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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係列:社會契約論 [The Social Contract]


[法] 讓-雅剋·盧梭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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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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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紅旗齣版社
ISBN:9787505142596
版次:1
商品編碼:12240707
包裝:平裝
叢書名: 黑金係列
外文名稱:The Social Contract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12-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208
字數: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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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內容簡介

  本書討論瞭國傢與人民、國傢與法律、自由與平等、國傢與社會等問題,盧梭在書中主要論述瞭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的關係、主權及其權利、政府及其運作形式等,此外還討論瞭幾種社會組織的組成形式及其優缺點。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描摹瞭他理想中的國傢的樣子,他認為人生來就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之上,國傢應是自由協議的産物。



作者簡介

  讓-雅剋·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法國啓濛思想傢、哲學傢、教育學傢、文學傢,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啓濛運動*卓越的代錶人物之一,被譽為“現代民主政體之父”。齣生於瑞士日內瓦的一個鍾錶匠傢庭,少年時期當過學徒、僕役、樂譜抄寫員等。1762年因發錶《愛彌兒》遭受迫害,開始逃亡生涯。主張人生而自由平等,私有製是人類不平等的根源等。“主權在民”的思想深刻影響瞭人類民主的進程。代錶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等。

目錄

前言
第一篇
第一章本篇的主題和宗旨
第二章原始社會
第三章最強者的權利
第四章奴隸製
第五章迴到最初約定的必要性
第六章社會公約
第七章主權者
第八章社會狀態
第九章財産權
第二篇
第一章主權不能轉讓
第二章主權不可切分
第三章公共意誌會不會有錯
第四章主權權力的限度
第五章生殺權
第六章法律
第七章立法者
第八章人民(一)
第九章人民(二)
第十章人民(三)
第十一章多種立法體係概覽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類
第三篇
第一章政府概述
第二章不同形式政府的建製原則
第三章政府的分類
第四章民主製
第五章貴族製
第六章君主製
第七章混閤形式的政府
第八章適閤一切國傢的政府形式是不存在的
第九章如何判斷一個好政府
第十章職權濫用傾嚮和政府蛻化傾嚮
第十一章政治體的死亡
第十二章維持主權權威的方法(一)
第十三章維持主權權威的方法(二)
第十四章維持主權權威的方法(三)
第十五章議員或代錶
第十六章創建一個政府絕不等於訂立一項契約
第十七章政府的創建
第十八章如何防止政府篡奪權力
第四篇
第一章公共意誌堅不可摧
第二章投票
第三章選舉
第四章羅馬的人民大會
第五章保民官製
第六章獨裁製
第七章監察官製
第八章公民的宗教
第九章結論
附錄人與人之間的普遍社會(日內瓦手稿本的第二章)

精彩書摘

  第一篇
  我關於社會秩序的研究,其中有一項是探討如下問題的: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入手,能否為政權找到一種既閤乎正義又可實際操作的規則。在進行這一研究時,為瞭避免正義與功利的分歧,我努力將權利的許可範圍與利益的要求結閤在一起。
  我直接對這個題目展開研究,而事先並沒有證明研究它的重要性。看到我在論述政治,人們可能會懷疑我是一位君主或者是一位立法者。我兩者均不是,而且,這正是我要論述政治的原因。如果我是其中之一,我會直接去做自己認為應該做的事;如果做不瞭,我會保持沉默,但我肯定不會就我應該做什麼發錶長篇大論,那是在浪費時間。
  我的呼籲可能不會對公共事務産生什麼影響,但我對公共事務有研究的義務和投票權,因為我是一個自由國傢的公民,況且我還是其權力機構的成員之一。令我倍感欣慰和榮幸的是,每當我對各種政府進行思考時,都能在我的探討中發現熱愛我國政府的新理由。
  第一章本篇的主題和宗旨
  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也無處不在枷鎖之中。人的境地與人自以為的樣子相反,就是說,不是其他一切受人主宰,而是人本身就是奴隸,還不如其他一切。我並不清楚導緻這種變化的過程,我自信我能夠迴答是什麼將這種變化閤法化的。
  某人根據何種權利來剝奪人民的自由,人民就可以根據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若非如此,那人就沒有任何理由來剝奪人民的自由。因此,當人民被迫服從時,正確的做法就是服從,然而還有更正確的做法,那就是,在可以打破枷鎖時徑直打破。我提齣的這種說法隻是基於對強力及其後果的考慮。社會秩序是一項神聖的權利,因為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然而,這項權利並不是自然形成的結果,它得以建立的基礎是契約。明白這些約定是什麼,是我研究課題的關鍵。但我想在談論它之前應該先提齣一些東西,我將明確指齣它們是什麼。
  第二章原始社會
  在所有的社會當中,傢庭是最古老的社會,又是唯一自然的社會。然而,孩子依靠父親的這種自然聯係也會有解除的一天,因為它隻在孩子需要父親撫養的時候纔是必需的,孩子終有一天會不再有這種需要。應有的服從和照顧一旦停止,孩子與父親就同時恢復瞭獨立,他們可以自願地繼續保持這種聯係,但那不再是自然的瞭。要維持此時的這種傢庭,隻能靠契約。
  人性是這種人人皆有的自由的根源。保證自身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則,人性關懷會把人自身應得的關懷列在第一位。一個人開始成為自己的主人的時刻是,他已經有瞭自己的理智,關於維護自己生存的手段,他能夠自行判斷齣什麼是適當的。
  我們不妨認為,父親的延伸就是首領,孩子的延伸就是人民,也就是說,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就是傢庭。而且,在政治社會裏,每個人都是天生自由和平等的,如果他轉讓自己的自由,那目的也是為瞭給自己帶來好處。在傢庭中,有瞭父子之愛就能履行父親關愛孩子的義務,但一個國傢的首領對他的人民沒有父子之愛,發號施令的樂趣取代瞭這種關愛。這就是傢庭與政治社會的根本區彆。
  對於一切權力的建立都要服務於被統治者這一觀點,格勞秀斯錶示反對。他用來闡釋自己觀點的例子是奴隸製。根據事實確定權利是他最習慣使用的推論方式。至於其他方法,或許還有一種看似更閤理的,對暴君而言卻未必更有利。
  按格勞秀斯所說,全人類與某一百個人之間的從屬關係並不能確定。從他的整部書來看,他好像有贊同霍布斯意見的傾嚮,即認為全人類應該屬於某一百個人。按照他們的意見,人類被劃分為一群一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一個首領,首領保護他們也正是為瞭吃掉他們。
  皇帝卡尼古拉曾有這樣的類比和推論:人類首領是人類的牧者,若論品質,首領高齣人民,就像牧羊人高齣羊群一樣。他甚至還得齣瞭君王皆是神明和人民盡是牲畜的結論。這一觀點齣自費隆的記載。
  卡尼古拉的推論和霍布斯與格勞秀斯兩人的推論是一緻的。其實,早在兩人之前,亞裏士多德就已經提齣瞭類似觀點,他認為,從根本上說,人並非生而平等,有些人是天生的奴隸,而另一些人是天生的統治者。
  然而,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每個生下來就做奴隸的人,都是由於他們是在奴隸製度之下齣生的。亞裏士多德沒有說錯,但他把結果看成原因瞭。奴隸對自己被奴役狀態的喜歡,勝於尤利西斯的同伴對自己牲畜狀態的喜歡。奴隸的一切,包括重獲自由的願望,都被枷鎖的長期禁錮磨滅瞭。因此,如果有天生的奴隸的話,那是因為先有違反天性的奴隸製度的存在。奴隸最初隻是強力的産物,他們之所以永遠成為奴隸,是因為他們變得膽怯瞭。
  有人認為,分占瞭整個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親諾亞王或亞當王,在某些行為上跟薩圖努斯的兒子一樣,可我在這裏對這二人隻字未提。因為,承認他們曾是全世界的王,我作為其中之一的直係後裔,而且很可能是其某個長子的後裔,再深入考察我的族譜,就有可能發現,應該由我來充當全世界的閤法的王。希望我的這種謙遜可以得到人們的感激。不管怎麼樣,沒有人能夠否認亞當曾是世界的國王,正如魯濱孫是他的荒島的主人一樣,因為他獨占著整個荒島。而且,這樣的帝國有一個極大的好處,那就是君王可以一直在王位上高枕無憂,永無叛亂、戰爭或篡逆之虞。
  第三章最強者的權利
  成為主人的最強者,除非能夠把自己的強力轉變成權利,並把人民的服從轉變成義務,否則,他所擁有的強力絕對無法保證他永遠做主人。從錶麵看來,最強者的權利是一種譏諷,但它已被確定成一種原則。但是,難道我們就不解釋一下這個名詞嗎?我隻知道強力是一種物理力量,要說它能夠産生什麼道德,我看不齣來。服從於強力的行為,僅僅是必要的,頂多稱得上是明智的,它絕對不是某種意誌的結果。更不要說服從是一種義務瞭,哪種意義的服從都不可能是義務。
  假定這種權利已然存在,在我看來也隻是産生一種謬論,無法自圓其說。因為既然強力是形成權利的原因,隻要有更高的強力齣現,原先形成的權利就會被取代,也就是說,結果會隨著原因不斷發生改變。如果不服從變得閤法瞭,也就是不會再受到懲罰,那人們就不會再服從。既然道理總是站在最強者的一邊,如何使自己成為最強者就成瞭問題所在。一旦沒有強力的保證就消失的權利,算得上權利嗎?如果人們的服從隻是由於強力的壓迫,義務又有什麼用?因此,服從的義務也會在要求服從的強力終止時立即消失。由此可知,即使強力和“權利”一詞綁在一起,也沒有增加任何新東西,“強力的權利”是毫無意義的。
  “你應服從於權力”這句話雖然是一條好的教訓,但如果它等同於說“你應該屈服於強力”,那它就變成多餘的瞭。永遠不會有人去破壞這條教訓的,這一點我可以保證。我承認上帝是一切權力的授予者,但上帝也是一切疾病的來源,難道應該用上帝賦予的權力禁止人看病嗎?假設我在森林裏被強盜打劫,那我必須把錢包交齣來,因為有強力逼迫。但是,如果我本來能夠把錢包藏起來,是不是也要因為考慮到他的手槍也是一種權力而在良心上必須交齣錢包?
  我們現在可以承認權利不是由強力形成的瞭,而且,人們的服從某種權力的義務,隻是由於這權力是閤法的。如此一來,我們終於可以迴頭探討我最初提齣的問題瞭。
  第四章奴隸製
  任何人對於同類都毫無天然的權威可言,任何權利都不是強力的結果。既然這已經得到證明,人間一切閤法權威的基礎又是什麼呢?隻剩下契約瞭。
  既然個人可以把自由轉讓給某人而成為其奴隸,那麼全體人民同樣可以把自由轉讓給某個國王,並成為其臣民。此話齣自格勞秀斯,但是,這裏麵有不少字眼兒含義模糊,需要澄清一下。比如“轉讓”這個詞,“轉讓”就是贈予或齣售。把自己變為他人奴隸的做法,至少是為瞭自己的生活而齣售自己,而不是把自己送給彆人。然而,全體人民沒有齣售自己的理由。一個國王是不能養活他的所有臣民的,他的生活反而隻能由臣民來提供給養。難道臣民奉獻齣自己的人身還不夠,還要把自己的財産也奉獻齣來供國王掠取?在我看來,奉送財産之後,臣民就沒什麼可保留的東西瞭。
  有人說,臣民想要在國內享有太平,需要有專製君主的保障。我們姑且承認這一點,但即便如此,專製國傢也會給人民造成許多危害,若這些危害更甚於人民自己的紛爭的話,比如由於專製主的野心所造成的戰爭,比如他永不滿足的貪求,比如橫行鄉裏的惡吏,那麼人民又能從這裏得到些什麼呢?在這些情形下,或者說,如果這種太平對人民而言本就意味著災難,那麼人民把自己變成奴隸又能得到什麼呢?同樣,監獄生活比較太平,難道這證明瞭監獄生活比較舒適嗎?被希格洛普囚禁在洞穴中的希臘人過的生活也相當太平,然而,他們隻是在等待著挨個兒地被吞食。
  一個人無償地奉獻自己的行為既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承認這種行為的說法是荒謬的,也是超乎常人想象的,原因在於隻有失去理智的人纔可能這樣做。隻有全國都瘋狂時,全國人民纔會把自己無償地奉獻齣去,然而,瘋狂狀態下形成的權利是無效的。
  即便可以將自由轉讓齣去,也隻能轉讓自己,自己的孩子仍然是不可轉讓的。從降生的那一刻起,孩子們就享有人權和自由。他們的自由隻屬於他們自己,隻有他們自己有權處置自己,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孩子達到有理智的年齡之前,為瞭孩子的生存和幸福,父親可以代替孩子訂立一些條約,但是父親無權無條件地把孩子贈予彆人,更無權禁止孩子自己迴來或被要迴來。因為這種奉送違背瞭自然的目的,也超齣瞭父親的權利範圍。因此,一個專製政府是否閤法,取決於它的每一代人民是否承認它,然而這樣一個政府已經不再是一個專製政府瞭。對自由的放棄,等同於對自己做人的資格、人權甚至是義務的放棄。如果一個人已經放棄瞭一切,我們就無法再補償給他任何東西。這種放棄是不符閤人性的,這是對自身意誌的全部自由和自己行為的全部道德性的解除。規定一方的威權不可動搖,另一方的服從永不終止,這種契約本身就是無效且自相矛盾的。我們很清楚地知道,對於我們有權嚮他提齣任何要求的人而言,我們可以不必承擔任何義務。然而,這種既不等價,又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的交換的唯一條件,不正錶明瞭其本身的無效性嗎?我的奴隸反對我,這顯然就是一句毫無意義的話,因為他的一切都是我的,他用以反對我的任何權利也都歸我所有,因此,他反對我其實就是我在反對我自己。
  這種所謂的奴役權還有一個起源,那是格勞秀斯和其他一些人通過閱讀戰爭史提齣來的。據他們說,徵服者有權殺死被徵服者,被徵服者齣讓自己的自由,來保全自己。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因而被傳為更加閤法的契約。
  然而,所謂的殺死被徵服者的權利,無論怎樣都不可能是戰爭狀態的結果。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人與人絕對不可能天然就是仇敵。因為和平狀態或戰爭狀態始自一種經常性的關係,而這樣一種關係不可能齣現在人類所生存的原始獨立狀態中。所以單純的人與人的關係不能構成戰爭狀態,隻有實物的關係纔可以。再加上自然狀態根本沒有固定的財産權,所以自然狀態不會有私人戰爭或個人之間的戰爭。不僅如此,法律權威之下的社會狀態也不可能齣現這種戰爭。
  所謂戰爭狀態,指的不是個人之間的打鬥、決鬥或衝突,這些行為根本構不成一種狀態。至於法蘭西國王路易九世曾經下發過敕令予以認可的,然而“上帝的和平”高舉令牌禁止的私人戰爭,隻不過是封建政府濫用職權造成的,即使那一度是一種製度,這種製度也是違反自然權利原理的,也違反任何一種良好的政體,因此是荒謬的。
  因此,戰爭關係不存在於人與人之間,而是存在於國與國之間。兩個人雖然可能在偶然的戰爭中成為敵人,但他們成為敵人時的身份絕不是一個人或是一個公民,而是一個兵士。就是說,他們隻是作為國傢的保衛者參戰的,不可能是作為國傢成員參戰的。最後,由於我們不可能確定兩個不同性質的事物之間的任何真正關係,所以一個國傢的仇敵不可能是某個人,隻能是某個彆的國傢。
  上述原則符閤每個時代確立起來的準則、每個文明民族的日常實踐。對一個國傢宣戰,戰書接受者不隻是這個國傢,更是這個國傢的臣民。一個國傢的國王、個人或全體國民雖然對另一個國傢之臣民進行瞭搶掠或殺害,但如果他們沒有嚮這個國傢的國王宣戰,就隻是強盜而已,算不上是這個國傢的仇敵。如果一個君主是公正的,那麼即便他在正式的戰爭中掠奪敵國的所有公共財産,但他尊重個人的人身和財富,尊重自己據以行使權利的權利。隻要敵國的衛兵還沒有放下武器,人們就有權殺死他們,因為摧毀敵國正是戰爭的目的。可是,隻要他們放下瞭武器投降,他們便又恢復瞭單純的個人身份,不再是敵人或敵人的幫手,人們便沒有再殺死他的權利瞭。要消滅一個國傢,有時可以兵不血刃,即不殺死對方的任何一人。戰爭不能産生不是戰爭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權利。格勞秀斯並沒有提齣這些原則,這些原則不是以詩人的權威為基礎的,而是以理性為基礎的,從事物本性中得齣來的。
  至於徵服權,它的唯一基礎就是最強者的法則。徵服者奴役被徵服者權利的基礎絕對不是由殺死被徵服人民這一權利構成的,因為後一種權利根本不存在,戰爭根本就沒有産生這項權利,隻不過是徵服者自以為擁有它。殺死敵人的權利隻能在無法把敵人轉變為奴隸的時候産生,故而前一權利不可能是後一權利的前因。總之,任何個人對另外一個人的生命沒有任何權利。那麼,奴役此人,即令其放棄自由以換取生命這種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很明顯,奴役他人的權利和決定他人生死的權利,如果都分彆以彼此為基礎,就會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屠戮他人的可怕權利並不存在,即便假定它存在,我也認為在戰爭中産生的奴隸或被徵服民族對其主人隻有被迫服從,除此之外毫無義務可言。從根本上說,當徵服者奴役被徵服者時,就對後者毫無恩德可言,因為他從他們身上掠奪走的東西是與其生命等價的,徵服者隻是以對自己有好處的殺人代替瞭什麼也得不到的殺人。因此,徵服者沒有獲得強力之外的任何權威。他們之間的狀態依然是戰爭狀態,他們之間的關係本身便是戰爭的結果,戰爭權能夠得到行使的假設性前提是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和平條約。徵服完成之後,奴役者和被奴役之間或許曾經有過一項約定,但這項約定隻是基於戰爭狀態仍在繼續這個假設之上的,距解除戰爭的狀態還很遠。
  因此,不管我們從事物的哪個方麵著手考察,都會發現奴役權不但是非法的,而且是荒謬和毫無意義的,因此是根本不存在的。“奴隸製”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而彼此難容的。“我和你訂立一個契約,規定責任完全由你承擔,而利益由我一人享受;我守不守約要看我的心情,但無論我高不高興,你都要守約。”無論這種說法裏麵的“你”是一個人還是全體人民,這種說法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前言/序言

很久以前,我曾不自量力地嘗試寫過一篇較長的著作,後來又放棄瞭。於是,我提取瞭該半成品的重要部分,組成瞭今天這篇簡短的論文,而那著作的其他部分則已經消亡。在各部分可供采用的內容當中,最重要的就是本文。竊以為此文並非毫無價值,因此可以公之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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