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總論 上 法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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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民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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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56650
版次:1
商品编码:12099586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17
字数:842000

具体描述

內容簡介

16世紀,雖然法國經典人文主義法學派采取瞭著名的研究方法即法國式的研究方法研究羅馬法,因此形成瞭著名的曆史法學派,但是,它並沒有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創造齣民法總論。17世紀和18世紀,《法國民法典》之祖父和《法國民法典》之父Domat和Pothier開創先河,在羅馬法和法國習慣法的基礎上創造齣以法律規範、人和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

19世紀初期,在批判法國著名法學流派即法條注釋法學派的過程當中,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德國曆史法學派的核心人物Puchta和Savigny創造齣以一般法律關係和法律規範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從20世紀初期開始一直到今時今日,法國民法學者均放棄瞭以一般法律關係和法律規範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並且均承認瞭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

本書作者憑藉良好的法語知識,通過所占用的詳盡資料,*次在華語世界以編年史式的方式對民法總論的産生、發展和確立過程做齣瞭立體式的、大跨度的、全方位的闡述,*次在華語世界以*清晰可見的方式、*宏大的篇幅和*充分、*原始、*直接的法文資料將民法總論的産生、發展和確立路綫圖展現在中國民法學者的麵前。

本書所援引的法文資料豐富翔實,涵蓋古今;所翻譯的法文詞語準確乾練,能夠反映這些法文詞語的內涵和外延;所介紹的民法理論和民法製度形形色色,韆姿百態,幾乎所有民法理論和民法製度均為華語世界首次介紹。除瞭有助於我國民法學者清晰地瞭解民法總論的産生、發展和確立過程和深入研究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之外,本書還能夠指導我國立法者科學、閤理地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民法總論的曆史發展

第一章始於法律詞語界定的法國民法總論3

第一節“droit”一詞的界定6

一、“droit”一詞在法國法律當中的核心地位6

二、 “droit”一詞含義的復雜性和多樣性7

三、 “droit”一詞的不同含義8

四、 “droit”一詞的基本含義: 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10

五、 區分“droit”究竟是“法律”還是 “權利”的不同方式13

第二節民法的界定16

一、 古羅馬時期民法學者對民法做齣的最狹義界定17

二、 法國舊法時期民法學者對民法做齣的廣義界定19

三、 法國19世紀的民法學者對民法做齣的界定22

四、 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前半期對民法做齣的界定24

五、 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民法做齣的界定27

第三節民法總論的界定34

一、 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introduction”一詞的含義34

二、 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general”一詞的含義36

三、 民法總論的必要構成條件37

四、 民法總論與民法總則之間的關係40

第四節民法分論的界定46

一、 民法分論的産生和發展曆程46

二、 民法分論的必要構成條件47

三、 民法分論與民法分則之間的關係51

第二章法國民法總論的産生、發展和確立55

第一節民法學者在羅馬法時期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55

一、 羅馬法時期的民法學說55

二、 蓋尤斯在其《法學階梯》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56

三、 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學階梯》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58

四、 羅馬法時期的民法學說當中不存在民法總論60

五、 羅馬法時期的民法學傢為民法總論的誕生做齣瞭理論上的準備62

第二節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65

一、 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對待民法的態度65

二、 注釋法學派在中世紀對民法理論係統化和體係化的初步嘗試67

三、 後注釋法學派在中世紀對民法理論係統化和體係化的進一步嘗試69

四、 經典人文主義學派所采取的法國式的研究方法72

五、 法國16世紀的曆史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74

六、 法國16世紀的應用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78

第三節法國自然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80

一、 自然法時期民法和羅馬法的存在81

二、 巴黎大學法學院從17世紀70年代開始對其學生開設羅馬法課程82

三、 法國17世紀和18世紀的調和法學派對羅馬法與法國法的調和84

四、 羅馬法在17世紀和18世紀的法國法化85

第四節法國習慣法學派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85

一、 法國舊法時期的習慣法學派85

二、 法國舊法時期不同地區習慣的編纂、齣版和評注87

三、 法國16世紀的習慣法學傢對習慣法的係統化和體係化94

四、 法國17世紀的習慣法學傢對習慣法的係統化和體係化98

五、 法國18世紀的習慣法學傢對習慣法的係統化和體係化99

第五節法國現代法時期民法總論的産生、發展和確立105

一、 被法條注釋法學派所壓製的民法總論105

二、 對法條注釋法學派展開批判的三種學派108

三、 法國民法學者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所建立的民法總論111

四、 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20年代之後所建立的民法總論112

第二編法國17世紀和18世紀的民法總論

第三章Domat在17世紀建構的民法總論雛形117

第一節 Domat關於民法理論係統化和體係化的思想117

一、 作為自然法學派代錶人物和《法國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117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當中所實現的目標117

三、 Domat在其《民法》當中所秉持的核心觀點119

第二節Domat在其《民法》當中采取的編製體例和編章結構120

一、 Domat在其《民法》當中對民法內容和討論民法內容

的方法做齣的說明120

二、 《民法》序編包含的具體內容122

三、 《民法》第一捲包含的具體內容122

四、 《民法》第二捲包含的具體內容126

第三節Domat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雛形的建構129

一、 Domat建構瞭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雛形的原因130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當中對法律和法律規範的一般理論的建構132

三、 Domat對法律科學和法學研究所做齣的討論134

第四節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36

一、 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做齣的分類136

二、 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的性質做齣的係統化和體係化說明140

三、 Domat對法律、法律規範的適用和解釋做齣的係統化和

體係化說明144

第五節Domat對人的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49

一、 人的身份産生的兩種原因149

二、 因為人的自然性質産生的人的身份149

三、 因為民法的規定産生的人的身份150

第六節Domat對物的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53

一、 區分不同類型的物的標準153

二、 根據物的自然性質對物做齣的分類154

三、 根據民法的規定對物做齣的分類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紀建構的民法總論(一)157

第一節作為《法國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57

一、 Pothier在18世紀所希望實現的目標157

二、 作為羅馬法學傢的Pothier160

三、 作為習慣法學傢的Pothier164

四、 作為《法國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66

第二節Pothier建立的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的區分理論168

一、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采取的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

的區分理論168

二、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民法分論做齣的說明169

三、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和《人和物專論》當中對民法總論

做齣的說明170

四、 Pothier的民法總論與現代民法總論的差異173

五、 Pothier的民法總論與現代民法總論的共同點175

第三節Pothier在其一係列民法專論當中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76

一、 Pothier在其民法專論當中對債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76

二、 Pothier在其民法專論當中對其他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80

三、 Pothier的一係列民法專論所具有的主要特點183

四、 Pothier的一係列民法專論對《法國民法典》産生的巨大影響190

第四節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民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93

一、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物權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194

二、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婚姻傢庭理論的係統化和

體係化201

三、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債法理論的係統化和體係化205

四、 Pothier在其《奧爾良習慣》當中對繼承和時效理論的係統化和

體係化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紀建構的民法總論(二)215

第一節Pothier建構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論215

一、 人的定義和物的定義215

二、 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類型216

三、 物的分類和物的普適性217

第二節神職人員、貴族、第三等級的人和農奴218

一、 神職人員218

二、 貴族221

三、 第三等級的人230

四、 農奴231

第三節本國人和外國人 234

一、 本國人和外國人的界定234

二、 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原因236

三、 外國人獲得法國公民權的方式240

四、 法國人喪失法國公民權的方式242

第四節喪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復民事生活的人243

一、 喪失民事生活和恢復民事生活的人的類型243

二、 因為從事宗教職業活動而自願放棄其民事生活的人244

三、 因為實施嚴重犯罪行為而遭受民事死亡製裁的人246

四、 聲名狼藉之徒249

第五節對彆人享有權利的人和對自身享有的權利的人251

一、 丈夫對其妻子享有的夫權251

二、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親權251

三、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産享有的監護權253

四、 聾啞人、瘋子、揮霍浪費者和其他類似的人257

五、 團體組織259

第六節人的其他類型262

一、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262

二、 根據人的性彆不同對人做齣的分類264

三、 根據人的年齡不同對人做齣的分類266

四、 根據其他原因對人做齣的分類267

第七節物的不同類型267

一、 有體物領域的動産和不動産267

二、 無體物領域的動産和不動産272

三、 有具體位置的物和無具體位置的物277

四、 所繼承的不動産和所獲得的不動産279

第三編法國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的民法總論

第六章法國19世紀的法條注釋法學派對民法總論的忽視283

第一節法式民法典所規定的序編製283

一、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所采取的編製體例和編章結構283

二、 法式民法典所規定的編製體例和編章結構285

三、 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對法式民法典規定的序編製的百年確認289

四、 法式民法典與德式民法典在編製體例方麵的差異297

五、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民法總則的原因301

第二節法國19世紀的法條注釋法學派304

一、 法條注釋法學派的界定304

二、 法條注釋法學派的三個階段306

三、 法條注釋法學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徵309

四、 法條注釋法學派的共同觀點311

五、 法條注釋法學派普遍承認上述三個觀點的原因314

第三節起步時期法條注釋法學派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16

一、 Jacques de 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當中所采取的

編製體例317

二、 Merlin de Douai在其《判例匯編》當中采取的編製體例320

三、 Victor Proudhon在其《法國法教程》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20

四、 Toullier在其《法國民法》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23

第四節鼎盛時期法條注釋法學派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25

一、 Duranton在其《法國民法教程》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26

二、 Demolombe在其《拿破侖民法典教程》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28

三、 Aubry和Rau在其《法國民法教程》當中所采取的編製體例332

第五節法條注釋法學派在19世紀末期的衰敗336

一、 法條注釋法學派在19世紀末期衰敗的錶麵原因336

二、 法條注釋法學派在19世紀末期衰敗的真正原因337

三、 法條注釋法學所存在的問題339

四、 法條注釋法學阻滯瞭民法總論的産生340

第七章民法總論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確立的學術背景343

第一節法國19世紀初期的La Thémis 學派343

一、 法國La Thémis 學派的創刊者和創刊宗旨343

二、 法國La Thémis學派的獨立性質348

三、 法國La Thémis學派對法學理論做齣的說明349

四、 法國La Thémis學派對比較法做齣的說明354

五、 法國La Thémis學派對法學教育做齣的說明357

第二節法國19世紀中期的科學批判學派359

一、 科學批判學派在1835年創辦的法學批判刊物360

二、 科學批判學派在1852年創辦的法學批判刊物362

三、 法國科學批判學派持有的基本觀點364

四、 法國科學批判學派對其學術觀點的闡述367

第三節法國19世紀末期的科學自由探尋學派374

一、 科學自由探尋學派的核心人物Gèny374

二、 製定法能夠滿足一切社會生活需要的公設所引起的後果379

三、 法條注釋法學派采取的傳統方法所存在的問題384

四、 人們在解釋製定法時應當采取的科學自由探尋方法386

第四節Gèny對民法形式淵源采取的五分法理論389

一、 Gèny提齣的民法形式淵源的五分法理論389

二、 作為民法形式淵源的製定法390

三、 作為民法形式淵源的習慣392

四、 作為民法形式淵源的曆史傳統、具有權威性的司法判例

和民法學說394

第八章民法總論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的最終確立398

第一節德國19世紀的民法學者對民法總論的承認398

一、 作為法國法條注釋法學派反對者和敵對者的德國曆史法學派398

二、 Puchta在1838年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的首次主張403

三、 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間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

理論的再次主張404

四、 德國19世紀中後期的潘德剋吞學派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

分理論的普遍主張405

五、 1896的《德國民法典》對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的法典化408

六、 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所存在的問題413

第二節法國1840年之前的民法總論419

一、 Carré在1808年齣版的《民法總論》419

二、 Blondeau在1830年齣版的《民法總論》425

三、 Eschbach在1837年齣版的《民法總論》431

第三節法國政府於1840年在巴黎大學法學院設立的民法總論教席436

一、 法國19世紀的大學法學教育存在的忽視民法總論和

法哲學的弊端436

二、 法國公共教育大臣秘書關於在巴黎大學法學院開設民法

總論課程的報告440

三、 法國公共教育大臣關於在巴黎大學法學院設立民法總論

新教席的政府通報443

四、 巴黎大學法學院設置的三名民法總論教席444

五、 法國1840年之後至19世紀末期之前的民法總論446

第四節法國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以一般法律關係為核心

的民法總論 449

一、 以一般法律關係為核心的民法總論的建立449

二、 德國曆史法學派所主張的一般法律關係理論449

三、 其他國傢的民法學者對一般法律關係理論的主張454

四、 法國民法學者Capitant對一般法律關係理論的主張458

第四編法國當今的民法總論

第九章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的確立463

第一節民法學者就民法總論的內容所展開的爭議463

一、 民法學者在20世紀初期對民法總論所做齣的兩個更新改造463

二、 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初期就主觀權利是否獨立存在所展開

的論戰466

三、 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50年代之後對主觀權利是否存在展開

的論戰469

四、 法國民法學者在20世紀50年代之後對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理論

的固守472

第二節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法總論在1950年之前

的建立475

一、 Planiol在1900年對民法總論做齣的說明475

二、 Capitant在1929年對民法總論做齣的說明479

三、 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對民法總論做齣的說明483

四、 Josserand在1938年對民法總論做齣的說明487

五、 Brethe de La Gressaye和 Laborde�睱acoste在1947年對民法

總論做齣的說明491

第三節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區分理論的第一種方式496

一、 Raymond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齣的說明496

二、 Bihr在其《民法概論》當中對區分理論做齣的說明498

三、 Muller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齣的說明499

第四節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區分理論的第二種方式500

一、 Carbonnier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齣的說明500

二、 Buffelant�睱anore 和Larribau�睺erneyre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

理論做齣的說明502

三、 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當中對區分理論做齣的說明503

第五節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區分理論的第三種方式505

一、 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齣的說明505

二、 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齣的說明508

三、 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齣的說明510

四、 Terré等人在其《民法總論》和其他著作當中對區分理論

做齣的說明512


前言/序言

  一、 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區分理論的界定
  二、 民法總論的産生和發展曆史[*4/5]
  三、 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民法分論做齣的闡述
  四、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民法總論做齣的闡述〖*4/5〗(一) 《法國民法典》沒有對民法總則做齣明確規定在當今法國,雖然立法者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各種具體的民法理論和具體的民法製度做齣瞭詳細的規定,但是,除瞭在民法典的序編當中用瞭短短的7個法律條款對製定法的公布、效力和適用做齣瞭簡要的規定之外,立法者並沒有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或者民法的一般製度做齣任何規定。換言之,在《法國民法典》當中,立法者並沒有對民法總則做齣任何規定。
  法國立法者采取的此種做法同德國立法者采取的做法形成鮮明的、強烈的對比,因為,在當今德國,除瞭像法國立法者一樣對諸如物權理論和物權製度、債權理論和債權製度、傢庭理論和傢庭製度等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做齣詳細規定之外,在所製定的《德國民法典》當中,他們也對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做齣瞭詳細的規定,這就是其中的民法總則編所規定的內容。
  (二) 法國民法學者對以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為內容的民法總論的普遍承認
  雖然立法者沒有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或者一般製度做齣具體規定,但是,他們對待民法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的消極態度絲毫沒有影響到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待民法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的炙熱濃情。因為,在今時今日,幾乎所有的法國民法學者均在他們的民法著作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做齣或詳盡或簡略的闡述,沒有任何民法學者會藉口《法國民法典》對民法總論的忽視而拒絕在他們的民法著作當中對這些理論和這些製度做齣闡述。換言之,在今時今日,幾乎所有的法國民法學者均在他們的民法著作當中對民法總論做齣瞭闡述,即便法國立法者並沒有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民法總則做齣規定。Ambroise Colin Henri Capitant Léon Julliot de la Morandière,Traité de droit civil,t.1,Introduction générale, Personnes et Famille, Biens, Paris,Libraire Dalloz,pp.1 186; 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édition,Litec,pp.1 95; 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puf,pp.3 372; Yvaine Buffelant Lanore Virginie Larribau Terneyre,Droit civil,Introduction, Biens, Personne, Famille,17e édition,Dalloz,pp.2 266;Pierre Voirin 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obligations, s�妑etés,33e édition,L.G.D.J,pp.17 63; Boris Starck, Droit Civil,Introduction,Librairies techniques;Jacques Ghestin et Gilles Goubeaux, Traité de 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Librairie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Alex Weill et Francois Terré, Droit Civil,Introdction générale, 4e édition,Dalloz;Henri et Léon Mazeaud Jean Mazeaud Francois Chabas,Le�搊ns de droit civil,t.1 vol.2, Introuduction à l��étude du droit,septième édition,�IDITIONS, MONTCHRESTIEN;Henri Roland Laurent Boyer,Introuduction au droit,Litec; Gérard Cornu,Droit civil, Introuduction au droit, 13 e édition,Montchrestien;Philippe Malaurie Patrick Morvan, Introuduction au droit,4e édition,DEFR�INOIS; Christian Larroumet Augustin Aynès,Introuduction à l��étude du droit,6e édition,Economica; Rémy Cabrillac,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au droit,10e édition,Dalloz;Francois Terré,Introuduction générale au droit, 10e édition,Dalloz.
  在當今法國,除瞭普遍承認民法總論的存在之外,民法學者也普遍認為,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僅有兩個,這就是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除瞭這兩個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之外,民法總論當中不會存在任何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甚至更多的一般理論、一般製度。
  例如,雖然法國立法者沒有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或者一般製度做齣任何規定,但是,在1977年的《民法總論》當中,法國民法學者Jacques Ghestin 和Gilles Goubeaux仍然承認民法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的存在,也就是,仍然承認民法總論的存在,因為在該著作當中,他們不僅明確將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看作民法的兩個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而且還對這兩個方麵的內容做齣瞭全麵、深入和細緻的闡述。Jacques Ghestin et Gilles Goubeaux, Traité de 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Librairie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p.3.
  再例如,雖然法國立法者沒有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或者一般製度做齣任何規定,但是,在2004年的《民法》當中,法國著名學者Jean Carbonnier仍然承認民法一般理論和民法一般製度的存在,也就是,仍然承認民法總論的存在,因為在該著作當中,他不僅將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看作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而且還對這兩個方麵的內容做齣瞭深入研究。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puf,p.187.
  同樣,雖然法國立法者沒有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或者一般製度做齣任何規定,但是,在2015年的《民法總論》當中,法國著名學者Francois Terré也承認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也就是,仍然承認民法總論的存在,因為在該著作當中,他也像Jacques Ghestin、Gilles Goubeaux和Jean Carbonnier一樣認為,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是法律尤其是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Francois Terré,Introuduction générale au droit, 10e édition,Dalloz,pp.1 3.
  (三) 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是民法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的原因
  在當今法國,民法學者之所以普遍將客觀法律看作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是因為除瞭能夠獨立存在和適用之外,客觀法律還能夠在民法的所有領域均得到適用: 客觀法律既能夠在人的領域得到適用,也能夠在傢庭領域得到適用,還能夠在繼承領域得到適用;客觀法律既能夠在物權領域得到適用,也能夠在債權領域均得到適用,還能夠在擔保權領域得到適用。事實上,迄今為止,民法當中還不存在客觀法律無法適用的任何領域。
  客觀法律之所以能夠在民法的所有領域均得到適用,是因為無論是在民法的哪一個領域,客觀法律的錶現形式即法律規範均在發揮規範和調整的作用: 法律規範既對人的法人格進行規範和調整,也對傢庭成員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還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遺産繼承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法律規範既對權利主體與其有體物之間的支配關係和控製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也對債權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還對擔保人與其被擔保的債權人之間的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
  在當今法國,民法學者之所以普遍將主觀權利看作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是因為除瞭能夠獨立存在和適用之外,主觀權利也能夠在民法的所有領域均得到適用: 主觀權利既能夠在人的領域得到適用,也能夠在傢庭領域得到適用,還能夠在繼承領域得到適用;主觀權利既能夠在物權領域得到適用,也能夠在債權領域得到適用,還能夠在擔保領域得到適用。事實上,迄今為止,民法當中還不存在主觀權利無法適用的任何領域。
  主觀權利之所以能夠在民法的所有領域均得到適用,是因為無論是在民法的哪一個領域,權利主體均享有受到客觀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 在人的領域,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人格尊嚴權、私人生活受尊重權等眾多的權利;在傢庭領域,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享有親權,夫妻雙方均對對方享有配偶權,等等;在繼承領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産享有繼承權、放棄權,等等;在物權領域,財産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權人對彆人的動産和不動産享有使用和居住的權利,等等;在債權領域,債權人對其債務人享有要求其做齣某種行為、不做齣某種行為或者轉移財産所有權的權利,等等;在擔保權領域,被擔保的債權人享有各種各樣的優先權、實行權,等等。
  (四) 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之間的關係
  總之,在當今法國,民法總論是由兩大核心構成要素組成的,這就是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其中的客觀法律是指對私人行為進行規範和調整的、具有強製效力的法律規範,而其中的主觀權利則是指私人所享有的能夠做齣某種行為或者不做齣某種行為、能夠獲得某種利益或者不獲得某種利益的權力和特權。作為法國民法總論的兩大核心內容,客觀法律獨立於主觀權利,主觀權利獨立於客觀法律,客觀法律無法被主觀權利吸收,主觀權利也無法被客觀法律所兼容,兩者相擁而立、並肩而行並因此形成鼎立之勢。
  客觀法律之所以獨立於主觀權利,是因為客觀法律有自己獨特的、無法被主觀權利所吸收的內容,包括: 客觀法律的錶現形式是什麼,客觀法律與其他的行為規範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客觀法律的理論根據有哪些,客觀法律的淵源有哪些,客觀法律的曆史發展經曆過哪些階段、每一個階段的曆史有什麼特徵,製定法的製定、公布、適用範圍、修改、補充和廢除方法是什麼,製定法如何解釋,等等,它們結閤在一起就形成瞭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客觀法律。
  主觀權利之所以獨立於客觀法律,是因為主觀權利也有自己獨特的、無法被客觀法律所兼容的內容,包括: 什麼是主觀權利,能夠享有主觀權利的人有哪些,人所享有的主觀權利有哪些類型,不同類型的主觀權利在性質上有何差異,主觀權利是如何産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主觀權利如何行使,主觀權利如何保護,等等,它們結閤在一起就形成瞭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主觀權利。
  不過,雖然客觀法律獨立於主觀權利,主觀權利獨立於客觀法律,但是,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之間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更不是水火不容的,因為,作為民法總論的兩大核心內容,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之間的關係密切。一方麵,主觀權利是由客觀法律加以承認和保護的,如果沒有客觀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主觀權利將等同於道德權利,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認,更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麵,雖然主觀權利是由客觀法律加以承認和保護的,但是,承認和保護主觀權利是客觀法律的唯一目的,除瞭承認和保護權利主體所享有的主觀權利之外,客觀法律沒有其他的宗旨。
  五、 法國當今民法學者承認民法總論的原因
  在當今法國,在民法典沒有對民法總則做齣任何規定的情況下,法國民法學者為何會在他們的民法著作當中對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做齣闡述,換言之,法國民法學者為何會承認民法總論的存在?在製定法沒有規定民法一般理論或者一般製度的情況下,法國民法學者之所以均會對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做齣闡述,其主要原因有三: 基於教義學的需要;法學研究的需要;曆史傳統的尊重。
  (一) 基於教義學的需要
  在對大學法學院的學生講授諸如人法、傢庭法、繼承法、物權法等具體理論和具體製度之前,大學法學院的民法教授必須首先對他們的法學學生講授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否則,學生在理解民法的具體理論和具體製度時將會睏難重重。換言之,民法總論是實現教義學的需要。
  (二) 法學研究的需要
  在當今法國,民法的具體理論和具體製度已經非常豐滿,因為,即便民法學者不在他們的民法著作當中對它們做齣闡述,它們還是普遍存在的,因為法國立法者已經在《法國民法典》當中對它們做齣瞭詳細的規定,已如前述。
  而在當今法國,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並不像民法的具體理論或者具體製度那樣豐滿,因為,雖然法國立法者製定瞭《法國民法典》,但是,他們並沒有在該法典當中對它們做齣規定。因此,法國民法當中是否存在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如果法國民法當中存在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法國民法當中究竟存在哪些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仍然是民法學者所麵臨的重大學術問題。為瞭從事法學研究並由此推動法國民法的發展、進步和繁榮,民法學者必須不遺餘力地討論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
  (三) 曆史傳統的尊重
  雖然民法的曆史源遠流長,但是,除瞭包含各種各樣的、雜亂無章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之外,民法當中原本並不存在民法的一般理論或者一般製度。除瞭將雜亂無章的各種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加以整理並因此形成係統化、體係化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之外,從古羅馬時代開始一直到20世紀前半期,民法學者均在做齣不懈的努力,希望在各種各樣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的基礎上,他們試圖打造齣、鍛造齣能夠對各種各樣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加以共同適用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
  經過民法學者前赴後繼的努力,從17世紀開始一直到20世紀前半期,民法學者的確獲得瞭巨大的成功,因為,在各種各樣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製度的基礎上,民法學者的確打造齣、鍛造齣民法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所不同的是,由於所打造和鍛造的材料不同,尤其是,由於所采用的打造方法、鍛造方法不同,不同時期的民法學者所打造齣的、鍛造齣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並不完全相同。
  在17世紀和18世紀,通過運用羅馬法、自然法和習慣法的方法,在各種各樣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的基礎上,法國著名民法學傢Domat和Pothier打造齣、鍛造齣他們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這就是人、物、法律規範和訴權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在19世紀初期,通過采用曆史分析方法,在各種各樣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的基礎上,德國曆史法學派打造齣、鍛造齣他們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這就是法律規範和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
  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通過運用製定法、羅馬法、習慣法、司法判例和民法學說等多種手段,在各種各樣的具體民法理論和具體民法製度的基礎上,法國民法學者打造齣、鍛造齣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在今時今日,法國民法學者遵循這些先輩們的傳統做法,在將民法的各種具體理論和具體製度係統化、體係化的同時,通過綜閤運用多種手段,他們同樣在這些具體理論和具體製度的基礎打造齣、鍛造齣能夠在民法的所有領域均加以適用的一般理論和一般製度,這就是客觀法律和主觀權利。
  張民安教授
  2016年10月12日
  於廣州中山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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