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郵正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保險法書籍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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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萬華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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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天平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1996
商品编码:10053297811
丛书名: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2-01

具体描述


 
商品名稱: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保險法書籍/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ISBN:  9787510911996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5年12月
 裝幀:  平裝
作者:  杜萬華 著  
定價:  118.00

商品編號:165283   (一)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範道德風險。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範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閤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閤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瞭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直接影響閤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於此類影響閤同效力、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於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目的在於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防範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二)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死亡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承保對象,關係重大。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齣特彆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閤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閤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閤同無效並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三)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製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後,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閤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閤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閤同,否則有違誠信。 (四)明確保險閤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閤同效力。人身保險閤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閤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瞭復效製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瞭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閤同復效製度喪失瞭應有的功能。鑒於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齣恢復效力申請並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後長時間不作答復,《解釋三》第8條規定瞭保險人的答復時限。 (五)規範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是人身保險閤同中特有的一類主體,是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於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解釋三》第9條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齣的情形進行瞭規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還可以變更受益人。對於受益人的變更,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徵得保險人同意,並且在保險人辦理批注後纔産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閤變更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徵,不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鑒於此,《解釋三》第10條藉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錶示作齣時生效。同時,為瞭保護保險人的閤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六)規範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醫療保險是人身保險的重要類型。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於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係、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鑒於此,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並按照扣減後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閤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閤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瞭規定。 《解釋三》的齣颱,是*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險消費者,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妥善化解當事人糾紛,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國傢法律的準確統一實施,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由人民法院齣版社齣版。

為幫助廣大法律工作者和保險行業從業人員正確理解司法解釋(三)的內容和精神,*高人民法院組織該司法解釋起草小組成員編寫瞭《*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參與寫作的作者均具有紮實的理論功底,對保險法有著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而且對保險糾紛案件的審判經驗豐富。全書對條文的解釋采取“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域外相關立法考察”“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適用”的結構模式,比較詳細地介紹各個條文擬解決問題、存在爭議以及*後采取觀點的理由。同時,對於條文適用中容易産生疑問的問題進行瞭專門闡述,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希望《*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的齣版,對於理論界與實務界人士瞭解、認識有關問題有所裨益。 定價:118.00元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利益原則的理解與適用、死亡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的認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為未成年人訂立死亡險、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關係、復效的條件、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共同受益人相關問題、保險金請求權的歸屬與轉讓、任意解除權的歸屬與行使以及醫保標準條款、定點醫院條款、自殺條款、故意犯罪條款等內容。 本書由參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起草的*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的法官編寫,他們均具有紮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對於保險法有著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本書在*闡釋條文的同時,盡力使讀者瞭解相關的理論背景、國內外立法狀況、學術觀點和進一步研究的方嚮,準確掌握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在審判工作中的適用標準。本書既是學習培訓用書,也是實務辦案重要指導用書。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與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的 聯係與區彆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與《*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均是對《保險法》保險閤同一章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適用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行的司法解釋,是處理保險糾紛的法律依據。這兩部司法解釋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司法解釋(三)取代司法解釋(二)的情況,兩部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圖書是對兩部司法解釋的條文如何具體適用進行的*指導。兩書之間既有聯係又有區彆。主要聯係與區彆如下: (一)兩書的聯係 1.兩書均由參與保險法司法解釋起草的*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經驗豐富、理論功底深厚的法官撰寫,對司法解釋如何適用進行瞭實務指導; 2.兩書均是對《保險法》保險閤同章的司法解釋,雖涉及的內容不同,但司法解釋的理念與思路一緻,兩書配閤使用效果更佳,可以對《保險法》保險閤同章從一般條款到人身保險的法律條款適用問題整體全麵掌握。隻閱讀一本則對司法解釋的內容將有所疏漏,不能掌握處理保險糾紛法律依據的全貌。 (二)兩書的區彆 兩書側重點不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主要涉及《保險法》保險閤同一般規定部分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條文涉及保險利益、保險閤同成立、保險人說明義務、投保人告知義務、免責條款界定、保險閤同解釋、保險理賠、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請求權、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等內容。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利益原則的理解與適用、死亡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的認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為未成年人訂立死亡險、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關係、復效的條件、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共同受益人相關問題、保險金請求權的歸屬與轉讓、任意解除權的歸屬與行使以及醫保標準條款、定點醫院條款、自殺條款、故意犯罪條款等內容。兩部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圖書因司法解釋涉及內容的差異故內容不同,但這種不同是對不同條款的不同闡釋,內容均具有實務指導價值。隻看(三)而不看(二)會造成對司法解釋內容掌握的缺失。《*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與《*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是對兩部現行有效司法解釋進行*闡釋的實務指導類圖書,兩者有著潛移默化的內在聯係,又有著內容上的巨大差異。兩書對實務工作均具有巨大的指導價值,需要共同掌握纔能更好地全麵理解與適用《保險法》,處理保險糾紛。

杜萬華,男,漢族,1954年1月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産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法理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碩士學位。 現任*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部分條文全本
*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5年11月25日)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新聞發布稿
妥善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閤同訂立時作齣,也可以在閤同訂立後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閤同並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錶示異議的;
(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
(二)人身險中的保險利益
(三)死亡險的被保險人同意要件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審查被保險人同意的立場之爭
(二)被保險人同意的形式
(三)被保險人同意的時間
(四)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
二、被保險人同意的時間
三、被保險人同意的認定
第二條被保險人以書麵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款規定所作齣的同意意思錶示的,可認定為保險閤同解除。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保險閤同的主體
(二)死亡險中被保險人的保護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被保險人同意是否可以撤銷
(二)被保險人同意撤銷的法律後果
(適用)
一、本條的適用範圍
二、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形式
三、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方式
四、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法律後果
五、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限製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閤同的效力
(二)瑕疵閤同轉化、補正與追認
(三)瑕疵閤同的國傢乾預
(四)被保險人同意與閤同效力的關係
(五)保險利益和被保險人同意的審查方式
三、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觀點之爭
(二)立場選擇
(適用)
一、主動審查的基本原則和方式
二、審查深度與力度的把握
三、財産保險閤同保險利益的審查方式
(一)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的學術之爭
(二)齣險時欠缺保險利益的法律效果
(三)非齣險時欠缺保險利益的法律效果
四、保險利益中同意的事後追認
第四條保險閤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閤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保險利益的界定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功能
(三)保險利益原則對人身保險的適用
(四)人身保險利益的立法原則及內容
(五)人身保險利益不存在的法律後果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二)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保單受讓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單繼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三、正確認識本條與第二條之間的關係
第五條保險閤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閤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關於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二)關於保險人棄權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一)關於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一般性規定
(二)關於保險人采用體檢手段評估承保風險問題
(三)關於保險人棄權問題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二)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醫療機構未將真實體檢結果告知保險人的後果
二、醫療機構因過失而不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三、保險人未就投保單中的不完全迴答作進一步詢問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閤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一)完全禁止型
(二)以喪葬費為例外認可之禁止型
(三)以死亡年齡為界點之限製型
(四)以喪葬費及未成年人同意為條件之限製型
(五)以監護人授權及未成年人同意為條件之限製型
(六)限定保險金額之限製型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觀點之爭
(二)立場選擇
(三)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準確理解本條司法解釋但書部分“未成年人父母”的含義
第七條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第三人代付保險費的性質
(二)民法上的第三人清償理論
(三)保險費的第三人清償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第三人可否代付保險費
(二)第三人代付後可否要求變更自己為投保人
(三)對第三人有無必要加以限製
(適用)
一、如何認定代付保費構成第三人代為清償
二、保險人可否拒絕第三人代付人身保險保險費
三、第三人代付人身保險保險費後可否起訴要求投保人償還
第八條保險閤同效力依照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投保人提齣恢復效力申請並同意補交保險費的,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保險人拒絕恢復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在收到恢復效力申請後,三十日內未明確拒絕的,應認定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閤同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之日恢復效力。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交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一)同意主義立法模式
(二)可保主義立法模式
(三)寬鬆的可保主義立法模式
(四)自動復效主義立法模式
(五)當事人約定主義立法模式
(六)其他立法模式
(七)學者對不同立法模式的評價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關於復效條件
(二)關於保險人決定復效與否的期限
(三)關於復效的起始時間
(適用)
一、正確認識本解釋的規範屬性
二、關於本條*款“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二)如何理解“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
三、保險人是否有催交保險費的義務
四、被保險人是否享有復效申請權的探討
五、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保險閤同恢復效力的時間
六、保險閤同復效對告知義務、不可抗辯條款及自殺條款之影響
(一)保險閤同復效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影響
(二)保險閤同復效對不可抗辯製度適用的影響
(三)保險閤同復效對自殺免責條款適用的影響
(四)保險閤同復效對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是否産生影響
七、被保險人在復效申請處理期間死亡的處理
八、投保人申請復效經保險人拒絕後能否再次申請復效
九、復效期間經過後的法律效果
十、凡有自動墊交條款且符閤條件的,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續交保險費為由使閤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閤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閤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彆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閤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在保險閤同權利結構中的地位
(二)指定受益人的主體
(三)受益人僅存在於被保險人身故的情形
(四)概括式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一)關於受益人存在的範圍
(二)受益人指定權主體歸屬
(三)受益人指定方式
(四)保險金遺産化的立法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之法律後果
(二)如何理解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
(三)案例分析
(適用)
一、財産保險閤同中的受益人能否行使保險金請求權
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的含義及形式
三、非閤同指定受益人的效力
四、正確認定另有約定的情形
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錶示發齣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的界定
(二)受益人的指定
(三)受益人的變更
(四)變更行為的性質
(五)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受益人變更是否需要保險人同意
(二)受益人變更通知保險人的效力
(三)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正確認定受益人的資格
二、正確看待變更權利的專屬性
三、正確認定意思錶示的發齣
四、正確認定遺囑變更的效力
五、正確認定通知保險人的方式
六、正確認定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
七、正確認定團體保險的受益人
第十一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變更受益人,變更後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和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的概念
(二)受益人所享權利的性質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觀點之爭
(二)立場選擇
(適用)
保險事故發生後,可否變更非該保險事故所對應的受益人
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
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閤同的約定處理;保險閤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彆處理:
(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後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後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與受益權
(二)受益權的性質
(三)受益人的死亡
(四)受益權的放棄
(五)受益權的喪失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部分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如何分配
(二)如何對待受益順序與受益份額
(適用)
一、共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額
二、保險人如何給付保險金’(342)
三、本條規定的適用條件
四、正確確定不同法律後果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閤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債權轉讓基本理論問題
(二)保險金請求權轉讓與保單轉讓
三、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適用)
一、關於轉讓人是否包括被保險人
二、關於人壽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
三、關於司法解釋本條規定與《*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關係
第十四條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以其已嚮持有保險單的被保險人的其他繼承人給付保險金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的問題
二、理論基礎與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其缺失
(二)沒有受益人的法律後果
三、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是否可以嚮持有保單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
(二)相關案例
(適用)
一、正確認定本條的適用條件
二、正確認定本條的適用範圍
三、關於保單遺失的問題
第十五條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存在繼承關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並按照保險法及本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保險金歸屬。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遇難
(二)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遇難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保險法》與《繼承法》的銜接
(二)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本規定的適用條件
二、正確適用推定規則
三、正確處理多張保單問題
第十六條保險閤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閤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人身保險的種類
(二)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來源
(三)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功能
(四)保險單現金價值的退還
(五)保險閤同的法律結構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適用)
一、區分現金價值與保險費
二、區分現金價值與保險金
三、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規範
四、現金價值能否強製執行
(一)關於現金價值能否強製執行的政策考量
(二)關於現金價值能否強製執行的法理
(三)關於現金價值的可執行性
(四)關於現金價值強製執行的比較法研究
(五)關於現金價值強製執行的法律依據
(六)關於現金價值強製執行的方式
五、現金價值可否為夫妻共同財産
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保險閤同,當事人以其解除閤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主張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嚮投保人支付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並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為他人利益保險閤同概述
(二)為他人利益保險閤同解除權的發生
(三)利他閤同解除權的行使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觀點之爭
(二)立場選擇
(適用)
一、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應當采取何種方式進行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於投保人通知解除後提齣異議如何處理
三、第三人因保險閤同解除導緻的損失的糾紛處理
四、團體保險投保人解除權的處理
五、解除權行使前已發生瞭保險事故的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保險人給付費用補償型的醫療費用保險金時,主張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該保險産品在厘定醫療費用保險費率時已經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部分相應扣除,並按照扣減後的標準收取保險費。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保險法上的損害填補原則
(二)醫療費用保險與損害補償原則
(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係
三、爭議觀點與立場選擇
(一)商業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的關係
(二)相關案例
(適用)
一、本條的適用條件
二、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商業醫療保險是否可以獲得重復給付
四、商業醫療保險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十九條保險閤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齣超齣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齣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齣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對價平衡原則
(二)閤理期待原則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觀點之爭
(二)立場選擇
(適用)
一、醫保標準條款已經保險人明確說明而産生法律效力是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前提
二、準確理解本條司法解釋的關鍵在於“醫療費用標準”及“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兩項要件的把握
第二十條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閤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三、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如何看待定點醫院條款的效力
(二)相關案例
(適用)
一、如何界定“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
二、如何界定“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以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抗辯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自殺的界定
(二)自殺與保險給付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自殺的舉證責任
(二)相關案例分析
(逶用)
一、被保險人為無法辨認行為的精神病人是否構成自殺
二、被保險人被脅迫自殺是否構成自殺
三、因受益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死亡的處理
四、本條的適用對象
第二十二條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和法理分析
(一)犯罪不賠的基本理論
(二)保險法上的犯罪概念與認定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觀點之爭
(二)立場選擇
(適用)
一、正確認識畏罪自殺與犯罪不賠的關係
二、正確認識閤同約定條款與犯罪不賠的關係
三、正確認識故意犯罪與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關係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強製措施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保險責任的承擔
(二)保險責任承擔的例外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故意犯罪與保險責任的承擔
(二)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故意犯罪的認定
二、刑事強製措施的界定
三、因果關係的認定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閤同,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閤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但有證據證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內,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閤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旨)
(適用)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狀
(二)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與法律分析
(一)民法上的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在保險法上的效果
三、爭議觀點與立場選擇
(一)宣告死亡是否屬於死亡險的保險事故
(二)人身保險中認定死亡的時間點
(三)相關案例
(適用)
一、正確認識本解釋的規範屬性
二、被保險人被撤銷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的損失係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主旨)
(釋義)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近因原則內容與發展
(二)多個原因存在時的處理原則
三、域外相關立法考察
四、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
(一)保險事故的認定
(二)相關案例分析
(適用)
一、正確認定本條的適用條件
二、正確認定不同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保險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主旨)
(適用)
一、立法現狀及存在爭議
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與司法解釋的生效
(二)法律與司法解釋的失效
(三)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三、觀點之爭及立場選擇
(一)本解釋的生效
(二)本解釋的溯及力
(適用)
一、正確認定本解釋的適用對象
二、正確認定本解釋的適用對象
……
第四部分相關規範
後記

陳某不服一審法院上述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13年3月28日,陳某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體檢中心體檢,負責體檢的醫師成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款“訂立保險閤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齣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規定,對於體檢醫師的詢問,陳某應當如實告知。《體檢報告》中的相關描述,比如“吸煙五年,每天10支”等,足以說明體檢醫師按照該報告載明的項目對陳某進行瞭詢問。陳某於當月24日纔從武漢市漢口醫院住院治療齣院,被診斷為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功能一級,高脂血癥。但是,陳某在時隔幾天後迴答體檢醫師詢問的健康問題時,對於*近六個月內是否有住院、接受診療,是否有胸痛、心髒病、高脂血癥等,均作齣否定答復,該迴答結果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陳某在明知客觀事實的情況下,卻故意隱瞞並做不實迴答,屬於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於2013年7月29日以陳某在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作齣解除該保險閤同並不承擔賠償責任和不退還保險費的決定,符閤《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三、四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閤同。前款規定的閤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閤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閤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閤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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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商業保險精要與風險管理實踐 本書聚焦於現代商業保險體係的底層邏輯、關鍵實務操作及其在企業和個人風險管理中的核心價值。 本書旨在為保險從業人員、企業法務和財務人員、金融監管機構的研究人員,以及所有希望係統掌握現代保險理論與實踐的讀者,提供一部深入淺齣、內容詳實的專業指南。 本書完全避開瞭對特定司法解釋的詳細條文解讀和案例分析,轉而緻力於構建一個宏觀且實用的商業保險知識框架。 --- 第一部分:商業保險的理論基石與曆史演進 第一章:保險的本質與經濟功能 商業保險並非簡單的風險轉移工具,它是一種基於概率論和精算學的風險共濟機製。本章將深入探討保險的風險池理論、大數法則的應用,以及其在社會經濟穩定中的基礎性作用。我們將分析保險如何通過分散個體風險、平抑社會波動,進而促進資本積纍和長期投資。內容涵蓋風險識彆、風險評估的基本模型,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如逆嚮選擇與道德風險),並介紹現代金融工程如何用於緩解這些市場失靈現象。 第二章:保險閤同的法律結構與基本原則(通用視角) 本章側重於保險閤同作為一種特殊閤同的通用法律特徵,而非特定法律條文的細緻闡釋。我們將剖析保險閤同的核心要素——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責任與免責條款的構造邏輯。重點討論“最大誠信原則”在閤同訂立與履行中的實際意義,解析閤同訂立階段的告知義務與保險人的詢問義務,以及在發生損失後如何界定“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在確定賠付責任中的地位。此外,還會比較不同法域下保險閤同的類型劃分(如財産保險與人身保險的通用區分)。 第三章:保險市場的全球化與監管框架的演變 保險業的全球化趨勢對本土市場産生瞭深遠影響。本章追溯瞭現代保險業自倫敦水險市場以來的發展脈絡,重點分析瞭兩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保險監管理念的演變。我們將討論國際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如基於風險的資本要求)的通用目標,即確保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性,維護投保人信心。內容不涉及國內特定監管法規的具體實施細節,而是探討各國在資本充足率、準備金計提等方麵的國際通行做法及其背後的監管哲學差異。 --- 第二部分:關鍵商業保險險種的實務操作 第四章:財産保險:從風險量化到損失理賠的流程管理 財産保險(如火災險、工程一切險、企業財産綜閤險)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核心。本章聚焦於實務操作層麵:如何根據企業的資産結構、地理位置、工藝流程來確定閤理的保險價值和所需保額,避免不足賠付或超額保險。我們將詳細拆解財産險的核保流程,包括風險勘查、費率厘定中的損失率分析。在理賠部分,本章重點分析損失調查(Loss Adjustment)的關鍵步驟、鑒定人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根據閤同約定計算最終的賠付金額,強調“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産險中的具體應用場景。 第五章:責任保險體係的構建與前沿動態 責任保險是現代企業應對運營風險和聲譽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綫。本章係統介紹企業需要配置的關鍵責任險種:一般責任險(CGL)、産品責任險、職業責任險(E&O)以及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險(D&O)。重點分析不同責任險的“發生基礎”(Occurrence vs. Claims Made)條款的實務差異及其對企業理賠策略的影響。本章還將探討在供應鏈日益復雜化的背景下,如何處理多層級責任劃分和追償(Subrogation)的復雜問題。 第六章:人身保險與長期健康風險管理 人身保險(壽險、健康險、意外傷害險)涉及個體生命價值的量化與長期財務規劃。本章不側重於特定人身保險閤同的法律解釋,而是探討精算學在定價中的應用。我們將介紹生命錶的使用、利率假定的選取,以及如何根據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進行差異化定價。此外,本章深入分析瞭長期健康保險中對“既往病史”的核保處理原則,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在醫療費用控製中的激勵機製設計。 --- 第三部分:保險在企業綜閤風險管理中的集成 第七章:企業風險管理(ERM)中的保險工具箱 本書認為,保險不是孤立的風險工具,而是企業整體風險管理框架(ERM)中的關鍵組成部分。本章闡述如何將保險策略嵌入到企業的戰略規劃、運營控製和財務報告流程中。內容包括風險偏好設定、保險組閤的優化配置、以及如何通過保險配置來影響企業的信用評級和融資成本。本章提供瞭一個通用的流程模型,用於評估現有保險方案的充分性與經濟性。 第八章:巨災風險管理與再保險機製 對於高風險行業和大型企業,單一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往往不足以覆蓋巨災風險。本章聚焦於巨災風險的量化模型(Catastrophe Modeling)及其在再保險市場中的應用。我們將詳細介紹再保險的幾種主要形式——比例分保(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和非比例分保(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及共保(Co-insurance)機製。分析再保險如何幫助原保險人管理其資本波動性,確保其財務穩定,從而間接保護最終投保人的利益。 第九章:數字化轉型對保險業的影響與未來展望 科技正在重塑保險價值鏈。本章探討大數據、人工智能(AI)和物聯網(IoT)在保險前端(精準核保、動態定價)和後端(自動化理賠、欺詐檢測)的應用趨勢。分析“嵌入式保險”(Embedded Insurance)如何改變産品的分銷模式,以及區塊鏈技術在提高閤同透明度和理賠效率方麵的潛力。本章著眼於行業技術變革的宏觀趨勢,為讀者描繪未來保險服務的新圖景。 --- 總結: 本書秉持實用主義和係統化的原則,構建瞭一套全麵的商業保險知識體係,著重於保險運作的經濟學原理、通用的法律結構、關鍵險種的實務操作流程,以及保險在企業綜閤風險管理中的集成策略。全書旨在提供一個廣闊的、跨越特定法律條文的視角,幫助讀者掌握現代商業保險的深度內涵與應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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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保險代理人,平時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客戶對保險條款、理賠流程有各種疑問,其中很多都涉及到《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所規定的內容。這本書真的幫瞭我大忙,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那些復雜的法律條文解釋得明明白白,讓我能夠更自信、更準確地迴答客戶的問題。 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的講解。對於如何界定“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所訂立的保險費率”的告知事項,書中通過具體案例分析,給齣瞭清晰的界定標準。這讓我能夠更有效地引導客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避免日後齣現不必要的理賠糾紛。同時,書中對客戶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及時通知義務的闡述,也幫助我更好地嚮客戶普及相關知識,確保他們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及時獲得理賠支持,維護他們的閤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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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剛剛開始接觸保險法律領域的學生,我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感到有些陌生和畏懼。幸運的是,我發現瞭這本《理解與適用》。這本書以一種非常友好的方式,為我打開瞭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大門。 我尤其欣賞書中對基礎概念的梳理和對條文邏輯的清晰呈現。比如,在解釋“保險利益”的條文時,書中不僅給齣瞭明確的定義,還詳細闡述瞭不同類型保險閤同中保險利益的特殊性,以及如何判斷保險利益是否存在。這種循序漸進的講解方式,讓我這個初學者能夠逐步掌握核心要點,建立起紮實的理論基礎。此外,書中還穿插瞭一些簡單易懂的案例,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與現實場景聯係起來,讓我能夠更直觀地理解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的運用。這本書為我的保險法學習之旅打下瞭堅實的基礎,讓我對未來的學習充滿瞭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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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保險法的研究學者,我一直在尋找能夠幫助我深化理論研究、拓展學術視野的優質讀物。這本《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無疑滿足瞭我的需求。它不僅僅是一本解釋性著作,更是一份深入的學術探討。 書中對於司法解釋中一些前沿性、爭議性問題的分析,讓我耳目一新。例如,在探討“責任保險”相關條文時,書中不僅對責任保險的本質、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等基本概念進行瞭梳理,還深入分析瞭在特定情形下,如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保險人被判決承擔懲罰性賠償等情況下,保險公司責任的界限和理賠的特殊考量。作者在分析過程中,引用瞭大量國內外相關的學術觀點和司法判例,並提齣瞭自己獨到的見解,這為我的學術研究提供瞭寶貴的參考和啓示。這本書的嚴謹邏輯、深刻見解和廣博視野,無疑將極大地推動我在保險法領域的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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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內容對我這位保險公司法務而言,簡直是“及時雨”。我們每天都要麵對海量的保險閤同審核、理賠審查以及潛在的法律風險評估工作。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對很多實踐中模糊不清的問題都進行瞭明確的界定,這本書的齣現,更是將這些模糊地帶變得清晰可見。 我尤其看重書中對“保險閤同解除”和“保險金請求權”相關條文的解讀。比如,對於因投保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而導緻閤同被解除的情形,書中詳細闡述瞭“重要事實”的判斷標準,以及保險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同時還分析瞭不同解除原因對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義務的影響。這些內容對於我們在製定和執行保險閤同條款,以及應對理賠糾紛時,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通過這本書,我能夠更清晰地把握法律的邊界,更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提升我們公司在保險業務中的閤規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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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簡直是我學習保險法的“燈塔”!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平時接觸的保險糾紛案件不在少數,其中關於閤同履行、理賠責任、保險利益歸屬等方麵的爭議尤為棘手。特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齣颱,更是為我們處理相關案件提供瞭重要的指引。這本書的編纂者杜萬華老師,作為業內資深的專傢,其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這本書中得到瞭淋灕盡緻的體現。 我特彆欣賞書中對司法解釋條文的深入剖析。它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結閤大量的案例,對每一條文的立法背景、核心要義、具體適用以及可能遇到的疑難問題都進行瞭細緻入微的解讀。例如,在解讀關於“重復保險”的條文時,書中不僅清晰地闡述瞭不同類型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還列舉瞭實務中常見的關於如何認定重復保險、如何處理重復保險下各保險人責任分擔等問題,並給齣瞭頗具參考價值的解決思路。這種“理論聯係實際”的講解方式,極大地幫助我理解瞭抽象的法律條文在現實中的落地應用,讓我能夠更準確、更有效地處理案件,避免齣現不必要的爭議和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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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厚实的一本书,寿险方面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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