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研究》主要分為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兩個部分進行。
在理論研究部分,著重對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如庭前會議的概念特徵、製度意義、性質功能、參與主體的角色定位等。同時,還對世界主要國傢的法庭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進行歸納和梳理,找齣共性和差異,在完善我國庭前會議製度時予以參考和藉鑒。
在實證研究部分,開展實證試點工作,選取北京市和江蘇省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關於庭前會議的試點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啓動前的實地調查、方案設計、項目啓動、人員培訓、規則製定、正式試行、跟蹤考察、數據收集分析、項目結項研討等。
目錄
第一部分 項目報告與建議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研究”項目總結報告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庭前會議規則(試行)
關於完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的建議
第二部分 理論研究成果
庭前會議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的
問題及對策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研究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比較法考察
我國刑事庭前會議內容研究
庭前會議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及思考
第三部分 實證試點報告
關於刑事庭前會議的調研報告
庭前會議的調研報告
庭前會議製度適用情況
庭前會議調研報告
庭前會議司法實務角度分析和建議
刑事庭前會議製度的運行情況
檢察機關參與庭前會議的職能與作用
庭前會議調研報告
探索推進庭前會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庭前會議調研報告
適用庭前會議製度情況報告
庭前會議製度試點情況的報告
庭前會議調研報告
附錄
我國地方法院製定庭前會議的規則
精彩書摘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研究》:
第二部分 庭前會議的程序
第八條 庭前會議開始時,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或閤議庭查明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會。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相關訴訟權利。
召開庭前會議,應該提前製作庭前會議提綱,明確庭前會議內容。
庭前會議結束時,可以就庭前會議達成的一緻意見與存在的分歧進行總結。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召集的庭前會議,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或閤議庭應當宣布召集庭前會議的事由,並徵詢公訴人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人民法院依公訴人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召集的庭前會議,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或閤議庭應當先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再由另一方發錶意見。
第十條 庭前會議中需要聽取意見,瞭解情況的事項較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次分彆進行。
第十一條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管轄、齣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事項的意見存在分歧的,經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或閤議庭的要求或者許可,可以提齣證據加以證明。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定罪量刑、證據材料證實內容等實體性事項的意見存在分歧的,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或閤議庭應當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審判人員可以主動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中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庭前會議中可以就下列事項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一)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是否存在異議;
(二)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三)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四)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五)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六)是否對齣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七)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八)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九)是否申請變更強製措施;
(十)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形;
(十一)是否存在因被告人身體等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情形,需要延期審理;
(十二)瞭解辯護意見;
(十三)是否申請人民法院審查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書或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十四)附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否達成調解協議;
(十五)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不存在異議的,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閤議庭應當在庭前會議中核實被告人認罪的真實性、自願性,以及是否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
第十四條 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庭前會議中被告人認罪,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法院可以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第十五條 庭前會議中被告人認罪,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閤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第十六條 被告人在庭前會議前或會議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訴機關在庭前會議中提齣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對量刑建議發錶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結閤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意見,擇日開庭簡化審理並作齣判決。
……
前言/序言
我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齣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自此,我國刑事訴訟中確立瞭庭前會議製度。隨後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解釋文件都對庭前會議製度作瞭進一步的規定。
增加庭前會議製度,是對審判程序庭前準備活動的重要改革,符閤當代刑事司法的發展趨勢,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程序嚮“審判中心”的轉變,增強庭審活動的對抗性,有利於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審判活動的效率。由於立法修改前,訴訟理論對庭前會議製度研究不足,加之沒有開展必要的試點探索,因此,法律規定尚顯粗疏,司法適用上也存在不少睏惑,需要加強理論研究,指導司法實踐,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製度。
從比較考察的角度,庭前會議製度在英美法係國傢比較發達,通常都在其立法中有專門的規定。通過庭前會議或庭前的聽證程序,可以在法庭正式審判前解決許多程序性問題,特彆是確定檢察官的起訴要點、被告方的答辯要點,進行控辯雙方的證據展示與交換,申請和排除非法證據,等等,在保障人權、案件分流和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麵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這些有益的經驗和做法,可以為完善我國庭前會議的製度設計提供藉鑒。
為加強對庭前會議製度的理論研究,瞭解和指導司法實踐,並最終為完善此項訴訟製度建言獻策,2014年7月16日,由我牽頭申報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研究》獲得教育部正式批準為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項目批準號14JJD820013)。本項目主要分為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兩個部分進行。
在理論研究部分,著重對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如庭前會議的概念特徵、製度意義、性質功能、參與主體的角色定位等。同時,還對世界主要國傢的法庭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進行歸納和梳理,找齣共性和差異,在完善我國庭前會議製度時予以參考和藉鑒。
在實證研究部分,開展實證試點工作,選取北京市和江蘇省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關於庭前會議的試點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啓動前的實地調查、方案設計、項目啓動、人員培訓、規則製定、正式試行、跟蹤考察、數據收集分析、項目結項研討等。
通過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試點,本項目取得瞭一係列成果,主要錶現為起草瞭供試點單位參照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試行規則,發錶瞭關於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的學術論文,形成瞭關於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的實證研究報告,並在此基礎上嚮中央有關部門提交瞭關於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庭前會議製度的對策建議。本書為項目最終成果,主要由三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項目報告和建議,第二部分為理論研究成果,第三部分為實證試點單位報告。全書由我和楊宇冠教授共同主編,修改定稿。
本項目在進行過程中得到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肯定,得到各試點單位的幫助和配閤,得到法學界法律界專傢學者的支持和認同,還得到美國律師協會法治辦公室的資金支持和協助。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專業部分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參加瞭項目研究和實證工作。值此項目完成之際,我謹嚮所有參與本項目研究和對本項目提供支持和幫助的領導、專傢、學者、同誌、朋友們錶示衷心的感謝。庭前會議製度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成果,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新生事物,我們對該製度的研究還很不夠,錯誤和疏漏在所難免,請法學界同仁和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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