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法學/iCourse·教材 國傢級精品資源共享課教材 [Litigation Evidence Law]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本以闡釋我國現行訴訟證據製度、解析證據運用的訴訟實踐為主要內容的法學本科教材,是國傢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的配套用書,主要供各大高等院校法學本科、法學第二專業證據法學教學使用,也可供通過網絡課程自學訴訟證據法學的學生使用。該書分為緒論、證據法概述、證據種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據的提供和收集、證據的審核認定七個部分,內容上除瞭介紹和分析證據法學的基礎理論外,還重點介紹瞭我國訴訟證據製度,特彆是較為全麵地反映瞭近年我國訴訟證據製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各章均配有拓展閱讀和思考題,一方麵可幫助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另一方麵能拓寬學生的知識麵,便於學生靈活掌握知識,深刻理解製度背後的證據法學理論。
作者簡介
廖永安,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湘潭大學副校長,湖南省2011協同創新中心——“法治湖南建設與區域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主任,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和重點學科負責人,國傢法學實驗教學示範中心主任,國傢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主持人,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帶頭人、教育部新世紀人纔支持計劃入選者、湖南省首屆青年法學傢,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學名師、湖南省社會科學專傢。兼任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齣版學術著作3部,與他人閤著學術著作10餘部,主編國傢十一五規劃教材一部,其他教材6部,在《求是》、《中國法學》、《中外法學》、《人民日報》等報刊公開發錶學術論文100餘篇。先後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重大項目1項、青年項目2項,省部級項目10餘項。獲國傢教學成果二等奬、省級教學成果一等奬、中國法學成果一等奬、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提名奬等奬勵10餘項。
王國徵,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貿促會青島調解中心凋解員、兼職律師等。著有專著3部,參加撰寫或編寫專著、教材10餘部,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傢》、《法商研究》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近40篇,主持國傢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等國傢、省部級項目多項。國傢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主講教師之一。
李蓉,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國傢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主講教師之一。在《法學傢》、《政法論壇》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40餘篇,獨自撰寫並齣版專著2部,參與撰寫和編著專著、教材10餘部,主持國傢、省部級課題10餘項。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證據法概述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第三節 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 證據製度的發展曆史
第五節 證據法的主要原則
第六節 主要的證據規則
第二章 證據的種類
第一節 證據種類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陳述
第三節 書證
第四節 物證
第五節 視聽資料
第六節 電子數據
第七節 證人證言
第八節 鑒定意見
第九節 筆錄
第三章 證明對象
第一節 案件事實與證明
第二節 證明對象的範圍
第三節 自認
第四節 司法認知
第五節 推定
第四章 證明責任
第一節 證明責任概述
第二節 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 行政案件的證明責任
第四節 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
第五章 證據的提供和收集
第一節 舉證期限
第二節 證據轉化
第三節 新的證據
第四節 證據交換
第五節 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節 證據保全
第七節 專傢輔助人
第八節 證明妨礙
第六章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一節 質證
第二節 證明標準
第三節 證據的認定
精彩書摘
《訴訟證據法學/iCourse·教材 國傢級精品資源共享課教材》:
一、關聯性證據規則
關聯性證據規則,又稱為關聯性規則或相關性(證據)規則,是指隻有那些在正常推理過程中被視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纔允許在審判中提交。
關聯性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的一項基礎性證據規則。英美法理論認為,作為證據,必須既有關聯性,又具有可采性。關聯性規則被視為規範證據可采性的“黃金規則”。盡管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並不必然具有可采性,但是沒有關聯性的證據必然沒有可采性。所以,關聯性規則是關於可采性的一般規則或基礎規則,除非證據具有關聯性,否則不産生可采性問題。
我國立法盡管沒有明確規定關聯性規則,但我國理論界對於“隻有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纔能用作證據”這一點早已達成一緻認識。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
1.非法證據與不閤法證據
證據具有閤法性,但對於非法證據與不閤法證據之間的關係,學者之間存在不同認識,爭議的焦點在於非法證據與不閤法證據是否等同。本書認為,非法證據屬於不閤法證據,但不閤法證據並不等於非法證據;非法證據屬於收集程序不閤法,且其不閤法性達到瞭一定程度。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
非法證據是指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違反瞭法律規定,侵犯瞭當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閤法權利而收集的證據材料。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證據材料因其取證程序嚴重不閤法而喪失證據能力。
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應當明確兩點:一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證據”,應為證據材料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證據;因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所謂的“非法證據”,準確地說應是非法證據材料。二是所要排除的是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而不是證明力。
(二)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關於是否承認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爭議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僅限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包括法院進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工作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有可能采取非法取證手段,對此,需要規範法院的取證行為;但是,這不屬於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濫觴於美國判例法,後延及英國以及歐洲、日本等大陸法係國傢。作為一種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初適用於刑事訴訟領域,旨在遏製警察的違法取證行為,後逐步呈現齣嚮民事訴訟領域擴展的趨勢。從比較法角度看,各國在民事訴訟領域是否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盡相同。
2.我國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容
(1)1995年《錄音資料批復》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法復(1995)2號)(以下簡稱《錄音資料批復》)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閤法,隻有經過閤法途徑取得的證據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係不閤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①
應當說,《錄音資料批復》確定瞭一條新的證據規則——錄製時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是視聽資料具有閤法性的必要條件,不具備此要件的,無證據能力,應當在訴訟中予以排除。《錄音資料批復》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齣瞭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將錄音取得的證據材料的閤法性標準限定在經對方同意,反過來說就是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較低,大量的具有證明價值的證據材料被排除於訴訟程序之外。這樣雖然尊重瞭其他的重大的社會價值,卻無助於發現真實的價值目標之實現。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影像資料的情況是很復雜的,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製其談話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而依據《錄音資料批復》,審判人員即使相信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也無法對權利人予以保護,因此,對這些證據材料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彆對待。當然,《錄音資料批復》對形成我國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推動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2001年《民訴證據規定》
2001年《民訴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閤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1995年《錄音資料批復》的基礎上,通過總結有關的審判實踐經驗和吸收有關的理論研究成果,2001年《民訴證據規定》第68條對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瞭規定。與《錄音資料批復》不同的是,《錄音資料批復》僅僅是針對錄音資料設定瞭排除標準;而2001年《民訴證據規定》第68條則是針對所有的民事證據設定的排除標準。因此可以說,至此確立瞭我國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
2001年《民訴證據規定》第68條確立瞭我國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積極意義是不言自明的。但其也存在不足,如設定的“侵犯他人閤法利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兩個標準,過於抽象、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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