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本書可供參加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的考生使用 修訂詳情:
(1)本書采用國傢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條文。
(2)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進行瞭修訂。
(3)在考試大綱的基礎上增加瞭《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內容簡介
《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第三版)》是由從事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培訓的資深專傢,在多年教學經驗的基礎上,對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大綱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規的匯編。
岩土專業考試涉及的法律法規,近年來大都進行瞭修訂,《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第三版)》收錄的法律法規均為新版本。
目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五章 建築安全生産管理
第六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閤同的訂立
第三章 閤同的效力
第四章 閤同的履行
第五章 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閤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閤同
第十一章 贈與閤同
第十二章 藉款閤同
第十三章 租賃閤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閤同
第十五章 承攬閤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閤同
第十七章 運輸閤同
第十八章 技術閤同
第十九章 保管閤同
第二十章 倉儲閤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閤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閤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閤同
附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5.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附:刑法有關條款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製與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8.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9.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10.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
1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12.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14.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15.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17.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18.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附錄一 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考試所用標準和法律法規
附錄二 部分法律法規條文修改說明
精彩書摘
《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第三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46號)(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瞭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綫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閤國傢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傢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閤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築許可
第一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嚮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1(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閤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閤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嚮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嚮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嚮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嚮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閤國傢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閤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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