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基於對當事人在證據法上武器平等的解讀,並作為分析民事訴訟證據製度的價值基礎,係統探討瞭與該原則理念相關聯的民事證據製度八個方麵的基本問題:證據概念及屬性之迴歸;鑒定人與專傢輔助人的博弈;法官輔助人製度的建構;證明責任本體論;民事證明標準分層化及其檢討;民事自認製度的理論解讀;民事推定製度;我國民事證明妨礙製度的現狀及進路。希望發掘證據的實質和其背後的邏輯,實現對證據的全麵深刻理解,力爭使《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成為民事證據製度研習者的益友。係統介紹我國民事證據製度中具有爭議的核心問題。采納法學界成熟的主流觀點,博采多方改革創新見解。立足我國立法現狀,藉鑒國外相關製度,注重資料新穎全麵。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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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證據概念及屬性之迴歸 1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2
第二節 證據的屬性 6
第二章 民事專傢證據:鑒定人與專傢輔助人的博弈 20
第一節 我國鑒定意見的演變及現狀 20
第二節 我國專傢輔助人製度的發展曆史 24
第三節 鑒定意見製度與專傢輔助人製度的銜接與衝突 26
第四節 專傢證據製度的完善 30
第三章 教育與認定:法官輔助人製度的建構 35
第一節 問題的提齣 35
第二節 理想與現實:“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製度與我國證據理論和實踐的衝突 36
第三節 規範與調適:法官輔助人製度建構的正當性和運行規則 39
第四章 證明責任本體論 43
第一節 證明責任的概念 43
第二節 證明責任製度的曆史演變 47
第三節 證明責任的性質 59
第五章 民事證明標準分層化及其檢討 62
第一節 民事證明標準的基本理論 62
第二節 國外關於證明標準的相關研究 63
第三節 我國民事證明標準的曆史演變 65
第四節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明標準的完善 71
第六章 民事自認製度的理論解讀 81
第一節 民事自認製度概述 81
第二節 民事自認製度的法理基礎 91
第三節 特殊的民事自認製度 94
第四節 我國民事自認製度剖析 98
第七章 已知與未知的橋梁:民事推定製度 102
第一節 民事推定解讀 103
第二節 民事推定的功能與作用 109
第三節 民事推定的適用 111
第四節 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 113
第五節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116
第八章 探索與藉鑒:我國民事證明妨礙製度的現狀及進路 118
第一節 民事證明妨礙的一般理論 119
第二節 證明妨礙法律效果的比較考察及特徵分析 127
第三節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製度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133
第四節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證明妨礙製度在我國的完善 140
參考文獻 148
精彩書摘
《當事人平等視角下民事證據製度研究》:
第一章 證據概念及屬性之迴歸
英國法學傢邊沁曾言“證據是正義的基礎”。我們應當承認,不論是司法實踐、理論研究,還是普通生活,證據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詞眼之一。當正義在社會民眾心中的地位逐漸確立並穩固時,運用證據追求正義成為社會的一種常態。在拉丁文中,“證據”一詞為probatio,英文中為evidence,意為“明顯的、清楚的、顯而易見的”,起初並無“證據”之意,後來纔有瞭無民事、刑事之分的“證據”之意。在我國,“證據”一詞是個現代詞語,在我國古代的法典中找不到這樣的詞匯,甚至證與據的連用都很少齣現。“證”,“証”或“證”,其本意按《說文解字注》中解“證,告也。從言,登聲。今人為證驗字”。“證”有證實、驗證之意。在古代辭與詞同義,有言語之意。證詞作齣的主體首先是人,具有語言錶達能力的人;其次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某種關聯性的語言。在我國古代,刑事案件證人的證詞一般處於佐證的地位,是用來驗證“供詞”真僞的。一般來說,在刑事性質的案件中,有資格充當證人的大緻有旁見者、鄰佑、地保、仵作、族長、傢族成員、僕人、店主等。也就是說,我國古代“證”較類似於現代的證據,但更多傾嚮於人證。“據”,杖持也。唐代始確立“據狀斷之”的刑事證據規則。唐律規定:“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疏議曰:“若贓狀露驗,謂計贓者見獲真贓,殺人者檢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承,聽據狀科斷。” 我國古代“據”一詞意為根據、依據。雖然沒有證據一詞,但並不證明在我國古代沒有類似於今天的證據運用規則,古代刑律大都要求法官必須依據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對案情加以證明,法官如果偏離有關證據,隨意定罪,依法要以犯罪論處。
在當代社會中,證據成為一個常用的詞語,我們經常會用“拿齣證據來”“立據為證”“有證據嗎”等詞語來錶達我們對證據內涵的認識。顯然,當我們使用證據一詞時往往意味著我們陷入瞭相對比較麻煩的境地,在很多情況下該詞的使用成為一方喪失誠信的標誌。但這同時也反映齣越來越多的民眾更願意以一種確定的證明事實的方法生活,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所以,隨著證據一詞使用頻率的增加,如何營造一個良好的證據環境,為證據製度的發展提供肥沃的土壤和適宜的氣候是我們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每個概念的形成都以認知為基礎,以揭示為目的。在證據製度研究和發展的長河裏,學者們基於不同的認知和價值追求,從不同角度提齣瞭如“原因說”“結果說”“事實說”“方法說”等關於證據的各式理解;也有學者提齣證據法中沒有必要對證據概念作齣規定 ,證據的概念是一個純粹的學術問題,在證據法中確定證據的概念,對規範辦案人員的證據運用活動方麵沒有實質的意義 。國外的相關立法除俄羅斯外都沒有對證據的定義作齣規定,而是避開證據定義,代之以證據裁判原則的規定。當下中國實務界對證據概念的認定,主要源於法律上的規定。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之後相繼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證據一章的規定中都有關於何為證據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條作瞭詳盡的闡述: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①物證;②書證;③證人證言;④被害人陳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⑥鑒定意見;⑦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中國形成瞭以《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關於證據概念的認識,即“證據是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但是,在理論界關於證據概念的認識仍是存在爭議的,目前關於證據的概念這個曆久彌新的問題的研究主要包括“事實說”“材料說”“根據說”“統一說”等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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