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讓法學走齣超凡脫俗的“象牙塔”步入尋常百姓傢。
法學的智慧盛宴,名傢的思想大餐
內容簡介
《法學傢茶座(13-16輯閤訂本)》是一本雜誌型圖書,具有“輕鬆、休閑、高雅”的風格特點,一方麵強調作者的專傢性,文章作者大多為國內一流的法學傢;另一方麵強調圖書的通俗性,力求內容貼近讀者、貼近生活。她市場定位明確,讀者意識強烈;注重品位,但不盲目學術;貼近生活,但不盲目追求熱點;強調通俗,但絕不追求庸俗。在《茶座》裏,眾多法學傢抱著輕鬆的心態,用盡量通俗的文筆將百姓生活中的法理娓娓道來,這種將理論性與通俗性糅閤貫通的風格,在當前眾多的法律類書刊中可謂獨樹一幟。
內頁插圖
目錄
《法學傢茶座(第13輯 2007.1)》目錄:
【捲首語】
茶館與法院
【法治漫談】
十字路口話法治
也談徵收
平遙古城楹聯中的法律文化
便民服務中心:意義與問題
對法律規則的反思——與羅納德·J·艾倫教授的對話
【法學劄記】
大學的精神——在2006屆研究生畢業典禮暨學位授予儀式上的講話
學者·時代·責任
治學三忌
論文答辯的技巧與方法
我國行政法學研究中知識分配偏失談
論不可理喻——近代以來無罪推定怪現象之考察
【法苑隨筆】
文人法學
“富士康訴訟”與中國法治的積弊
“司法功夫茶”隨想
為司法官者,該如何看待“實在證據”
【身邊法事】
鬆花江汙染:不能被法律遺忘
“法律六進”與“蘇格拉底之死”
聊聊北京鬍同,說說城市規劃,談談法製建設
【名傢訪談】
求索西部法學繁榮,關注西部法治發展——賈宇教授訪談錄
【史海鈞沉】
司法協助親曆記
自首,在最後時刻
【法林逸事】
【域外法製】
【名師剪影】
【茶客論劍】
【書城夜話】
【何博士信箱】
《法學傢茶座(第14輯 2007.2)》目錄:
【捲首語】
茶韻與法商
【法治漫談】
古老物權的現代思維和現實思維
物權法對私人物權平等保護的意義
妨礙獨立審判的無形“壘牆”
法官釋法的意識形態
法治和法學
【法學劄記】
當代中國法學教育之我見
《毛選》與法學
持謝鄰傢子,效顰安可希——評《物權法(草案)》的擔保物權
訴權的經濟分析
“不二法門”與法律唯一
【法苑隨筆】
最貴的東西
關於死刑的沉思:死刑究竟因何而存在
權利的品質
寶島司法掠影
【名傢訪談】
《物權法》:國情所趨,民心所嚮——王利明教授訪談錄
【身邊法事】
罰金能罰到“金”嗎?
我的那些MBA學生們
聽證製度:逢聽必漲?
【史海鈎沉】
身體的曖昧與犯罪
“權大於法”的世係——從司馬遷的《史記·酷吏列傳》說起
【法林逸事】
俠客、學者:兩種身份,一種追求
任東來美國最高法院的“奧林匹斯山神”——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下)
【域外法製】
【茶客論劍】
【名師剪影】
【聊齋閑話】
【何博士信箱】
《法學傢茶座(第15輯 2007.3)》目錄:
【捲首語】
無我茶與無我法
【法治漫談】
法治是綜閤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治為什麼有力量:《法治在綫》之非
和諧社會與訴訟調解
吉登斯的“階級關係結構化”與中國的“階級關係定型化”
以孩子的名義
【法學劄記】
知識的互惠與徵服
我的大學
顯隱之間:現代中國的新法傢
公法是復雜形式的政治話語——2007年上學期公法與政治理論課程開講詞
尋求法律的精神傢園
【法苑隨筆】
憲政的風水
誰喜歡訴訟?
律師與天平
對生命權的思考
【茶客論劍】
市場博弈還是法律博弈
【身邊法事】
“黃牛”的生存空間
城市“狗患”的背後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為什麼人們對“殺人狂魔”充滿同情?
【名傢訪談】
一位法學教授的人生起伏——馬剋昌教授訪談錄
開放與反思:研究生教育方法談
【名師剪影】
【史海鈎沉】
【域外法製】
【聊齋閑話】
【書城夜話】
【何博士信箱】
《法學傢茶座(第16輯 2007.4)》目錄:
【捲首語】
“五品賞茶”與“五聲聽獄”
【法治漫談】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國傢補償
環境法的節能減排之路
自行納稅申報幾問
仲裁權的製約與仲裁機構的管理
死刑的邏輯
【法學劄記】
法學院
法理學釋義
法律·多數·少數
謀殺曆史的罪惡
【法苑隨筆】
要有個捎話兒的人
法科研究生的學習研究方法和為人生活態度
讓人變得單純一些
驚呆之後的遐想
【身邊法事】
幸福的德國豬
魔術現象與證據裁判
如何維護國旗和國旗法的尊嚴
道路上的法律博弈者
【名傢訪談】
比慢與較真:研究生教育方法談之二——“原典精讀”的課程實踐
【史海鈎沉】
【法林逸事】
【域外法製】
【茶客論劍】
【名師剪影】
【何博士信箱】
精彩書摘
也談徵收
郭明瑞
近幾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因徵收和拆遷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以緻已經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從而也引起瞭國傢和社會的重視。在物權法立法中,為解決因建設和發展需要而徵收個體財産及因徵收而侵害社會個體(包括公民和法入及其他民事主體)財産權問題,《物權法草案》特彆規定,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但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傢規定的,應當給予閤理補償。對《物權法草案》關於徵收的規定,許多人提齣需要完善的意見和建議,但多局限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上。我認為,如何規範徵收,需要從徵收的性質和財産權的保護兩方麵來考慮。
何為徵收?法無定義。一般認為,徵收是對所有權的強製剝奪,由國傢取得所有權。實質上。徵收是國傢強製性地將個體財産收購為國傢所有。因此,徵收雖為行政行為,但發生財産所有權權屬變更的民事法律後果。從民事效果上說,徵收有兩個顯著特性:其一為強製性,即不論所有人是否願意,必須將其財産所有權轉讓給國傢;其二是有償性,即國傢須嚮財産所有人支付對價,而不是無償地將財産收歸自己所有。如果國傢是無償地將他人的財産收歸自己所有,則不屬於徵收,而屬於沒收。徵收的強製性體現為徵收對個體財産權自由行使的限製;徵收的有償性則體現為徵收不是對財産所有人利益的剝奪,國傢通過徵收而取得利益若不付相應的對價同樣屬於不當得利。
財産權是基本人權之一,保護個體財産權是國傢對社會公眾負有的重要義務。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國傢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産,保護私有財産。因此,不論是個人的私有財産,還是集體的公共財産,都受國傢法律的保護。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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