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7輯 2016.3)》的主要內容包括: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專題、保護非公有製經濟專題、執行異議之訴專題、民事審判前沿、指導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等等。
目錄
【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專題】
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
典型案例新聞發布稿
(2016年10月19日)
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
【保護非公有製經濟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製經濟,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執行異議之訴專題】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裁判思路
論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夫妻隱名共有問題
隱名股權的強製執行
【民事審判前沿】
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修改中的若乾問題
試議網約車平颱對機動車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法律後果比較觀察
放棄不動産抵押權、撤銷放棄的效力及其實現路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實施中的若乾問題
【指導性案例】
對於按自動撤迴上訴處理的裁定不能申請再審
商品房買賣預約閤同與本約閤同的區分
同居期間所得財産的處理規則
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而認可的事實之證據能力
藉貸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所藉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與審查標準
——伊犁州國有資産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油田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新源鋼鐵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
約定瞭平方米均價的未完工程如何進行結算
——唐山風輝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赤峰建設建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
以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為目的的閤同,應認定為債的加入閤同
——四川弘鑫農業有限公司、肖榮福與陸其明、蘭彬債務移轉閤同糾紛案
房屋買受人期待權阻卻執行的要件分析
——黃雪貞與蔡福英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案
【地方法院典型案例解析】
養育母親獲得代孕子女監護權之法律基礎
——羅某某、謝某如與陳某監護權糾紛案
【域外采擷】
關於參加“反傢庭暴力法實施考察團”訪問英國有關情況的報告
【法官沙龍】
樹木之辯
——法律格言雜談
【民事審判信箱】
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有何區彆
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民事訴訟有何區彆
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依據另案判決或調解書主張權利的處理
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錶示承認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責任
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另行主張權利如何處理
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齣異議,但是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瞭確認,能否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事實婚姻關係如何處理
精彩書摘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7輯 2016.3)》:
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
一、黃鍾、洪振快訴梅新育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第11期《炎黃春鞦》雜誌刊發洪振快撰寫、黃鍾任責任編輯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以下簡稱《細節》)一文。載明:當我們深入“狼牙山五壯士”有關敘述的細節時,就發現上述人員在不同時間、不同場閤下的陳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而對於同一時間,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閤事實,也可能有一個符閤事實,但不可能同時都符閤事實。因此,對於“狼牙山五壯士”的真相,還有待曆史學傢的深入研究和探討。該文共分“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麼跳的”“敵我雙方戰鬥傷亡”及“‘五壯士’是否拔瞭群眾的蘿蔔”等四部分,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細節問題提齣質疑。其中,“‘五壯士’是否拔瞭群眾的蘿蔔”部分載明:葛振林說:“剛纔忙著打仗倒不覺得,這會歇下來,纔覺得又餓又渴……正巧山地裏有些散種的蘿蔔,我們顧不得瞭,每人拔個吃著。”
上述文章發錶後,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經認證的新浪微博上發錶博文:“《炎黃春鞦》的這些編輯和作者是些什麼心腸啊?打仗的時候都不能拔個蘿蔔吃?說這些的作者和編輯屬狗娘養的是不是太客氣瞭?”該博文被轉發360次,被評論32次。
2014年3月,黃鍾、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論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北京市豐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權、刪除相關侵權言論、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等。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評價梅新育對《細節》一文的言論是否構成侵權,應當通過綜閤評價雙方言論的背景及其內容、言論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因果關係以及損害後果等方麵綜閤判斷。首先,《細節》一文是對抗日戰爭時期齣現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壯士”及其英雄事跡具體細節的分析。該文的作者和編輯,應當認識到,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統治並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偉大勝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産黨在抗日戰爭中發揮瞭中流砥柱的作用,這已經成為全民族的共識。以“狼牙山五壯士”為代錶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已經成為中華民族不畏強敵、不懼犧牲精神的典型代錶,他們的精神氣質,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內容。對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的不當評論和評價,都將會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感情,將會引發社會公眾的批評,甚至較具情緒化的批評。《細節》一文從形式上雖然是在討論細節問題,但全文意在質疑甚至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對該英雄事跡所代錶的中國共産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綫的曆史地位和曆史作用的再評價。在此意義上,黃鍾、洪振快對該文引發的激烈批評及負麵評價應當有所預見,也應當承擔較高程度的容忍義務。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內容並未直接指齣“這樣的編輯和作者”的姓名,公眾需點擊所轉發的微博鏈接纔能知曉該文的編輯和作者,此種方式限製瞭該條微博的影響。且公眾作齣的評論並未針對黃鍾、洪振快,而是主要針對《炎黃春鞦》雜誌。從損害後果看,不能認定被告行為降低瞭原告的社會評價。最後,梅新育的微博內容是帶有感情色彩的評價和評論,雖然使用不文明語言顯屬不當,但卻是社會公眾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觀反映,齣於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觀動機符閤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肯定。綜上,判決:駁迴黃鍾、洪振快的訴訟請求。黃鍾、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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