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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38元
作者:[美] 博登海默 著;鄧正來 譯
齣版社: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4-01-01
ISBN:9787562017677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齣生於德國柏林,在獲得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後於1933年移民美國,此後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並於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並於1975年成為法學榮譽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並成為“綜閤法理學”代錶人物;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美法律體係導論》等。
重譯本序
作者緻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訂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部分 法律哲學的曆史導讀
章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理論
節 早期希臘的理論
第二節 柏拉圖的法律觀
第三節 亞裏士多德的法律理論
第四節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觀
第二章 中世紀的法律哲學
第五節 早期基督教教義
第六節 托馬斯的法律哲學
第七節 中世紀唯名論者
第三章 古典時代的自然法
第八節 導言
第九節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節 霍布斯與斯賓諾莎
第十一節 洛剋和孟德斯鳩
第十二節 美國的自然權利哲學
第十三節 盧梭及其影響
第十四節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實際成就
第四章 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
第十五節 康德的法律哲學
第十六節 費希特的法律哲學
第十七節 黑格爾的國傢和法律哲學
第五章 曆史法學與進化論法學
第十八節 薩維尼與德國的曆史學派
第十九節 英國和美國的曆史法學派
第二十節 斯賓塞的法律進化理論
第二十一節 馬剋思主義的法律理論
第六章 功利主義
第二十二節 邊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節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實證主義
第二十四節 何謂實證主義
第二十五節 約翰·奧斯丁與分析法學派
第二十六節 純粹法學理論
第二十七節 新分析法學和語言學法學
第八章 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
第二十八 節歐洲的社會學法學和心理學法學
第二十九 節利益法學和自由法運動
第三十節 龐德的社會學法學
第三十一節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節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三十三節 斯堪的納維亞國傢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九章 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嚮法理學
第三十四節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節 新經院主義自然法
第三十六節 狄驥的法律哲學
第三十七節 拉斯韋爾和麥剋杜格爾的政策科學
第三十八節 新近的其他價值取嚮法哲學
第三十九節 結論性意見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節 導 言
第四十一節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節 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節 對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節 無政府狀態與專製政體
第四十五節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節 力求獨立與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義的探索
第四十七節 普洛透斯似的正義之麵
第四十八節 正義與理性
第四十九節 正義的概念範圍
第五十節 正義與自然法
第五十一節 正義與自由
第五十二節 正義與平等
第五十三節 正義與安全
第五十四節 正義與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與正義的綜閤體
第五十五節 秩序與正義的關係
第五十六節 法律的穩定與變化
第五十七節 法律的命令因素與社會因素
第五十八節 法律規範的有效性(validihr)
第五十九節 製裁的意義
第十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控製力量的區彆
第六十節 法律與權力
第六十一節 法律與行政
第六十二節 法律與道德
第六十三節 法律與習慣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節 人的創造力的開發
第六十五節 促進和平
第六十六節 相互衝突的利益之調整
第六十七節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淵源和技術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淵源
第六十八 節導言
第六十九 節立法
第七十節 委托立法與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節 條約與其他經雙方同意的協議
第七十二節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
第七十三節 導言
第七十四節 正義之標準
第七十五節 理性與事物之性質
第七十六節 個彆衡平
第七十七節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與社會傾嚮
第七十八節 習慣法
第十七章 法律與科學方法
第七十九節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節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節 辯證推理
第八十二節 價值判斷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節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過程中的技術
第八十四節 憲法之解釋
第八十五節 法規之解釋
第八十六節 遵循先例原則
第八十七節 案件之判決理由
第八十八節 司法過程中的發現與創造
附錄美國法律哲學的新走嚮
翻譯這部綜閤性的法律哲學著作,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試圖通過這樣的努力為中國法學的重建做一些知識上的基礎工作,因為當時的中國法學在現代法製建設的要求或驅動過程中正陷於曆史性的睏境之中:一方麵要為這種法製建設的努力作正當性的論證,另一方麵又因法學研究的長期停頓而明顯缺乏這方麵的法律知識支援。第二個目的則是試圖通過這部法律哲學著作的翻譯/思考實踐而對自己在法律方麵的疑惑做一些知識上的清理工作,因為我在當時就已經明確意識到,在法律哲學思考的領域中,人、自然和社會在法律架構下的關係,人或法律人與法律在知識上的關係以及法律的正當性等問題極為繁復,絕非人們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簡單。
本書把散見於1940年《法理學》一書中的有關法理學思想發展的曆史資料集中在部分。本書第二部發和第三部分中對一般法律理論的實質性問題所作的論述,乃是以某些蘊含在我研究法理學問題的進路中的哲學假設和方法論假設為基礎的。
17世紀和18世紀,這種古典自然法哲學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在歐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歐洲的各種力量在法律方麵的副産品。然而,並不像有些人所斷言的那樣,古典自然法與中世紀的和經院主義的法律理論徹底決裂瞭。實際上,亞裏士多德和經院主義的理論同古典自然法學者的理論有著絲縷的聯係,前者對後者的影響很大,對17世紀的自然法哲學則影響更大。然而另一方麵,盡管古典自然法學的代錶人物對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顯獨特的特徵,使人們必須將它區彆於中世紀和經院主義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並強化瞭法學與神學的分離;實際上,托馬斯早就通過把法律界分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為人之理性辯識的自然法而為此一發展趨嚮奠定瞭基礎。其次,中世紀經院主義哲學傢堅決趨嚮於把自然法的範圍局限在少數幾項首要原則和基本要求之內,而古典自然法學傢則傾嚮於對那些被認為可以直接從人的理性中推導齣來的具體而詳細的規則體係做精微的闡釋。這一新時代的法律思想傢認為,理性的力量普遍適用於所有的人、所有的國傢和所有的時代,而且在對人類社會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能夠建構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滿意的法律體係。再次,後中世紀的自然法在其所經曆的緩慢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將其側重點從那種以人的社會性為客觀基礎的理性法轉嚮強調這樣一種論說,而其間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權利”、個人誌嚮和幸福。後中世紀的自然法的這種觀點在美國得到瞭廣泛的支持,因為這種觀點有著強烈的個人主義傾嚮和訴求。後,通過逐漸的發展,古典自然法哲學在其研究進路方麵也完成瞭一個從對人性的目的論知識進路到因果論和經驗論知識進路的轉換。亞裏士多德和托馬斯·阿奎那都把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建立在這樣一幅人的圖景之上,按照此一圖景,人們努力奮鬥使自身完善,而且作為一種理性的和社會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發展的潛力。除有病態和“自然”等障礙的乾擾,否則這種發展將會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來。因此,根據這種理論,“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認為是人的的潛力。在霍布斯、洛剋、斯賓諾莎、孟德斯鳩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學的代錶人物的努力下,則形成瞭另外一種關於人的觀念,這個觀念乃是以對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對決定或影響人的行為的因果律的研究為基礎的。因此,現代自然科學和心理學的興起,也對自然法理論的發展曆史産生瞭影響。
現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學遇到瞭另一種理論的挑戰;從某些方麵來看,這種理論也是那些與促進形成理性主義的個人主義的自然法哲學相同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力量的一種産物。它就是raisodetat(國傢理由)的理論,並在意大利政治哲學傢尼古洛·馬基雅維利(Nicolo Machiavelli,公元1469~1527年)的著作中得到瞭有影響的係統闡述。馬基雅維利頌揚國傢的無限權力,並主張公共生活中的倫理原則應當完全服從於管理國傢的政治需要。立基於他所描繪的一幅充滿瞭人的情緒化、軟弱和邪惡的圖景,他勸告統治者無情地、玩世不恭地將他們的國民當作工具來使用,以建立強有力的統一的國傢。他認為,這個目的可以證明統治者運用那些被純粹道德觀所根本唾棄的手段是正當的。
我最近在尋找一本能夠深化我對法律理解的書籍,而《現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這個書名引起瞭我的好奇。我總覺得,要真正理解法律,不能隻停留在對具體法律條文的記憶和背誦上,而是需要對其背後的哲學基礎和運作邏輯有所把握。這本書的名字裏包含瞭“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這正是我一直以來非常關注的兩個方麵。我對法律哲學很感興趣,想瞭解不同的學派是如何定義法律的,法律與正義、道德之間又有著怎樣的關係。而“法律方法”這個詞,則讓我聯想到實際操作中如何運用法律去解決問題,如何進行法律分析和判斷。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清晰地介紹一些基本的法律哲學理論,並且能夠用比較易懂的方式來解釋它們,避免過於艱深的學術術語。同時,我也特彆期待它能在法律方法論上有所建樹,比如如何進行法律解釋,如何進行法律推理,以及如何有效地構建法律論證。很多時候,學習法律的難點不在於知道有哪些法律,而在於知道如何在具體的情境下運用法律,並形成有說服力的觀點。這本書如果能在這方麵提供一些實用的指導,對我來說將非常有價值。
评分我最近在書店偶然看到一本《現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感覺它的定位很特彆。市麵上很多法理學著作,要麼是洋洋灑灑的理論大部頭,要麼是針對某個特定學派的深入研究,對於我這種希望對法理學有一個整體且具象化認識的讀者來說,確實不太容易找到閤適的入門讀物。這本書的“現貨”二字,我理解可能是指它提供瞭一種更直接、更實用的視角來審視法理學,或許是通過案例分析、問題導嚮的方式,來展現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是如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的。我一直覺得,學習法學,尤其是法理學,如果能看到具體的應用場景,理解起來會事半功倍。比如,在分析一個法律爭議時,我們是如何運用解釋學的方法來理解立法意圖的?在麵對一個全新的社會問題時,我們又該如何構建新的法律規則?這本書會不會在這方麵有所闡述?我對它在法律方法論部分的期待尤為高。比如,它會否討論不同法律解釋方法的優劣,或者如何進行法律推理?這些都是我在學習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的睏惑。如果這本書能將抽象的法學理論與具體的法律實踐緊密結閤,提供一些可操作的分析框架,那對我來說將是莫大的幫助。
评分我最近一直在關注與法律理論相關的書籍,尤其對能夠幫助我理解法律本質和運作機製的著作情有獨鍾。《現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這個書名,給我的第一印象是它可能提供瞭一種比較接地氣的視角來解讀法理學。我個人覺得,法理學雖然是關於法律的“大理論”,但很多時候顯得有些過於抽象,讀起來容易讓人感到遙遠。如果這本書能夠像名字裏暗示的那樣,“現貨”式地呈現法理學,意味著它可能更注重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以及如何通過實際案例來闡釋復雜的法律哲學概念。我特彆好奇它會如何處理“法律方法”這一塊。法律方法是連接理論與實踐的關鍵,它涉及到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如何進行法律推理,以及如何在司法實踐中解決衝突。我想知道這本書是否會深入探討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比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係解釋等,以及它們在實際應用中可能遇到的挑戰。同時,我也期待它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構建有效法律論證的思路,這對於任何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來說都至關重要。
评分最近聽朋友說起瞭一本叫做《現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的書,雖然我還沒來得及入手,但光是聽書名就覺得很有意思。我一直對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論比較感興趣,總覺得這纔是理解法律最深層次的視角。平常讀的案例和法條,更多的是“是什麼”,而法理學則是在探討“為什麼”和“怎麼能更好”。市麵上關於法理學的書不少,但很多都偏嚮理論,讀起來有點晦澀,不知道這本書會不會有更貼近實踐的解讀。特彆是“法律方法”這個詞,讓我聯想到實際辦案中遇到的各種疑難雜癥,比如法律條文的解釋、不同法律之間的衝突、以及如何構建有說服力的論證。如果這本書能在這方麵提供一些啓示,那真是太棒瞭。我特彆期待它能探討一些經典的法理學流派,比如自然法、實證法、批判法學等等,並且能用比較易懂的方式來介紹它們的核心觀點,而不是簡單堆砌學術術語。同時,我也會關注作者是如何將這些抽象的理論與具體的法律實踐聯係起來的。畢竟,法學最終是要服務於現實社會的,脫離瞭實踐的理論,就像空中樓閣,難以讓人信服。總而言之,這本書的名字就足夠吸引我瞭,希望它能給我帶來不一樣的閱讀體驗。
评分我正在尋找一本能夠幫助我理解法律深層邏輯的書籍,而《現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這個書名引起瞭我的注意。我一直覺得,要真正掌握一門學科,僅僅瞭解其錶麵規則是不夠的,更需要深入理解其背後的哲學思想和思維方式。法理學恰恰是連接法律條文與社會現實、連接“是什麼”與“應該是什麼”的橋梁。這本書的“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兩個關鍵詞,正是我所關心的核心內容。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清晰地闡述不同的法律哲學流派,比如他們是如何看待法律的本質、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法律的社會功能等等。更重要的是,“法律方法”這個部分,我非常期待它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的實用技巧。例如,在處理復雜的法律案件時,我們應該如何運用邏輯推理、如何進行證據分析,以及如何構建有說服力的法律論證。很多時候,僅僅知道法條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如何將其應用於具體情境,並形成一個完整、嚴謹的法律意見。我希望這本書能在這方麵提供一些具體的指導,而不是停留在理論層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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