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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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製齣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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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0184
版次:4
商品编码:1228997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45
字数:1269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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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在上一版的基礎上新版更新、增加法律法規文件10件:如《誌願服務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等等。

刪除法律法規文件11:如《財政部、國傢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同意變更婚姻登記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係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等等。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V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上篇民事實體法

  一、總則(3)

  二、物權法(43)

  1�弊酆�(43)

  2�蔽鍶ǖ羌�(75)

  3�彼�有權(114)

  (1)土地所有權(114)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120)

  4�庇靡嫖鍶�(128)

  (1)土地承包經營權(128)

  (2)建設用地使用權(146)

  (3)礦業權(156)

  5�鋇1N鍶�(157)

  (1)抵押權(157)

  (2)質權(169)

  (3)留置權(185)

  三、閤同法(186)

  四、擔保法(252)

  五、侵權責任法(271)

  1�弊酆�(271)

  2�被�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81)

  3�輩�品質量責任(302)

  4�幣攪剖鹿試鶉�(336)

  5�憊ど聳鹿試鶉�(352)

  6�碧�路、航空交通事故責任(367)

  7�逼淥�損害責任(374)

  六、婚姻法(411)

  七、繼承法(465)

  八、收養法(473)

  九、勞動人事法(479)

  十、涉外、涉颱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511)

  下篇民事程序法

  十一、民事訴訟法(517)

  十二、仲裁法(604)

  目錄

  上篇民事實體法

  一、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

  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

  定》的通知()

  (2011年2月18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二、物權法

  1�弊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

  産權的意見()

  (2016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2016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4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2�蔽鍶ǖ羌�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6年1月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房屋登記辦法()

  (2008年2月15日)

  國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不動産登記收費標準

  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12月6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12年9月12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

  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6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

  國傢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

  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乾問題的規

  定()

  (2010年11月5日)

  3�彼�有權

  (1)土地所有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乾規定()

  (2010年12月3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10年11月30日)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物業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

  指導案例

  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

  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4�庇靡嫖鍶�

  (1)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2016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農業部關於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係建設的

  意見()

  (2016年5月2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

  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

  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5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

  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

  意見》()

  (2014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

  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

  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收支管

  理的通知()

  (2006年12月17日)

  (3)礦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7年6月24日)

  5�鋇1N鍶�

  (1)抵押權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動産抵押登記辦法()

  (2016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

  産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摺價抵

  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998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

  産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閤同的效力問

  題的批復()

  (2002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産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

  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2003年11月17日)

  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6年5月13日)

  (2)質權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2010年11月25日)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2010年8月26日)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

  (2009年9月10日)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2日)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2007年7月3日)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2007年7月3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2017年10月25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齣質登記辦法()

  (2016年4月29日)

  ·指導案例·

  1�備=êO懇�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

  長樂亞新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金融藉款閤同糾紛案()

  2�敝泄�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

  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

  糾紛案()

  (3)留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

  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

  (2001年8月17日)

  三、閤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三)()

  (2015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0日)

  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

  的指導意見()

  (2009年7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

  問題的規定()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適用《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

  定》的通知()

  (2015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閤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閤同糾紛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閤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16日)

  ·典型案例·

  1�敝厙溜靨�物流有限公司訴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

  責任公司、閤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買賣閤同

  糾紛案()

  2�背履乘咧泄�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

  心支公司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

  3�綳跫一ㄋ呱蕉�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養殖

  閤同糾紛案()

  4�薄靶祿�”商標糾紛案()

  5�弊蘅擻閹噠攀刂液賢�糾紛案()

  6�蓖醴緱魎咚鎸�麗、孫子明買賣閤同糾紛案()

  7�焙�百卿訴臨沂沂興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

  賣閤同糾紛案()

  8�比僥場⒄拍乘咧厙炷車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閤

  同糾紛案()

  9�敝D乘呷僥趁竇浣璐�糾紛案()

  10�敝苣乘咧厙炷撤康夭�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

  閤同糾紛案()

  11�蓖蹌誠鵲熱慫弑桓嬤厙焓心城�工傷保險管理

  所、第三人重慶某煤礦公司不履行行政給付

  義務案()

  12�崩钅場⑼蹌乘叱履襯趁竇浣璐�糾紛案()

  13�敝D襯乘呃啄場⒘蹌襯場⒅厙炷澄幕�傳播有

  限公司民間藉貸糾紛案()

  14�崩钅乘叨文趁竇浣璐�糾紛案()

  15�甭砟乘噠拍趁竇浣璐�糾紛案()

  16�蓖趵謁吒�順樂活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

  銷售閤同糾紛案()

  17�庇文乘吆璐錒�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18�被頗陳ニ呃钅趁竇浣璐�糾紛案()

  19�便譜鞽肌⒗釙鏘妓弑本┲泄�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旅遊閤同糾紛案()

  四、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

  (201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嚮其他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

  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

  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

  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

  的批復()

  (2004年4月14日)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2000年5月16日)

  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2015年8月7日)

  ·指導案例·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寜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

  器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糾紛案()

  五、侵權責任法

  1�弊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乾問題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1日)

  2�被�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

  (2017年10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17年7月22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

  (2016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2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産損失是否包括

  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

  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産損失保留車輛

  所有權的齣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2000年12月1日)

  ;典型案例

  1�蔽飪《�、吳秀芝與鬍啓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

  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斃碓坪子臚跣闃サ纜方煌ㄊ鹿嗜鬆硭鷙ε獬ゾ�

  紛案()

  3�痹�明清訴彭友洪、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4�閉源毫�申請執行張宇昊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3�輩�品質量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年10月25日)

  工商總局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的意見()

  (2016年10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典型案例

  廣西華聯綜閤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不符閤安全標

  準的食品案()

  4�幣攪剖鹿試鶉�

............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錶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基 本 規 定

  第一條為瞭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閤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1〗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齣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齣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齣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齣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乾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於危睏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嚮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嚮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錶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産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産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産,維護其財産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産中支付。

  財産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産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産代管人。

  財産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産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産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産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産並報告財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齣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齣現,有權要求財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産並報告財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製。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閤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齣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齣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嚮婚姻登記機關書麵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産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産。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緻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産的,除應當返還財産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傢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産承擔;傢庭經營的,以傢庭財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傢庭財産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産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産承擔。

  第三章法人〖1〗

  第一節一 般 規 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産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錶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錶人。

  法定代錶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錶人代錶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錶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嚮有過錯的法定代錶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嚮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緻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閤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閤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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