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所選旅遊糾紛案例是從作者所在律所近年來所辦理的各類旅遊案件中篩選齣的具有代錶性的案例,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案例則來源於當地旅遊局官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為突齣本書的專業性和實用性,本書在闡釋旅遊糾紛案件處理方法的同時,對每個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並提供相應的改進措施或者建議,從而為讀者提供具有價值的藉鑒和參考。
目錄
第一章常見旅遊閤同糾紛案例
No.01
簽證被拒,團費和保證金如何退還
——李某訴深圳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02
航班因不可抗力取消,旅行社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張某訴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03
旅遊者突發疾病退團,團費如何扣除
——韓某訴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後海營業部、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服務閤同糾紛案
No.04
旅遊者臨行單方退團,是否需支付必要旅遊費用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張某良旅遊閤同糾紛案
No.05
旅遊者違規滯留,旅行社被處罰可否追償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何某昌、楊某、何某勤委托閤同糾紛案
No.06
安排酒店不達標,旅行社如何承擔責任
——深圳某教育培訓公司訴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07
購物入境被查扣,旅行社有無賠償義務
——蔣某訴廣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廣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08
齣境旅遊無領隊,旅遊者能否解除閤同
——詹某訴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09
航空公司丟失行李,旅行社是否要承擔責任
——趙某坤訴深圳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廣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第二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No.10
旅遊者發病身亡,旅行社救助不當是否要承擔責任
——黎某、謝某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No.11
旅遊者發病身亡,旅行社無過錯是否要承擔責任
——歐某、陳某女、陳某華、歐某揚訴佛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廣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12
旅遊者因履行輔助人原因受傷,旅遊者能否主張雙重賠償
——黃某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13
景區內摔傷,旅行社是否擔責
——葉某訴廣東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九寨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四川某旅遊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No.14
參與旅遊項目時受傷,由組團社賠償還是由景區賠償
——齊某訴惠州市巽寮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15
參與旅遊項目時傷亡,組團社是否承擔責任
——蔣某明、曹某德、孫某芳、蔣某靜、蔣某峰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No.16
旅遊者自殺,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傅某祥、傅某昊、汪某、韓某訴廣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第三章旅行社同業糾紛案例
No.17
業務員做私單,是否由單位承擔責任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深圳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大廈營業部、李某旅遊閤同糾紛案
No.18
服務不達標,組團社能否拒付地接費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湖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閤同糾紛案
No.19
旅行社同行交客違規滯留,如何進行追責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廣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閤同糾紛案
No.20
受不可抗力影響簽證延遲,簽證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深圳市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與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閤同糾紛案
No.21
組團社拖欠團款,地接社如何追償
——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惠州某旅行社委托閤同糾紛案
No.22
旅行社能否以存在虧損為由拒絕支付股東地接費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閤同糾紛案
No.23
以信用額度訂房,逾期付款是否應賠償
——某國際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閤同糾紛案
No.24
未提供訂房,同行旅行社要求退款能否獲得支持
——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深圳某假期公司、李某佶委托閤同糾紛案
第四章旅行社內部人員糾紛案例
No.25
業務員私自收款,旅行社如何追迴款項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董某閤同糾紛案
No.26
員工親屬代為償還欠款,員工能否要求旅行社返還
——石某花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No.27
員工違反競業限製規定,旅行社如何追責
——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尹某賠償損失案
No.28
員工主張提成工資,能否獲得支持
——古某蘭與深圳某商旅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
No.29
未簽訂書麵勞動閤同,員工能否主張支付雙倍工資
——劉某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No.30
旅行社與兼職導遊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林某與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
No.31
營業部經理私自轉包,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關某潤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華凱營業部、刀某妹閤夥協議糾紛案
No.32
營業部經理簽訂的閤同,後果是否均由旅行社承擔
——惠州某汽車運輸公司訴廣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鍾某運輸閤同糾紛案
No.33
截留業務款,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毛某職務侵占案
No.34
旅行社員工僞造印章、挪用資金,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曾某挪用資金、僞造公司印章案
No.35
導遊賣假藥,如何追究責任
——翁某銷售假藥案
第五章旅遊類保險糾紛案例
No.36
旅遊者能否要求旅行社賠付保險金
——黃某武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某財産保險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
No.37
保險公司理賠責任險後,能否取得代位求償權
——某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No.38
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能否取得代位求償權
——某財産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訴深圳市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吳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No.39
意外險約定不明,旅行社是否應賠償
——周某湘訴深圳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某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No.40
漏買意外險,旅遊者能否獲得賠償
——中國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劉某萍訴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第六章行政處罰案例
No.41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應如何認定
——剋羅裏旅遊産品開發(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行政處罰案
No.42
旅行社超範圍經營旅行社業務,應如何處理
——深圳市環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案
No.43
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轉委托,應如何處理
——成都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旅遊者同意轉委托行政處罰案
No.44
何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撤銷對旅行社的行政處罰
——德州市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德州市旅遊局行政處罰案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精彩書摘
《旅遊糾紛典型案例與法律實務》:
並且旅行社是不允許私自加盟閤作的,刀某妹無權與羊某誌簽訂任何閤作協議。此外,旅行社自始至終不知道羊某誌、關某潤的存在,因而,該份協議不能約束旅行社及營業部。(2)刀某妹以營業部的名義簽訂加盟協議不構成錶見代理。《閤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閤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另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十三條規定:“閤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錶見代理製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錶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閤同相對人主張構成錶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閤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錶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關某潤主張刀某妹有代理權,應當舉證證明存在授權書等有權代理的客觀錶象等形式要素,不能僅憑刀某妹是旅行社員工就加以認定,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但本案中,刀某妹不僅不具有有權代理的客觀錶象,並且關某潤也不是善意無過失的,具體體現在:第一,關某潤以案外人羊某誌的名義簽訂《加盟閤租協議》,使閤同相對方無法知曉真實的交易對象,其本身在該交易中不存在信賴利益;第二,關某潤明知該協議未加蓋旅行社公章仍以旅行社名義開展商業活動,不符閤正常商業行為的審慎要求;綜上分析,該加盟協議不符閤《閤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刀某妹以營業部名義簽訂協議不構成錶見代理,該協議效力不及於旅行社。(3)旅行社無義務嚮關某潤支付涉案款項。《加盟閤租協議》僅是約定加盟費用、期限、業務範圍等內容,並沒有關於款項支付問題的約定。即使刀某妹的行為構成錶見代理,旅行社也沒有嚮關某潤支付涉案款項的閤同義務。
……
前言/序言
前言
近年來我國旅遊市場快速發展,2014年8月9日國務院發布瞭《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乾意見》,對加快旅遊業改革發展,進一步激發市場推動旅遊業發展的活力和潛力、促進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據國傢旅遊局發布的2016年上半年旅遊統計數據報告顯示:2016年上半年,我國旅遊市場規模穩步擴大,繼續領跑宏觀經濟。其中,國內旅遊22.36億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10.47%;入齣境旅遊1.27億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4.1%;齣境旅遊5903萬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4.3%;上半年實現旅遊總收入2.25萬億元(本書幣種如無特彆說明,指人民幣),比上年同期增長12.4%。旅遊已經變成一種普遍的休閑方式,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此同時,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與群眾的期待還有較大差距,“黑社”“黑車”“黑導遊”和強迫遊客購物等現象仍大量存在,各種旅遊投訴、旅遊糾紛日益增多。如果不解決好這些糾紛,就會使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閤法權益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從而影響旅遊業的進一步發展。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實施,作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承擔著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的重要使命。《旅遊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旅遊業進入瞭全麵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隨著《旅遊法》的實施,其在旅遊糾紛中的適用成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業界廣泛關注的問題,同時麵對日益復雜的旅遊糾紛,業界也迫切需要相應法律運用及案例分析類的書籍作為指導和參考。
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偉然所)作為中國首傢旅遊法律專業律師事務所,由全國著名旅遊法律專傢閔令波律師於2011年一手創辦,自成立以來,偉然所即緻力於為中國旅遊行業提供全麵、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發展至今,偉然所目前擔任國傢旅遊局、廣東省旅遊局、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東莞市旅遊局、中國旅行社協會、廣東旅行社協會、深圳市旅遊協會以及百餘傢大中型旅行社、運輸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業務遍及北京、上海以及深圳、廣州、東莞、珠海、佛山、中山等珠三角地區,在廣東省乃至全國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多年來,偉然所參與瞭大量的旅遊糾紛處理,代理瞭大量的旅遊行業的訴訟案件,在旅遊法律服務方麵積纍瞭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瞭將《旅遊法》實施以來發生的旅遊糾紛案件的最新動嚮和特點進行總結和闡釋,閔令波律師和範文文律師編寫瞭本書。
本書所選旅遊糾紛案例是從偉然所近年來所辦理的各類旅遊案件中篩選齣的具有代錶性的案例,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案例則來源於當地旅遊局官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為突齣本書的專業性和實用性,本書在闡釋旅遊糾紛案件處理方法的同時,對每個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並提供相應的改進措施或者建議,從而為讀者提供最有價值的藉鑒和參考。我們也希望通過本書為律師同行及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士處理同類糾紛案件提供最新的案例參考,同時為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廣大旅遊者及廣大讀者指點迷津、提供藉鑒。
需要說明的是,本書的齣版僅是對我們近年來經辦的旅遊案件的迴顧和總結,由於旅遊糾紛情況不斷變化,相關事實也有所不同,加之不同地區法院、不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也會不同,即使同類糾紛,可能裁判結果也不一樣。因此,旅遊訴訟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在本書齣版之際,我們也嚮關心和支持本書齣版的旅遊業界人士錶示誠摯的感謝,對偉然所麻少輝、趙雷軍、孫勝、曹端日、韋煜欽、黃婉琳、鄭冰潔、周揚、張宗保、夏揚等律師錶示感謝!
由於我們纔疏學淺,加之業務工作繁忙,紕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業界同人和各位讀者批評指正。如果各位讀者朋友需要進一步瞭解旅遊糾紛處理、最新旅遊案例以及需要企業法律顧問、股權設計、公司治理、勞動爭議、刑事、婚姻傢庭等法律服務,或者想與我們交流相關經驗、探討相關問題,可以通過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官網或微信平颱與我們聯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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