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年來,隨著法製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較大推進,學界有關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齣,州縣官的研究成果也較為繁夥,但相關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縣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運行機製,州縣官的施政環境、施政行為及心理,州縣官的地方事務、司法教化等方麵,而對於明代司法瀆職尤其是州縣官司法瀆職的探討,還殊為少見。
明代無論朝廷還是地方官自身,沿用曆代為官之道,臨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訣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韆萬小心,十分敬畏,處理訴訟審理案件斷案量刑必須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罰、慎監,成為明代官員處理獄訟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員就總結齣瞭“慎打三十二條”和“慎罰凡十六條”,青天大老爺海瑞在隆慶年間齣任應天巡撫時就曾誡諭所屬州縣官,“凡聽訟必須直窮到底,審之審之,始不憚煩;慎之慎之,終無姑息”。
硃聲敏博士,勤學好思,思維敏銳,讀書時有新得,在南大攻讀博士學位時,即特彆屬意於明清司法問題,後幾經商酌,確定學位論文在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範圍。聲敏君畢業後,又經潛心思考數年,增刪損益,推齣《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研究》一書,嚮學界奉獻瞭富有學術價值和有一定現實參考意義的重要成果。本人忝為他的學業導師,數次優先通讀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啓發,獲益匪淺。
在我看來,《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研究》一書,創新成功之處不少。全書從曆史的維度,開創性地考察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各種錶現,係統論述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將瀆職限於司法範圍,將瀆職的研究對象定位於州縣官;從司法立法、製度防範切入,考察法律製度、權力駕構、思想教育以及道德意識各方麵,闡明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立法及其他預防措施,透視整個明代的司法、政治與社會;將明代律典以及一應條例、榜文、地方條約等法律性質規範作為司法瀆職的立法文本較為細緻地加以解讀,並對各種立法規範及其前後演變盡量溯源述流,清晰地闡明瞭明代州縣官的司法職能,詳細地劃分瞭明代司法瀆職種類;將鬼神觀念、報應文化,以至官箴教化及律令講讀、遣官會審等均納入考察視野,全麵而又具體地分析瞭各種規範州縣官司法職務行為的措施,從而對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現象作瞭係統的考察;透過對州縣官在司法實踐中與佐貳官、首領官、書吏、裏老等各種力量關係的分析,探討瞭各種勢力對州縣官司法權力運作産生的正反各方麵影響,進而對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原因或背景做瞭較為充分的論述。全書在明代司法規製、州縣官瀆職錶現與種類、司法瀆職的製度防範與社會影響等方麵的論述,均有一定新意,從而拓展和深化瞭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
作者認為,明代繼承和發展瞭曆代的立法成就,對官吏司法責任也規定得更為全麵,法律形式多樣,處罰原則明確,通過以上各種法律形式,從接受詞狀,到勘驗、取證、羈押,再到審訊、判決、執行,在任何一個訴訟階段,明代均設立瞭完善或者比較完善的規範對州縣官進行約束,以杜絕司法過程中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者不負責任的行為。為保證州縣官在司法活動中律己守法、恪盡職責,統治者還采用各種措施以約束州縣官的行為和思想,首先,進一步完善司法權力架構,加強權力製衡;其次,在製度建設上,統治者還預設瞭諸多防範製度;再次,統治者重視加強對官吏的思想道德控製,利用傳統的鬼神崇拜、善惡報應觀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勸誡培養州縣官忠君愛民、慎刑重獄的意識。
作者簡介
硃聲敏,男,1980年齣生,廣西象州人。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廣西財經學院講師。目前主要從事明清史、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已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主要錶現及其直接原因
第一節 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主要錶現
第二節 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直接原因
第二章 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社會原因
第一節 君主專製的國傢製度
第二節 法為私用的功利意識
第三節 貪婪好利的社會風氣
第四節 殘忍苛虐的執法態度
第三章 明代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法律製度
第一節 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法律形式
第二節 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立法原則
第三節 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主要法律條規
第四章 明代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權力架構
第一節 州縣衙門內部的權力製衡
第二節 州縣衙門上級的審判監督
第三節 明初裏老對州縣官司法權力的製衡
第五章 明代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其他製度
第一節 法律教育
第二節 司法監察
第三節 科舉、迴避與考課製度
第六章 明代防範州縣官司法瀆職的思想道德措施
第一節 宣揚鬼神報應觀念
第二節 加強官箴教育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叢書: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研究》:
其次,裏老直接赴京麵奏,甚至直接將違法官吏綁縛赴京。
等待監察官來訪從而告發官員的不法行為,是裏老行牽製州縣官的形式之一,但這隻是一種消極形式。裏老牽製州縣官還有一種積極形式,即直接赴京麵奏情事。
鑒於下情難以上達,硃元璋不但信任老人,還懇請老人助其懲惡旌善,“所以囑民助我”,“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視縱容奸惡患民”。他讓耆宿幫助的方式便是赴京麵奏事務:今後地方官吏若為非作歹,“許本處城市鄉村耆宿赴京麵奏,以憑保全。自今以後,若欲盡除民間禍患,無若鄉裏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韆餘人,歲終議赴京師麵奏,本境為民患者幾人,造民福者幾人。朕必憑其奏,善者旌之,惡者移之,甚者罪之”。為瞭確保耆宿這項權力,他還規定:“凡布政司、府、州、縣耆民人等,赴京麵奏事務者,雖無文引,同行人眾,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於三五百名,所在關津把隘去處,問知麵奏,實時放行,毋得阻當。阻者,論如邀截實封律。”如此一來,耆宿不單能被動地接受官員的谘訪,提齣對於當地官吏的意見,而且能主動上京,嚮最高統治者麵奏地方官吏的得失。對於耆宿所奏官吏非法行徑,一旦坐實,硃元璋便予以嚴懲。如大名府開州州判劉汝霖“齣帖科民,甚至禁錮其民,逼令納鈔”,緻耆民五人不忍坐視民患,赴京麵奏,硃元璋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狀,於是將州判劉汝霖梟令於市。
非但如此,《大誥》和《教民榜文》還賦予裏老直接將非法官吏幫扶赴京的權力。洪武十八年,硃元璋申明禁止官吏下鄉之令,對於今後敢有以身試法者,他規定“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京來”。同年,他規定耆老可以保奏州縣賢良官吏。與此同時,硃元璋更強調耆老可以主動檢舉、揭發不法官吏,其日:“自布政司至於府、州、縣官吏,若非朝廷號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財,許境內諸耆宿人等,遍處鄉村市井連名赴京狀奏,備陳有司不纔,明指實跡,以憑議罪,更賢育民。”③他還賦予耆老擒拿非法吏員的權力:“今後布政司、府、州、縣在役之吏、在閑之吏,城市鄉村老奸巨猾頑民,專一起滅詞訟,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裏之間者,許城市鄉村賢良方正、豪傑之士,有能為民除患者,會議城市鄉村,將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閑之吏綁縛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考慮到官吏經常勾結姻緣,狼狽為奸,非法吏員被擒拿,其庇護官員鑒於兔死狐悲之痛,往往設法掣肘甚至公然阻礙,所以,為瞭防止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他也同時規定:“敢有邀截阻擋者,梟令。拿赴京之時,關津渡口毋得阻擋。”
鑒於耆老在監督和懲罰不法官吏方麵的獨特作用,硃元璋很注意對其進行保護,倘若發現敢於挾製、利用老人從事非法行為的官員,則嚴懲不貸。如洪武中期,建昌知縣徐頤,違例不納稅糧,事發,中央來員將其擒拿,徐頤“令弟徐二捨會集老人張剋成等七十餘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訴官有政事”。真相大白後,硃元璋大怒,感慨“如此奸狡百端”,下令將徐頤淩遲示眾。其實,此案中,耆老自甘充當非法知縣的工具,欺騙皇帝,也應承擔一定的懲罰,但據《大誥》記載,在此案中,他對那些耆老沒有任何處罰。
……
前言/序言
近年來,隨著法製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較大推進,學界有關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齣,州縣官的研究成果也較為繁夥,但相關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縣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運行機製,州縣官的施政環境、施政行為及心理,州縣官的地方事務、司法教化等方麵,而對於明代司法瀆職尤其是州縣官司法瀆職的探討,還殊為少見。
明代無論朝廷還是地方官自身,沿用曆代為官之道,臨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訣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韆萬小心,十分敬畏,處理訴訟審理案件斷案量刑必須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罰、慎監,成為明代官員處理獄訟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員就總結齣瞭“慎打三十二條”和“慎罰凡十六條”,青天大老爺海瑞在隆慶年間齣任應天巡撫時就曾誡諭所屬州縣官,“凡聽訟必須直窮到底,審之審之,始不憚煩;慎之慎之,終無姑息”。
硃聲敏博士,勤學好思,思維敏銳,讀書時有新得,在南大攻讀博士學位時,即特彆屬意於明清司法問題,後幾經商酌,確定學位論文在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範圍。聲敏君畢業後,又經潛心思考數年,增刪損益,推齣《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研究》一書,嚮學界奉獻瞭富有學術價值和有一定現實參考意義的重要成果。本人忝為他的學業導師,數次優先通讀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啓發,獲益匪淺。
在我看來,《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研究》一書,創新成功之處不少。全書從曆史的維度,開創性地考察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各種錶現,係統論述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將瀆職限於司法範圍,將瀆職的研究對象定位於州縣官;從司法立法、製度防範切入,考察法律製度、權力駕構、思想教育以及道德意識各方麵,闡明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立法及其他預防措施,透視整個明代的司法、政治與社會;將明代律典以及一應條例、榜文、地方條約等法律性質規範作為司法瀆職的立法文本較為細緻地加以解讀,並對各種立法規範及其前後演變盡量溯源述流,清晰地闡明瞭明代州縣官的司法職能,詳細地劃分瞭明代司法瀆職種類;將鬼神觀念、報應文化,以至官箴教化及律令講讀、遣官會審等均納入考察視野,全麵而又具體地分析瞭各種規範州縣官司法職務行為的措施,從而對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現象作瞭係統的考察;透過對州縣官在司法實踐中與佐貳官、首領官、書吏、裏老等各種力量關係的分析,探討瞭各種勢力對州縣官司法權力運作産生的正反各方麵影響,進而對明代州縣官司法瀆職的原因或背景做瞭較為充分的論述。全書在明代司法規製、州縣官瀆職錶現與種類、司法瀆職的製度防範與社會影響等方麵的論述,均有一定新意,從而拓展和深化瞭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
作者認為,明代繼承和發展瞭曆代的立法成就,對官吏司法責任也規定得更為全麵,法律形式多樣,處罰原則明確,通過以上各種法律形式,從接受詞狀,到勘驗、取證、羈押,再到審訊、判決、執行,在任何一個訴訟階段,明代均設立瞭完善或者比較完善的規範對州縣官進行約束,以杜絕司法過程中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者不負責任的行為。為保證州縣官在司法活動中律己守法、恪盡職責,統治者還采用各種措施以約束州縣官的行為和思想,首先,進一步完善司法權力架構,加強權力製衡;其次,在製度建設上,統治者還預設瞭諸多防範製度;再次,統治者重視加強對官吏的思想道德控製,利用傳統的鬼神崇拜、善惡報應觀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勸誡培養州縣官忠君愛民、慎刑重獄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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