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刑法學領域的學習者,我一直覺得,如果僅僅局限於對刑法條文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總會感覺少瞭一些什麼。刑法不僅僅是關於“做什麼”(犯罪構成要件)和“怎麼做”(刑罰執行),它更深層地觸及瞭“為什麼”(犯罪的根源)和“應該是怎樣的”(正義的理想狀態)。《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個書名,恰好點齣瞭我一直以來渴望探索的方嚮。我希望這本書能帶領我走進刑法學的哲學殿堂,去理解那些指導刑法學發展的基本哲學思想,比如功利主義、康德主義、德性倫理等,並思考它們如何在犯罪論、刑罰論等領域得到體現和應用。我更期待它能幫助我建立起一種宏觀的、超越具體條文的刑法思維框架。當麵對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從更根本的哲學層麵去審視,去尋找解決的依據。這本書的價值,我認為在於它能夠幫助我們構建一種更為深刻和全麵的刑法認識,讓刑法學不再是孤立的學科,而是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乃至哲學本身緊密相連的有機整體。
评分說實話,我最近在啃一些比較硬核的法律著作,感覺有些理論過於陳舊,或者說,它們在解釋現代社會齣現的各種復雜犯罪現象時,顯得力不從心。我迫切地需要一些能夠提供新思想、新視角,甚至是顛覆性思考的東西。《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個書名,就像是一道曙光,吸引瞭我。我期待它能帶我走齣刑法學理論的“舒適區”,去探索那些我們通常不太會深入觸及的哲學根基。比如,關於犯罪原因論,我們往往停留在社會學、心理學等層麵,但有沒有更深層次的哲學維度來解釋“惡”的根源?關於刑罰的報應與預防,哲學上又有哪些不同的理論流派,它們對刑罰的理解和實踐有著怎樣的影響?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將這些抽象的哲學概念,與刑法學的具體問題巧妙地聯係起來,讓我看到刑法學不僅僅是技術性的操作,更是一種價值選擇和理性思考的過程。它應該能夠幫助我培養一種批判性思維,去審視現有的法律規範和司法實踐,去思考它們是否真正符閤我們追求的正義理念。
评分初次翻開這本《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我的內心是帶著一絲期待和些許忐忑的。期待是因為刑法學本身就充滿著對人性、對正義、對社會秩序的深刻拷問,而“哲學”二字更是將這種深度和廣度推嚮瞭新的高度。我一直認為,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僅在於條文的冰冷和製度的嚴謹,更在於其背後所蘊含的價值取嚮和價值判斷。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其哲學基礎更是至關重要。它關乎我們如何定義犯罪,如何理解懲罰的意義,如何平衡個體自由與社會安全。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找到對這些根本性問題的解答,希望它能為我打開一扇理解刑法背後更為宏大敘事的窗口。當然,我也有點擔心,哲學與刑法結閤,會不會過於晦澀難懂,是否會脫離實際的應用,變成空中樓閣。畢竟,刑法學最終是要落地,是要指導實踐的。我更希望它能提供一種新的視角,一種更具穿透力的思維方式,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實質,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概念和理論的堆砌上。這本書的齣現,在我看來,是對刑法學研究的一次重要的理論深化和方法論的拓展。
评分在閱讀《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之前,我腦海中關於刑法學的印象,更多的是關於犯罪構成要件、刑罰裁量、證據規則等一係列具體而實在的知識體係。然而,隨著閱讀的深入,我漸漸意識到,這些具體的知識背後,都隱藏著深刻的哲學意涵。這本書,在我看來,正是試圖將那些隱藏的、抽象的哲學思考,顯性化、係統化地呈現齣來,並與刑法學的具體內容相結閤。我期待它能夠幫助我理解,為什麼我們的刑法要規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背後又有著怎樣的哲學淵源?關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分,在哲學上又有哪些不同的解讀?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它能夠幫助我理解,在刑法發展過程中,不同的哲學流派是如何影響刑法的理念、規範乃至司法實踐的。它應該能夠讓我看到,刑法學的進步,不僅僅是條文的修改和理論的細化,更是一種哲學思想的演進和深化。通過閱讀這本書,我希望能獲得一種更具思辨性的視角,去審視刑法學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评分《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本書,在我看來,是一次對刑法學研究的“返璞歸真”式探索,又或者說,是一次“升華”的嘗試。我個人一直對那些能夠揭示事物本質的學問充滿興趣,而刑法學,作為關乎人類最極端行為的法律,其本質必然與最根本的哲學問題息息相關。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帶領我深入挖掘刑法學的哲學根基,比如關於自由意誌與決定論在刑罰理論中的體現,關於正義觀念的多樣性及其在刑法適用中的衝突,以及關於人性和社會秩序的哲學思考如何塑造瞭刑法的邊界和功能。我希望它能提供一套更為成熟和係統的理論工具,幫助我理解那些復雜的、常常引發爭議的刑法問題。例如,在探討輕罪化、非刑罰化等趨勢時,背後所蘊含的哲學思考是什麼?在麵對新興的犯罪類型時,我們應該如何從哲學層麵去把握其正當性基礎?這本書的價值,在我看來,在於它能夠打破學科壁壘,用哲學的語言去解讀刑法,用刑法的實踐去檢驗哲學,從而構建一種更為深刻、更為普適的理解。
评分商品是否给力?快分享你的购买心得吧~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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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好书,拜读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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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好书啊,哲学诠释任何东西,偶都爱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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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 —— 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慢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 —— 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问题 —— 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采用的。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地方封建主断不能使用。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审判书 》 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 , 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审判书 》 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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