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毒品犯罪辦案離不開司法政策與實務指引。《常見毒品犯罪實務指引:辦案思維與疑難解析》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法發[2017]5號)為中心,圍繞毒品犯罪的四大常見罪名,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生産、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配以典型案例解析,輔以新司法解釋進行全麵的梳理和總結。
《常見毒品犯罪實務指引:辦案思維與疑難解析》內容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毒品犯罪主要罪名和實務評析,共七章。第一章到第四章為四大主要罪名分析,闡述論證每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追訴標準、認定情形、相關法規、案例點評;第五章結閤八大類證據形式梳理齣毒品犯罪證據審查與質證思路;第六章實務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中提煉的大類50個與毒品犯罪相關的熱點問題;第七章精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2017年)二審發迴重審或改判的10個典型案例。第二部分毒品犯罪新相關法規鏈接,共四章,分彆是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文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範性文件。
作者簡介
羅小柏,現為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刑事辯護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深圳毒品犯罪辯護網創始人,深圳市律師協會風險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律師協會派駐最高人民法院一巡迴法庭誌願團律師。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專注毒晶犯罪刑事辯護;公司、企業傢刑事法律風險防控。
2005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近年來承辦有林某創販賣142公斤冰毒案、陳某武販賣、運輸50公斤冰毒案;陳某革販賣24公斤冰毒案、硃某清販賣17公斤冰毒案;林某來販賣、運輸5公斤冰毒案等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目錄
序
前言
第一部分 毒品犯罪常見罪名解析與實務指引
第一章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追訴標準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情形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核心法規
五、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實務要點與案例提示
第二章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訴標準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情形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核心法規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實務要點與案例提示
第三章 非法生産、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
……
第二部分 毒品犯罪相關法規鏈接
精彩書摘
《常見毒品犯罪實務指引:辦案思維與疑難解析》: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情形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於行為犯,原則上隻要行為人實施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便成立本罪。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據《刑法》第13條後半段“但書”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本罪中的容留行為既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被動實施;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行為人在賓館開房後,容留他人在房間吸毒的,成立本罪。但是,如果三名吸毒者在共同尋找吸毒場所的過程中,其中一名吸毒者主動或被動(如受另外兩人的指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件在賓館開房,然後三人在房間共同吸毒的,不應將提供身份證件開房的行為人認定為構成本罪。否則,會産生不公平。因為房間實際是三人共同商定而設定的,“容留”實際上指將自己事先已經支配的場所提供給吸毒人員。在共同吸毒的過程中,將自己的身份證用於開房的,不屬於事先已支配瞭該房間。但是,司法實踐中將此種行為是作為犯罪予以處理的。
如果行為人將自己的身份證件藉給吸毒者,由吸毒者在賓館開房後在房間吸毒的,不成立本罪。因為身份證件不等於賓館房間,利用身份證件支配賓館房間還需要一定的程序與對價,不能將提供身份證件的行為直接評價為提供場所的行為。
行為人嚮吸毒者提供無人管理的場所信息的,不成立本罪。例如,甲將某地有無人看管的空閑房屋的信息告訴給吸毒者乙,不屬於容留他人吸毒。房主齣租房屋後,發現他人在房屋內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本罪。吸毒者唆使他人為自己提供吸毒場所的,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行為人放任共同生活的傢庭成員在自傢住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一般也不成立本罪。
(二)本罪與販賣毒品罪之界定
兩罪的客觀方麵錶現形式是完全不同的。販賣毒品罪的客觀方麵錶現為交易毒品牟取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麵錶現為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而不問是否牟利,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彆。此外,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為販賣毒品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有的販毒分子為瞭開拓市場,經常采取一定的“售後服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的容留行為是販賣行為的手段行為,是整個販賣毒品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服務於販賣毒品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構成手段與目的的牽連,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即按照販賣毒品罪處罰。
當然,如果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行為和販賣行為之間並沒有目的和手段的聯係,不存在時間和空間的延續,則不能視為一罪,而應數罪並罰。例如,數個行為人從事販賣毒品的非法活動,商討完買賣毒品的犯罪行為後由一人邀請其他人去自己傢中吸毒,這是兩個行為,分彆符閤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應對兩個行為分彆定罪量刑,數罪並罰。
2.容留他人吸毒並為吸毒者購買毒品的情形
這指的是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為使他人吸毒更加方便而為他人代購僅僅用於吸食毒品的情況。例如,吸毒者甲、乙、丙、丁等幾人經商量輪流做東,在傢中招待毒友吸食注射毒品;某男為滿足其女友毒癮需要,買來毒品供其在傢中吸食;等等。
……
前言/序言
麵對近年來呈井噴式增長的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辯護律師和司法實務者應順勢而為,熟悉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司法實務裁判規則,以便提供精準有效的辯護及準確定罪量刑。有鑒於此,編者以辯護律師為視角,結閤近年來辦理過的多起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經驗撰寫本書,以饗讀者。
毒品犯罪辦案離不開司法政策與實務指引。本書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法發[2017]5號)為中心,圍繞毒品犯罪的四大常見罪名,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生産、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配以典型案例解析,輔以最新司法解釋進行全麵的梳理和總結。
本書內容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毒品犯罪主要罪名和實務評析,共七章。第一章到第四章為四大主要罪名分析,闡述論證每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追訴標準、認定情形、相關法規、案例點評;第五章結閤八大類證據形式梳理齣毒品犯罪證據審查與質證思路;第六章實務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中提煉的十九大類50個與毒品犯罪相關的熱點問題;第七章精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2017年)二審發迴重審或改判的10個典型案例。第二部分毒品犯罪最新相關法規鏈接,共四章,分彆是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文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範性文件。
本書在編輯中,參考的文獻有:高貴君、馬岩、方文軍、李靜然《(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適用》(法律齣版社2016年版)、張明楷《刑法學》(法律齣版社2011年版)、陳國慶等主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高貴君主編《毒品犯罪審判理論與實務》(人民法院齣版社2009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二、三、四、五庭主辦的《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承辦的案例。對上述參考文獻的作者,一並錶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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