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法律心理學》
主編:樂國安 李 安 楊 群
齣版社:華東師範大學齣版社
書號: 978-7-5675- 4090-3
齣版日期:2016年1月
定價: 34元
開本:16開
中國心理學專傢嚮世界講述法律心理學,反映中國學者的在該領域的重要貢獻。
著名心理學傢郭永玉、傅根躍教授傾情推薦!
目擊證人是否可靠?當事的心理健康狀況如何影響案件的判決?測謊能有多大的可信度?警察與法官等人的心理現象及其規律怎樣?有些人為什麼會犯法?哪些因素會影響公眾對法律判決的感受?法的基礎能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嗎?
我們對法律心理學知道的,太少!
法律心理學是用心理現象來解釋法律問題的一種學問或一門科學,它是心理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在我國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傢的社會環境下,在強調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發展的國際學術背景下,“法律心理學”成為瞭當前“具發展潛力”的研究領域之一。本書是《當代中國心理科學文庫》中的《法律心理學》分冊,其內容包括法律心理學的形成和發展、行為模式、證言、辨認、訊問和供述、犯罪人特徵描述、司法決策、測謊、法律相關心理的評估、罪犯心理矯正與治療、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和恢復等議題。本書盡可能全麵而深入地闡述法律心理各個方麵的新研究進展,係統介紹瞭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在法律領域的應用,同時也展現瞭心理學的技術方法如何迴答法律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本書可供高校法學和心理學的本科生、研究生、法律心理學研究者和愛好者學習和參考。
樂國安,男,南開大學社會心理學係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心理學會理事長。教育部高等學校心理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社會心理學、法律心理學。(Email: yuega@126.com)
李 安,男,博士,杭州師範大學瀋鈞儒法學院教授、院長。曾在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訪學。主要研究領域:法律心理學、法律方法論、刑事法學。
楊 群,女,博士,碩士生導師,曾在美國布朗大學認知與言語科學學院和香港大學心理學係訪學。研究方嚮為社會認知和法律心理,當前研究興趣為法律與道德決策的認知及神經機製。
《法律心理學》一書係統介紹瞭當前法律心理學領域的基本問題、主要理論和相關的技術方法。它沒有停留在一般性的教科書式的泛泛而談,而是對相關領域的新研究成果進行瞭深刻的分析和評述。該書內容豐富、條理清晰、寫作流暢、論述透徹,具有較高的科學性、理論性和學術性,該書作者為推動中國法律心理學的發展做瞭有益的工作。——華中師範大學教授 郭永玉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法律心理學逐漸成為當前法學以及心理學中為活躍,具發展空間的研究領域之一。作者們從法律心理學學科曆史發展到該學科涉及到的重要主題,進行瞭一次全麵而係統的梳理,內容豐富、資料翔實、理論和實踐並重,尤其強調心理理論和法律實踐的結閤。總之,該書為讀者們展現瞭這個蓬勃發展的領域的令人激動的發展圖景。——杭州師範大學特聘教授 傅根躍
法學對心理學問題的關注,早齣現的是對群體心理學的研究,而這方麵的研究促成瞭法理學和政治學中的心理學運動。這一運動是以柏林大學法學教授Otto Von Gierke的著作為起點的,與社會學法學的其他運動不同,這場心理學運動的驅動力源自社會學法學內部,因為掀起這場運動的是一位法學傢。在這一情形中,法理學中的一場運動影響瞭其他社會科學。但是在一般情形中,都是其他社會科學中的運動影響法理學,或者說,通常來講各種運動首先是在某些其他社會科學中齣現,隻是在晚些時候纔漸漸影響到法律科學的(Pound, 2004)。這或許就是法學的保守性。在1520年,亦即在現代羅馬法開始人文主義運動的時候,Zasius就指齣:“所有的科學都脫掉瞭它們的骯髒外衣,唯有法理學仍穿著它的破布衫。”但為何以保守性著稱的法學卻對心理學産生濃厚的興趣呢?
法律心理學是用心理現象來解釋法律問題的一種學問或一門科學。通俗地說,就是法學傢問,心理學傢答。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律心理學專業人員必須兼通法學、心理學兩門學問。對於那個經常被提到的問題:是“純心理學傢”的法律心理學還是“純法學傢”的法律心理學更糟?應該說,二者都不怎麼樣。西班牙學者Garrido和Redondo提齣,法律心理學傢應當接受良好的訓練,受過良好訓練的法律心理學傢應具備下列特徵:(1)精通法律;(2)明白心理學的局限性,從而謹慎行事,但是不能持懷疑態度或者缺乏自信;(3)與其他專業人員密切閤作,努力勤奮工作,但是不為某一社團的利益而奮鬥;(4)即使在批評某種製度時,也不能對該製度有偏見或者先入為主;(5)熟悉自己的專業,知道在各種情況下使用的主要的工作方法;(6)瞭解自己為之工作的法律製度的特徵,並且努力去改善它們;(7)相信“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的觀點。所以,法律心理學的研究需要一些已經成瞭法學傢的心理學傢進行研究。
不過,法律心理學並不屬於法教義學。據康德所言,教義學是“對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純粹理性的獨斷過程”,教義學者從某些未加檢驗就被當作真實的、先予的前提齣發,法律教義學者不問法究竟是什麼,法律認識在何種情況下,在何種範圍中,以何種方式存在。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教義學必然誘使無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例如,對法律規範進行批判性拷問,也僅僅是在係統內部,並不觸及現實的體製。在法律教義學的定式裏,這種態度完全正確。隻是當它以不必要、“純理論”、甚至非科學為名,拒絕其他法律理論的非教義學(超教義學)思維方式時,危險便會顯示齣來。
舒國瀅教授(2004)曾概括過法學發展的兩條綫索:一個是法律傢或專業法學傢的法學,該法學運用一套法律傢創製的法律語言,沿用來自法律傢經驗的解釋方法,完成法律實務之問題解答,以追求實踐—技術的知識旨趣,可稱之為“法學內的法學”;另一個是哲學傢、倫理學傢或政治學傢的法學,可以說是專業法學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學,簡稱為“法學外的法學”。這一基於研習法律主體的術業背景所進行的區分看似清晰,其實也是模糊的,因為法律傢或專業法學傢的稱謂並不比法學是什麼的界定來得明確。就像凱爾森這樣的法學傢也承認“純粹法學”與“社會法學”的緊密聯係。他曾指齣,純粹法學所研究的法律前提是國傢,規範的基礎是憲法,而社會法學則研究法律的製定者以及所製定的規範規定瞭什麼內容,這在錶述上是清楚的,可是在適用時,根本無法分清規範與規範的內容。從這一意義上講,法律心理學屬於社會法學,因為法律心理學關注規範製定者、適用者及其規範對象的心理狀況。
法學需要吸納或運用其他學科的方法或成果是一迴事,法學是不是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學問則是另外一迴事。因為法學要反映當代社會生活的需要,要反映當代科學的發達水準,確實需要看重和藉用各相關學科的新成就新成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同相關學科的界限,但法學終究應當有自己的地域和個性,終究應當有自己的獨立性,哪怕是相對獨立性。在這個問題上,法學自己的一套是“體”,相關學科的一套是“用”。所以,學科的交叉並不影響學科的獨立,在西方國傢盛行已久的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等主要的法學流派都是學科交叉研究的結果。在美國法學界,以“法律與××”為題的學科以及這些學科的研究成果隨處可見,如法律與考古學、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人類學、法律與心理學、法律與社會、法律與文學、法律與政治、法律與婦女、法律與種族等。甚至有些與法學關係比較遠的統計學、社會生物學的知識也大步侵入傳統的法學領域。盡管如此,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地位是隨著曆史的進展在不斷加強而不是在消失,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在我國卻是另一番景象,當下法學與其他學科的對話愈發減少,共識、啓發、藉鑒也就愈發減少。我們應當認為,法學可能會自洽,但法學自給,更不能自足,也沒有必要自足。我們隻需側目經濟學,便會發現經濟學正是不斷從數學、統計學、物理學、法學、教育學等學科中吸收需要的知識纔使自己的解釋力不斷增強。值得一提的是“心理學傢Daniel Kahneman提齣前景理論以解釋人類在不確定條件下喜愛的判斷和決策行為,然後他將這一思想結閤到經濟科學中,結果於2002年被授予諾貝爾經濟學奬”(周國梅&荊其誠,2003),正是經濟學的包容與吸收的品行,纔使經濟學的足跡踏遍瞭社會科學乃至人文科學的幾乎每一個角落。
雖然法學對其他學科的入侵沒有錶現齣像經濟學那樣積極包容的態勢,但是法學與其他學科的可交叉性已成定局。誰能否認,自然法學沒有倫理學的作用、分析法學沒有邏輯學的影子、社會法學沒有社會學的影響呢?心理學與法學的結閤雖然沒有形成類似於自然法學、分析法學與社會法學那樣範式鮮明的學派,但是法律心理學在法學曆史上也曾耀眼過。雖然這種耀眼是以批評法律形式主義的麵目齣現,但對於法律現實主義的形成是功不可沒的。那麼,曆史上的法律心理學是如何形成的呢?
法律心理學——心理學傢的自說自話(自序)1
1 緒論——法律與心理學的結閤
1.1.1 幾個術語的界定
1.1.2 法律心理學的産生
1.1.3 法律心理學的形成
1.1.4 早期法律心理學的主要觀點
1.1.5 20世紀後的統閤——融入法律現實主義
2 行為模式
2.1 行為模式的人性論
2.1.1 精神分析學的人性行為觀
2.1.2 人本主義心理學的人性行為觀
2.2 行為模式的外部決定論
2.2.1 個體為什麼産生行為
2.2.2 個體行為發生機製
2.3 行為模式的認知觀
2.3.1 社會學習理論
2.3.2 社會格式塔
2.3.3 建構主義
2.3.4 信息加工理論
3 證言
3.1 證言形成的心理機製
3.1.1 證言的認識機製
3.1.2 證言的錶達機製
3.2 證言準確性的影響因素
3.2.1 對成年證人的影響
3.2.2 對兒童證言的影響
3.3 兒童證言
3.3.1 兒童證人的資格
3.3.2 兒童證言真實性
3.4 認知詢問技術(CIT)
4 辨認
4.1 麵孔認知與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4.1.1 麵孔再認模型
4.1.2 麵孔記憶的改變
4.1.3 麵孔記憶的異族效應
4.2 辨認方法及其應遵循的規則
4.2.1 辨認方法
4.2.2 操作規則
4.3 錯誤辨認與辨認評估
4.3.1 實踐中的錯誤辨認現象
4.3.2 對辨認的評估
5 訊問與供述
5.1 供述的心理學基礎
5.1.1 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假設
5.1.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拒絕供述的心理原因——態度
5.2 訊問的策略
5.2.1 訊問策略的心理學原理——態度改變
5.2.2 訊問的具體策略設計
5.3 虛假供述與訊問質量的提高
5.3.1 虛假供述的心理原因
5.3.2 訊問質量的提高
6 犯罪人特徵描述
6.1 犯罪人特徵描述的概述
6.1.1 犯罪人特徵描述的概念與目標
6.1.2 偵查中犯罪人特徵描述的兩種取嚮
6.2 犯罪人特徵描述的方法與程序
6.2.1 犯罪現場分析法
6.2.2 行為證據分析法
6.3 犯罪人特徵描述的評估與提高
6.3.1 犯罪人特徵描述的評估
6.3.2 犯罪人特徵描述效果的提高
7 司法決策
7.1 司法決策的理論模型
7.1.1 司法決策的理性模型
7.1.2 司法決策的直覺模型
7.1.3 司法決策的雙加工模型
7.2 影響司法決策的因素
7.2.1 經驗直覺因素
7.2.2 情緒因素
7.2.3 專業知識和訓練以及理性監控
7.3 司法決策的神經機製
7.3.1 司法決策和道德判斷的神經機製比較
7.3.2 刑事司法決策的認知神經模型
8 測謊
8.1 行為心理測謊技術
8.1.1 什麼是謊言
8.1.2 行為觀察
8.1.3 言語內容效度分析
8.2 心理生理測謊技術
8.2.1 心理生理測謊的常用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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