預測不可限量的未來而僅對政府的框架作齣規定”。
  馬歇爾認定憲法應當為國傢和政府的高效運行奠定法律基礎。與同時代其他法律人的不同之處在於,馬歇爾視法律為獲緻他所偏好的政治和經濟境界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在美國法形成發展的時代,馬歇爾無疑是奉行結果導嚮原則的法官典範。
  毫無疑問,馬歇爾是最偉大的法律推理者之一。其永遠的第一原則是:一旦接受瞭某一觀點,則可經嚴密邏輯之推演,最終指嚮其所偏好的結論。正如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所說:“觀察那些從前提到結論的推理,會發現這個過程相當縝密客觀而不帶個人的想法。令人感喟那確是不加感情因素的必然性的過程。”
  這種假象甚至迷惑瞭馬歇爾最強大的攻擊者們。一位批評者氣急敗壞地評論道:“錯瞭,徹頭徹尾都是錯的,但沒有一個美國人知道為什麼錯瞭或者錯在哪兒。”同時代的作傢如斯說:“馬歇爾即是用邏輯原理統禦世界者。”馬歇爾的司法觀點反映齣他邏輯傢的本質,在那個三段論大行其道的年代,他用宏大的筆觸建立瞭一個如此完備的邏輯體係使同時代的批評傢都啞口無言。然而,對於馬歇爾來說,邏輯或者法律,都不過是一種工具而已。確實,這位首席大法官的司法觀點可說是霍姆斯那句著名格言的絕佳寫照:“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比之其他任何法官,馬歇爾更善於依照霍姆斯所謂的“時代的需求”來鍛造他的法律裁判。與憲法一樣,法律是一個整體,是馬歇爾的工具;公法也好,私法也罷,都可以被馬歇爾用來澆鑄至未來國傢主義新國度政治和經濟的理論基礎之中。
  與托馬斯·傑斐遜相比,雖然馬歇爾的願景算是相對保守的,但是他們對美國政體卻有著不同的見解。馬歇爾入木三分地概括傑斐遜式的作風具有一種橫掃一切的架勢。在1815年的一封信中,馬歇爾如此寫道:“世人公認民主是政治智慧的最完美傑作而平等則是民主製度運轉的支點。”隨著年齡的增長,馬歇爾愈加認同平等價值並為其傳播而鬥爭,其中最著名的成就當屬1829年和1830年的《維吉尼亞公約》(Virginia Convention)。在同一封信中,他寫道:“平等者,要求人在物有富餘之時,能分與其急需之同胞。”
  不過,如果說馬歇爾反對傑斐遜式和傑剋遜式民主的鬥爭注定要失敗的話,那麼他那更具廣泛意義的抗爭——對自己法律理念的維護,則取得瞭完全的勝利。即使是對美國法律隻有粗淺認識的人也知道,馬歇爾的憲法理念曾經主導瞭美國最高法院的法理觀。另外,馬歇爾的法庭判決使普通法與不斷擴張的市場經濟相適應,開闢瞭在實業前景之下的私法重塑之路。個人的行動自由和意誌自由成為瞭法律的最終目的,恰如其成為瞭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一樣。法律成為徵服這片新大陸的首要工具,也成為經濟嚮社會各階層開放的首要手段。本段的總結似乎有些自相矛盾,馬歇爾可能曾經是傑斐遜或傑剋遜式民主的反對者,但同時,他的法律觀念為法律製度奠定瞭憲政的基石,從而以此在社會上創造瞭前所未有的機會和平等。
  2.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曆史上最高法院所有聯席大法官當中,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是最具影響力的一位。前麵談論馬歇爾的時候,我已經引用過瞭霍姆斯的一句話,“如果選齣一個人來代錶美國法律,那麼此人隻能是約翰·馬歇爾。”其實,如果要選齣代錶美國法律的二號人物的話,大多數人會同意霍姆斯獲此殊榮,因為正是他訂立瞭現代法學的諸項議程。霍姆斯不僅在法律世界占據一席之地,同時他本身也成為瞭一個傳奇:在他的時代和他之後的歲月裏,這位“來自奧林匹亞的北方佬”[ 即Yankee from Olympus,一部在美國長久暢銷的關於霍姆斯的傳記,作者Catherine Drinker Bowen。同名電影入選本書“十部最偉大的法律電影”名單。——譯者注
  ],這位波士頓的貴族,産生的影響少有人能與之相比。毫不誇張地講,二十世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運用的理論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得自霍姆斯的真傳。
  霍姆斯在憲法領域內的兩個偉大貢獻是司法剋製理論和廣義的言論自由觀點。司法剋製理論是霍姆斯的核心法律理念之一。霍姆斯一再強調,作為一個大法官,他並不關注那些受質疑的立法議案的明智與否,原因就在於他認為解決經濟和其他社會問題的法案,需要人民和他們選齣的代錶來決定,而非由法官來越俎代庖。
  然而,在處理言論自由相關案件的時候,霍姆斯錶達齣的法律理念卻與其“司法剋製”理念相矛盾。一戰之後,霍姆斯創立瞭“清晰且現實的危險”的判定標準;在這個概念下,除非某些言論真的具有某種威脅性,即存在著清晰的且現實的危險——該言論將導緻立法機關有權防止的罪惡時,言論自由纔能受到限製。
  其實,霍姆斯的貢獻,遠不止這些法律理念。如同我前麵所說,在引領美國司法走嚮全新時代的道路上,霍姆斯較之其他同仁貢獻最巨。霍姆斯認為,製定法律時,應當有意地使其服務於那些最有利於社會的政策。本質上來講,霍姆斯認為,法律應當主動適應社會的需求,而不能是以往教條的邏輯演繹。霍姆斯的司法體係中,法律是實用的工具,是使社會需求得到滿足的工具。
  霍姆斯早已經為法律思維設想瞭未來的道路,早在他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一書中,霍姆斯就已聲明:“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吹響瞭二十世紀法學前進的號角。如果法律反映瞭“時代的迫切需求”的話,那麼,法律就應當由這些需求來決定,而不是由任何理論教條決定。然而,在二十世紀初期,美國的大多數法官和律師並不遵行這一觀點,甚至在霍姆斯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職務期間,其同僚中的多數也不認同。值得慶幸的是,霍姆斯的理論在其離世之後,深刻影響瞭二十世紀的美國。如果說,形式主義的法學理論統治瞭十九世紀的法律界,那麼二十世紀最終成為瞭大法官霍姆斯的時代。
  3.厄爾·沃倫
  厄爾·沃倫,(Earl Warren,1891
  ~1974)擔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間,正是美國法律史上法律性格形成的第二階段;在此期間,美國國內發生瞭一係列深刻變革,法律也同樣經曆瞭類似的發展曆程。正是沃倫在此一時期社會進化的背景下領導瞭重構美國法的運動。談到對美國法律的創新性深刻影響,隻有約翰·馬歇爾任期能夠與沃倫時代相匹敵。
  沃倫憑藉其齣色的領導纔能和嫻熟的政治傢技巧,成為馬歇爾之後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與沃倫共事的其他大法官們無不對其齣色的領導能力贊賞有加,特彆是他主持案件討論會時井井有條的風度教人記憶猶新。正如《華盛頓郵報》當時描寫的:“沃倫從會議一開始就能依照自己預先設定的框架來駕馭案件要點的討論。”
  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的第一次案情探討會上,沃倫提齣瞭與種族劣等觀念相關的問題。他告訴大法官們,隻有從黑人心中徹底清除種族劣等的陰影,纔能解決種族隔離問題;因為種族隔離之所以能夠維持,正是有這類種族劣等觀念做基礎。深沉如法蘭剋福特大法官這樣的學者,絕對不會如此錶述問題,但沃倫就是如此直接,他直奔人的價值這一終極性的討論。在沃倫這種路徑麵前,法律界的那些雕蟲小技無論怎麼看都是那麼的不閤時宜。
  每個法律體係都內含一對矛盾衝突:法律必須保持穩定性,但又不能僵化。而平衡這兩者的任務,就落到瞭法官肩上。首席大法官沃倫堅定地主張法律當變,他緻力於變革法律以使其適應社會變化。沃倫反對司法剋製,因為他認為,司法剋製阻撓瞭最高法院充分發揮其憲政作用。
  在沃倫看來,法院的功能是保障公平和正義,特彆是其他政府分支未能做到的時候。如果由於政府失職而導緻憲法無法實施,那法院必須對此有所作為;否則的話,憲法就是連根本條款都得不到執行的一紙空文。“布朗案”中有關廢除種族隔離的決定,就是行政過程無力保障種族平等而引發的一個直接後果。在“布朗案”之前,政府的失職已經使得憲法中關於保障非洲裔美國公民平等的條文變成瞭雞肋般的擺設。對於沃倫來說,由於多年來立法機關的不作為,法院的乾預勢在必行,否則的話,那就是對公然褻瀆憲法和人類根本價值暴行的袖手旁觀。
  公正和平等是沃倫大部分判決的基礎。對於這位首席大法官來說,涉憲案件相關的技術性議題,往往最終演變為有關公正的宏大主題討論。辯論過程中他經常會問到一句話“但這公平嗎?”其對於公正的關注,從中可見一斑。如果沃倫得齣某人被不公正對待的結論,那麼此時他絕不會讓法規或者先例成為他為濛屈者打抱不平的攔路虎。除瞭公正以外,平等的觀念對沃倫來說意義更甚。如果說有哪個重要主題反復齣現在沃倫的判決之中,那就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種族的平等、公民之間的平等、貧富之間的平等、公訴人與被告的地位平等。他如此強烈地追求平等,其結果反而有點尷尬,因為有人說這是“法官們的革命”。然而,沃倫法院的一係列判決對平等權産生瞭前所未有的持續影響,如果沒有他的努力,當今美國社會種種追求平等權的運動或許根本無由開始。
  作為一個法官,或許沃倫永遠沒有機會與那些經曆幾代時間參與塑造盎格魯-美利堅法律結構的先輩們平起平坐。但沃倫並不滿足於僅僅做一個普通法傳統的發言人。他是“結果導嚮型”法官的代錶人物,他靈活運用手中權力來追求自己認定為正確的結果。他將司法權威發揮到瞭極緻,在將公正和平等的理念播種到法律之土的過程中,對自己認定是正確的事,他從未猶豫過。
  沃倫認為,原則比先例更具約束力。沃倫在任期間最高法院的幾項主要判決推翻瞭先前幾屆最高法院的裁決。往屆最高法院的那些先例,將施行憲政權利的任務交給行政分支,而事實上,這些部門往往執行不力。在沃倫看來,情勢是在逼迫法庭作一個抉擇:要麼遵循先例,要麼維護正義。麵臨選擇,首席大法官沃倫毫不猶豫地選擇瞭他認定正確的後者。
  綜上所述,沃倫的地位不在於他的理念,而在於他的決斷。談及對美國法律的影響,最高法院法官席上,能齣沃倫之右者實在寥寥。然而,業界也不乏對沃倫的批評,相較於他作為馬歇爾之後美國第二次偉大法律變革的傑齣領袖功績,其在學術和司法技藝方麵,就顯得不那麼從容瞭。
  4.約瑟夫·斯托裏
  32歲那年,約瑟芬·斯托裏(Joseph Story,1779~1845)成為當時美國曆史上最年輕的大法官,同時也是最高法院曆屆法官中學識最淵博的學者。不僅如此,他還是一名業餘詩人。他作過一首長詩《孤單的力量》(The Power of Solitude)並在一封信中稱此詩的創作是“閑暇時光中最甜蜜的勞動”。後來,斯托裏對這首詩作瞭一些添改,與其他詩作一並發錶齣版。不過,如果你讀過斯托裏兒子的傳記摘錄的話,你就會因為斯托裏的棄文從法感到慶幸,而不會替文學界感到惋惜。顯然斯托裏後來也感覺到自己在文學方麵的天賦有限,不然,他應該不會將他所能找到的自己詩作的復本全都付之一炬。
  在馬歇爾的法院裏,斯托裏擁有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所不具備的法學知識。事實上,斯托裏之學養確實深厚。馬歇爾曾說:“在這裏,斯托裏兄弟……能詳述從《十二銅錶法》(Twelve Tables)[ 古代羅馬成文法的開端,大約公元前449年公布。——譯者注
  ]到最新報告的法律案例。”斯托裏癡迷於法理研究,他的長篇觀點陳述總是很博學,頻頻引用先判和之前學者的著作。
  不特如此,斯托裏本身也是法官和律師們所看重的重要作傢。在他職業生涯即將結束之時,他共齣版瞭九部專著(計十三捲次),討論話題從憲法到商法,十分廣泛。這些學術成果證明瞭普通法在美國的成功,並給法院提供瞭權威的指導。
  斯托裏最著名的作品,當屬三捲本的《美國憲法評注》(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833),書中文字重述瞭馬歇爾的憲政原則。斯托裏在捲中通過逐條逐款的分析,證明馬歇爾的法律理論是“正確的”憲法學說。正是斯托裏的這三捲本著作樹立瞭美國政府權力的國傢主義形象,並為現在法律與新興經濟力量的調和打下基礎。
  在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斯托裏大法官是馬歇爾憲法學說的主要支持者,但絕對不是馬歇爾的代言人或模仿者。如果說馬歇爾是早期美國公法的主要設計師,那麼在私法領域中占據相應席位的當屬馬歇爾法院中的斯托裏。我們的商法和海事法律規則,很大程度上都依賴於斯托裏的判決留下的先例。斯托裏用他的主要法律理念,將信托法與英國發展起來的基本的公司法相結閤,催生瞭現代企業法人製度,使公司企業處理事務時有據可循。在斯托裏時代,法人企業已經開始“快速發展,其擴展速度到瞭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引自詹姆斯·肯特)。毫無疑問,斯托裏法律觀念在上述發展過程中起瞭至關重要的作用。斯托裏允許公司如同個人那樣自由行動,這使公司能更好地適應不斷擴張的經濟的需求。
  斯托裏認為,經濟進步需要製定一部“統一的”商法,使商業人士可以依賴。斯托裏的一些重要思想促進瞭這樣一部法律的創建。根據公認的商業習慣和便宜原則,由聯邦法官們在無陪審團(斯托裏認為商人“厭惡陪審團”)乾涉下製定的統一商法,體現瞭商業社會的需求。
  斯托裏是共和黨(傑弗遜派係)人,但他一般被看作是保守派法官的典範。不過,他的私法路徑——尤其是關係商業發展的法律——卻具有變革性質。斯托裏曾撰文寫道:“顯然,法律必須主動適應需求,必須體現時代精神。”這就是斯托裏,而非任何其他的大法官,緻力於奠定我們私法的普通法基礎,並使之適應新國傢的形勢。而且,在斯托裏的努力之下,法律纔可如此清晰地錶達齣來,以使法庭有能力將新規則運用到實際個案
  ……

前言/序言

  譯者序
  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美國著名的法學傢和曆史學傢,對美國法律史和美國最高法院的研究在業內外享有盛譽。《紐約時報》曾撰文稱施瓦茨先生持之以恒地訪問眾多在位或離職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大法官助理,潛心研讀那些被忽視的會議記錄、案捲籍檔、通信函件、筆記、備忘錄以及法律意見草稿等,在“恒心與效率方麵無人能及”。
  伯納德·施瓦茨先生在紐約大學法學院任教45年,執掌埃德溫·韋伯教席。同時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1945年在紐約開始律師執業,1950年作為眾議院小組委員會首席法律顧問參與聯邦立法監督工作。
  施瓦茨先生著作頗豐,先後齣版過“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the Warren Court”(1985),“Burger”(1988),“Rehnquist Courts”(1996)和“Decision:How the Supreme Court Decides Cases”(1996)等有影響的著作,中國讀者熟悉的有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0年翻譯齣版的《美國法律史》和2005年齣版的《美國最高法院史》。
  本書英文版齣版於1997年,也是作者去世的同年,原齣版社是在法律著作齣版方麵世界聞名的牛津大學齣版社。而這本著作呈現的精彩內容,用作者自己的話說,是“我大半個世紀以來在法律界的從業經驗之總結,是依我畢生所學推理而來的”。
  本書是一本富有趣味性的美國法律通史,蘊含瞭法學傢伯納德·施瓦茨教授五十多年的學術積纍,大師執筆,幽默機智,點評獨到,是對兩百多年美國法律精華的生動總結提煉。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許是當今世界上權力最大的司法裁判機構,堪稱美國政治生態中的“羅馬教廷”,它擁有解釋美國政治《聖經》——《美國聯邦憲法》——的權力。作為“教皇”的首席大法官主持總統的宣誓就職典禮,正似中世紀的教皇為國王加冕,而這九位“紅衣主教”在總統一年一度的國情谘文(the State of the Union)激情演講中端坐正中,冷眼旁觀鼓掌歡呼而無動於衷,這所有的政治現象都令人感慨。然而它之所以引起大洋彼岸我們持續的關注,不僅是因為這座恢宏壯麗宮殿裏的九位老者在美國憲政架構中的角色,更因為美國最高法院自身的傳奇曆史。那個曾經在黨政漩渦中掙紮的最高法院,經過馬歇爾的拯救,從岌岌可危弱小無助的“最小危險部門”,最終成為美國政治生活的暴風眼,發展曆程麯摺跌宕引人深省。
  毫無疑問,瞭解美國最高法院是讀懂美國法律史、理解美國憲政的極重要的部分,施瓦茨先生在本書中開立瞭數個有關最高法院的榜單,以便讓讀者能“遠近高低各不同”地領略“廬山真麵目”: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十位最糟糕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曆史上十個最佳判決;最高法院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十佳聯邦最高法院異議意見;聯邦最高法院史上十大逆轉六個榜單。作者對於每一榜單中的每一項都用少則韆字多則數韆字的篇幅,加以入木三分的點評。而這種點評也不是普通的介紹性文字,視野之廣闊與深邃,無論是普通愛好者,抑或法學專業研究者,讀罷皆會有所得,整個美國最高法院的發展內在邏輯躍然紙上。
  在圍繞美國最高法院進行詳盡獨到的解讀之後,作者又為我們提供瞭另外一個探尋美國法律發展足跡的全新角度:美國龐大的法律大廈的建設者中不可忽略的大多數還是聯邦最高法院之外的法官。我們從書中還可以讀到聯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偉大法官、最高法院之外的十項最偉大判決和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三個榜單,作者運用瞭同樣生動有力的語言更新我們對美國法律的瞭解。作者認為,美國法律,尤其是私法的發展,主要還是得益於最高法院以外傑齣法官們默默無聞的貢獻,他們纔是最主要的造法者。即使從憲法層麵來講,州法庭對美國憲政的發展也功不可沒,最高法院所創造的眾多重要法律原則,起初都産生於州法院的判決之中。
  作者除瞭圍繞美國司法係統進行重點闡述外,還在以下四個方麵作瞭精彩紛呈的論述,盡可能全方位展現美國法律史的內涵理路:塑造美國法的十部法律書籍;最偉大的十位律師;最重要的十場審判;最具影響力的十部法律電影排行榜。針對每個榜單,作者都進行瞭認真的甄選排序,並附以精妙絕倫的點評。比如,在“塑造美國法的經典”部分,作者甄選齣對當時法律和之後美國法都有著開創性影響的十部法律著作,以曆史影響力大小為序一一列齣,並以獨特的視角深入點評瞭這些法學書籍與美國曆史之間的互動影響。作者甚至說,每一本書對美國法律的塑造都不亞於傑齣的大法官們。
  值得注意的是,本書還收錄瞭三個消極榜單:美國法律史上十位最糟糕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受詬病的十大最高法院判決和最高法院以外的十個判決。作者點評其中人物、事件和判決時筆觸犀利,不留情麵,叫人讀罷酣暢淋灕,同時,也可從曆史的教訓中獲得教益。在介紹完畢十三個律政榜單之後,作者又推齣妙趣橫生的最高法院“150問”,帶我們領略具有神秘色彩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奇聞逸事。
  能嚮讀者朋友們翻譯介紹這樣一本輕鬆活潑同時又不乏深刻學術見解的書籍,筆者深感榮幸。近年來,有關美國最高法院或美國法律史的圖書翻譯齣版瞭不少,或學術或通俗,而閱讀這本書,無論您對作者的觀點是否有保留,都很可能將其視為最有個性和獨到見解的一本。
  為方便國內讀者閱讀,筆者在翻譯過程中對某些標題進行瞭意譯,添加瞭一些注釋,並適當加入瞭一些配圖。值得一提的是,書名突顯“民主”二字確係全書重心之一,本書首篇提到最偉大的法律人馬歇爾認為,民主是最完美的政治智慧,而在法蘭西人托剋維爾眼中,新大陸之民主即美國法律之依歸。無論是尊榮還是詬病,美國法律在進退之中蹣跚前行,印證著美國式民主的進程。
  在本書翻譯期間,我迎來瞭女兒小喬的降生,這本書的齣版就算是爸爸送給她的禮物吧。感謝我的妻子張敏女士,身懷六甲的她為瞭能讓我按時完稿也幫我承擔瞭一部分校譯工作。
  感謝中國法製齣版社的李小草編輯、任樂樂編輯、王佩琳編輯和周林剛編輯,鼎力玉成此書齣版。他們在題目、編排等方麵提齣瞭很好的建議,令我很受啓發。
  當然,本書的翻譯肯定有不足之處,在此懇請各位讀者師友不吝賜教,本人電子郵箱地址如下:zhoujie.pku@gmail.com。
  周傑
  於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前言
  當初小說傢歐文·華萊士(Irving Wallace)為係列書籍《書籍榜單》(Book of Lists)命名,是從H.阿倫·史密斯(H. Allen Smith)的一句名言中獲得的靈感:“人類與猿猴的區彆在於,人類有‘十項最佳’的名單,並為之而奔走相告。”迄今為止,除瞭華萊士的四捲本《書籍榜單》係列外,不下百本此類書刊相繼齣版,涉及範圍包括電影、聖經、運動(或更具體的如棒球、高爾夫球、網球、英式足球、橄欖球、闆球等)、美食、金錢、國際象棋、女性、音樂等等。這些書或贊賞或諷刺,但都可以引導我們更加瞭解相關領域。遺憾的是,就我所知,尚無一本書來為讀者介紹法律界的種種榮耀或不堪。我寫這本書,即是希望填補這一空白。書中,我要嚮大傢展示美國法律界的風雲人物和重大事件的各種榜單,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中那些最享尊榮的法官們的故事,到那些最受詬病的法官的種種不堪。書中還收錄瞭美國最偉大的法律電影的排行等。
  當然,法律界各領域的專傢都可以對我最佳或最糟的甄選標準提齣質疑。然而,本書中的所有名單的選定都是基於我大半個世紀以來法律界的從業經驗——不管是作為法學院學生、教授,還是作為寫作者和兼職律師(我為政府和私人提供法律服務)。每部分伊始,讀者可以先閱讀我的相關短評,以瞭解其下條目的評判標準。從這些小文當中,讀者會看到,我的甄選並不是憑藉自己的主觀臆斷,而是依畢生所學推理而來的閤理評判。此外,我以附錄的形式添加瞭最高法院的“150問”,一並介紹瞭十位聯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傑齣法官。該內容大部分在《美國最高法院曆史學會季刊》(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 Quarterly)已經刊登過。不過,通常隻有法律專業粉絲們纔會閱讀這本刊物,故本書再次收錄這部分內容,希望引導更多讀者領略法律的魅力。
  B.S.寫於俄剋拉何馬州塔爾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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