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侵權行為》是我國颱灣著名民法學傢王澤鑒先生民法研究係列著作中的一冊,已在我國颱灣地區和大陸多次齣版,且享有很高的贊譽。
內容簡介
《侵權行為》是我國颱灣著名民法學傢王澤鑒先生民法研究係列著作中的一冊,已在我國颱灣地區和大陸多次齣版,且享有很高的贊譽。2009年曾由北京大學齣版社齣版,對大陸法學研究和教育有深刻影響。
《侵權行為》作者以侵權行為法為研究對象,分彆就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體係、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進行瞭係統而全麵的分析、比較、論述,並貫穿瞭比較法學、案例法學的精髓,使讀者透過每個法律問題,體會到侵權行為法的博大精深,既有學術價值,又有實踐意義。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6月2日生,颱灣地區颱北人。颱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颱灣地區司法院前大法官,成功高中畢業,颱灣大學法律學係學士、碩士。在颱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習期間,以di一名考取公費留學,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學,師承德國著名法學傢卡爾?拉倫茨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於1968年獲該校法學博士學位。隨後任教於颱灣大學法律係,講授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比較民法等課程。
目錄
第一編 緒 論
—基本理論、比較法、規範體係—
第一章 基本理論
第一節 危害事故、損失補償:問題及研究課題
第二節 侵權行為法的機能
第三節 歸責原則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與其他損害補償製度
第五節 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第二章 比較侵權行為法(Comparative Tort Law)
——規範模式與本國、本地區法的解釋適用、共同法的發展
第一節 大陸法係的侵權行為法
第二節 英美侵權行為法
第三節 歐洲侵權行為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節 比較法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第三章 侵權行為法的體係
——體係構成與適用關係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意義、類型及侵權責任
第二節 侵權行為在民法體係上的地位
第二編 一般侵權行為
第一章 一般侵權行為的意義、功能及規範模式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意義與功能
第二節 法律政策及規範模式——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的
權衡
第三節 “民法”第184條的體係構成
第二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三層結構
第二節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
第三節 侵害他人的權利
第四節 損害
第五節 因果關係
第六節 違法性及違法阻卻事由
第七節 故意或過失
第八節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Verkehrspflicht):社會安全注意義務
——侵權行為法之續造的重要發展
第三章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第一節 規範功能及適用範圍
第二節 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節 悖於善良風俗加害的具體化及案例類型
第四章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一節 獨立侵權行為類型的肯定及其規範功能
第二節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第三節 違法性及違法阻卻
第四節 過失推定
第五節 “最高法院”一個具有指導性的判決
第五章 純粹經濟損失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第一節 行為自由、法益保護與純粹經濟損失
第二節 純粹經濟損失與比較法
第三節 純粹經濟損失在颱灣地區法上的保護及發展
第四節 純粹經濟損失的案例比較研究
第六章 “民法”第184條的體係構成與案例研究
第三編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一章 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構成及規範體係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的體係構成與基本構造
第二節 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及規範內容的形成
第三節 規範體係及解釋適用
第四節 特殊侵權行為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第二章 共同侵權行為
第一節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殊性”
第二節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
第三節 造意人與幫助人的共同侵權行為
第四節 共同危險行為
第五節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連帶債務
第六節 結論
第三章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製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與法定
代理人責任
——“民法”第187條
第一節 重要問題、規範特色
第二節 侵權行為人的識彆能力
第三節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
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節 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行為責任
第五節 無識彆能力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責任
第六節 比較法與發展趨勢
第七節 結論
第八節 體係構成、案例解說
第四章 雇用人侵權責任
——“民法”第188條
第一節 緒說
第二節 “民法”第188條的規範模式、立法政策及
解釋適用
第三節 雇用人推定過失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雇用人的衡平責任
第五節 雇用人侵權責任與民事責任體係
第六節 社會變遷與法律發展:雇用人無過失責任
的實踐
第五章 定作人責任
——“民法”第189條
第一節 問題的提齣
第二節 比較法與規範目的之探尋
第三節 定作人責任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承攬人責任
第五節 結論:使用他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第六章 動物占有人責任
——“民法”第190條
第一節 物之責任的規範體係
第二節 動物責任在比較法上的觀察
第三節 動物占有人責任的成立
第四節 連帶責任、求償關係及損害賠償
第五節 結論:寵物時代的動物占有人責任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民法”第191條
第一節 規範功能及適用範圍
第二節 比較法的規範模式及“民法”第191條的特殊性
第三節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成立
第四節 連帶責任、求償關係及損害賠償
第五節 結論:工作物高層化、地下化、科技化的
法律規範
第八章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與強製汽車責任保險製度
——“民法”第191條之2
第一節 推定過失的危險責任
第二節 重大社會經濟問題與規範機製的設計
第三節 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製度
第五節 結論:侵權責任的擴大、強製責任製度的建構
與社會安全的增強
第九章 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3
第一節 危險工作或活動在侵權行為法的規範
第二節 “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的基本理論
第三節 “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
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第五節 結論:活動或工作危險責任的無過失化
第十章 無過失侵權責任
——危險責任的理論、體係及發展
第一節 基本理論
第二節 關於交通工具的無過失侵權行為
第三節 核子損害賠償法上核子設施經營者的
無過失責任
第四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無過失責任
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服務無過失責任
第六節 無過失侵權責任的立法原則、法律構造、解釋適用
及演變發展
第七節 結論:風險社會的正義
主要參考書目
事項索引
實務見解索引
前言/序言
增訂新版序
侵權行為法的變遷
一、 規範體係的建構
拙著《侵權行為法》初版發行於1988年,曾經數度修正,2009年在北京大學齣版社齣版《侵權行為》(最新版),本次再全麵增訂。侵權行為法的任務在於調和個人行為自由與被害人權益的保護,閤理分配風險社會所發生的各種損害。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侵權行為法與其他社會損害補償製度(如汽車強製責任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共同協力、相互配套,建構瞭益臻完善、兼顧個人責任與社會保障的規範體係,促進瞭颱灣社會的安定與進步。
侵權行為法的變遷在於建構外部體係及形成內在原則。侵權行為法外部體係的建構包括民法的侵權行為與特彆法。現行“民法”製定於1929年,直至1999年,始就侵權行為部分(第184條至198條)加以修正,重點在於增設三個現代特殊侵權行為(動力車輛、商品缺陷、危險工作及活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采推定過失原則。特彆侵權行為法指設有侵權行為或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的法律(包括私法與公法),主要有“著作權法”(1928年)、“商標法”(1930年)、“專利法”(1944年)、“核子損害賠償法”(1971年)、“國傢賠償法”(1980年)、“醫療法”(1986年)、“公平交易法”(1991年)、“消費者保護法”(1994年)、“個人資料保護法”(1995年)、“性彆工作平等法”(2002年)、“性騷擾防治法”(2005年)等。其特彆性在於有采無過失責任、擴大受保護的權益,或縮短消減時效期間等,請參照相關法律條文,瞭解其立法理由。侵權行為法的內在原則指如何形成侵權行為的類型及成立要件,尤其是歸責原則、受保護的權益、因果關係、違法性等,此為侵權行為法的核心問題。
本書係以“民法”的侵權行為為重點,並論及若乾密切相關的特彆法。須強調的是侵權行為法的研究,應關注整個損害補償製度的建立及開展,重視特彆侵權行為法與民法侵權行為的立法原則、體係關連及適用關係,並強化對特彆侵權行為法的教學研究(最近重要著作: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科際整閤法學叢書1,颱灣大學齣版中心2014年版)。
二、 理論與實踐
若將法律比喻為人的身體,則判例(廣義)為其血肉筋骨,學說為其神經,實務與理論相互為用,促進法律的成長與發達。茲就侵權行為法變遷的三個關鍵問題,簡述如下,俟於本書再詳為說明:
(一) 由“侵權行為之法則”到“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三個類型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曾以“侵權行為之法則”判斷某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尤其是侵害債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984年颱抗字第472號判例)。近年來肯定“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類型的侵權行為:(1)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2) 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184條第1項後段);(3)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法則過於籠統抽象、無明確的要件、不具法律適用的涵攝能力,容易陷入主觀判斷,難以檢驗其論證過程,導緻侵權行為法長期停滯不進。“最高法院”肯定“民法”第184條係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明確瞭要件及適用範圍,對颱灣地區侵權行為法的成熟與規範功能的實踐,作齣瞭重大的貢獻。
(二) 侵權行為的三階層構造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為瞭在概念上更精確地理解侵權行為,本書對侵權行為采三階層構造:(1) 事實要件(行為、權益侵害、因果關係);(2) 違法性;(3) 有責性(故意或過失、識彆能力)。此種三階層構造適用於所有的侵權行為,形成一般侵權行為(第184條)及特彆侵權行為(如第185條、第188條、第191條之3)的成立要件,攸關整個侵權行為法的變遷,對於侵權行為法的立法及解釋適用具有模式作用,為便於觀察,先圖示如下,再行說明:
1. 行為
侵權“行為”得為作為與不作為。不作為之成立侵權行為以有作為義務為必要。關於不作為侵權行為的發展,最值得重視的是,肯定社會安全注意義務(交易安全義務),擴大瞭作為義務,強化瞭對權利的保護。
2. 受保護的權益
侵權行為法對權利與權利以外的利益(純粹經濟損失)作區彆性的保護。此為“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類型侵權行為體係的基本結構,因此,如何區彆權利與權利以外利益,如何擴大其保護範圍,係侵權行為法上最具爭論的問題。
3.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應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前者存在於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例如甲駕車發生事故與乙的身體健康受侵害);後者存在於權益受侵害與所生損害之間(例如乙身體健康受侵害與因此所生損害,包括住院支齣醫療費、收入減少)。是否成立因果關係應依相當因果關係說加以判斷,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與其相當性所構成,應就個案加以認定。
4. 違法性
民法係以違法性建構區彆權益保護的規範體係,體現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悖於善良風俗、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在此等情形,民法係采違法性推定原則,即由其侵害權益的行為而認定其違法性,行為人須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惟在名譽、隱私等概括性人格權益受侵害時,應依利益衡量認定其是否具有違法性。
5. 有責性(故意或過失)
民法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歸責事由的一般原則,使行為人就其侵害行為所生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民法”設有推定過失責任的規定(如第184條第2項、第187條、第188條、第190條、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並創設衡平性的中間責任(如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關於無過失責任,則采列舉主義(如“核子損害賠償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由於實務上對加害人推定過失的舉證責任采嚴格認定,衡平性的中間責任鮮少案例。颱灣地區侵權行為法實際上係建立在過失責任及無過失責任兩個歸責原則之上,乃在實踐侵權行為法上的平均正義及分配正義。
(三) 侵權行為法的憲法化
侵權行為法的憲法化係指侵權行為法的適用應作符閤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的解釋,尤其是應采用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權此兩種同受保障基本權利的憲法基準,解釋適用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尤其是違法性)及法律效果。此係20世紀80年代民主憲政改革以來法治建設的重大進展,實務上案例甚多,具有指標性的意義。侵權行為法憲法化的另一個重要功能,係侵權行為法的適用應實踐人性尊嚴的價值理念,擴大人格權的保護範圍,擴張及於生前及死亡後,並包括精神利益及財産利益的保護。
三、 判例、學說、比較法與法釋義學
本書旨在整閤判例、學說及比較法,建構侵權行為法的法釋義學。法釋義學(法教義學、信條學)的任務在於闡釋描述現行法律規範,從事概念體係的研究,以及提齣解決疑難問題的建議。
侵權行為法實踐於具體個案,建立瞭具體的行為規則。本書整理分析瞭數以百計的“最高法院”裁判,並較詳細地摘錄案例事實及判決理由以增進瞭解其內容。重要的判決都附上一個名稱(如蔣孝嚴訴陳水扁毀損蔣介石名譽案、蚵苗著床案),突顯其內容,有助於較更深刻瞭解每一個裁判在侵權行為法發展上所代錶的意義,並便利法學研究上的溝通。法學著作須要分工,由於颱灣地區關於侵權行為法的著作尚屬不多,又無注釋書,因此盡力使本書能夠兼具注釋書及案例法的功能。
一個國傢的法律係由立法(立法者)、法院(法官)及學說(學者)共同創造、形成與發展。學說建構法律的體係架構,闡述基本概念,分析法律解釋適用的疑難問題,引導法律的發展方嚮。學說是一種與判例相互為用的間接法源。學說體現於教科書、論文、專著、判決評釋等。許多學者的論著,諸如約翰遜林關於消費者保護的裁判評釋、郭麗珍關於商品責任的著作、陳忠五關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保護客體的專論、陳聰富關於因果關係、侵權歸責與損害賠償的兩本論文集、陳自強關於民法侵權行為體係再構成的論文、王韆維關於環境公害因果關係的研究等,提升瞭颱灣地區的法學水平,也豐富瞭本書的內容。
比較法係颱灣法學的重要研究方法,其主要理由係颱灣地區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法)多繼受自外國法。本書設有專章從事侵權行為法的比較研究,希望能夠達成四個目的:
(1) 認識目的:比較法具有鏡子作用,可供對照,知彼知己,有助於促進跨國間的法律活動,並培養法學上的謙卑。
(2) 立法模式:比較法提供瞭某個法律問題可能的規範模式。比較法是規範模式的儲藏所,其不同規範機製及實踐經驗,可供立法或法律修正的參考。
(3) 颱灣地區法的解釋適用:以比較法作為颱灣地區法律的一種解釋方法,探討如何將外國或地區立法例、判例學說用於解釋颱灣地區法律的疑義、填補漏洞的法之續造。
(4) 法律整閤:透過比較法研究,整閤各國法律的異同,研擬具統一性的國際公約或區域性的立法。多年來歐洲私法統一運動藉助比較法的研究逐漸建立瞭歐洲共同法(european jus commune),比較法的研究有助於颱灣地區積極參與東亞(大陸、日本、韓國)私法共同化的開展。
值得特彆提齣的是,颱灣地區學者常以其留學國傢或地區專攻領域的外國法解釋颱灣地區法律,導緻意見分歧,難有定論。颱灣地區侵權行為法的發展甚受美國法的影響,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的産品責任、方法論上的法律經濟分析,“最高法院”更徑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法所創設的真實惡意規則(actual malice rule)。比較法的解釋是一種法律體係解釋,必須能夠納入颱灣地區的基本概念體係,始能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促進法律的進步與發展,此等問題將於本書相關部分作較深入的論述。須再說明的有兩點:(1) 本書特彆重視比較法的案例研究。(2) 采功能性的比較方法,擺脫颱灣地區法先入為主的見解,避免從法釋義學的立場探尋法律,不可讓颱灣地區法的體係概念遮蔽視綫,緻不能針對具體事實檢視問題,進行反省改進。
始前所述,本書將整閤判例、學說及比較法,建構侵權行為法的法釋義學,期能實現下述四項功能:
(1) 體係化功能:有係統的整理分析現行法的概念,瞭解法律內部的價值體係,並在整體上把握具體規範間的關連,便於講授、學習及傳播。
(2) 穩定功能:為司法實踐及特定裁判提齣適用的法律見解,期能長時間影響同一類型的判決,形成普遍實踐原則,以強化法院裁判的可預見性及法律安定性。
(3) 減輕論證負擔功能:為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可檢驗、具說服力的解決方案,以減輕法學研究及法院裁判論證上的負擔,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討論。因此要變更釋義學上具有共識的法律見解,應提齣更好的理由,承擔論證責任。
(4) 修正與更新功能:法釋義學所提齣的關於法律解釋及法之續造的原則,具有調節各個製度發展的作用,但不應拘泥於嚮來見解。為適應社會變遷,應為深刻的批評創造條件,發現矛盾,解決衝突,探尋符閤體係新的閤理解決方法,而能有所革新進步。
四、 侵權行為法與請求權基礎
侵權行為法係建立在請求權基礎之上,“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類型的侵權行為,構成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每一個特殊的侵權行為(如第185條、第188條、第190條、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亦皆屬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特彆值得提齣的是“最高法院”2000年度颱上字第2560號判決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為權利,後段為權利以外之其他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製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彆,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如何區彆“民法”第184條規定三個請求權而為適用,係實務上的重大問題,“最高法院”2011年度颱上字第1314號判決強調:“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緻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彆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侵權行為之構成有三種類型,即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因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一般法益,及行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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