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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總則
2 術語、代號
2.1 術語
2.2 代號
3 臨時用電管理
3.1 臨時用電組織設計
3.2 電工及用電人員
3.3 安全技術檔案
4 外電綫路及電氣設備防護
4.1 外電綫路防護
4.2 電氣設備防護
5 接地與防雷
5.1 一般規定
5.2 保護接零
5.3 接地與接地電阻
5.4 防雷
6 配電室及自備電源
6.1 配電室
6.2 230/400V自備發電機組
7 配電綫路
7.1 架空綫路
7.2 電纜綫路
7.3 室內配綫
8 配電箱及開關箱
8.1 配電箱及開關箱的設置
8.2 電器裝置的選擇
8.3 使用與維護
9 電動建築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
9.1 一般規定
9.2 起重機械
9.3 樁工機械
9.4 夯土機械
9.5 焊接機械
9.6 手持式電動工具
9.7 其他電動建築機械
10 照明
10.1 一般規定
10.2 照明供電
10.3 照明裝置
附錄A 全國年平均雷暴日數
附錄B 滾球法
附錄C 電動機負荷綫和電器選配
本規範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1 當總路設置總漏電保護器時,還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當所設總漏電保護器是同時具備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設總斷路器或總熔斷器。
2 當各分路設置分路漏電保護器時,還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當分路所設漏電保護器是同時具備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設分路斷路器或分路熔斷器。
3 隔離開關應設置於電源進綫端,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並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如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的斷路器,可不另設隔離開關。
4 熔斷器應選用具有可靠滅弧分斷功能的産品。
5 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8.2.3總配電箱應裝設電壓錶、總電流錶、電度錶及其他需要的儀錶。專用電能計量儀錶的裝設應符閤當地供用電管理部門的要求。
裝設電流互感器時,其二次迴路必須與保護零綫有一個連接點,且嚴禁斷開電路。8.2.4分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斷路器、分路斷路器或總熔斷器、分路熔斷器。其設置和選擇應符閤本規範第8.2.2條要求。8.2.5開關箱必須裝設隔離開關、斷路器或熔斷器,以及漏電保護器。當漏電保護器是同時具有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裝設斷路器或熔斷器。隔離開關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並應設置於電源進綫端。當斷路器是具有可見分斷點時,可不另設隔離開關。
前言/序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16號文的要求,標準編製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並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修訂瞭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代號;3.臨時用電管理;4.外電綫路及電氣設備防護;5.接地與防雷;6。配電室及自備電源;7.配電綫路;8.配電箱及開關箱;9.電動建築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10.照明;三個附錄。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綜閤規定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供電係統中應采用的三項技術原則;2.增設術語、代號為正文單獨一章,刪去附錄中的名詞解釋;3.補充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驗收的規定;4.將原“施工現場與周圍環境”一章更名為“外電綫路及電氣設備防護”,增補對外電綫路搭設防護設施和對易燃易爆物、腐蝕介質、機械損傷防護措施的規定;5.補充在接零保護係統中,保護零綫的設置以及相綫、工作零綫、保護零綫絕緣顔色的規定,補充按滾球法確定防雷保護範圍的規定;6.增加配電室照明設置的規定;7.增補電纜綫路電纜選擇原則和敷設方式、方法的規定,以及五芯電纜應用原則的規定;8.增補配電箱、開關箱箱體結構和電器配置與接綫的規定;9.增加電焊機設置二次觸電保護裝置,頻繁操作設備設置控製器,以及對手持式電動工具進行絕緣檢查的規定;10.增補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的規定,以及燈具與易燃易爆物之間的安全距離和防護措施的規定。
JGJ 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