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就是解決刑罰之事的活動和程序。刑事訴訟法是指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作者簡介
劉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其講授的刑事訴訟法全麵、深入,是資深的刑事訴訟法輔導專傢。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製定目的與任務
第三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五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製約
第六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七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九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十一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第四章 管轄
第一節 立案管轄
第二節 審判管轄
第三節 特殊管轄
第五章 迴避
第一節 迴避的理由、種類與適用人員
第二節 迴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 辯護製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辯護製度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辯護人
第四節 刑事代理
第七章 刑事證據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基本屬性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基本種類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 刑事證據規則
第五節 刑事訴訟證明
第八章 強製措施
第一節 強製措施概述
第二節 拘傳
第三節 取保候審
第四節 監視居住
第五節 拘 留
第六節 逮捕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第十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第三節 立案的程序和立案監督
第十二章 偵查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偵查行為
第三節 偵查終結
……
第十三章 起訴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九章 執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製度
精彩書摘
《2018司法考試國傢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刑訴法寶典(珍藏版)》:
三、勘驗、檢查
(一)勘驗、檢查的概念和意義
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或者人身進行勘查、勘驗或檢查,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活動。勘驗、檢查的性質是一樣的,隻是對象不同。其中,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屍體,而檢查的對象則是活人的身體。按照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查、物品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四種。
勘驗、檢查是一種極其重要的偵查行為,是發現和獲取證據、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對偵查破案有著特彆重要的意義:首先,通過勘驗、檢查,可以發現和提取犯罪活動所遺留的各種痕跡和物品。這些痕跡和物品大多是原始證據,即“第一手材料”,對查明犯罪事實和正確認定案情往往起著關鍵的作用;其次,通過對所獲得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明案件的性質,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徵,明確偵查的方嚮和範圍,為偵查破案提供綫索和證據。
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五種。
檢察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1.現場勘驗。
偵查人員勘驗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檢察院偵查的案件,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證。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2.物證檢驗。
物品檢驗,是指偵查人員對已經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跡進行檢查和驗證,以確定其與案件有無聯係的一種偵查活動。
偵查人員對物品進行檢驗,應當注意以下幾點:①要仔細地查驗物品上的特徵,如單據上被塗改的痕跡、鞋底上的花紋等;對於在現場收集的物品,還要注意它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並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徵和痕跡的變化情況。②通過分析研究,要確定該物品及其痕跡與案件事實有無聯係以及有何種聯係。③對物品的特徵,如果偵查人員不能判斷時,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檢驗物品,應當製作檢驗筆錄,詳細記載檢驗的過程、物品及其痕跡的特徵,如物品的大小、形狀、尺寸、重量、顔色、商標、號碼和痕跡的位置、大小、深度、長度、形態、性質等。偵查人員、其他參加檢驗的人員和見證人應當在物品檢驗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時間。
3.屍體檢驗。
屍體檢驗,是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由法醫或者醫生對非正常死亡者的屍體進行檢驗或者解剖的一種偵查活動。其目的在於確定死亡的原因,判斷死亡的時間、緻死的工具、緻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認定案件的性質,為偵查破案提供綫索和證據。屍體檢驗應當及時進行,以防止屍體上的痕跡或現象因屍體的變化和腐爛而消失。屍體檢驗分為屍錶檢驗和屍體解剖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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